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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1260-2007 (GB21260-2007) | | 中文名称 |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 | 英文名称 | [GB/T 21260-2007] Headlamp cleane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T38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 字数估计 | 9,948 | | 发布日期 | 2007-11-01 | | 实施日期 | 2008-06-01 | | 引用标准 | GB 4599; GB 4785; GB 21259 | | 采用标准 | ECE R45-2001, NEQ | | 起草单位 | 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和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 标准依据 | 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7年第12号(总第112号) | | 提出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与汽车有关的前照灯清洗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前照灯清洗器。 |
GB 21260-2007: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GB 21260-2007 英文名称: [GB/T 21260-2007] Headlamp clean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260-2007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45-2001《关于批准前照灯清洗器和与清洗器有关的
车辆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有关“雨刮结构前照灯清洗器”的相关内容;
---删除了有关左行车交通的相关要求。
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要求、试验方法、前照灯清洗器性能试验程序和制造商一致性检验的最低要
求则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和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肇基、朱明华、姜兆庆、徐志强。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汽车有关的前照灯清洗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M、N类汽车使用的前照灯清洗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3 术语和定义
GB 4599和GB 4785确立的以及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一般技术要求
4.1 设计和制造的前照灯清洗器应能对GB 4599、GB 4785、GB 21259规定的前照灯分配近光以及选
择的远光的发光面进行清洗,其清洗效果至少应达到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要求。
4.2 前照灯清洗器应进一步设计成:
4.2.1 如果安装的前照灯清洗器,其部分位于前照灯的发光面之上,对提交试验的前照灯和该前照灯
组合或混合的灯具应按相应标准所列的试验点测量配光,允许发光面上因受到清洗器遮挡使所测的配
光值降低,但降低值相对清洗器安装前所测的值,不得超过5%,而且所测的配光值不得低于相应标准
中规定的最小值。
4.2.2 在对前照灯进行型式检验时,当前照灯和本标准4.2.1所述的前照灯清洗器的部件组成一个完
整的总成时,则本标准4.2.1不适用。
4.2.3 清洗器工作时,除处于静止位置外,机械零件在配光镜上的遮盖不得大于:
4.2.3.1 近光发光面的20%;
4.2.3.2 不与近光灯混合在一起的远光灯发光面的10%。
4.2.4 清洗器应能在-10℃~+35℃的范围内工作,并能在0km/h~130km/h的速度范围内(或车
辆的最大速度下,该最大速度低于130km/h)能正常工作,但是,这不适用于因雪或冰而使清洗器受到
阻断的场合;清洗器分别在-35℃和+80℃下暴露1h,仍应保持不损坏。
4.2.5 清洗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震动,仍应保持连续正常的工作。
4.2.6 在车辆正常运行时,清洗器上因积聚水、冰或雪,甚至如果清洗液结冻,清洗器的功能仍不能损
坏;因冰冻或积雪造成清洗器暂时故障,如果采用简单的方法就能使其恢复工作,不能被认为损坏。
4.2.7 所有与清洗液相接触的零件必须对含有50%的甲醇、乙醇或异丙醇和50%的水的混合物具有
耐抗性。
4.2.8 清洗器的零件不能阻碍前照灯的调整,或灯泡的插入或更换。必要的话,清洗器或其部件可做
成拆卸式的,并采用简单的工具就能将它们卸下。
4.3 前照灯清洗器在静止位置,和/或在工作期间,构成车辆外表面的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 为防止车身的碰撞或摩擦产生引起对人体的伤害或严重伤害的危险,这部分不能出现任何尖点
的部件,或这些形状、尺寸、或硬的突出物不能直接朝向车辆外侧。
4.3.2 在外表面的突出物,其曲率半径不得小于2.5mm。这项要求不适用于硬度不超过肖氏A60的
突出部件。
4.3.3 在清洗器有喷嘴组成的场合,如果突出长度小于5mm,上述4.3.2既不适用于喷嘴功能零件,
也不适用于非功能的零件。
4.3.4 本标准4.3.1和4.3.2不适用于前照灯清洗器的那些在所处位置上静止的,且通过一直径
100mm的球而无法接触到的零件。
4.4 车辆在进行型式检验的场合,还要满足下列要求:
4.4.1 所有的近光前照灯的清洗是强制的。如果有两对以上的远光前照灯,清洗其中的一对前照灯
即可。
4.4.2 如果清洗器带有清洗液容器,该清洗液容器可以与前、后窗的清洗液容器组合在一起,同时应满
足下列要求:
4.4.2.1 该清洗液的容量应足够大,至少具有50级的容量,能进行至少50次前照灯的清洗,或25级
的容量,能进行至少25次前照灯的清洗。如果该容器不仅向前照灯的清洗器输送清洗液,而且还向前
窗清洗器输送清洗液,并/或向后窗清洗器输送清洗液,该容器总的容量应增加1L。
4.4.2.2 应能方便地检测清洗液的液面,并能方便地打开进行充液。
4.4.3 清洗器及清洗器的任何部件都不应妨碍前照灯的调整和灯泡的更换。如果需要,应采用简单的
工具可以卸下清洗器及可拆卸部件。清洗器的运转或其部件不应影响所有现定安装的照明和信号装置
的功能,当它们在被清洗时除外。清洗器在正常使用时,脏物不能堆积在其他照明装置或信号装置的透
光面上。
4.4.4 清洗装置的控制应能在驾驶员的座位处可进行操作,并可以与其他清洗装置的控制组合在
一起。
另外,在要求安装清洗装置,且清洗装置未配置任何自动起动装置的场合,当前照灯已被点亮,挡风
玻璃的雨刮器已开始工作时,清洗装置必须进行至少1次的清洗。
5 试验方法
5.1 前照灯清洗器清洗效率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试验。每个清洗周期后,按图1规定的测量
屏幕上各点的清洗效率,至少达到近光灯以及可选远光灯的70%。
图1 屏幕上的测量点
5.2 测量点图1所示位置,测量屏幕距前照灯25m,并与其基准轴垂直。
5.3 近光灯的测量点
5.3.1 近光前照灯测量点:50R和50V。
5.3.2 远/近光前照灯的测量点:50R和50V(如果在提供的同一灯上,远光灯和近光灯采用不同的光
学系统)。
5.4 远光灯的测量点:HV。
6 检验规则
6.1 与汽车有关的前照灯清洗器的不同型式按本标准第3.2、3.3和3.4规定判定。
6.2 与汽车有关的前照灯清洗器应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符合以下6.3或6.4相应规定
的则认为该产品通过型式检验或一致性检验。
6.3 型式检验
6.3.1 申请前照灯清洗器一种型式的检验应由前照灯清洗器制造商提出。
6.3.2 申请与前照灯清洗器有关的一种汽车的型式检验应由该车辆的制造商提出。
6.3.3 申请者应指定与该清洗器相配的前照灯型式的形状和尺寸,同时提供一式三份下述文件和需要
的试样:
6.3.3.1 标有装车细节的图样,包括前照灯、喷嘴和/或清洗器相关部件之间的安装细节,所用的清洗
原理,并在图纸的适当位置上,表示出与该清洗器有关的前照灯发光面部分;
6.3.3.2 与该清洗器有关的前照灯型式(如果仅清洁配光镜的一部分),或配光镜直径和曲率半径(如
果均匀清洁配光镜);
6.3.3.3 构成前照灯清洗器的零件清单及相关图纸(如,水泵、喷嘴、阀门和马达);
6.3.3.4 一份简要技术说明,阐明清洗的时间长度、在清洗时间内所消耗的清洗液和所提供的容器的
最小容量;
6.3.3.5 一个包括装有6.3.1所描述的相关前照灯的完整样品,安装方式可以装在合适的试验架上或
装在代表等待型式检验的车辆上,安装方式应保证清洗器和前照灯能正常工作;
6.3.3.6 一个单独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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