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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22115-2008 (GB22115-2008) | 中文名称 | 牙膏用原料规范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equirements on raw materials of toothpast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Y43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40 | 字数估计 | 101,119 | 发布日期 | 2008-06-27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引用标准 | 卫生部2002年第3号公告 | 采用标准 | EEC/768/76, NEQ | 归口单位 | 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1号(总第124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对牙膏用原料的要求, 包括禁用组分、限用组分、许用防腐剂和许用色素。本标准适用于牙膏的生产以及销售。 |
GB 22115-2008: 牙膏用原料规范
GB 22115-2008 英文名称: General requirements on raw materials of toothpastes
ICS 71.100.40
Y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2115-2008
牙 膏 用 原 料 规 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牙膏用原料的要求,包括禁用组分、限用组分、许用防腐剂和许用色素。
本标准适用于牙膏的生产以及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卫生部2002年第3号公告
3 要求
3.1 牙膏所使用的原料应该保证成品的使用安全,即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牙膏
不应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3.2 表1、表2、表3中所列禁用组分不能作为生产原料添加到牙膏中。在符合国家强制要求的生产条
件下,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组分作为杂质带入牙膏时,则应保证牙膏成品的使用安全,即在正常及
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应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3.3 凡以表4中所列组分为牙膏原料的,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3.4 牙膏中所用防腐剂应为表5中所列物质,并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3.5 牙膏中所用色素应为表6中所列物质,并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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