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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20517-2006 (GB20517-2006) | 中文名称 |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英文名称 |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 Smoke alarm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C81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20 | 字数估计 | 20,283 | 发布日期 | 2006-07-17 | 实施日期 | 2007-04-01 | 引用标准 | GB 4715-1993; GB 9969.1-1998; GB 12978-2003; GB 16838-1997 | 采用标准 | ISO 12239, NEQ; UL 217, NEQ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 归口单位 |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根据散射光、透射光原理(光电感烟)和电离原理(离子感烟)工作的报警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或根据其他原理工作的报警器, 除特殊技术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 亦应执行本标准。 |
GB 20517-200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20517-2006 英文名称: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 -- Smoke alarm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0517—200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标志、包装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根据散射光、透射光原理(光电感烟)和电离原理(离子感烟)工作 的报警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或根据其他原理工作的报警器,除特殊技术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 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15—1993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 则
GB 12978—2003 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
GB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产品分类
3.1 按工作原理可分为:
a) 光电原理的报警器(散射光、透射光原理);
b) 电离原理的报警器。
3.2 按供电方式可分为:
a) 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
b) 外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
c) 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报警器。
3.3 按工作方式可分为:
a) 单点报警器;
b) 互联式报警器。
4 一般要求
4.1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参数达到预定值时,报警器应同时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4.2 对于互联式报警器,当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3 在距报警器3 m 远处,火灾报警信号声压级应大于80 dB(A 计权)。
4.4 报警器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报警器应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4.5 具有报警消音功能的报警器,消音周期应小于100 s,对互联式报警器,报警器的消音不应影响与其互联的报警器的报警功能。
4.6 除电池和熔断器外,报警器不应有用户拆换或维修的元器件,当电池被取走时,应有明显警示 标识。
4.7 报警器可与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进行通讯,但是报警器与这些设备通讯过程中出现断线、短路 故障时不应影响报警器探测火灾的性能。
4.8 具有多个指示灯的报警器,指示灯应以颜色标识。采用交流电源供电的报警器,应具有交流电源 工作指示灯,交流电源工作指示灯应为绿色,火警指示灯应为红色,故障指示灯应为黄色。
4.9 报警器应装配网眼最大尺寸不大于1 mm 的网织品或采取其他预防昆虫进入的措施。
4.10 报警器的电源应满足如下要求。
4.10.1 对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和外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报警器正常工作不 少于一年;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 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 d 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 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 min。
4.10.2 对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报警器,当外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成备 用电池供电,备用电池应能保证报警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至少72 h,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器处于报警 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声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 d 内连续每分钟 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至少持续4 min。
4.11 报警器电源极性反接不应造成报警器损坏。
4.12 报警器应耐受住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并应满足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5 要求和试验方法
5.1 报警器试验纲要
5.1.1 本标准规定的是型式试验,受试样品不少于18只,并在试验前进行编号,试验时先进行功能、电池故障报警、极性反接、声压、方位、 一致性试验,其他试验宜按表1从上到下的顺序进行。
5.1.2 报警器在试验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 表面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 预防昆虫措施满足4 .9条要求;
c) 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结构无松动。
5.1.3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 度 15℃~35℃;
相对湿度 45%~75%;
气 压 86kPa~106kPa。
5.1.4 如果某项试验要求报警器处于监视状态,则应按报警器制造厂规定的要求供电,除非试验方法 中有指定说明,给报警器供电的电源参数应设置在生产厂家规定的范围内,并且试验期间为常数,每个 参数的选择应为规定值,或指定范围的平均值。
5.1.5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应为±5%。
5.1.6 具有可变响应阈值的报警器,在一致性试验时,应将报警器的响应阈值设在最大和最小极限值 上分别进行试验;在火灾灵敏度试验时,应将报警器的响应阈值设在最大极限值上进行试验;在其余试 验项目中,应将报警器的响应阈值设在最小极限值上进行试验。
5.2 响应阈值的测试
5.2.1 试验烟
试验烟利用液体石蜡气溶胶发生器产生的试验气溶胶,粒径为0.2μm~1.0μm 的烟粒子数不应
少于粒子总数的90%。
选用的试验烟须在所有需要测量响应阈值的试验中始终使用。
试验烟在粒径分布方面应有再现性和稳定性。
5.2.2 阈值检验烟箱
用于试验的阈值检验烟箱(以下简称烟箱)应满足 GB4715—1993中4.2.2条的规定。
5.2.3 测试方法
将报警器按其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烟箱中,并按5.1.4条接通电源,调节烟箱,使报警器附近的气
流速度为0 .2 m/s±0.04m/s (第5 . 14条气流试验除外),气流温度为23℃±5℃(第5 . 15条高温试验
除外),报警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5 min~20min 后,按下述要求将烟注入烟箱中:
5.2.4 试验仪器
试验仪器应符合GB 4715—1993 中4 .2 .4条的规定。
5.3 功能试验
5.3.1 目的
检验报警器的功能
5.3.2 方法
5.3.2.1 将报警器安装在烟箱中(对互联式报警器按互联方式连接),并且按5 . 1 .4条的要求连接电 源,操作报警器的自检装置,观察报警器是否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5.3.2.2 待报警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后,按测量响应阈值方法开始增加气溶胶的浓度,观察报警器是 否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对互联式报警器观察与其连接的所有报警器是否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5.3.2.3 在报警器报警以后,保持气溶胶的浓度在报警器能够报警的水平,60s后启动消音装置(有消 音装置的报警器进行此试验),保持气溶胶浓度直到报警器再次报警,记录消音周期。
如果报警器的报警消音周期可调,那么在报警器的最大消音周期上试验。
如果报警消音装置使用在互联式报警器上,上述试验要在最大负载的情况下完成(可用模拟负载代 替)。当烟箱中的样品处于报警消音周期内,向与其相互连接的报警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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