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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9402-2012 (GB19402-2012) | | 中文名称 | 客运地面缆车安全要求 | | 英文名称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passengers funicular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J81 | | 国际标准分类 | 45.100 | | 字数估计 | 41,44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9402-2003 | | 引用标准 | GB/T 229; GB/T 1031; GB/T 3480; GB 3805-2008; GB 5226.1-2008; GB 8918; GB/T 9075; GB 12352; GB 50007; GB 50009; GB 50010; GB 50017-2003; GB 50061; GB 50231; DL/T 5161.1; DL/T 5161.2; DL/T 5161.3; DL/T 5161.4; DL/T 5161.5; DL/T 5161.6; DL/T 5161.7; DL/T 5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2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地面缆车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客运地面缆车。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营业性地面缆车以及码头、矿山、井下专业用途的通勤缆车。 |
GB 19402-2012: 客运地面缆车安全要求
GB 19402-2012 英文名称: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passengers funiculars
ICS 45.100
J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9402-2003
客运地面缆车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地面缆车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客运地面缆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营业性地面缆车以及码头、矿山、井下专业用途的通勤缆车。
3 基本要求
3.1 线路的选择
3.1.1 选择线路时,应考虑:
---当地气候、地理条件、缆车经过的交通要道和跨越的建筑设施以及紧急救援的要求;
---避免建在有雪崩、滑坡、塌方、海啸、洪水等危及缆车安全的地区,
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采取预防措施时例外;
---法向加速度对人员的影响(见3.1.5);
---钢丝绳在托索轮上支承的安全性(见3.1.4);
---车辆导向的安全性,线路的坡度及其变化(见3.1.2);
---需要的制动力和轨道制动器作用的安全性。
3.1.2 轨道的地面纵向倾角的变化值β(线路上、下段坡差角)应不超过±20%(±11°19′)。
变坡缆车线路示意图见图1。
3.1.3 线路的走向应尽量使钢丝绳的走向通顺。从站内应至少能观察到线路上车辆开始减速的位置。
3.1.4 对于凹陷线路,钢丝绳应可靠地支承在托索轮上。当以最大减速度进行制动时,
钢丝绳应不从托索轮上浮起。
3.1.5 法向加速度应不超过0.50m/s2,布置线路和选择曲率半径时应不影响车辆的导
向和轨道制动器的有效动作。
3.1.6 会车段的长度应考虑下列因素:
---车辆长度;
---牵引索长度的变化;
---轨道制动器在不利的位置制动时所需要的制动距离。
3.1.7 当两辆客车会车时,两辆客车之间的净空应超过0.4m。
3.1.8 在会车段内侧不允许乘客通过,外侧应设有维修及乘客疏散的通道。
3.2 界限尺寸
3.2.1 缆车的界限范围取决于车辆本身的形状和几何尺寸。此外还应考虑:
a) 当车辆在轨道上运行至弯道和变坡度时,车辆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移动;
b) 车辆横向的浮动;
c) 在所有方向上车辆的悬挂装置可能的移动;
d) 轴相对于钢轨(以正常的轨距)可能的横向移动;
e) 可能的尺寸偏移(例如车辆,钢轨的位置);
f) 手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要求:
---对所有窗户可以打开和敞开式车辆为1.0m;
---倾斜的窗户不小于0.2m;
---打开窗户后窗户下边缘距车辆地板平面不小于1.80m时,为0.20m;
---打开窗户后窗户下边缘距车辆地板平面不小于1.50m时,为0.50m。
3.2.2 车站站台边缘与车辆之间的间隙应不超过0.05m。
3.3 安全距离
3.3.1 缆车车厢每侧及车厢上部与线路上任何固定构件(轨道和站台组成部分除外)之间,距离应不小于0.1m。
3.3.2 沿线路人员的通道应位于轨道的外侧,其宽度应不小于0.6m,其最小的净高应超过2.0m。
邻近地面超过1m以上或下坡坡度大于60%,乘客通道和乘客活动范围的地方应装设刚性的栏杆。
3.3.3 缆车的线路与公路、道路以及滑雪斜坡应不在同一高度上交叉。
3.3.4 当缆车线路与公路平行时,缆车线路上任何设施外侧的边缘与公路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1.5m。如果公路上的车辆有驶入缆车道的可能性时,应设保护装置。
3.3.5 缆车的线路与电力线平行和交叉时,应符合GB 50061的有关规定。
3.3.6 当缆车线路与索道平行时,在下列情况下,缆车上任何设施的外侧与索道设施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m:
---架空索道:钢丝绳和吊具在最大静挠度的情况下横向偏摆20%;
---拖牵索道:拖牵索道拖牵器的外缘距其牵引索两边至少10m。
3.3.7 缆车线路与架空索道交叉时应保证索道线路在最大静挠度增大10%的情况下索道运载工具至
缆车车辆、缆车构筑物或缆车架空线之间的垂直净空应不小于1.5m。
3.3.8 当缆车线路与其他建筑物(例如水域、煤气管线、自来水管和类似的建筑物)平行或交叉时应满足有关的规定。
3.3.9 当轨道两侧的树木倒塌时将危及缆车的安全运行,应装设倒树的安全停车装置。
3.4 运行速度
3.4.1 最高运行速度应不超过12m/s,还应考虑如下因素的影响:
---车辆运行的安全与平稳;
---驱动装置制动器、轨道制动器及缓冲器的性能;
---线路的状况;
---曲率半径。
3.4.2 辅助驱动装置运行速度应小于主驱动装置运行速度的一半。紧急驱动装置的运行速度应不超过2m/s。
3.4.3 当车辆通过站房或进站时最大速度应不超过1.0m/s。
3.5 车厢有效面积
3.5.1 少于6人的站立式车厢,每人按0.3m2 计算;6人及6人以上的车厢,地板有效面积见式(1)
3.5.2 座位宽:当两个座位并排时,座位净宽应不小于1m,当三个座位并排时,座位净宽应不小于1.4m。
3.6 线路计算
3.6.1 自重
钢丝绳和运载工具的实际重量应与进行线路计算所取的值相符,重量的偏差应不超过±5%。
3.6.2 有效载荷
定员15人以下时平均每人重力应按740N计算;定员16人以上时,平均每人重力应按690N计
算;对于运送滑雪者的缆车还应每人加上50N装备的重力。
3.6.3 动态作用力(惯性力)
---当以实际值的1.2倍重载上行时,起动加速度最小为0.15m/s2 时的惯性力;
---当为重载下行时,制动力可自动调节,减速度为0.4m/s2 的惯性力;
---当为重载下行时,制动力不可自动调节,减速度为0.6m/s2 的惯性力;
---重载上行,工作制动器的平均制动减速度最高为1.5m/s2 时的惯性力;
---应验证当轨道制动器制动之后在整个牵引索环线的动态作用力。
3.6.4 摩擦系数
3.6.4.1 驱动轮衬垫的许用摩擦系数μzul见表1。μzul取决于实际条件下(例如潮湿的钢丝绳、+40℃
时涂油的钢丝绳)衬垫的摩擦系数μ,根据以下条件计算:
---考虑了正常减速度下动态作用力,许用的摩擦系数μzul取2/3μ;
---考虑了非正常情况下最大减速度的动态作用力,许用的摩擦系数取μ值的80%。
其他工程材料实际的摩擦系数通过试验得到。
3.6.4.2 对于钢制夹持器及抱索器内外抱卡的摩擦系数应为0.13。
3.6.4.3 对于卷筒固定绳槽,应采用下列摩擦系数:
---木材或塑料的衬垫:0.11;
---钢板衬垫:0.08。
3.6.4.4 如果轨道制动器的作用力作用在车轮上时,车轮和轨道的摩擦系数应最大按0.08计算。
3.6.5 摩擦阻力
对线路计算以当时的作用力的百分比作为下述的摩擦阻力,其中摩擦阻力包括钢丝绳在所有情况下的弯曲阻力:
3.6.6 风载荷
3.6.6.1 基本风压如下:
---运行时:0.25kN/m2;
---停运时:0.8kN/m2,风速超过36m/s的地区,应按当地的风压值。
3.6.6.2 体型系数见表2。
3.6.7 动载荷
在进行土建结构计算时应考虑轨道和车轮材质的影响,应将车辆的载荷乘以动载系数ϕ=1.3。
3.6.8 雪载荷
3.6.8.1 如果高度在海拔2000m以下,在有雪载荷的地方,应按下列公式确定覆盖面上每平方米的雪载荷见式(2)
3.6.8.2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该地高度在海拔2000m以上,或该地区降雪量丰富,则应按当地气象
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雪载荷。
3.6.8.3 站房内车辆顶部积雪按0.5m深,雪密度按0.4kN/m3 进行计算。
3.6.9 额外载荷
应根据缆车情况对下述额外载荷的几项或全部进行计算:
---1.3倍的轨道制动器的制动力作用在车轮上的力;
---1.1倍雪崩和雪滑坡作用的力;
---1.1倍在站台缓冲器的冲击力;
---1.1倍张紧小车或重锤的冲击力;
---1.1倍建筑施工影响的力;
---1.1倍电线断落时的力(用于安全保护结构的计算)。
3.7 救援
沿缆车线路的外侧应设有救援通道,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6m。坡度在15%以上或者离地净高在
1m以上时,应沿边缘装设栏杆,如果有台阶,应提供扶手和休息区。
3.8 自动运行的地面缆车
3.8.1 运行监控
在故障的场合下,30min内工作人员应到达机房,并采取恰当的措施。
在站台区域应设置闭路电视监控器进行监控。
3.8.2 隔开线路的围栏
缆车运行线路人员易于接近的局部范围应用围栏隔开,围栏髙度应不小于1.8m。
在乡村环境围栏高度应不小于1.2m。
3.8.3 进出线路
围栏所有的门应装备安全装置,当门被打开,设备将自动的停车。门应不向内(轨道方向)打开。当
门也供人员疏散使用时,门应可从里面没有钥匙也能打开。
3.8.4 营救
---中止运行的情况下,人员应从车厢内没有危险的疏散,门和应急出口应可打开。
---应设置乘客通知站房监控器的报警装置。
---当中止运行之后工作人员15min内可能到达车辆,可采取其他的疏散方法。
3.8.5 进出车
站房站台应设置刚性滑动门,其规格应与车辆门相一致。为了避免乘客衣服被滑动门夹住,车辆门
和所关闭的滑动门之间的水平净空在地板之上1.8m高的范围内应不超过0.12m,在这个范围装备了
附加监控装置的除外。车辆门的门槛和滑动门的门槛之间的水平净空应不超过35mm。
4 钢丝绳
4.1 钢丝绳的选用原则
4.1.1 钢丝绳应符合GB 8918的要求。
4.1.2 牵引索、平衡索应采用线接触(或面接触)同向捻带纤维绳芯的钢丝绳;张紧索应采用挠性好、耐
弯曲的钢丝绳。在腐蚀性环境中工作的牵引索、平衡索、张紧索应采用镀锌钢丝绳。
4.1.3 采用平衡索的缆车,其牵引索或平衡索均应为整根钢丝绳,不允许有接头。当用无极缠绕的牵
引索时,其编接接头的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200倍。插入长度应超过钢丝绳公称直径的
60倍。相邻两个编接末端之间的钢丝绳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3000倍。
4.2 钢丝绳安全系数
4.2.1 牵引索和平衡索的安全系数,即最小破断力与钢丝绳最大拉力(包括起制动时的惯性力)之比,
应大于5。当考虑了轨道制动器制动的冲击力后其安全系数应超过3。对于没有轨道制动器的地面缆
车,其牵引索和平衡索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
4.2.2 张紧索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5。
4.2.3 牵引索最大工作拉力应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计入下列力值:
---张紧装置开始的初张力;
---由高差引起的牵引索重力和重车重力的分力;
---线路托索轮的阻力;
---站内各有关设备的运行阻力;
---液压张紧装置张紧力的增加值(重锤张紧装置张紧力变化范围不超过±3%可忽略不计);
---起、制动时的惯性力。
4.2.4 当驱动装置制动器以1.5m/s2 的减速度制动时,钢丝绳的最小牵引力应不会引起轨道制动器动作。
4.2.5 钢丝绳与驱动轮、导向轮等的比值如下:
4.2.5.1 绳轮、卷筒直径D与钢丝绳公称直径d的比值应不小于表3中的值。
4.2.5.2 不带衬的托索轮、绳轮其轮径与绳径比应按表3中的值至少提高25%。
4.2.5.3 不带衬垫的驱动轮和托索轮的沟槽半径应为钢丝绳直径的0.51~0.54倍。
4.2.5.4 带软质衬垫的托索轮上钢丝绳的最大弯折角应小于5°43′(10%)。
4.2.5.5 不带衬垫的托索轮钢丝绳的最大弯折角应小于2°52′(5%)。
4.2.5.6 站口转向(导向)轮直径当弯折角小于17°11′(0.3弧度)时应不小于牵引索直径的40倍;当
弯折角超过17°11′(0.3弧度)时应不小于牵引索直径的60倍。
4.3 钢丝绳的固定和连接
4.3.1 基本要求
4.3.1.1 应避免钢丝绳连接处附近由于钢丝绳的振动而产生的弯曲应力。必要时,应配备带衬的保护套筒。
保护套衬垫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衬垫的长度至少为4d(d为钢丝绳公称直径);
b) 衬垫的厚度δ为0.25d≤δ≤0.5d,其内径与钢丝绳公称直径相等;
c) 对钢丝绳没有腐蚀,肖氏硬度为90°~95°的聚氨脂或耐磨的柔性材料。
4.3.1.2 末端固定连接部件允许的破断力应大于钢丝绳最小破断力。
4.3.1.3 在最大工作载荷下不应出现永久变形。
4.3.1.4 牵引索固定装置的强度安全系数应大于匀速运动时钢丝绳最大牵引力的4.5倍。
4.3.1.5 应定期检查运行机构上牵引索的固定情况。
4.3.1.6 如果在例外的情况下钢丝绳固定装置无法检查时,则应定期地更换牵引索固定头。
4.3.2 车辆上固定牵引索的卷筒
4.3.2.1 固定牵引索卷筒应承受住钢丝绳实际破断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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