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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1348-2014 (GB21348-2014) | | 中文名称 |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英文名称 |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tin metallurgical enterpris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F0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10 | | 字数估计 | 11,184 | | 发布日期 | 4/28/2014 | | 实施日期 | 1/1/2015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1348-2008 | | 引用标准 | GB/T 2589; GB/T 12723; GB 1716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计算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以锡精矿为主要原料的所有锡冶炼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 以及新建锡冶炼项目的能耗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综合回收为主的锡冶炼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 |
GB 21348-2014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tin metallurgical enterprise
ICS 27.010
F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1348-2008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4-04-28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4.1和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21348-2008《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与GB 21348-2008相比,本
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范围”,明确规定“以综合回收为主的锡冶炼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不适合本
标准”;
---删除“术语和定义”中的3.2“工序实物单耗”;
---修订、更新了锡冶炼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限额限定值、准入值和先进值;
---修改5.1.5锡冶炼产品能耗的计算原则,即增加了“5.1.5.2 能耗考核以综合能耗考核优先”
条款;
---修改5.1.7企业余热利用能源的计算原则,将“回收的能源折标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扣
除”修改为“回收的能源折标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扣除或在产品综合能源消耗中扣除”,以
满足不同的统计方式;
---修改5.2.1工序实物单耗的计算和5.2.2工序能耗单耗的计算;
---修改5.3计算范围部分内容;
---对附录A、附录B备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删减。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中国
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覃祚明、陶政修、李永、白家强、李志红、罗佩珍、汤粉兰、赵永善。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1348-2008。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
法、计算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锡精矿为主要原料的所有锡冶炼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新建锡冶
炼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综合回收为主的锡冶炼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89和GB/T 1272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现有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定值
现有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定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现有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定值
序 号 工序名称 限定值/(kgce/t) 说 明
1 炼前工序综合能耗 50
2 还原熔炼工序综合能耗 1050
3 炼渣工序综合能耗
3100 适用于处理平均含锡量≤6%的物料
2600 适用于处理平均含锡量 >6%的物料
4 精炼工序综合能耗 200
5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2400
4.2 新建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准入值
新建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准入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新建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准入值
序 号 工序名称 准入值/(kgce/t) 说 明
1 炼前工序 45
2 还原熔炼工序 850
3 炼渣工序
2800 适用于处理平均含锡量≤6%的物料
2400 适用于处理平均含锡量 >6%的物料
4 精炼工序 160
5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2000
4.3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
序 号 工序名称 先进值/(kgce/t) 说 明
1 炼前工序 40
2 还原熔炼工序 750
3 炼渣工序
2500 适用于处理平均含锡≤6%的物料
2200 适用于处理平均含锡 >6%的物料
4 精炼工序 120
5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1700
5 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及计算范围
5.1 统计范围
5.1.1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力、热力、石油制品、
焦炭、煤气等)和生产使用的耗能工质(水、氧气、压缩空气等)所消耗的能源。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是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其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附属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
生活用能是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等直接用于生活方面的
能耗。
5.1.2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实物消耗量和能源消耗量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某种能源实物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式(1)。
eh=e1+e2-e3-e4-e5-e6 (1)
式中:
eh---企业的能源实物消耗量;
e1---企业购入能源实物量;
e2---期初库存能源实物量;
e3---期末库存能源实物量;
e4---外销能源实物量;
e5---生活用能源实物量;
e6---企业工程建设用能源量。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式(2)。
Eh=E1+E2-E3-E4-E5=EZG+EZF=EZZ (2)
式中:
Eh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能源消耗量;
E1 ---购入能源量;
E2 ---库存能源增减量;
E3 ---外销能源量;
E4 ---生活用能源量;
E5 ---企业工程建设用能源量;
EZG---诸产品工艺能源消耗量;
EZF---间接辅助生产部门用能源量及损耗;
EZZ---诸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量。
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计或漏计。存在供需关系时,输入、输出双方在计算中量值上应保持一
致。设备大修的能源消耗也应计算在内,且按设备检修后的运行周期逐月分摊。企业综合能耗计算按
GB/T 2589的规定进行。
5.1.3 各种能源的计量单位
企业工序能耗量、产品综合能耗量的单位:千克标准煤/吨(kgce/t)、吨标准煤/吨(tce/t);
电力:单位为千瓦时(kW·h)、万千瓦时(104kW·h);
蒸汽:单位为千焦(kJ)、兆焦 (MJ)、百万千焦(GJ);
煤炭、焦炭、重油、汽油、柴油的实物单位:千克(kg)、吨(t);
煤气、压缩空气、氧气、天然气实物单位:立方米(m3)、万立方米(104m3);
水实物单位:吨(t)、万吨(104t)。
5.1.4 各种能源(包括生产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折算标煤量方法
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6MJ(兆焦)的燃料,即1kgce(千克标准煤)。
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消耗量应折算为标煤量计算。外购的燃料能源可取实测的低(位)发热量或供
货单位提供的实测值为计算基础,或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A。二次能源(除电外)
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能源等价值折算,电力按能源当量值折算;企业能源转换自产时,按实际投入的能
源实物量折算标煤量;由集中生产单位外销供应时,其能源等价值应主管部门规定;外购外销时,其能源
等价值应相同;当未提供能源等价值时,可按国家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B。企业回收的
余热按热力的折算系数,余热发电统一按电力的折算系数折算。
5.1.5 锡冶炼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原则
5.1.5.1 锡冶炼各工序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按各工序同一计划统计期内产出的产品实物量计算工序
单位产品能耗:
---炼前工序按焙砂、焙烧渣及其他焙烧产物重量统计;
---还原熔炼工序按粗锡量(包括甲锡、乙锡、硬头)重量统计;
---炼渣工序按烟尘重量统计;
---精炼工序按合格锡产品(精锡、焊锡、锡基合金)重量统计;
---企业综合能耗按合格锡产品(精锡、焊锡、锡基合金)重量统计;
---所有产品产量均以吨(t)为计量单位,以企业计划统计部门正式上报的数据为准。
5.1.5.2 能耗考核以综合能耗考核优先。拥有完整工艺流程的锡冶炼企业,即四个工序都有的企业,只
考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只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符合标准要求,不考核单一工艺能耗指标。工艺流
程不完整的锡冶炼企业,缺少一个以上生产工序,应按工序综合能耗指标分别进行考核,所有工序综合
能耗指标均达到要求时,判定为符合标准的指标要求。
5.1.6 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的产品能耗计算原则
经过精炼的合金锡、精锡、焊锡产品的能耗,按实际产品的产量分摊。
其他有价金属综合回收产品,指除精锡、焊锡、锡基合金以外的产品,如:银、铟、铜、锑、铅、锌、砷及
其化工产品等。所在工序能耗可以单独计量的,则单独分摊该工序的能耗,不计入锡冶炼产品能源
消耗。
5.1.7 企业余热利用能源的计算原则
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能源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计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复计
算。余热利用装置用能计入能耗。回收能源自用部分,计入自用工序;转供其他工序时,在所用工序以
正常消耗计入;回收的能源折标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扣除或在产品综合能源消耗中扣除。
5.1.8 其他
企业的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和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贮存、转换与分配供应及外
销中的损耗,应根据各产品工艺能耗占企业生产工艺能耗量的比例,分摊给各个产品。
5.2 计算方法
5.2.1 工序实物单耗的计算
工序实物单耗按式(3)计算。
ES=
MS
PZ
(3)
式中:
ES ---某工序的实物单耗,单位为千克每吨(kg/t)、千瓦时每吨(kW·h/t)、立方米每吨(m3/t);
MS---某工序直接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总量,单位为千克(kg)、千瓦时(kW·h)、立方米(m3);
PZ ---某工序产出的产品实物量,单位为吨(t)。
5.2.2 工序能源单耗的计算
工序能源单耗按式(4)计算。
EI=
EH
PZ
(4)
式中:
EI ---某工序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EH---某工序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标煤之和,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PZ---某工序产出的产品实物量,单位为吨(t)。
5.2.3 企业综合能耗的计算
综合能耗的计算应符合式(5)。
EZ=EI+EF (5)
式中:
EZ---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EI ---工艺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EF---辅助能耗和损耗分摊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5.3 计算范围
5.3.1 炼前处理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从含锡物料(主要为锡精矿)进入炼前工序开始到处理后的含锡产物(焙砂、焙烧渣及其他焙烧产
物)离开炼前工序止。包括(沸腾炉、回转窑)从配料、进料、焙烧、排料、供排风、物料输送、收尘、供排水、
辅助设备及照明等所有能源量。
5.3.2 还原熔炼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从含锡物料(主要为锡焙砂)进入还原熔炼工序开始到粗锡(包括甲锡、乙锡、硬头)离开还原熔炼工
序止。包括(反射炉、电炉、顶吹炉、艾萨炉)从配料、进料、熔炼、供排风、收尘、供水、粉煤制备、煤气制
造、余热装置、照明等所有消耗的能源量。
5.3.3 精炼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5.3.3.1 火法精炼:从粗锡开始到产出合格锡产品(锡锭、焊锡、锡基合金)为止。包括从氧化锅、高温
锅、结晶机、精炼锅、浇铸、熔析炉、离心机、真空炉等工序的加热、熔化除杂、供排水、供排风、收尘、煤气
制造、车间运输及照明等所有消耗的能源量。
5.3.3.2 湿法电解精炼:从粗锡或粗焊锡开始到产出锡锭或电焊锡为止。包括从精锡电解、焊锡电解、
电解辅助设施及供排水、通风、车间运输、照明等所有消耗的能源量。
5.3.4 炼渣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从富渣、锡中矿及其他含锡渣料进入炼渣工序开始到产出含锡烟尘为止。包括(烟化炉、电炉、艾萨
炉)从备料、进料、硫化挥发、供排水、收尘、供排风、粉煤制备、辅助设备及照明等所有消耗的能源量。
5.3.5 各工序实物单耗、能耗计算
炼前处理工序、还原熔炼工序、精炼工序及炼渣工序实物单耗参照式(3)计算,炼前处理工序、还原
熔炼工序、精炼工序及炼渣工序能源单耗参照式(4)计算。各工序能耗计算中,含回收余热时,按5.1.7
处理。
5.3.6 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
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参照式(5)计算,包括产品工序能耗、辅助能耗和及损耗分摊量。
6 节能管理与措施
6.1 节能基础管理
6.1.1 企业应建立节能考核制度,定期对锡冶炼企业的各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
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6.1.2 企业应按要求建立能耗统计体系,建立能耗计算和统计结果的文件档案,并对文件进行受控
管理。
6.1.3 企业应根据GB 17167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6.2 节能技术管理
锡冶炼企业应配备余热回收等节能设备,最大限度地回收工序产出的能源。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用能源品种现行折标煤系数
常用能源品种现行折标煤系数见表A.1。
表A.1 常用能源品种现行折标煤系数
能 源 折标煤系数及单位
品 种 单 位 系 数 单 位
原 煤 吨(t) 0.7143 吨标煤/吨 (tce/t)
无烟煤 吨(t) 0.900 吨标煤/吨 (tce/t)
洗精煤 吨(t) 0.900 吨标煤/吨 (tce/t)
褐 煤 吨(t) 0.404 吨标煤/吨 (tce/t)
重 油 吨(t) 1.4286 吨标煤/吨 (tce/t)
汽 油 吨(t) 1.4714 吨标煤/吨 (tce/t)
柴 油 吨(t) 1.4571 吨标煤/吨 (tce/t)
焦 炭 吨(t) 0.9714 吨标煤/吨 (tce/t)
液化石油气 吨(t) 1.7143 吨标煤/吨 (tce/t)
电 力
万千瓦时
(104kW·h)
1.229
吨标煤/万千瓦时
[tce/104(kW·h)]
煤 气
(热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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