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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4330-2009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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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4330-2009 英文版 320 GB 24330-2009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4330-2009 (GB24330-2009)
中文名称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 General securi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omestic sanitary insecticid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G25
国际标准分类 65.100.10
字数估计 20,229
发布日期 2009-09-30
实施日期 2010-05-01
引用标准 GB 13917.1; GB 13917.2; GB 13917.3; GB 13917.4; GB 13917.5; GB 13917.6; GB 13917.7; GB/T 17322.1; GB/T 17322.2; GB/T 17322.3; GB/T 17322.4; GB/T 17322.5; GB/T 17322.6; GB/T 17322.7; GB/T 17322.8; GB/T 17322.9; GB/T 17322.10; GB/T 17322.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 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康达有限公司、浙江黑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同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瓯斯达电器实业公司、温州市雄正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0号(总第150号)
提出机构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类产品通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类产品有关健康、环境安全通用要求。

GB 24330-200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B 24330-2009 英文名称: General securi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omestic sanitary insecticide ICS 65.100.10 G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4330-200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类产品通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类产品有关健康、环境安全通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917.1~13917.7 农药登记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方法 GB/T 17322.1~17322.11 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评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7年]10号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具有生物杀虫活性的化学成分。 3.2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及规定的时间内,应达到的驱(灭)蚊虫(包括蝇、蜚蠊、蚂蚁等)效果。 3.3在规定的条件下,50%的试虫被击倒(即仰倒)所需的时间。 3.4电热蚊香液中药液与电加热器配套使用所应达到最低的有效时间。 4 要求 4.1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 应是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登记允许使用的药剂。 4.2 毒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7年]10号令中相应剂型的毒理学试验要求。 4.3 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 4.3.1 有效成分含量应在产品包装上明示。 4.3.2 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范围见表1及以下规定: a) 蚊香、蟑香、蝇香等烟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范围,应当不高于标明值的40%,不低于标明值的20%; b) 电热蚊香液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范围,应当不高于标明值的25%,不低于标明值的10%; c) 电热蚊香片产品应当标明(mg/片)。其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范围不高于标明值的35%,不低于标明值的10%; d) 凡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低于0.1%的组分,应在企业生产线上抽取有效成分含量低于0.1%组 分的料液,并测试其有效成分含量。 4.4 药效 4.4.1 蚊香 KT50≤8.0min。 4.4.2 电热蚊香片 圆筒法KT50≤8.0min或方箱法KT50≤10.0min。 4.4.3 电热蚊香液 圆筒法KT50≤8.0min或方箱法KT50≤10.0min。 4.4.4 杀虫气雾剂 药效要求见表2。 4.4.5 喷射剂、小型烟雾剂、毒饵、毒粉、毒笔、驱避剂药效要求见表3。 4.4.6 未列剂型产品 按国家相关产品标准中的技术要求执行。 4.5 热贮稳定性 产品经热贮稳定性试验后,菊酯类有效成分含量的降解率≤10%,其他类有效成分含量的降解率≤15%。 4.6 烟尘量 4.6.1 无烟、微烟蚊香的产品分类应在产品包装上明示。 4.6.2 烟尘量应符合表4要求。 4.7 电热蚊香液最低持效期 电热蚊香液应标明最低持效期(以小时表示),瓶内应装有足够的药液以确保产品高于最低持效期的使用。 4.8 电热蚊香液净含量 应明示在产品或包装上,用容积或质量单位标注,其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中附表3相应规定。 4.9 杀虫气雾剂内压 杀虫气雾剂内压值应小于等于1.0MPa。 4.10 杀虫气雾剂净含量 应明示在罐体上,用容积或质量单位标注,其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中附表3相应规定。 4.11 其他剂型产品的净含量 应明示在产品或包装上,用容积或质量单位标注,其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中附表3相应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 检查是否有用药的登记证书。 5.2 毒理 提供《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相应剂型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5.3 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 5.3.1 目测。 5.3.2 有效成分含量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规定进行测试(未列剂型产品按国家相关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执行)。 5.4 药效 5.4.1 喷射剂、气雾剂、小型烟雾剂、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蜚蠊毒饵按GB 13917.1~ 13917.7进行检测。 5.4.2 毒粉、毒笔、驱避剂按GB/T 17322.9~17322.10进行检测。 5.4.3 未列剂型产品按国家相关产品标准中的方法执行。 5.5 热贮稳定性 5.5.1 蚊香 一盒试验样品中取中间的一盘粉碎后,过0.154mm(100目/英寸)标准分样筛,取其一半放到聚四 氟乙烯试剂瓶中密封(另一半做有效成分含量测试),然后放置在(54±2)℃的恒温箱内14d,取出试样 后于24h内按有效成分含量测定方法测试并计算降解率。 5.5.2 电热蚊香片 测试样品应与贮前为同一列中的电热蚊香片,试验样品(带铝箔包装)放置在(54±2)℃的恒温箱内 14d,取出试样后于24h内按有效成分含量测定方法测试并计算降解率。 5.5.3 电热蚊香液 将一瓶测试样品先取出一部分作有效成分含量,剩余部分将外盖旋紧装入原包装中,再放置在 (54±2)℃的恒温箱内14d,取出试样后于24h内按有效成分含量测定方法测试并计算降解率。 5.5.4 杀虫气雾剂 5.5.4.1 防爆烘箱:控温(50±2)℃。 5.5.4.2 天平:分度值不低于0.01g。 5.5.4.3 试验样品整瓶放置在(50±2)℃的防爆烘箱内14d,取出试样后于24h内按有效成分含量测 定方法测试并计算降解率。 5.5.5 计算 有效成分的降解率按式(1)进行计算。 5.5.6 未列剂型产品 按国家相关产品标准中的方法执行。 5.5.7 结果判定 降解率不合格,可在同批抽样产品中进行二次测试。如仍不合格,则该项判定为不合格。 5.6 烟尘量见附录E。 5.7 电热蚊香液最低持效期 旋开药液瓶盖,在温度(25±3)℃、湿度(65±15)%条件下,连续通电进行试验(药液瓶与配套的电加热器连接)。 5.8 电热蚊香液净含量 药液倒入量筒或用天平称量,读出测试值(量筒分度值:0.1mL;天平分度值:0.1g)。 5.9 杀虫气雾剂内压 5.9.1 仪器 5.9.1.1 压力表:量程0~1.6MPa,精度2.5级。 5.9.1.2 专用接头。 5.9.1.3 计时器。 5.9.1.4 恒温水浴锅:控温精度±2℃。 5.9.2 测试步骤 按产品说明的要求正确按压阀门的促动器,排除滞留在阀门和吸管中的空气,然后将试样置于 (55±2)℃的水浴中 ,使水浸至罐身高度的五分之四处,恒温30min。戴厚皮手套,取出试样迅速擦干。 拔掉阀门的促动器,将压力表进口对准阀杆,用力压紧,待压力表指针稳定后,记下压力表读数。以三次测量的最大值为准。 5.10 杀虫气雾剂净含量 5.10.1 杀虫气雾剂净容量 5.10.1.1 仪器 5.10.1.1.1 带刻度的玻璃气雾剂试管:容量90mL,最小分度值1mL。 5.10.1.1.2 天平:分度值不低于0.01g。 5.10.1.2 试验温度 试验温度为(25±3)℃。 5.10.1.3 测试步骤 通过一截长约8mm、内径略大于试样阀杆直径的塑料管(可采用气雾剂阀门吸管),在对接之前需 充分摇匀,将二者的阀杆对接起来,然后将试样与玻璃气雾剂试管水平放置(见图1),适当用力挤压,使 试样与玻璃气雾剂试管相互接通,使其内容物注入玻璃气雾剂试管中。如转移后的内容物为气相时,则 对试样与玻璃气雾剂进行旋转,直至转移后的内容物为液相。当注入内容物约占玻璃气雾剂试管容积 (25±3)℃的环境中约30min,待其中的内容物液面稳定后,读取液面的刻度,记下犞1 值。 5.10.1.4 结果的计算 5.10.2 杀虫气雾剂净质量 天平分度值为0.01g。 5.11 其他剂型产品的净含量 5.11.1 其他剂型产品的净质量 5.11.2 其他剂型产品的净容量 药液倒入量筒(量筒分度值为0.1mL)测量,读出测试值。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蚊香有效成分含量测定方法 A.1 鉴别试验 本鉴别试验可与有效成分含量的测定同时进行,在相同的色谱操作条件下,试样溶液某一色谱峰的 保留时间与标样溶液中有效成分的保留时间,其相对差值应在1.5%以内。 A.2 方法提要 样品用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或邻苯二甲酸二戊酯作内标物,在内涂SE-54毛细管柱上进行气相色谱分离和测定。 A.2.1 仪器 A.2.1.1 气相色谱仪:具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A.2.1.2 色谱柱:0.25mm×30m×0.25μm,内涂SE-54毛细管柱。 A.2.1.3 微量注射器:10μL。 A.2.1.4 磨口三角瓶。 A.2.1.5 天平:分度值为0.1mg。 A.2.1.6 粉碎机。 A.2.1.7 筛子:标准分样筛0.154mm(100目/英寸)。 A.2.1.8 滤纸。 A.2.1.9 振荡器。 A.2.2 试剂 A.2.2.1 内标物: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或邻苯二甲酸二戊酯,不含干扰杂质。 A.2.2.2 溶剂:丙酮、甲醇(分析纯)。 A.2.2.3 标准样品:烯丙菊酯、炔丙菊酯等。 A.2.3 气相色谱条件 A.2.3.1 温度 A.2.3.1.1 柱温:220℃。 A.2.3.1.2 气化温度:250℃。 A.2.3.1.3 检测器温度:250℃。 A.2.3.2 载气:氮气。 上述操作条件系典型操作参数,可根据不同仪器特点,对给定的操作条件作适当调整,以期获得最佳效果。 A.3 标准溶液的制备 在一支磨口三角瓶中准确称取与被测样品相当的标准样品约0.03g~0.04g(精确至0.0002g), 再称取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或邻苯二甲酸二戊酯0.015g~0.025g(精确至0.0002g),加入丙酮溶液甲 醇-丙酮混合溶液,充分溶解后,闭塞摇匀,放入冰箱待用。 A.4 样品溶液的制备 A.4.1 样品的前处理 一盒试验样品取中间的一盘粉碎后,过0.154mm(100目/英寸)标准分样筛,取其一半蚊香粉末待 用(另一半做热贮稳定性测试)。 A.4.2 蚊香提取液的制备 在磨口三角瓶中准确称取蚊香粉末10g~15g(精确至0.0002g,估计被测成分约为0.03g~0.04 g),再称取内标物0.015g~0.025g(精确至0.0002g),最后加入甲醇-丙酮混合溶液(体积比1∶1), 以能淹没样品略过量为宜,闭塞在振荡器上充分振荡20min,静置过滤至10mL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