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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1551.3-2010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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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551.3-2010 英文版 70 GB 21551.3-2010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1551.3-2010 (GB21551.3-2010)
中文名称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英文名称 Antibacterial and cleaning fun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of air cleaner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Y60
国际标准分类 97.030
字数估计 9,948
发布日期 2011-01-14
实施日期 2011-09-15
引用标准 GB/T 18801; GB/T 18883-2002; GB 19258; GB 21551.1-2008; GB 21551.2-2010; WS/T 206;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2002年版
起草单位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2号
提出机构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21551的本部分规定了室内空气净化器(以下简称"空气净化器")在抗菌、除菌功能方面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和标识。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具有除菌功能的空气净化器。

GB 21551.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 21551.3-2010 英文名称: Antibacterial and cleaning fun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of air cleaner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1551.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 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前 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2155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系列标准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通 则,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GB21551 的第3部分。 本部分应与 GB 21551.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配合使用。 本部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 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铁雁、刘凡、张流波、陈卉。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GB 21551 的本部分规定了室内空气净化器(以下简称“空气净化器”)在抗菌、除菌功能方面的卫生 要求、检验方法和标识。 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具有除菌功能的空气净化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 21551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 18801 空气净化器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258 紫外线杀菌灯 GB 21551.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 GB 21551.2—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抗菌材料的特殊要求 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测定方法——光散射法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2002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卫生与功能要求 4.1 卫生安全性 4.1.1 空气净化器应符合 GB 21551.1--2008中相关卫生安全性方面的要求。 4.1.2 空气净化器本身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应符合表1中的要求。 4.2 功能性 4.2.1 空气净化器的除菌性能应达到下述要求: 在模拟现场和现场试验条件下运行1h,其抗菌(除菌)率大于或等于50%; 4.2.2 空气净化器的抗菌性能应达到 GB 21551.2—2010 中的相关要求。 4.2.3 空气净化器的净化材料应能够更换或再生、净化装置能够清洗和消毒. 5 检验方法 5.1 卫生安全性检验 5.1.1 空气净化器本身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检验时,均要用试验室检测值减去试验室环境本底浓度值 作为检验结果值。 5.1.2空气净化器出风口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18883-2002 中附录A 紫外光度法。 5.1.3 空气净化器紫外线泄露强度采用GB19258 规定的检验方法. 5.1.4 空气净化器出风口挥发性有机物(TVOC) 浓度的检验采用GB/T18883—2002中附录 C 热解 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1.5 空气净化器出风口 PM10 颗粒物浓度的检验采用 WS/T 206 规定的光散射法 5.2 功能性检验 空气净化器的除菌性能检验方法见附录 A 6 标识 6.1 标识原则 6.1.1 空气净化器产品标识应符合 GB 21551.1—2008 中第5章要求。 6.1.2 空气净化器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具体标明其产品具有本部分规定的功能、指标及净化材料更换或 再生周期与方法。 6.2 抗菌(除菌)、空气净化功能标识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