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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1555-2008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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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555-2008 英文版 259 GB 21555-2008 [PDF]天数 >=3 烟花爆竹 双响(升空类产品)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1555-2008 (GB21555-2008)
中文名称 烟花爆竹 双响(升空类产品)
英文名称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 Double-bang firecracker (product of aerial)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Y88
国际标准分类 71.100.30
字数估计 11,119
发布日期 2008-03-24
实施日期 2009-03-01
引用标准 QB/T 1942; GB 10631-2004; GB/T 10632-2004; SN 0306.4-2006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5号(总第118号);国标委工二[2009]20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双响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双响。

GB 21555-2008: 烟花爆竹 双响(升空类产品) GB 21555-2008 英文名称: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 Double-bang firecracker (product of aeri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555-2008 烟花爆竹 双响(升空类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根据烟花爆竹行业的市场需求及生产和发展的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河北省蠡县德茂花炮厂、内蒙 敖汉旗德茂花炮厂、江苏省高邮市实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江苏省高邮市送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江苏 省高邮市东风花炮厂、江苏省高邮市恒丰花炮厂、江苏省高邮市光华花炮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元金、栾立群、李学哲、黄茶香、张继云、李增义、李亚军。 GB 21555-2008 烟花爆竹 双响(升空类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双响(升空类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双响(升空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631-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T 10632-2004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QB/T 1942 爆竹 声级值的测定 SN0306.4-2006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则 第4部分:安全性检验 3 术语和定义 GB 10631-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分类 双响分为C级、B级两个级别和一号、二号两种型号,见表1。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应符合GB 10631-2004中5.3的要求。 5.2 部件 5.2.1 引火线 5.2.1.1 引火线表面整洁干燥,无破损漏药、无空引、无霉变。 5.2.1.2 引火线应在3s~6s引燃主体。 5.2.1.3 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产品的自身重量,并持续60s不脱落。 5.2.1.4 引火线安装部位与燃放说明应在同一视面,点火处应有明显标志。 5.2.2 筒体 5.2.2.1 筒体材料宜用板纸,禁止使用草板纸、金属材料、塑料配件。 5.2.2.2 筒体应粘紧牢固,正常条件下装卸、运输、贮存过程中不开裂,不散筒。 5.2.2.3 筒体外径、壁厚和长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2.2.4 筒体底面应平整,筒体直立于地面不得倾倒。 5.2.3 封头、封底 5.2.3.1 封头、封底宜采用手工钉头、拨底工艺,封头、封底应使用密度小于0.75g/cm3 的轻质品或易 碎品,禁止使用不散开的硬质品。 5.2.3.2 封头、封底要紧密,不得漏药。 5.3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5.3.1 药种 应符合GB 10631-2004中5.5.1的要求。 5.3.2 药量 5.3.2.1 双响单个最大装药量、发射药和爆响药最大药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2.2 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在10g或10g以上的允许偏差为±10%,在10g以下的允许偏差为 ±15%。 5.3.3 安全性能 应符合GB 10631-2004中5.5.3的要求。 5.4 燃放性能 5.4.1 发射高度 5.4.1.1 C级发射高度大于等于20m。 5.4.1.2 B级发射高度大于等于30m。 5.4.1.3 燃放时不得出现窜结、低炸、火险和单响(发射药未点燃,引线直接引爆爆响药)。 5.4.2 发射偏斜角 升空发射偏斜角度小于等于22.5°。 5.4.3 声级值 爆响的最大声级值小于等于140dB。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 部件 6.2.1 引火线 6.2.1.1 引火线外观: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1.2 引火线引燃时间检验:用两块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秒表测量引燃时间,取其平均值,采用 四舍五入法,精确到0.1s。两秒表读数偏差不大于0.5s时,检验结果有效。 6.2.1.3 引火线牢固性检验:用砝码或弹簧秤给引火线施加100g拉力,保持60s,引线应不脱落。 6.2.1.4 引火线安装部位: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2 筒体 6.2.2.1 筒体材料: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2.2 筒体牢固性:将筒体从50cm高处向厚度为3cm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观察筒体是否开裂、 散筒,每个样品重复三次。 6.2.2.3 筒体尺寸 6.2.2.3.1 长度检验:用符合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直接对产品的不同方向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 6.2.2.3.2 壁厚检验:用符合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直接对产品的不同位置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 6.2.2.3.3 外径检验:用符合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直接对产品的上中下不同位置、不同方向测量三次, 取其平均值。 6.2.3 封头、封底 6.2.3.1 解剖产品,取出封头、封底物,分别测量封头、封底物高度和直径,测算出封头、封底物的体积, 用感量千分之一的天平分别称量封头、封底物的质量,即可测出封头、封底物的密度。 6.2.3.2 将主体呈水平状拿住,从50cm高处向厚度为3cm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观察封头、封底是 否散开、漏药,每个样品重复三次。 6.3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6.3.1 药种 按SN0306.4-2006中的附录A规定执行。 6.3.2 药量 按SN0306.4-2006中的5.3规定执行。 6.3.3 安全性能 按GB 10631-2004中的6.4规定执行。 6.4 燃放性能 6.4.1 发射高度和发射偏斜角度 按GB 10631-2004中的6.5.2、6.5.3规定执行。 6.4.2 声级值 按QB/T 1942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条件、同一生产线和班次生产的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抽样方法:按 GB/T 10632规定执行。 GB 21555-2008 7.2.2 出厂检验项目: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量、燃放性能。 7.2.3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家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前; b) 停产半年以上再生产时; c) 原材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d) 监督检验部门提出要求时。 7.3.1 型式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10632-2004中的4.1.5规定执行。 7.3.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4 验收规则 按GB/T 10632规定执行。 7.5 结果判定 按GB/T 10632-2004中的4.4、4.5和本标准附录A规定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志应注明级别、型号的最大装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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