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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2207-2008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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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2207-2008 英文版 329 GB 22207-2008 [PDF]天数 >=3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2207-2008 (GB22207-2008)
中文名称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
英文名称 Safety requirements of displacement air compressor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J72
国际标准分类 23.140
字数估计 14,185
发布日期 2008-07-09
实施日期 2009-03-01
引用标准 GB 150; GB 151; GB 4208; GB/T 4975; GB/T 4980; GB/T 7777; GB/T 16301; GB/T 12928; GBT/ 12929; GB/T 13279; GB/T 13928; GB/T 15706.1; JB/T 3771; JB/T 4223; JB/T 4253; JB/T 6430; JB/T 6441; JB/T 6539; JB/T 6905; JB/T 7662; JB/T 8867; JB/T 8933; JB/T 8934; JB/T 9107; JB/T 10525; JB/T
采用标准 ASME B19.1-1995, NEQ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2号(总第12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的安全要求以及安全性能的检验判定方法。本标准包含的安全要求是针对空压机的所有主要危险。本标准适用于功率不小于0.25kW、排气压力为0.035MPa~45MPa的空压机。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空压机:a)用于呼吸、潜水、外科手术等特殊供气的空压机;b)用于空气制动系统的空压机;c)用于气体输送系统的空压机;d)工艺流程及空分设备用空压机。

GB 22207-2008: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 GB 22207-2008 英文名称: Safety requirements of displacement air compresso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2207-2008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压机”)的安全要求以及安全性能的检验判定方法。 本标准包含的安全要求是针对空压机的所有主要危险(机器内部因材质问题造成的断裂危险 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功率不小于0.25kW、排气压力为0.035MPa~45MPa的空压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空压机: a) 用于呼吸、潜水、外科手术等特殊供气的空压机; b) 用于空气制动系统的空压机; c) 用于气体输送系统的空压机; d) 工艺流程及空分设备用空压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151 管壳式换热器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2008,IEC 60529:2001,IDT) 4 安全要求及其检验 4.1 总则 4.1.1 空压机设计、生产、安装、维护、操作及其验收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4.1.2 微型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GB/T 13928的规定。 4.1.3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GB/T 13279的规定。 4.1.4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压机应符合JB/T 6430的规定。 4.1.5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压机应符合JB/T 10525的规定。 4.1.6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压机应符合JB/T 4253的规定。 4.1.7 一般用干螺杆空压机应符合JB/T 10598的规定。 4.1.8 隔膜空压机应符合JB/T 6905的规定。 4.1.9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JB/T 8933的规定。 4.1.10 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JB/T 8934的规定。 4.1.11 船用中低压活塞式空压机应符合GB/T 12928的规定。 4.1.12 船用高压活塞式空压机应符合GB/T 12929的规定。 4.1.13 车装容积式空压机应符合JB/T 4223的规定。 4.1.14 中、高压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JB/T 10683的规定。 4.1.15 移动式空压机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底盘应符合JB/T 3771的规定。 4.2 噪声 4.2.1 空压机噪声声功率级的测量应符合GB/T 4980的规定。 4.2.2 空压机噪声声功率级应符合4.1规定的产品标准要求。 4.3 机械振动 4.3.1 船用活塞空压机机械振动的测量应符合GB/T 16301的规定,其他空压机机械振动的测量应符 合GB/T 7777的规定。 4.3.2 船用中低压活塞空压机振动烈度应符合GB/T 12928的规定。 4.3.3 船用高压活塞空压机振动烈度应符合GB/T 12929的规定。 4.3.4 其他空压机振动烈度值应符合GB/T 7777的规定。 4.4 温度控制 4.4.1 排气温度和润滑油温度 4.4.1.1 当空压机在制造厂规定的使用环境和最终排气压力为额定排气压力条件下稳定运行时,各级 排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压缩腔内有油润滑的空压机(喷油回转空压机、隔膜空压机和船用活塞空压机除外),各级排气 温度应不超过180℃,当使用合成油润滑时,各级排气温度应不超过200℃; b) 压缩腔内无油润滑的空压机(干螺杆空压机除外),各级排气温度应不超过200℃; c) 喷油回转空压机,各级排气温度应不超过110℃,当额定排气压力大于1.25MPa并且使用合 成油润滑时,各级排气温度限值允许超过110℃,但不超过130℃; d) 隔膜空压机,各级排气温度应不超过160℃; e) 船用活塞空压机,各级排气温度应不超过200℃。 4.4.1.2 有油润滑的空压机(喷油回转空压机除外),当空压机在制造厂规定的使用环境和最终排气压 力为额定排气压力条件下稳定运行时,进入压缩腔之前的润滑油温度和润滑运转部件的润滑油温度均 不应超过70℃,船用风冷活塞空压机润滑油温度不应超过80℃。 4.4.2 超温保护措施 驱动功率大于15kW且额定排气压力超过0.34MPa的空压机应装有排气温度超温报警或停车装 置。感温元件应装在每级排气后冷却器前并靠近排气口的管道上。超温停车装置的停车温度应不高于 最高正常排气温度加28℃,且不超过4.4.1规定的排气温度最高限值。空压机超温停车后只能手动复 位。在复位之前,任何情况下空压机不得自动启动。 4.4.3 超温停车装置灵敏性检验 超温停车装置灵敏性应检验3次,每次动作均应正确。检验时将感温元件从空压机中取出并将 感温部位置于可调温的油浴池里,启动空压机,给油浴池加热使油温缓慢升高并搅匀。用分度值不 大于0.5℃的棒式水银温度计或同等精度的其他测温仪器测量油温,检验超温停车装置的停车温 度。停车后,调节油浴池油温,使温度下降,手动复位超温停车装置,重复上述步骤进行第2次和第 3次检验。 4.5 压力控制 4.5.1 空压机应有适当的压力控制装置,防止过载引起空压机损坏,防止超压引起爆炸危险。 4.5.2 空压机应能对排气压力进行超压控制,当最终排气压力高于额定值时,控制装置应能动作防止 压力继续升高。该动作的整定值应高于额定排气压力,但低于空压机储气罐上的压力释放装置的起跳 压力。 4.5.3 在压缩空气流经的系统元件和设备上应设置压力释放装置,在其他压力控制方法不起作用时, 压力释放装置应能防止空压机过载和超压造成爆炸危险。在空压机排气口和第一个阀门之间也应设置 压力释放装置。 4.5.3.1 压力释放装置起跳压力的设定应能防止压力释放装置泄漏和不必要的起跳,但不得超过其所 保护的最弱系统元件的最高工作压力(制造商所规定)的1.1倍或加0.1MPa,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4.5.3.2 压力释放装置应尽可能靠近被保护的系统元件,且不允许用阀门隔开,其释放能力应保证在 最大连续供气条件下,系统元件压力不超过制造商所规定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或加0.1MPa,取两者 中的较大值。 4.5.3.3 进入释放装置的压缩空气流经的管道及连接件的有效流通面积应不小于释放装置进口处有 效流通面积。 4.5.3.4 压力释放装置的排放管路上不允许安装阀门,且排放管的口径大小应不降低其释放能力。 4.5.3.5 被释放的压缩空气可直接排入大气,但排气管口位置应不会对正常操作的人造成伤害。当压 力释放装置排放的反作用力可能引起管路的过度移动或过度振动时,应对管路进行适当固定。 4.5.3.6 空压机的压力释放装置应优先选用弹簧式安全阀。当释放的流量较大时,可以采用爆破片。 4.5.3.7 空压机上采用的安全阀应符合JB/T 6441的规定。采用爆破片时,应在爆破片上标明在特定 温度下的爆破压力。 4.5.4 空压机排气压力控制装置及所有压力释放装置的检验应不少于3次(爆破片检验1次),每次动 作均应正确。检验时所用压力表(或其他仪表)的精度应不低于0.4级。 4.6 气阀和止回阀 4.6.1 为了保证进、排气阀的正确安装,往复式空压机的气阀组件和阀孔的设计应保证进气阀组件与 排气阀组件安装时不可互换和不可倒置。 4.6.2 所有可能因背压而造成停车后反转的空压机都应在末级排气管路上安装止回阀或其他装置来 防止反转。止回阀的设计应能保证止回阀不会被反向装入。 4.7 润滑系统 4.7.1 空压机的储油容器上必须装有判断油位高低的视油装置(如视油镜、油尺等),且在视油装置上 标有正常油位最高限和最低限的永久性标记。 4.7.2 压力润滑的空压机(喷油回转空压机除外)应有油压保护装置。当空压机实际运行油压低于规 定值时应报警或停车。 4.8 冷却水系统 4.8.1 水冷空压机应有冷却水监视、报警或停车装置。 4.8.2 缺水保护装置灵敏性应检验3次,每次动作应正确。 4.9 防护装置 4.9.1 空压机下列位置应安装防护装置: a) 对于人体有危险的所有运动件或电器; b) 人体易触及的外表温度超过80℃的零部件(气缸部件除外)及管道; c) 人体易于靠近的且水平布置的不能承受1.5kN垂直载荷的管道; d) 可能产生对人体有危险的高压射流处。 4.9.2 防护装置采用防护罩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防护罩应便于拆卸和安装; b) 防护罩的网孔尺寸或与被防护物体表面的最小距离应保证任何人的手指伸入不会触及被防 护物体; c) 防护罩的设计不能影响空压机周围的热空气与环境空气的对流,应保证空压机能够得到足够 的冷却; d) 防护罩的刚度应保证任何一个人靠在防护罩上不会使防护罩的变形或位移导致防护罩触及被 防护物体。 4.9.3 防护装置采用隔离栅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隔离栅的高度应保证任何人不可轻易跨入; b) 隔离栅与被防护物体表面的距离应保证任何人伸手时不会触及被防护物体; c) 隔离栅应固定不可随意移动,隔离栅的刚度应保证任何人靠在隔离栅上时不会使隔离栅过度 变形,影响隔离效果。 4.10 压力容器 4.10.1 压力容器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简易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4.10.2 微型往复活塞空压机的储气罐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JB/T 6539的规定。 4.10.3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压机储气罐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JB/T 8867的规定。 4.10.4 其他空压机储气罐和空压机的辅助设备中所涉及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 GB 150的规定。 4.10.5 空压机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等独立安装的管壳式换热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GB 151 的规定。但与空压机组成一体的非独立安装的换热器,当设计及制造者能保证其安全使用时,可不受此 限制。 4.11 显示仪表 4.11.1 驱动功率大于等于22kW的空压机应在每级排气位置安装一个易于读数的温度仪表来显示 各级排气温度。 4.11.2 空压机应在下述位置安装显示压缩空气压力的压力仪表: a) 储气罐上; b) 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活塞、螺杆及滑片空压机的末级下游靠近排气口的管道上(驱动功 率不大于15kW的非固定式空压机除外); c) 工作压力大于0.3MPa的隔膜空压机的每一级下游靠近排气口的管道上; d) 驱动功率大于等于22kW的空压机每一级下游靠近排气口的管道上。 4.11.3 压力润滑的空压机(喷油回转空压机除外)应装有显示润滑油压力的仪表。 4.11.4 末级压力仪表为压力表时,其最大量程应是储气罐最高工作压力值的1.5倍~2倍。压力表 上的刻度单位应与安全阀使用的压力单位一致。 4.11.5 压力脉动影响压力表读数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压力表读数稳定,能够显示实际压力值。 4.12 吸气系统 4.12.1 空压机的吸气系统应能防止对空压机造成损坏的异物被吸入空压机内部。 4.12.2 在全负压情况下,吸气系统应能保证不会引起变形和不会将吸气系统里的任何材料吸入空压 机。允许用压差控制器来保护吸气系统。 4.13 起吊 重量超过45kg的空压机及其零部件,除非其本身形状适合于吊装,否则均应设有明显的吊环、吊 耳或吊环螺栓等,或者标有明显的起吊位置。带包装箱的空压机,包装箱上也应有明显的起吊位置标 识,包装箱的起吊标志应使用适当的标志方式,标志应醒目、准确。 4.14 电气 4.14.1 电动机驱动的空压机,电动机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 4.14.1.1 电动机绕组的常态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5MΩ,电动机绕组的热态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下 式计算的值: 4.14.1.2 电动机绕组的绝缘电阻用兆欧计检验,试验电压施加1min,试验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动机绕组额定电压小于500V时,试验电压(有效值)为500V; b) 电动机绕组额定电压在500V~3300V之间时,试验电压(有效值)为1000V; c) 电动机绕组额定电压大于3300V时,试验电压(有效值)不小于2500V。 4.14.2 电动机驱动的空压机,电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 4.14.2.1 在电控设备的带电部位(低于36V安全电压的带电体除外)与人体易触及的金属壳体部位 应进行耐电压试验。试验电源的电压波形为正弦波,频率在45Hz~62Hz之间,试验电压应符合下列 规定: a) 电控设备使用的额定电压U1在12V~60V之间时,试验电压(有效值)为500V; b) 电控设备使用的额定电压U1大于60V时,试验电压(有效值)为2U1+1000V,且最低为1500V。 4.14.2.2 试验前应切断被试电控设备电源,并有效切断被试电控设备与其他设备或元件的联系,防止 试验电压对其他设备或元件造成不利影响。在试验电压下维持1min。 4.14.2.3 电控设备在耐电压试验过程中,不应有大于10mA击穿电流,应无闪络现象。 4.14.2.4 在耐电压试验的前后,应用兆欧计测量电控设备的带电体和人体易触及的金属壳体之间的 绝缘电阻,其值不得低于1MΩ。 4.14.3 电控设备外壳及空压机裸露金属壳体的防护 4.14.3.1 电动机驱动的空压机,电控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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