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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9517-2009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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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517-2009 英文版 85 GB 19517-2009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9517-2009 (GB19517-2009)
中文名称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National safety technical code for electric equipment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K09
国际标准分类 29.020
字数估计 24,233
发布日期 2009-11-15
实施日期 2010-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9517-2004
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归口单位 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3号(总第153号)
提出机构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这些电气设备包括:由非专业人员按设计用途使用、接触或直接由使用者手持操作的电气设备;按其结构类型或功能应用于电气作业场或封闭的电气作业场, 主要或完全由专业或受过初级训练人员操作的电气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本标准。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的共性安全技术要求。用作:各类电气产品安全技术内容的结构基础;对无专业安全标准的电气产品, 初步评

GB 19517-2009: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 19517-2009 英文名称: National safety technical code for electric equipment ICS 29.020 K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517-2009 代替GB 19517-2004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总则 1.1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这些电 气设备包括: ---由非专业人员按设计用途使用、接触或直接由使用者手持操作的电气设备; ---按其结构类型或功能应用于电气作业场或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主要或完全由专业或受过初级 训练人员操作的电气设备。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本标准。出口产品可依据合 同的约定执行。 1.3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的共性安全技术要求。用作: ---各类电气产品安全技术内容的结构基础; ---对无专业安全标准的电气产品,初步评价其安全水平; ---电气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技术基础。 1.4 若其他法律、法规对电气设备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电气设备也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在电气设备的专业标准中具体化,并通过相应的论证、验 证,补充技术数据加以规定。 1.5 本标准不适用于: ---本规范规定的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 ---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 ---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 ---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电梯; ---电栅栏激发器; ---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1.6 本标准指的“危险”不包括由于不恰当的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所产生的危险以及未按设计用途使 用电气设备所产生的危险。 2 安全技术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电气设备必须按本标准制造,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保证安全,不应发生危险。电气设备采用的安 全技术按直接安全技术、间接安全技术、提示性安全技术的顺序实现。 2.1.2 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应保证产品有最大可能的安全性,按电击防护的方法,可设计制造成: ---0类电气设备; ---Ⅰ类电气设备; ---Ⅱ类电气设备; ---Ⅲ类电气设备。 2.1.3 电气设备在使用时可采用专门的、与电气设备的特性和功能无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果对使用 者或第三者都能达到结果一样和必要的安全,则允许个别措施与本标准的规定有所不同。 2.1.4 电气设备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遇到特殊环境或运行条件,则在特殊条件下也必须符合本标准。 GB 19517-2009 2.1.5 电气设备必须承受预见会出现的诸如静态或动态负载、液体或气体作用、热或特殊气候等引起 危险的物理和化学作用,不造成危险。 2.1.6 电气设备上必须防止危险的静电积聚,或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手段使其无危害或释放。 2.1.7 电气设备使用的燃料和工作介质不能有有害影响,设计时必须使其内部或周围聚集的外溢燃料 量不能达到危险的程度。 2.1.8 制造电气设备时,只允许使用能够承受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所出现的如老化、腐蚀、气体、辐射 等物理或化学影响的材料。 2.1.9 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人类工效学的结构、减轻劳动强度和便于使用,使之能预防危险。 2.2 电击危险防护 可以采用绝缘保护技术,直接接触保护技术、间接接触保护技术等对电气设备按设计用途使用时由 于电能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 2.2.1 为保证正常运行和防止由于电流的直接作用造成的危险,电气设备必须有足够的绝缘电阻、介 质强度、耐热能力、防潮湿、防污秽、阻燃性、抗漏电起痕性等电气绝缘性能。 2.2.2 在基本绝缘损坏时,有可能产生故障接触电压的危险,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 2.2.3 为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分,可以采用电气设备结构与外壳,或将其装置在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中 等直接接触保护技术。外壳等用作防止直接接触保护的部件只允许用工具拆卸或打开。 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并且直接接触时,只有一个频率,作用时间和能量大小限制在一 个无危险程度的电流流过,则可不采用上述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 2.2.4 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中不允许有保护接地装置。 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而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必须留有足够的电气间 隙和爬电距离。 2.2.5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或旁邻设备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振动等 电能和非电能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由于过载、冲击、压力、潮湿、异物等外界因素的间接作用而造成 的危险。 2.3 机械危险防护 2.3.1 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 2.3.2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的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造成伤害。 2.3.3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的 飞甩,避免液体、气体的溢出,避免外壳灼热或低温。 2.4 电气联接和机械联接 2.4.1 电气设备必须设置电源联接装置。电源线应选用橡皮绝缘软线或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软电 缆。电源线中的绿/黄组合绝缘线芯只能与专门的接地端子联接。电源线应采用螺钉、螺母或等效件进 行联接,并由专门固定装置定位。 联接电源的耦合器、连接器或插头插座应在切断保护接地联接之前切断供电导体,在接通供电导体 之前接通保护接地联接。 2.4.2 凡因失效而可能有损于按设计用途使用的紧固件,应能经受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机械应力。用金 属材料制造的螺纹联接件不允许采用易蠕变的金属材料,传递接触压力的电气联接螺钉应旋入金属中。 2.4.3 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用绝缘材料制成的螺钉如果被金属螺钉替 代会损害电气绝缘,则螺纹件也不能用绝缘材料制造。 日常维修时更换电气设备的外部螺钉,如果被替换的螺钉能用长螺钉替代,则不应对电击防护造成 GB 19517-2009 危害。 2.4.4 电气设备的电气联接、机械联接和既是电气联接又是机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导 体等必须可靠锁定。使用中发热、松动、位移或其他变动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并能承受电、热、机械 的应力。 2.5 运行危险防护 2.5.1 电气设备运行时,可采用防护罩、或防护窗、或排屑装置等专门技术手段防止工件、刃具或部件 以及作业时的金属屑、粉尘等飞甩出去。 2.5.2 应采用平衡、减振、隔声、消声、导声等技术,降低电气设备噪声和振动,使其控制值尽可能低。 2.5.3 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灼热或低温,防止危险热辐射。使用液体介质的电气设备,液体 介质不应溢出或飞溅到使用者身上和作业场所。 2.5.4 为了应用而装入电气设备内的有危害粉尘、蒸汽或气体,或者在工作过程产生的这类物质,必须 将其可靠地密封起来或排出,不能造成危险。 2.6 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 2.6.1 电气设备的电源必须能通、断或控制,使其有最大限度的安全性。 2.6.2 控制装置和联锁机构必须具有危险防护功能。 2.6.3 下列情况,电气设备必须装设应急切断电源线路: ---危险情况,操作开关不能快速和无危险地切断; ---有数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存在,且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快速和无危险地操作的开关来 切断; ---通过切断某个单元会出现附带的危险; ---从控制台上不能全面监视的电气设备。 2.6.4 对应在安装、维修、检验和保养时有察看维修区域或人体部分(例如手)有伸进维修区域要求的 电气设备必须能够保证防止误起动。 2.6.5 手持式电气器具必须保证使用者在不松开器具的手柄时能切断电源,或松开手柄时自动回到 “断开”位置。 2.7 标志 标志是电气设备必要的组成部分,基本特性、接线,符合标准必须明示。识别必须使用中文,并清 晰、持久地标记在产品上。如不能标记在产品上,应在包装箱上标记或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电气设备的制造商名称或商标、产地应清楚地标记在产品上,如不能标记,则应在最小包装箱上 标记。 3 检验 3.1 检验项目 3.1.1 检验项目的规定应符合可检验性原则。一项技术要求只应规定一种可重现的试验方法,如果必 须同时规定两种以上的试验方法时,则必须规定仲裁方法。 3.1.2 检验项目的试验程序、环境温度等如果会影响试验结果,则应对检验程序、试验时的环境温度等 作出相应规定。对具有危险性的检验方法,应对预防危险的措施作出严格规定。 3.1.3 检验中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等均应规定精度等级,计量器具应具有可溯源性。 3.2 检验规则 3.2.1 电气设备的检验有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完成; ---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变更足以引起某些性能发生变化;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以前进行的型式检验结果发生不可容许的偏差; GB 19517-2009 ---定期质量抽查检验。 3.2.2 检验的样品有送检样品和抽检样品。检验要规定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规定不合格 产品再次提出检验的复验规则。 3.2.3 型式检验可采用统计评定的抽样检验,或为了简化只在一个样品上进行。抽样检验要规定抽样 方案,抽样和取样方法,判定规则及复验规则。 3.3 检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