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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20664-2006 (GB20664-2006) | 中文名称 |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 英文名称 | Limitation concentration of natural radioactivity in non-ferrous metal ores and concentrates product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D40 | 国际标准分类 | 73.060 | 字数估计 | 11,170 | 发布日期 | 2006-12-07 | 实施日期 | 2007-05-01 | 引用标准 | GB/T 2007.2-1987; GB/T 4960.5-1996; GB/T 11713; GB/T 14583-1993; JJG 752 | 采用标准 | IAEA RS G 1.7, NEQ | 起草单位 |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归口单位 |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年第13号(总第100号) | 提出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矿产品中的天然放射性的限制要求, 以及对天然放射性活度浓度超标和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的管理控制。本标准适用于铜、铅、锌、锡、镍、钴等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开发利用。其他矿产品的开发利用也可参照该标准规定执行。 |
GB 20664-2006: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GB 20664-2006 英文名称: Limitation concentration of natural radioactivity in non-ferrous metal ores and concentrates product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0664—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部分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安全导则《排除、豁免和解控概念的应用》
(RS-G-1.7), 并 结 合我国有色金属矿产品放射性检验的实践经验制定的。
本标准明确了有色金属矿产品天然放射性限值
的要求,对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国土和环境、保护公众的健康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的附录 A、附 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吉国、马昕、孙健、朱金荣、高建民。
本标准委托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矿产品中的天然放射性的限制要求,以及对天然放射性活度浓度超标和人
工放射性核素污染的管理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铜、铅、锌、锡、镍、钴等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开发利用。其他矿产品的开发利用也可参
照该标准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007.2—198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制样方法
GB/T 4960.5—1996 核科学技术术语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GB/T 11713 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 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
GB/T 14583—1993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JJG 752 锗 Y 谱仪活度标准装置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有色金属矿产品天然放射性核素238U、26Ra、232Th、4K 的活度浓度限制值为:
238U、226Ra、232Th衰变系中的任一核素≤1 Bq/g;40K≤10 Bq/g。
4.2 筛选水平
在距有色金属矿产品货堆(直径≥2 m, 厚度≥1 m) 表面0. 1 m 处测量的条件下,
规定矿产品γ辐射剂量率(包括环境γ本底剂量率)的现场检测筛选水平为400 nGy/h.
4.3 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
禁止有色金属矿产品被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或夹带人工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
5 检验程序与方法
5.1 检验程序
进行有色金属矿产品的放射性检验,应遵循以下检验程序:
a) 按照5.2规定的现场检测筛选方法,对矿产品的γ辐射剂量率按4.2中规定的条件
进行现场 检测筛选;
b) 如果检测结果显示矿产品的γ辐射剂量率(包括环境γ本底剂量率)分布均匀,
并且不超过筛 选水平,则表明矿产品的放射性符合第4章规定的限值要求,检测结束;
c) 如果检测结果显示矿产品的γ辐射剂量率(包括环境γ本底剂量率)分布均匀,
但高于4.2规 定的筛选水平,则应按5.3规定的方法,对矿产品取样,送实验室进行
核素分析,确定矿产品的 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d) 如果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γ辐射剂量率明显升高的“热点”,则应考虑矿产品中
存在人工放射 性污染或物质的可能性,必须进行进一步的测量,以确定“热点”
是否确实存在;
e) 当确认存在“热点”时,可采用就地γ谱仪进行定性分析或针对热点部位取样
送实验室进行核 素分析,进一步确定人工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分布范围和活度。
5.2 现场检测筛选方法
产品γ辐射剂量率的现场检测筛选方法应按附录 A 的规定进行。
5.3 核素分析的取制样与分析方法
5.3.1 为进行核素分析所选取的矿产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对于表面γ辐射剂量率分布
均匀的矿产 品,其取制样方法应按附录 B 的规定进行。
5.3.2 样品的核素分析应按 GB/T 11713 的规定进行。
6 管理控制
6.1 有色金属矿产品,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放射性检验。经检验,确认产
品符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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