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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0800.3-200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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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800.3-2008 英文版 205 GB 20800.3-2008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3部分:存在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的地下矿区巷道用Ⅰ类内燃机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0800.3-2008 (GB20800.3-2008)
中文名称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3部分:存在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的地下矿区巷道用Ⅰ类内燃机
英文名称 General rules of explosion-protect techniques of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Part 3: Group I engines for use in underground workings susceptible to firedamp and/or combustible dust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K35
国际标准分类 29.260.20
字数估计 24,269
发布日期 2008-05-20
实施日期 2009-04-01
引用标准 GB/T 1883.1-2005; GB 3836.1-2000; GB 3836.2-2000; GB 3836.3-2000; GB 3836.4-2000; GB 3836.5-2004; GB 3836.6-2004; GB 3836.7-2004; GB 3836.9-1990; GB/T 6072.1-2000; GB/T 6809.1-1986; GB/T 6809.2-1988; GB/T 6809.3-1989; GB/T 6809.4-1989; GB/T 10715-1989; GB/T 15706.2-1995
采用标准 EN 1834-2-2000, MOD
起草单位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归口单位 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8号(总第121号)
提出机构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20800的本部分规定了存在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的地下矿区巷道用Ⅰ类M2级往复压燃式发动机的安全要求和(或)安全措施, 用于消除或限制内燃机可能产生的各种危险和危害。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的防爆结构设计、制造和检验(EN 1834-2-2000中无检验程序的具体规定。检验程序的具体规定见GB 3836.1-2000附录A)。本部分不适用于要求特殊条件的Ⅰ类M1级内燃机。本部分不适用于加工、制造和储存炸药的场所中使用的内燃机。本部分不适用于点燃式内燃机。

GB 20800.3-2008: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3部分:存在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的地下矿区巷道用Ⅰ类内燃机 GB 20800.3-2008 英文名称: General rules of explosion-protect techniques of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 Part 3: Group I engines for use in underground workings susceptible to firedamp and/or combustible dust ICS 29.260.20 K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800.3-2008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 通则 第3部分:存在甲烷和(或)可燃性 粉尘的地下矿区巷道用Ⅰ类内燃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GB 20800的本部分规定了存在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的地下矿区巷道用Ⅰ类 M2级往复压燃式 发动机(以下简称内燃机)的安全要求和(或)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或限制内燃机可能产生的各种危险和 危害。 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的防爆结构设计、制造和检验1)。 本部分不适用于要求特殊条件的Ⅰ类 M1级内燃机。 本部分不适用于加工、制造和储存炸药的场所中使用的内燃机。 本部分不适用于点燃式内燃机。 1) EN1834-2:2000中无检验程序的具体规定。检验程序的具体规定见GB 3836.1-2000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 208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4.7.1 低温启动装置 如果内燃机配置低温启动装置的话,则该装置应永久安装在靠近气缸盖、阻火器出口处。进气口阻 火器应按照所用液体的特性来选择。 喷液器的长度和孔径应按4.4的要求进行设计,且应与进气系统一起按5.3的要求进行试验。 喷射系统应有机械保护,以能承受GB 3836.1-2000中规定的冲击试验(机械危险程度:高)而无 泄漏。 4.7.2 空气预热装置 如果内燃机配置空气预热装置(诸如预热塞,电热塞和辅助火焰加热器),则该装置应永久安装在靠 近进气阻火器出口处。 4.7.3 气阀和通气装置 直接接触周围环境的气阀和通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从气阀和通气装置中排出的气体,应排入安装在进气口阻火器与内燃机之间或排气口阻火器与内 燃机之间的隔爆外壳内,或者,气阀和通气装置应安装符合4.8要求的阻火器。 4.7.4 进气增压装置 当内燃机需要安装进气增压装置时,应选择其内部的温度和压力不能产生点燃条件的增压装置(见 或者,进气增压装置应是隔爆外壳的一部分,并按5.3的要求进行试验。 4.7.5 反转 除了可反转的内燃机外,内燃机应设计成不能反转的。 4.7.6 燃油系统 4.7.6.1 燃油系统的安装要求见6.5。 4.7.6.2 燃油箱应采用金属结构,应防止锈蚀,且应安装在不受机械损伤的地方。 燃油箱应通过压力至少为20kPa的密封试验。 4.7.6.3 燃油箱的加油口应易于接近,结构和配置应能预防燃油溢出或漏泄。加油口的金属盖帽,在 盖上时不应松动,在打开时不应丢失。 4.7.6.4 燃油箱应开设通气孔,以保持油箱内处于大气压力下,且不允许外物进入其内。 4.7.6.5 燃油箱应设置一个易于控制的截止阀。 4.7.6.6 燃油系统应设计成在燃油泵抽油侧任意燃油管道出现故障的情况下燃油不会从油箱中流出 的结构。 4.7.6.7 燃油管路应: a) 设计为金属管道或带有金属网编织层的软管; b) 防止其内部和外部出现的化学、热和机械引起的伤害; c) 敷设在能防止机械伤害的地方; d) 是可以接触的。 4.7.6.8 燃油管路的连接应尽可能地短,应尽可地减少操作时的泄漏。 4.7.6.9 燃油箱应安装符合下列要求的排放装置: 排放装置应安装在油箱的最低点。 排放装置的塞盖应保证在塞紧时不得松动。在排油时,排出的燃油不能流到电气设备发热部件上 及其附近。 4.7.6.10 燃油残物不允许排放在燃油系统外部装置的任一部件上。 4.8 阻火器 阻火器应按照在5.3.6.2规定的运行状态下所达到的最高温度来进行选择。 阻火器应按5.3的要求进行试验。 进气口阻火器和排气口阻火器不应互换,除非他们各方面完全相同。 进气口阻火器的结构材料的防腐蚀性能和耐磨损性能应适应内燃机的运行环境。 如果内燃机配置水基阻火器,则水基阻火器的结构材料应能承受密封液体、排出气体及其混合物的 腐蚀作用。 水基阻火器应安装符合4.15要求的液位监控器。 排气口阻火器的结构材料的防腐蚀性能和耐磨损性能应相当于或优于1Cr18Ni9Ti号不锈钢。 4.9 火星熄灭器 4.9.1 材料 火星熄灭器的结构材料应具有相当于或优于1Cr18Ni9Ti号不锈钢的防腐蚀性能和耐磨损性能。 4.9.2 干式火星熄灭器 干式火星熄灭器可分为: a) 捕集型; b) 熄灭型。 捕集型火星熄灭器的工作原理是,通过涡流的作用从排出的气流中把热微粒排除掉。这种型号的 火星熄灭器应按5.4.2和5.4.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当使用5.4.2的方法时,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中规定的数值。 4.9.3 水基火星熄灭器 水基火星熄灭器所用材料应能承受密封液体、排出气体及其混合物的腐蚀作用。水基火星熄灭器 应配置符合4.15规定的液位监控器。 另外,水基阻火器用作火星熄灭器时按5.4.2的要求进行试验时应符合表1的要求,或者,按照 5.4.3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应采用最低液位进行。如果水基火星熄灭器满足4.8对阻火器提出的要 求,则它也满足本条对火星熄灭器提出的要求。 4.10 机械火花 4.10.1 金属材料 应尽量少用轻金属合金。 对于因碰撞或摩擦而引起点燃的外部可接触的构件,金属材料中所含铝、钛和镁的总重量不应大于 15%,且镁和钛的重量不应大于6%。 如果这些构件用合适的保护层,例如,1层0.1mm厚的热喷镀锌层和2层锌硅酸盐涂料,隔离或 保护起来,或者用其他等效的方法防止碰撞和摩擦火花,则铝、锌和镁的含量超过上述限值的构件应可 使用。 在有合适的材料可供选用的地方,材料应按下列优先顺序进行组合选择: a) 钢或铸铁对铜、黄铜或青铜; b) 不锈钢对不锈钢。 4.10.2 涂料和涂层 涂料和涂层中所含铝、镁和钛的金属总量不应超过15%,且镁和钛的总量不应超过6%。 4.10.3 风扇和其他旋转部件 应把风扇和风扇罩用导体连接到内燃机上。 4.10.4 机械起动装置 内燃机应选用不能形成热表面、不产生火花,或者不能成为点燃源的,且应是预先啮合型的起动 装置。 4.11 电气设备 内燃机电气系统的电压不应大于24V。 电气设备应满足 GB 3836.1-2000 的全部要求和 GB 3836.2-2000,GB 3836.3-2000, GB 3836.4-2000,GB 3836.5-2004,GB 3836.6-2004,GB 3836.7-2004,GB 3836.9-1990中的一 项或多项要求。 按照GB 3836.6-2004规定设计的电气设备,其内部不应包含可燃性油脂。 内燃机所用电气设备的安装应为双极式布线,如果在起动辅助线路运行阶段,预热塞的电气回路或 其他电气起动辅助装置用内燃机气缸体作为接地回路的,则为例外;当没有使用起动辅助装置时,则正 极接线和负极接线都应与内燃机气缸体绝缘。 对于移动式内燃机,如果电源与内燃机不在一起,且安装在起动器仅在非危险区中使用的地方,则 电气起动器也可使用普通型的。 4.12 静电 4.12.1 塑料材料 如果没有可能发生静电放电点燃,则塑料材料只可应用于外部部件。 如果采用下列任一措施,则可防止静电放电点燃: ---表面电阻按GB 3836.1-2000,23.4.7.8的规定进行测量时不超过109Ω; ---静电放电表面积限制在100cm2; ---在导电层或金属网上面非导电材料的厚度不大于2mm;当金属网被用作导电层时,网孔宽度 不超过100mm。 4.12.2 电势平衡 所有外部可接触的部件都应用导体连接到内燃机气缸体上,以达到电势平衡。如果这些部件安装 牢固,并同气缸体保持金属接触,则不必用单独的导体进行连接。 4.13 传动皮带 传动皮带应满足GB 10715-1989中对电阻提出的要求。 4.14 压缩空气系统 建议内燃机上不要安装压缩机。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内燃机配置了压缩机,则下列安全预防措施应 予以考虑。 如果空气从危险场所进入,则选用的压缩机的内部温度和压力不应成为点燃源。 换句话说,压缩机应是防爆型的,且在进气口和排气口都应配置符合4.8要求的阻火器。压缩机排 气口阻火器应在压缩机内部点火和出现最大释放温度及压力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4.15 控制装置 4.15.1 概述 除符合JB8890-1999的要求外,还应对内燃机故障的探测和响应提出如下要求。 4.15.2 报警装置和停机装置 内燃机应配置超速自动停机装置。 内燃机应配置自动报警装置。自动报警装置应在表2所列工况下给出报警。 自动报警装置应根据具体应用情况使内燃机停机,或者,报警并同时停机。 4.15.3 内燃机停机系统 内燃机的正常停机装置和应急自动停机装置,应位于喷油泵的燃料关闭装置旁或直接靠近喷油泵。 所有内燃机都应配置进气截止阀。 超速保护装置动作时应自动地切断燃油供应和关闭进气截止阀。 进气截止阀应能手动操作。对于有人看管的内燃机,应在操作者的位置进行控制;对于无人看管的 内燃机,应在内燃机外壳外部明显的、能接近的位置进行控制。 对于大型内燃机,应能在几个位置进行手动控制。 对于应急停机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