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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0997-202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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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997-2024 英文版 380 GB 20997-202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0997-2024 (GB20997-2024)
中文名称 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targets of fuel consumption for light-duty commercial vehicl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T40
国际标准分类 43.020
字数估计 23,243
发布日期 2024-08-23
实施日期 2026-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20997-2015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0997-2024: 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0997-2015 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及评价指标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的限值、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方法及评价指标、生产一 致性要求和同一型式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N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 M2 类车辆,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车辆、纯电动车辆、燃料电池车辆以及燃用气体燃料和 醇醚类燃料的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作业类专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8386.1-2021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 GB/T 19233-2020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 19578-202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19753-2021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 27999-2019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GB/T 29125 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34598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7340 电动汽车能耗折算方法 GB/T 43252-2023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及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QC/T 1130-2021 甲醇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GB/T 17350、GB 18352.6-2016、GB/T 19596和GB 27999-2019界定的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型式认证的申请 4.1 对某一车型或系族燃料消耗量的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提出。 4.2 申请时应附有附录A~附录C规定的相应车型的型式认证申请报告,但不填写其中 A.7、B.7、 C.5.3、C.6.3、C.7.3、C.7.4的内容。 4.3 应向负责型式认证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代表认证车型或系族的样车。 5 燃料消耗量的确定 5.1 对汽油、柴油、两用燃料及双燃料车型,应按GB/T 19233-2020采用全球统一轻型车测试循环 (WLTC)确定车型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 5.2 对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OVC-HEV),应按 GB/T 19753-2021,采用 WLTC确定车型 OVC-HEV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及OVC-HEV电量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对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 汽车(NOVC-HEV),应按GB/T 19753-2021,采用 WLTC确定车型NOVC-HEV燃料消耗量型式认 证值。燃用汽油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电量消耗量应按GB/T 37340折算为汽油燃料消耗量; 燃用柴油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电量消耗量应按GB/T 37340折算为柴油燃料消耗量;燃用其 他类型燃料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电量消耗量应按 GB/T 37340折算为汽油燃料消耗量。 2030年及以前,由电量消耗量折算的燃料消耗量按零计算1)。 1) 2030年以后的燃料消耗量计算方法另行确定。 5.3 对纯电动车型,应按GB/T 18386.1-2021确定能量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并按GB/T 37340折算成 对应的汽油燃料消耗量。2030年及以前,其燃料消耗量按零计算1)。 5.4 对氢燃料电池车型,应按GB/T 43252-2023确定能量消耗量。2030年及以前,其燃料消耗量按 零计算1)。 5.5 对压缩天然气车型,应按照GB/T 29125在底盘测功机上模拟综合循环燃料消耗量试验,确定气 体燃料消耗量,并按照GB/T 29125换算为汽油燃料消耗量。 5.6 对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车型,应按照GB/T 29125在底盘测功机上模拟综合循环燃料消耗量 试验,确定气体燃料消耗量,并按照GB/T 29125换算为汽油燃料消耗量。 5.7 对甲醇车型,应按照QC/T 1130-2021确定甲醇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和当量汽油或柴油燃料 消耗量。对其他醇醚燃料车型,应按照QC/T 1130-2021确定醇醚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和当量汽油 或柴油燃料消耗量。 5.8 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及目标值对应的CO2 排放量参考值分别按照GB 19578-2021中的7.3及 GB 27999-2019中的公式(4)计算。 6 燃料消耗量限值 6.1 通则 6.1.1 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6.2进行计算,结果圆整(四舍 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6.1.2 按照5.1、5.2确定的汽油、柴油、两用燃料及双燃料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可外接充电 式混合动力车型的OVC-HEV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的NOVC-HEV 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应不高于6.2中的相应限值。 6.1.3 负责型式认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将5.1、5.2确定的车型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与6.2中的相应 限值进行比较,并将型式认证值和比较结果记录在附录 A~附录C规定的相应车型的型式认证报 告中。 6.2 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 6.2.1 燃用汽油的N1 类车型 燃用汽油的N1 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按公式(1)计算。 6.2.2 燃用柴油的N1 类车型 燃用柴油的N1 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按公式(2)计算。 6.2.3 燃用汽油的 M2 类车型 燃用汽油的 M2 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按公式(3)计算。 6.2.4 燃用柴油的 M2 类车型 燃用柴油的 M2 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按公式(4)计算。 6.3 具有特殊结构车型的说明 对于具有自卸结构的车辆,其限值是6.2中的相应限值乘以1.05,求得的数值结果圆整(四舍五入) 至小数点后两位。 7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方法及评价指标 7.1 通则 7.1.1 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7.2进行计算。对于纯电动、燃料电池、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 化石油气、醇醚等燃料类型车型,按照7.2.1计算N1 类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7.2.3计算M2 类车 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结果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7.1.2 对采用一种或多种循环外技术/装置的车辆,在计算7.4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其车型 燃料消耗量可相应减去一定额度2)。 2) 循环外技术/装置的具体选项、测试评价方法、燃料消耗量削减额度及实施日期另行确定。 7.1.3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7.5中相应的年度要求。 7.2 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7.2.1 燃用汽油的N1 类车型 燃用汽油的N1 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按公式(5)计算。 7.2.2 燃用柴油的N1 类车型 燃用柴油的N1 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按公式(6)计算。 7.2.3 燃用汽油的 M2 类车型 燃用汽油的 M2 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按公式(7)计算。 7.2.4 燃用柴油的 M2 类车型 燃用柴油的 M2 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按公式(8)计算。 7.3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TCAFC) 按照公式(9),企业在某年度需要达到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依据7.2规定的车型燃料消 耗量目标值与对应年度生产或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轻型商用车年度生产或进口总量计算得出。 7.4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 7.4.1 按照公式(10),企业在某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用该企业根据第5章确定的各车型的燃料 消耗量与对应的年度生产或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轻型商用车年度生产或进口总量与车型核算 倍数之积计算得出。 7.4.2 对纯电动车型、燃料电池车型以及满足GB/T 34598要求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在按公 式(10)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其生产或进口总量应乘以下列倍数: a) 2026年-2027年,按1.4倍计算,即Wi=1.4; b) 2028年-2029年,按1.2倍计算,即Wi=1.2; c) 2030年及以后,按1倍计算,即Wi=1。 7.4.3 除7.4.2所述车型外,如车型燃料消耗量不大于7.2中的相应目标值,在按公式(10)计算企业平 均燃料消耗量时,其生产或进口总量应乘以下列倍数: a) 2026年-2027年,按1.2倍计算,即Wi=1.2; b) 2028年-2029年,按1.1倍计算,即Wi=1.1; c) 2030年及以后,按1倍计算,即Wi=1。 7.4.4 除7.4.2及7.4.3规定外,按公式(10)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时,Wi=1。 7.5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要求 自2026年起,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比值不应大于表1规定的 数值。 8 生产一致性 8.1 汽油、柴油、两用燃料及双燃料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应满足GB/T 19233-2020有关生产一致性的 要求。 8.2 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及电量消耗量、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燃 料消耗量应满足GB/T 19753-2021有关生产一致性的要求。 8.3 纯电动车型的能量消耗量应满足GB/T 18386.1-2021有关生产一致性的要求。 8.4 其他车辆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应按照GB/T 19233-2020规定的统计方法和合格数判定规则进行。 9 同一型式判定 9.1 车型燃料消耗量如符合下列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a)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注1: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见GB 18352.6-2016中6.1.1的相关要求。 b)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相同; 注2: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见GB 18352.6-2016中6.1.2的相关要求。 c) 车身前部形状相同(对 M2 类及N1 类客厢式车辆)或驾驶室前部形状相同(对N1 类非客厢式 车辆); d) 驱动型式相同; e) 变速器型式相同; f) 每一挡位总传动比相同或变化不超过8%; g) 由选装轮胎滚动周长不同引起的总速比变化不超过8%; h) 基准质量和测试质量相同或减少,且基础车型燃料消耗量满足视同车型对应的限值要求; i) 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且基础车型燃料消耗量满足视同车型对应的限值要求。 9.2 对于混合动力车型,除满足9.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混合动力汽车分类(串联、并联、混联、是否有外接充电模式、是否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相同; b) 储能装置单体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c) 储能装置总成总标称电压、总标称容量相同; d) 驱动电机/发电机的型号、位置、数量、生产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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