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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1551.1-200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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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551.1-2008 英文版 70 GB 21551.1-2008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1551.1-2008 (GB21551.1-2008)
中文名称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
英文名称 General requirement of antibacterial and cleaning fun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Y60
国际标准分类 03.080.01
字数估计 10,164
发布日期 2008-03-24
实施日期 2009-03-01
引用标准 GB 4706.1; GB 5296.2; GB/T 13267-1991; GB 19489;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卫生部2001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生部2007版)
起草单位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海尔集团、广东美的企业集团、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中国抗菌材料及制品行业协会、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5号(总第118号)
提出机构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21551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标识等。本部分适用于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各种家用电器, 其他电器可参照执行。

GB 21551.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 GB 21551.1-2008 英文名称: General requirement of antibacterial and cleaning fun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ICS 03.080.01 Y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551.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 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 21551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款。 GB 2155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分为以下两部分: 第一部分:通则;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为第一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海尔 集团、广东美的企业集团、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 司、中国抗菌材料及制品行业协会、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 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铁鹰、金银龙、李一、姚孝元、谷东照、邓明义、程贵亮、陈卉、诸永定、季君晖、 肖建军、张辉、王亚力。 GB 21551.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 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 1 范围 GB 21551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以下简称家用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范 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标识等。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各种家用电器,其他电器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 2155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2005,IEC 60335-1: 2004(Ed4.1),IDT] GB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T 13267-1991 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GB 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卫生部2001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生部2007版) 4 技术要求 4.1 电器安全性要求 4.1.1 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除必须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以外,还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要 求,以及其他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4.1.2 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为该电器的附加功能,其附加功能不应对使用者的安全、 健康、生命财产和所处的环境构成危险或危害。 4.1.3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安全特性做出规定的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应符合相 应标准的要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对其安全特性做出规定的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 器,至少应符合GB 4706.1的有关规定。 4.2 卫生安全性要求 4.2.1 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及其部件在使用、贮存、运输、销售中不应成为污染源,不 应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2.2 对于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中直接接触人体、食品、药品等的部件,应考虑防止微 生物的孳生,避免对人体有害或产生污染。 4.2.3 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中用于过滤微生物的部件不应成为微生物的污染源。 4.2.4 与食品接触及使用中与人密切接触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抗菌部件或材料应通过卫生安 全性评估,必须符合附录A的要求。 4.3 抗菌除菌净化功能要求 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其抗菌率、除菌率、净化率应符合本系列标准的具体产品的 特殊要求。 5 标识 5.1 标识原则 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产品的标识、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 标准的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应当准确、科学,不得带有误导消 费者的明示与暗示,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 5.2 标识的基本要求 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