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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1378-2015 (GB21378-2015) | | 中文名称 | 低速货车 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 | 英文名称 | Low-speed goods vehicle --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fuel consump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T54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60 | | 字数估计 | 24,265 | | 发布日期 | 2015-07-03 | | 实施日期 | 2015-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1378-2008 | | 引用标准 | GB/T 24944; GB/T 24948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2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测量条件、测量方法、燃料消耗量的计算、生产一致性检查、标准的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低速货车。 |
GB 21378-2015
Low-speed goods vehicle -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fuel consumption
ICS 65.060
T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1378-2008
低速货车 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2015-07-03发布
201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21378-2008《低速货车 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与GB/T 21378-
2008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对规范性应用文件进行了调整和重新确认;
---调整了术语和定义;
---测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底盘测功机进行,并调整了相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
---增加了燃料消耗量的计算;
---增加了生产一致性要求;
---增加了标准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低速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
心、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诸城汽车厂、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西钦
州力顺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咸胜、吕树盛、闽海涛、郎志中、陈戈、关朋、王侠民、丁吉康、孙加平、靳文生、
车胜新、罗延。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
---GB 21378-2008。
低速货车 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测量条件、测量方法、燃料消耗量的计算、生产一致性检
查、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低速货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944 低速货车 通用技术条件
GB/T 24948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GB/T 249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气态污染物 gaseouscontaminant
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
注:碳氢化合物(HC)以碳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为1∶1.86),氮氧化物(NOx)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3.2
颗粒物 particulate
按附录A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最高温度为325K(52℃)的稀释排气中,由规定的过滤介质收集
到的排气成分。
3.3
排气污染物 exhaustpolutants
排气管排出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
3.4
当量惯量 equivalentinertia
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低速货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质量。
3.5
基准质量 referencemass
低速货车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
4 燃料消耗量限值
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不应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值。
表1 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最大设计
总质量M
kg
装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
燃油消耗量限值
L/100km
装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
燃油消耗量限值
L/100km
型式认证 生产一致性检查 型式认证 生产一致性检查
M≤2000 8.1 8.5 7.6 8.0
2000< M≤2500 9.5 10.0 9.0 9.5
2500< M≤3000 10.6 11.1 10.0 10.5
3000< M≤3500 11.7 12.2 11.0 11.6
3500< M≤4500 12.7 13.4 12.0 12.6
5 测量条件
5.1 试验低速货车
5.1.1 试验前被测低速货车应按制造厂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磨合。除另有规定外,磨合规范按该车随车
技术文件规定。
5.1.2 应按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要求调整发动机和低速货车操纵件。特别注意怠速设定、冷起动装置和
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的调整。
5.1.3 检查进气系统和供油系统的密封性,以保证不会因意外的进气而受到影响。
5.1.4 排气系统不得有任何泄漏,以免减少发动机排出气体的收集量。
5.1.5 被测低速货车应符合GB/T 24944规定要求,并与随车技术文件相符,试验前应确定低速货车能
否在正常行驶条件下运行,特别是能否实现正常的起动。
5.1.6 试验前,低速货车应置于温度保持为293K~303K(20℃~30℃)的室内进行预热处理,直至发
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达到室温的±2K范围内。
在制造厂的要求下,低速货车可按照附录B规定的低速段运行循环要求,进行4个运转循环的预
热处理。
5.1.7 被试低速货车温控水箱风扇,应处于正常状况工作。
5.1.8 若装有增压装置,则应在试验状态下正常工作。
5.1.9 测量时发动机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转速应符合规定要求。
5.1.10 试验期间出现的一切异常现象,均应详细记录,并写入报告中。
5.2 仪器设备精度要求
试验所用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下列测量精度要求,并在其标定的有效期内:
---燃料消耗量:0.5%;
---转速:1%;
---车速:0.5%;
---时间:0.1s;
---距离:0.1%;
---质量:1%;
---温度:1℃;
---大气压力:0.2kPa;
---轮胎气压:10kPa;
---其他:2%。
5.3 冷却液、润滑油(脂)和制动液
测量时采用的冷却液、润滑油(脂)和制动液等,应符合该车技术文件或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
定;同一次测量应使用同一批次的冷却液、润滑油(脂)和制动液等。
5.4 轮胎
测量时的轮胎不得有积泥和油污,且气压应符合随车技术文件的规定或轮胎上标注的气压,最大误
差不超±10kPa。
5.5 燃料
试验燃料应满足附录C的规定。
6 测量方法
6.1 底盘测功机上的试验循环
低速货车的运行循环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设置,按照附录B的循环进行试验。
6.2 试验装置
6.2.1 底盘测功机
底盘测功机主要特性应符合本标准的试验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当测量燃料消耗量时,用于燃料消耗量、行驶距离和时间的测量系统应同步。
6.2.2 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和装置
6.2.2.1 燃料消耗量测量可采用流量测量法或碳平衡测量法进行。测量方法的选用取决于每一种方法
的特性。
6.2.2.2 燃料消耗测量仪器的安装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干扰或改变低速货车的燃油供给系统的
供油情况,并且应保证发动机各项性能不受影响。
6.2.2.3 从正常供油系统转换到测量系统应通过阀系统实现,其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s。
6.2.2.4 多次试验过程中不允许对发动机或低速货车进行任何改动或调整。
6.3 燃料消耗量的测量
每次连续进行4个低速段循环和1个高速段循环试验,测得的燃料消耗量作为该车型的一次测
量值。
6.4 测量结果的确定
6.4.1 按6.3连续测量燃料消耗量,取3次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6.4.2 每次测量之后允许有不超过60s的怠速阶段,在怠速期间不进行燃料消耗量测量。
6.4.3 如果测量值之间的最大差值不超过测量平均值的5%,则本次测量结果有效,否则应增加测量次
数,按6.4.4计算的A 值不大于5%时测量结束,n次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6.4.4 A 值按式(1)计算:
A=K×
FC
(1)
式中:
K 的取值见表2。
表2 K 的取值表
n 4 5 6 7 8 9 10
K 3.2 2.8 2.6 2.5 2.4 2.3 2.3
1.6 1.25 1.06 0.94 0.85 0.77 0.73
n ---测量次数;
s ---测量值的标准偏差,按式(2)计算:
s=
∑(FC-FCi)
n-1
(2)
FCi---第i次测量时的燃料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FC ---FC 的第n个数值的算术平均值,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6.4.5 如果经过10次测量,A 值仍然大于5%,应换同一型号的其他低速货车进行。
6.4.6 燃料消耗量测量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最终结果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
7 燃料消耗量的计算
7.1 碳平衡法
7.1.1 燃料消耗量的计算
采用碳平衡法燃料消耗量FC 按式(3)计算:
FCi=
0.1155
× (0.429×MCO)+(0.866×MHC)+(0.273×MCO2)[ ] (3)
式中:
FCi ---第i次燃料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MCO ---测得的一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克每千米(g/km);
MHC ---测得的碳氢排放量,单位为克每千米(g/km);
MCO2---测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克每千米(g/km);
ρ ---288K(15℃)下试验燃料的密度,单位为千克每升(kg/L)。
7.1.2 气态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气态污染物排放量用式(4)进行计算:
Mj=
Vmix×Qj×Cj×10-6
(4)
式中:
Mj ---污染物j的排放量,单位为克每千米(g/km);
Vmix ---每次试验校正至标准状态(273.2K和101.33kPa)的稀释排气体积,单位为升(L);
Qj ---标准状态(273.2K和101.33kPa)下污染物j的密度,单位为克每升(g/L);
Cj ---稀释排气中污染物j的浓度(其中HC排放量的平均浓度按7.1.3.5的要求计算),并按稀
释空气中污染物j的含量进行校正,以体积分数表示(10-6)。如Cj用体积百分数表示,
则系数10-6由10-2替代;
S ---试验循环期间的行驶距离,单位为千米(km)。
7.1.3 气态污染物容积的测定
7.1.3.1 当使用孔板或文丘里管控制恒定流量的变稀释度装置计算容积时,连续记录显示容积流量的
参数,并计算试验期间的总容积。
7.1.3.2 当使用容积泵计算容积时,用式(5)计算包括容积泵的系统内的稀释排气容积:
V=Vo×N (5)
式中:
V ---每次试验稀释排气容积(校正前),单位为升(L);
Vo---试验条件下容积泵送出的气体容积,单位为升每转(L/r);
N ---每次试验的转数,单位为转(r)。
7.1.3.3 将稀释排气容积校正至标准状态,用式(6)校正稀释排气容积:
Vmix=V×K1×
Pp
Tp
(6)
其中:K1=
273.2
101.33=2.6961
(K×kPa-1)
式中:
Pp---容积泵进口处的绝对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Tp---试验期间进入容积泵的稀释排气的平均温度,单位为开尔文(K)。
7.1.3.4 取样袋中污染物的校正浓度按式(7)计算:
Cj=Ce-Cd1-
DF
÷ (7)
式中:
Cj ---经稀释空气中污染物j含量校正后稀释排气中污染物j的浓度(体积分数),%;
Ce ---稀释排气中污染物j测定浓度(体积分数),%;
Cd ---稀释空气中污染物j测定浓度(体积分数),%;
DF---稀释系数。
稀释系数按式(8)计算:
DF=
13.4
CCO2+(CCO+CHC)×10-4
(8)
式中:
CCO2---取样袋内稀释排气中CO2 的浓度(体积分数),%;
CHC ---取样袋内稀释排气中HC的浓度(体积分数),10-6,以C计;
CCO ---取样袋内稀释排气中CO的浓度(体积分数),10-6。
7.1.3.5 HC排放量的平均浓度的计算
HC排放量的平均浓度按式(9)计算:
Ce=
t2
t1
CHCdt
t2-t1
(9)
式中:
t2
t1
CHCdt---加热式FID记录曲线在试验期间(t2-t1)内的积分;
Ce ---HC记录曲线积分得到的稀释排气样气中HC的浓度(体积分数),10-6,以C计。
7.2 流量法
在燃油管上接流量计(或其他流量测试仪器),按6.3连续测量燃料消耗量,一次测量完成后读取测
量仪器读数即为本次测量的燃油消耗量。
8 生产一致性检查
8.1 作为一般性规则,低速货车在燃料消耗量方面的生产一致性的保证措施,应以试验结果报告中的
内容及型式认证值为基础。
8.2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指在低速货车制造厂批量生产的低速货车产品中抽取,并按照第6章规定进
行试验,确认其燃料消耗量和表1的符合性。
8.3 如果某一车型有若干个扩展车型,生产一致性试验应在首次型式试验的申报材料中所述的基础车
型上进行。如果首次型式试验的基础车型已经停产,生产一致性试验应在扩展车型上进行。
8.4 型式认证机构确定低速货车样车后,低速货车制造厂不得对所抽取低速货车进行任何调整。
8.5 尽管有5.1.1的要求,试验可在从生产线下线合格的低速货车中抽取的样车上直接进行。
8.6 如果制造厂要求,可按制造厂的磨合规范进行磨合,但不得对低速货车进行任何调整。
8.7 一致性试验时应使用附录C中规定的基准燃料。
8.8 若从批量产品中抽取的样车不能满足表1的要求,可按低速货车制造厂要求从该批产品中抽取
若干辆样车,包含最初抽取的样车进行测量。生产一致性检测机构应决定样品的数目n。抽取n辆样
车的燃料消耗量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x和标准偏差s,若满足式(10)的要求,检验机构则认为该批产
品符合一致性要求。否则认为该批产品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
x+k×s≤L (10)
式中:
L ---表1中规定的装配不同发动机的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k ---随n而变化的统计系数,在表3中给出,若n≥20,则k=
0.860
表3 统计系数
n 2 3 4 5 6 7 8 9 10
k 0.973 0.613 0.489 0.421 0.376 0.342 0.317 0.296 0.279
n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k 0.265 0.253 0.242 0.233 0.224 0.216 0.210 0.203 0.198
s ---标准差,按式(11)计算:
s=
n-1∑
i=1
(xi-x)2 (11)
x ---算数平均值,按式(12)计算:
x=
n∑
i=1
xi (12)
xi---任意样车的测量结果。
9 标准的实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凡进行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的低速货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在本标准实施
日期之前,可以按照本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型式认证的申请和批准。
对于按本标准要求通过型式认证的低速货车,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自标准实施日期之后一年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低速货车,其燃料消耗量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生产一
致性检查限值要求。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测量
A.1 在底盘测功机上的运转循环
在底盘测功机上的运转循环按附录B要求进行。
A.2 运转循环的一般条件
必要时,应在试验前试运行运转循环,以确定如何正确地操作加速踏板和制动踏板,从而使实际循
环接近理论循环并在规定的公差范围内。
A.3 变速器的使用
A.3.1 若变速器Ⅰ挡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10km/h,则使用Ⅱ挡或技术文件推荐的挡位。
低速货车不能达到运转循环要求的加速度值和最大车速值时,应把加速踏板完全踏到底,直到低速
货车再次回到要求的运转曲线。偏离运转循环的状况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A.3.2 试验时,应使用正常驾驶时所使用的挡位,并按制造厂说明书使用挡位。
A.3.3 如果某一车型的发动机怠速高于多缸低速货车低速段运转循环单位元中的第5号、12号和
24号操作(单缸低速货车低速段运转循环单元中的第4号、9号和16号操作)期间的发动机转速,在制
造厂的要求下,则在前一操作号期间,离合器可以脱开。
A.4 公差
A.4.1 加速、等速和用制动器减速时,指示车速与理论车速允许公差为±2km/h。若不使用制动器时,
减速过快,则只能采用A.7.4.3的要求。在工况改变时,车速公差可以大于规定值,但每次超过公差的
时间不得大于1s。
A.4.2 时间公差为±1s。该公差适用于低速段运转循环每一换挡期的起点和终点。
A.5 试验设备
A.5.1 底盘测功机
A.5.1.1 试验采用的测功机可以是载荷曲线固定(测功机的物理特性提供一条固定形状的载荷曲线)
或载荷曲线可调(测功机至少有两个道路载荷参数可以调整以形成载荷曲线)。
A.5.1.2 测功机的设定应不受时间推移的影响,且不应使低速货车产生任何可能会妨碍低速货车正常
运行的振动。
A.5.1.3 测功机应装有惯量模拟和载荷模拟的装置。
A.5.1.4 测功机的准确度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测量和读出的指示载荷,其准确度应能达到±5%。
b) 对于载荷曲线固定的测功机,在80km/h时载荷设定的准确度应达到±5%。对于载荷曲线
可调的测功机,测功机载荷对应道路载荷在80km/h、60km/h、40km/h和20km/h时的准
确度应达到±5%,而在20km/h时为±15%,低于此速度,测功机应能吸收功率。
c) 旋转部件的总惯量(包括模拟惯量)应是已知的,且在该试验惯量级的±20kg范围内。
d) 车速应通过转鼓的转速来测量。车速大于10km/h时,其测量准确度应为±1km/h;车速小
于或等于10km/h时,其测量准确度应为±2km/h。
e) 低速货车行驶的实际距离应通过转鼓的转动距离来测量。
A.5.1.5 载荷和惯量设定按下列方法:
a) 载荷曲线固定的测功机:应在80km/h等速下调整载荷模拟器,使其吸收作用在驱动轮上的
功率,并应记录在30km/h时吸收的功率。
b) 载荷曲线可调的测功机:应分别在80km/h、60km/h、40km/h及20km/h等速下调整载荷
模拟器,使其吸收作用在驱动轮上的功率。
c) 带有电模拟惯量的测功机,应验证其与机械惯量系统的等效性。
A.5.2 排气取样系统
A.5.2.1 排气取样系统应能抽取被测低速货车排气污染物的真实排放量。应该采用定容取样系统
(CVS)。这种系统要求将低速货车的排气在控制的条件下用环境空气连续稀释。定容取样系统的测量
概念中,应满足两个条件:应测定排气与稀释空气的混合气的总体积,并按体积比例连续收集样气进行
分析。
排气污染物的质量由样气浓度确定,而样气浓度则根据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含量和试验期间的总
流量加以修正。
A.5.2.2 通过排气取样系统的流量应足够大,以免在规定的试验期间可能经历的所有工况下出现冷
凝水。
A.5.2.3 排气和空气的混合气应均匀。
A.5.2.4 探头应抽取稀释排气的真实样气。
A.5.2.5 排气取样系统不应漏气。排气取样系统的结构和材料应保证取样系统本身不影响稀释排气
中污染物的浓度。若取样系统中的任何部件(热交换器,风机等)改变稀释排气中任何污染物的浓度,且
又无法修正,则该污染物应在该部件之前取样。
A.5.2.6 低速货车排气管出口处的静压波动,排气管不带连接管,在测功机上进行运转循环测得的静
压波动相比,相差应在±1.25kPa内。背压应在尽可能靠近排气管出口的排气管中、或具有相同直径的
延长管中测量。
A.5.2.7 用于改变排气方向的各种阀门应是快速调节,迅速动作型的。
A.5.2.8 将气体样气收集在容积合适的取样袋中。制造取样袋的材料应保证在贮存污染气体20min
后,污染气体浓度的变化不超过±2%。
A.5.3 分析设备
A.5.3.1 要求
A.5.3.1.1 气态污染物应使用下列仪器分析:
一氧化碳(CO)和二氧化碳(CO2)分析仪:不分光红外线吸收(NDIR)型。
碳氢化合物(HC)分析仪:加热式氢火焰离子化(HFID)型。其检测器、阀、管道等加热至463K±
10K(190℃±10℃)。用丙烷气体标定,以碳原子(C1)当量表示。
A.5.3.1.2 准确度
所有分析仪应具有测量排气污染物样气浓度所需要的量程和相一致的准确度。
不管标定气体的实际值是多少,测量误差应不超过±2%(分析仪的本身误差)。标定气体的体积分
数小于100×10-6,时,测量误差应不超过±2×10-6。环境空气样气应用同一分析仪在同一量程进行
测量。
A.5.3.1.3 冰槽
在分析仪之前不得使用气体干燥装置。除非能证明该装置对气流中的污染物含量没有影响。
A.5.3.2 其他要求
应使用带有记录器(R)的氢火焰离子化(HFID)型分析仪,以及加热的取样管路,连续地进行 HC
分析。被测得的碳氢化合物平均浓度应由积分确定。在整个试验期间,加热取样管的温度应控制在
463K±10K(190℃±10℃)。加热取样管路中应加装一个加热的滤清器(Fh),它对不小于0.3μm,
颗粒物的滤清效率为99%,以滤掉分析用的连续气流中的固体颗粒物。
取样系统的响应时间(从探头至分析仪入口)应不大于4s。
除非对变化的临介流量文丘里管(CFV)气流做出补偿,否则,所用 HFID应带有定流量(热交换
器)系统,以保证样气的代表性。
A.5.3.3 标定
每一种分析仪应根据需要经常进行标定,在任何情况下,在型式认证试验前的1个月内标定一次,
对于生产一致性的确认,至少每6个月标定一次。
A.5.4 容积测量
A.5.4.1 采用定容取样器测量稀释排气总容积的方法,应使测量准确度达到±2%。
A.5.4.2 定容取样系统的容积测量装置的标定方法,应保证达到规定的准确度,其频次应足以保持该
准确度。
A.5.5 气体
A.5.5.1 纯气体
如需要,应备有下列纯气体供标定和运行用:
---纯氮气:HC≤1×10-6(以C计),CO≤1×10-6,CO2≤400×10-6,NO≤0.1×10-6;
---纯合成空气:HC≤1×10-6(以C计),CO≤1×10-6,CO2≤400×10-6,NO≤0.1×10-6;
氧含量的体积分数为18%~21%之间;
---纯氧气:纯度O2≥99.5%(体积分数);
---纯氢气(以及含氢的混合气体):HC≤1×10-6(以C计),CO2≤400×10-6;
---一氧化碳:最低纯度99.5%(体积分数);
---丙烷:最低纯度99.5%(体积分数)。
A.5.5.2 标定气
应备有下列化学组分的各种混合气体:
---C3H8 和纯合成空气(见A.5.5.1);
---CO和纯氮气;
---CO2 和纯氮气;
---NO和纯氮气(在此标定气中,NO2 含量不超过NO含量的5%)。
标定气体的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
A.5.6 附加设备
A.5.6.1 温度
温度测量准确度应为±1.5K。
A.5.6.2 压力
大气压力的测量准确度应为±0.1kPa。
A.5.6.3 绝对湿度
绝对湿度的测量准确度应为±5%。
A.5.7 偏差
排气取样系统引出气体量与测得气体量之间最大允许偏差应为5%。
A.6 试验准备
A.6.1 按低速货车的平移惯量调整惯量模拟器
应使用惯量模拟器,使表A.1范围内的基准质量与获得的旋转质量的总惯量成比例:如果底盘测
功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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