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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1248-2014 (GB21248-2014) | | 中文名称 |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英文名称 |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copper metallurgical enterpris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F0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10 | | 字数估计 | 15,140 | | 发布日期 | 4/28/2014 | | 实施日期 | 1/1/2015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1248-2007 | | 引用标准 | GB/T 2589; GB/T 12723; GB 1716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计算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以铜精矿、粗铜、废杂铜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 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处理含铜电子废料的粗铜冶炼工艺及含铜矿石直接堆浸工艺, 能耗指标不适用于企业内部含铜废料的综合回收。 |
GB 21248-2014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copper metallurgical enterprise
ICS 27.010
F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1248-2007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4-04-28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4.1和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21248-2007《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本标准与GB 21248-2007相
比,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了含铜电子废料、辅助生产系统及附属生产系统的术语解释;
---对第4章中的表1、表2、表3按铜精矿冶炼工艺和粗、杂铜冶炼工艺进行了重新归类列表;
---加严了对铜冶炼企业能耗限定值、准入值及先进值的要求;
---在原标准第5章增加了统计方法,对原标准5.1.1增加了内容,对5.1.3、5.1.4进行了合并
修改;
---新增“5.2.3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的计算”及公式;
---对原标准6.2.2及6.2.4部分作了修改与补充;
---对原标准附录A和附录B新增了能源品种并作了补充说明;
---删除了原标准5.3.3.1.2和5.3.3.1.3条款内容。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中国
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紫金铜业有限公司、杭州富春江冶炼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卫民、高淮昆、张旺、赵永善、尹宏、李东林、严敏、周松林、张琳、李潇慧、
于冰新、陈迎武、朱启保、董效林、刘招平、徐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1248-2007。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
计算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铜精矿、粗铜、废杂铜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
的能耗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处理含铜电子废料的粗铜冶炼工艺及含铜矿石直接堆浸工艺,能耗指标不适用于
企业内部含铜废料的综合回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89和GB/T 127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统计报告期内,铜冶炼企业从处理铜精矿到产出合格阴极铜的生产过程的综合能耗与同期该合格
产品产量的比值。
3.2
被废弃不再使用的含铜电路板、芯片、电子元件或电子设备,通过人工或机械拆解分拣、破碎后形成
的含铜物料。
4 要求
4.1 现有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
现有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应符合表1和表2的要求。
表1 现有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铜精矿冶炼工艺)
工序、工艺
限定值/(kgce/t)
工艺能耗 综合能耗
铜冶炼工艺(铜精矿-阴极铜) ≤400 ≤420
粗铜工艺(铜精矿-粗铜) ≤280 ≤300
阳极铜工艺(铜精矿-阳极铜) ≤320 ≤340
电解工序(阳极铜-阴极铜) ≤110 ≤140
表2 现有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粗、杂铜冶炼工艺)
工序、工艺
限定值/(kgce/t)
综合能耗
粗铜工艺(杂铜-粗铜) ≤260
阳极铜工艺
(杂铜-阳极铜) ≤360
(粗铜-阳极铜) ≤290
铜精炼工艺
(杂铜-阴极铜) ≤430
(粗铜-阴极铜) ≤370
4.2 新建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新建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应符合表3和表4的要求。
表3 新建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铜精矿冶炼工艺)
工序、工艺
准入值/(kgce/t)
工艺能耗 综合能耗
铜冶炼工艺(铜精矿-阴极铜) ≤300 ≤320
粗铜工艺(铜精矿-粗铜) ≤170 ≤180
阳极铜工艺(铜精矿-阳极铜) ≤210 ≤220
电解工序(阳极铜-阴极铜) ≤90 ≤100
表4 新建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粗、杂铜冶炼工艺)
工序、工艺
准入值/(kgce/t)
综合能耗
粗铜工艺(杂铜-粗铜) ≤240
阳极铜工艺
(杂铜-阳极铜) ≤290
(粗铜-阳极铜) ≤270
表4(续)
工序、工艺
准入值/(kgce/t)
综合能耗
铜精炼工艺
(杂铜-阴极铜) ≤360
(粗铜-阴极铜) ≤350
4.3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应达到表5和表6的要求。
表5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铜精矿冶炼工艺)
工序、工艺
先进值/(kgce/t)
工艺能耗 综合能耗
铜冶炼工艺(铜精矿-阴极铜) ≤260 ≤280
粗铜工艺(铜精矿-粗铜) ≤140 ≤150
阳极铜工艺(铜精矿-阳极铜) ≤180 ≤190
电解工序(阳极铜-阴极铜) ≤80 ≤90
表6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粗、杂铜冶炼工艺)
工序、工艺
先进值/(kgce/t)
综合能耗
粗铜工艺(杂铜-粗铜) ≤200
阳极铜工艺
(杂铜-阳极铜) ≤280
(粗铜-阳极铜) ≤220
铜精炼工艺
(杂铜-阴极铜) ≤350
(粗铜-阴极铜) ≤310
5 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及计算范围
5.1 统计范围
5.1.1 统计方法
5.1.1.1 单位产品能耗的产品产量
所有产品产量,取自本企业计划统计部门按月统计上报的数据,年产品产量为各月产量之和统计。
5.1.1.2 各能源消耗量
能源实物月消耗量,取自本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动态月报表消费的数据,能源实物年耗量为
各月能源实物耗量之和统计。
各月能源消耗量则以实物月消耗量,按规定的折算系数计算能源月消耗量,总能源消耗量为各月能
源消耗量之和。
5.1.1.3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
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年数据是以各月能源消耗量之和除以各月产量的加权平均计算
而得。
5.1.2 企业生产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系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它包括:一次能源(包括:原煤、原油、天
然气、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二次能源(包括:洗精煤、其他煤基、洗煤、型煤、焦炭、焦炉煤气、
其他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热力、电力等)和生产使用的
耗能工质(包括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氦气、乙炔、电石等)所消耗的能源。其主要用于生
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在企业实际消耗的能
源中,用作原料的能源也应包括在内。
二次能源或耗能工质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应按能量的等价值原则折算成一次能源的能量。
生活用能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用能。
5.1.3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或燃料能源实物消耗量和能源消耗量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某种能源或燃料能源实物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式(1):
eh=e1+e2-e3-e4-e5 (1)
式中:
eh---企业的能源实物消耗量;
e1---企业购入能源实物量;
e2---期初、末库存能源增减实物量;
e3---外销能源实物量;
e4---生活用能源实物量;
e5---企业工程建设用能源量。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式(2):
E=E1+E2-E3-E4-E5 (2)
式中:
E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能源消耗量;
E1 ---购入能源量;
E2 ---期初、末库存能源增减量;
E3 ---外销能源量;
E4 ---生活用能源量;
E5 ---企业工程建设用能源量。
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计或漏计。存在供需关系时,输入、输出双方在计算中量值上应保持一
致。设备停炉大修的能源消耗也应计算在内,且按检修后设备的运行周期逐月平均分摊。
企业综合能耗的计算按GB/T 2589的规定进行。
5.1.4 能源实物量及能耗量的计量单位
能源实物量及能耗量的计量单位如下:
---煤、焦炭、重油的单位为:kg或t、104t(千克或吨、万吨);
---电的单位为:kW·h或104kW·h(千瓦小时或万千瓦小时);
---蒸汽的单位为:kg、t或 MJ、GJ(千克、吨或兆焦、吉焦);
---煤气、压缩空气、氧气的单位为:m3 或104m3(立方米或万立方米);
---水的单位为:t或104t(吨或万吨);
---企业生产能耗量的单位为:kgce或tce(千克标煤或吨标煤);
---产品工艺能耗量(或称产品直接综合能耗)、产品综合能耗量的单位均为:kgce/t或tce/t(千克
标煤每吨或吨标煤每吨)。
5.1.5 各种能源(包括生产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折算标煤量方法
5.1.5.1 企业实际消耗的燃料能源应以其低(位)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折算为标准煤量。低(位)发热量等
于29307.6千焦(kJ)的燃料,统称为1千克标准煤(1kgce)。29307.6千焦(kJ)=1千克标准煤
(1kgce)。
5.1.5.2 外购燃料能源可取实测的低(位)发热量或供货单位提供的实测值为计算基础,或用国家统计
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A。除了电按当量值折算外,其他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能源等
价值折算。企业能源转换自产时,按实际投入的能源实物量折算标煤量;由集中生产单位外销供应时,
其能源等价值应经主管部门规定;外购外销时,其能源等价值应相同;当未提供能源等价值时,可按国家
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B。余热发电统一按电力的折算系数。
5.1.6 单位产品能耗的产品产量的规定
5.1.6.1 计算熔炼、吹炼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应采用同一计划统计期内产出的合格粗铜产量。
5.1.6.2 计算火法精炼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应采用同一计划统计期内产出的合格阳极铜产量。
5.1.6.3 计算电解精炼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应采用同一计划统计期内产出的合格阴极铜产量。
5.1.6.4 所有产品产量,均以企业计划统计部门正式上报的数据为准。
5.1.7 余热利用能耗的计算原则
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能源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计算能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复
计算。余热回收装置用能应计入该工序或工艺能耗。各工序或工艺中余热回收的热量和发电量,若输
出本工序或工艺时应予以扣除;若回收的热量或发电量在本工序或工艺中消耗或使用,则在本工序或工
艺中无扣减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扣除的余热回收量;转供其他工序时,在所用工序以正常能源消
耗计入;回收的能源折标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如未扣除回收余热的能耗指标,应标
明“未扣除余热回收能源”。
5.1.8 其他
间接的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和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贮存、转换与分配供应及外
销中的损耗,即间接综合能耗,应根据各产品工艺能耗占企业生产工艺能耗量的比例,分摊给各个产品,
参照5.2.3计算。
5.2 计算方法
5.2.1 工序(工艺)实物单耗的计算
工序(工艺)实物单耗按式(3)计算。
ES=
MS
PZ
(3)
式中:
ES---某工序(工艺)的实物单耗,单位为千克每吨(kg/t)、千瓦时每吨(kW·h/t)、立方米每吨
(m3/t);
MS---某工序(工艺)直接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总量,单位为千克(kg)、千瓦时(kW·h)、立方米
(m3);
PZ---某工序(工艺)产出的合格产品(粗铜、阳极铜、阴极铜)总量,单位为吨(t)。
5.2.2 工序(工艺)能源单耗的计算
工序(工艺)能源单耗按式(4)计算。
E1=
EH
PZ
(4)
式中:
E1---某工序(工艺)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H---某工序(工艺)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标煤之和,单位为千克标煤(kgce);
PZ---某工序(工艺)产出的合格产品(粗铜、阳极铜、阴极铜)总量,单位为吨(t)。
注:该工序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标煤量之和为代数和,当含回收余热时,按5.1.7处理。以免回收余热和
外购能源重复计算。
5.2.3 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的计算
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指辅助、附属部门消耗的能源量和损耗能源量之和分摊到各产品的量,按
式(5)计算。
EF=
EZF×EI
EZG
(5)
式中:
EF ---某产品间接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ZF---间接辅助生产部门用能源量及损耗,单位为千克标煤(kgce);
EI ---某工序(工艺)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ZG---诸产品工艺能源消耗量,单位为千克标煤(kgce)。
5.2.4 工序(工艺)综合能源单耗的计算
工序(工艺)综合能源单耗按式(6)计算。
EZ=EI+EF (6)
式中:
EZ---某产品综合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I ---某产品工艺(工序)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F---某产品间接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5.3 计算范围
5.3.1 粗铜能耗
5.3.1.1 熔炼工序
5.3.1.1.1 熔炼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从精矿仓开始到产出冰铜为止,包括备料(干燥、烧结、制团、物料运输)、制氧、熔炼炉、贫化炉及相
关配套系统(风机、收尘、余热回收、循环水)等消耗的各种能源量。
在工序中作为开路处理的渣等含铜物料所消耗的能源,不计入铜冶炼综合能耗。
5.3.1.1.2 熔炼工序实物单耗、熔炼工序能耗计算
熔炼工序实物单耗参照式(3)计算,熔炼工序能源单耗参照式(4)计算。
该工序能耗计算中:当含回收余热时,按5.1.7处理。其他工序、工艺能耗计算也按此原则处理。
铜、金混合熔炼的实物单耗按式(7)计算。
EHR=
ERZ-
m1
m2
·ERZ
PC
(7)
式中:
EHR---铜、金混合熔炼工序中铜的实物单耗,单位为千克每吨(kg/t)、千瓦小时每吨(kW·h/t)、
立方米每吨(m3/t);
ERZ---该工序直接消耗的某能源实物总量,单位为千克(kg)、千瓦小时(kW·h)、立方米(m3);
m1 ---金精矿入炉量,单位为吨(t);
m2 ---总入炉精矿量,单位为吨(t);
PC ---合格粗铜产量,单位为吨(t)。
总入炉精矿量,包括铜精矿、金精矿(含金块矿)、含金银物料、铅冰铜等,不包括熔剂及本系统的返
回品。金精矿入炉量:包括投入熔炼炉的金精矿、金块矿、含金银物料的总量。
5.3.1.2 吹炼工序
5.3.1.2.1 吹炼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从冰铜开始到产出粗铜为止。包括:包子吊、转炉或其他吹炼炉及相关配套系统(风机、加料机、吹
炼炉附属设备、铸渣机、余热回收、收尘)等消耗的各种能源量。
在工序中作为开路处理的渣等含铜物料所消耗的能源,不计入铜冶炼综合能耗。
5.3.1.2.2 吹炼工序实物单耗、吹炼工序能耗计算
吹炼工序实物单耗按式(3)计算,吹炼工序能耗按式(4)计算。该工序能耗计算中,当有余热利用
时,按5.1.7处理。
5.3.1.3 熔炼吹炼连续工序
5.3.1.3.1 熔炼吹炼连续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从精矿仓开始到产出粗铜为止。包括:备料、制氧、熔炼、吹炼炉及相关配套系统(风机、加料机、排
渣、余热回收、收尘)等消耗的各种能源量。在工序中作为开路处理的渣等含铜物料所消耗的能源,
不计入铜冶炼综合能耗。
5.3.1.3.2 熔炼吹炼连续工序实物单耗、工序能耗计算
熔炼吹炼连续工序实物单耗按式(3)计算,熔炼吹炼连续工序能耗按式(4)计算。
该工序能耗计算中,当有余热利用时,按5.1.7处理。
5.3.1.4 粗铜工艺(铜精矿-粗铜)能耗
5.3.1.4.1 粗铜工艺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粗铜工艺产品能耗包括熔炼工序、吹炼工序或熔炼吹炼连续工序和车间、分厂内部的直接辅助能耗
分摊量。在工序中作为开路处理的渣等含铜物料所消耗的能源,不计入铜冶炼综合能耗。
5.3.1.4.2 粗铜工艺实物单耗按式(3)计算;粗铜工艺能耗按式(4)计算。
该工序能耗计算中,当有余热利用时,按5.1.7处理。
5.3.1.4.3 粗铜综合能源单耗按式(5)计算。
5.3.2 阳极铜能耗
5.3.2.1 火法精炼工序
5.3.2.1.1 火法精炼工序产品能耗的计算范围
火法精炼工序产品能耗的计算范围包括:精炼炉,浇铸机及相关配套系统(风机、收尘、余热回
收)等消耗的各种能源量。
5.3.2.1.2 火法精炼工序实物单耗、工序能耗(或称阳极铜工序实物单耗、工序能源单耗)
计算火法精炼工序实物单耗按式(3)计算,火法精炼工序能耗按式(4)计算。
该工序能耗计算中,当有余热利用时,按5.1.7处理。
5.3.2.1.3 火法精炼工序综合能耗参照粗铜综合能耗计算方法的原则计算。
5.3.2.2 阳极铜工艺(铜精矿-阳极铜)能耗
5.3.2.2.1 阳极铜工艺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包括熔炼工序、吹炼工序或熔炼吹炼连续工序、火法精炼工序和车间、分厂内部的直接辅助能耗分
摊量。
在工序中作为开路处理的渣等含铜物料所消耗的能源,不计入铜冶炼综合能耗。
5.3.2.2.2 阳极铜工艺实物单耗按式(3)计算。阳极铜工艺能源单耗按式(4)计算。阳极铜综合能源单
耗按式(6)计算。
该工序能耗计算中,当有余热利用时,按5.1.7处理。
5.3.3 阴极铜能耗
5.3.3.1 电解精炼工序
5.3.3.1.1 电解精炼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电解精炼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包括:电解、净液及相关配套系统(变压整流、吊车、电解专用机组、
电解液循环加温、保温、种板制作、风机、空调)等消耗的各种能源量。
净液开路生产产品所需要的能源消耗,不计入电解精炼工序。
5.3.3.1.2 电解工序可比蒸汽单耗,根据不同地区的气温和海拔高度,按式(8)进行修正。
EQ=
ESQ
K·H
(8)
式中:
EQ---电解工序可比蒸汽单耗,单位为千克每吨(kg/t);
ESQ---电解工序蒸汽单耗,单位为千克每吨(kg/t);
K ---地区气温修正系数:长江以南取1.0,长江以北、山海关以南取1.03,山海关以北取1.09;
H ---高度修正系数:海拔1500m以上取1.03。
5.3.3.1.3 电解工序能耗(或称阴极铜工序能耗)按式(4)计算;电解工序综合能源单耗按式(5)计算。
5.3.3.2 阴极铜冶炼(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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