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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4911-2010 (GB24911-2010) | | 中文名称 |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 | 英文名称 | Bowl-coupler type steel tube scaffolding membe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97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220 | | 字数估计 | 11,141 | | 发布日期 | 2010-08-09 | | 实施日期 | 2011-06-01 | | 引用标准 | GB/T 700; GB/T 2828.1; GB/T 3091; GB/T 5117; GB/T 5796.2; GB/T 5796.3; GB/T 5796.4; GB/T 6414; GB/T 9440; GB/T 11352; GB 50205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3号(总第15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使用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生产和检验。也适用于市政、水利、化工、煤炭和船舶等工程中使用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轮扣式、画盘式、插卡式等钢管脚手架构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GB 24911-2010: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GB 24911-2010 英文名称: Bowl-coupler type steel tube scaffolding member
ICS 91.220
P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使用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生产
和检验。也适用于市政、水利、化工、煤炭和船舶等工程中使用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轮扣式、圆盘
式、插卡式等钢管脚手架构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09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 5117 碳钢焊条
GB/T 5796.2 梯形螺纹 第2部分:直径与螺纹系列
GB/T 5796.3 梯形螺纹 第3部分:基本尺寸
GB/T 5796.4 梯形螺纹 第4部分:公差
GB/T 6414 铸件 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
GB/T 9440 可锻铸铁件
GB/T 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上碗扣
沿立杆滑动起锁紧作用的碗扣节点零件。
3.2下碗扣
焊接于立杆上的碗型节点零件。
3.3立杆
脚手架竖向承力杆。
3.4横杆
脚手架水平承力杆。
3.5顶杆
使用内插套时,顶端不设连接套管的立杆。
3.6斜杆
两端带有旋转式接头的斜向杆件。
3.7支座
是固定底座、可调底座和固定托撑、可调托撑的统称。
3.8可调底座
插放于立杆下端,将上部荷载分散传递给基础,并可调节高度的部件。
3.9可调托撑
插放在立杆上端,承接上部荷载,并可调节高度的组件。
3.10碗扣节点
由上碗扣、下碗扣、限位销和横杆接头等形成的盖固式承插节点。
3.11由立杆、顶杆、横杆、斜杆、支座、碗扣节点等组成的构件。
4 分类
4.1 构件型式及部件名称,见图1。
4.2 主参数及其系列
构件的主参数为构件的长度。主参数系列见表1。
4.3 代号
组代号:WKJ---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型式代号:SWK---上碗扣;XWK---下碗扣;LG---立杆;DG---顶杆;HG---横杆;XG---
斜杆;KTZ---可调底座;KTC---可调托撑。
主参数代号:以构件公称长度的1/10表示。
变型更新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4.4 型号
组代号:WKJ
型式代号:LG--- 立杆;DG--- 顶杆;HG--- 横杆;XG--- 斜杆;
KTZ--- 可调底座;KTC--- 可调托撑
主参数代号:以构件公称长度的1/10表示
变型更新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4.5 标记示例:
a) 公称长度为3000mm,第一次变型更新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立杆。
b) 公称长度为300mm,第二次变型更新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横杆。
5 要求
5.1 产品设计和结构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2 材料
5.2.1 原材料应有合格证及材料质量保证书,并符合产品图样规定。
5.2.2 钢管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T 3091中Q235的规定。
5.2.3 上碗扣的材料采用碳素铸钢或可锻铸铁时,其机械性能应分别符合GB/T 11352中ZG270-500
牌号和GB/T 9440中KTH350-10牌号的规定。
5.2.4 下碗扣采用碳素铸钢制造时,其机械性能应符合GB/T 11352中ZG270-500牌号的规定,采用
钢板冲压成形时,材料应符合GB/T 700中Q235的规定,板材厚度不应小于6mm,并经(600~650)℃
的时效处理。不应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5.2.5 横杆接头、斜杆接头应采用碳素铸钢,其机械性能应符合GB/T 11352中ZG270-500牌号的规定。
5.2.6 支座螺杆的材料应符合GB/T 700中Q235的规定,调节螺母铸件的材料应采用机械性能不低
于GB/T 9440中规定的KTH330-08牌号的可锻铸铁或GB/T 11352中规定的ZG230-450牌号的铸钢。
5.3 工艺
5.3.1 钢管应无裂纹、凹陷、锈蚀,立杆不应接长使用。其他杆件接长使用时,每根杆件只允许设一个
接缝,不应采用横断面接长,横杆接缝应在距端头1/4长度内布置,并应设有长度不小于100mm、壁厚不小于2.5mm的衬管。
5.3.2 铸件不应有裂纹、气孔、缩松、砂眼等铸造缺陷,应将粘砂、浇冒口残余、披缝、毛刺、氧化皮等清除干净。
5.3.3 冲压件不应有裂纹、毛刺、氧化皮等缺陷。
5.3.4 焊条型号宜采用GB/T 5117中的E4303。
5.3.5 焊缝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漏焊、焊穿、夹渣、裂纹等缺陷。
5.3.6 焊缝应符合GB 50205中的三级焊缝要求。
5.4 尺寸
5.4.1 构件长度允许偏差为±1.5mm。
5.4.2 铸件尺寸公差应符合GB/T 6414中CT7的规定。
5.4.3 钢管的公称外径为48.3mm,公称壁厚为3.5mm,壁厚公差不应为负偏差,其他尺寸公差应符
合GB/T 3091的有关规定。
5.4.4 立杆碗扣节点间距应按600mm模数设置,间距允许偏差为±1.0mm。
5.4.5 立杆端面与立杆轴线应垂直,垂直度允许偏差为0.5mm。
5.4.6 横杆接头和立杆接触弧面的轴心线与横杆的轴心线应垂直,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0mm。
5.4.7 下碗扣碗口平面与立杆轴线应垂直,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0mm。
5.4.8 支座螺杆及调节螺母的螺纹应符合GB/T 5796.2~GB/T 5796.4的规定。
5.4.9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6mm,可调托撑“U”型钢板厚度不应小于5mm。
5.4.10 立杆外插套壁厚不应小于3.5mm,内插套壁厚不应小于3.0mm。插套长度不应小于
160mm,焊接端插入长度不应小于60mm,外伸长度不应小于100mm。
5.5 外观质量
构件表面在涂防锈底漆前应进行表面清理。接头、支座(含调节螺母)应进行镀锌处理,其他构件应
喷涂防锈漆,表面应光洁平整,涂层应均匀,不应有堆漆、露铁等缺陷。
5.6 主要构件强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材料试验机的精度不应低于±1%,在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
6.1.2 各项强度试验加荷速度应控制在300N/s~400N/s。
6.2 试验项目
6.2.1 外观质量检验
用目测、直观法检验,应符合5.5的规定。
6.2.2 尺寸测量
用钢卷尺测量长度,用游标卡尺测量壁厚。
6.2.3 上碗扣强度试验
如图2所示,试验荷载P由0kN加至15kN,完全卸荷后,再由0kN加至30kN,持荷2min。试件各部位不应破坏。
6.2.4 下碗扣焊接强度试验
如图3所示,试验荷载P由0kN加至30kN,完全卸荷后,再由0kN加至60kN,持荷2min。试件各部位不应破坏。
6.2.5 横杆接头强度试验
如图4所示,试验荷载P由0kN加荷至25kN,完全卸荷后,再由0kN加至50kN,持荷2min。试件各部位不应破坏。
6.2.6 横杆接头焊接强度试验
如图5所示,试验荷载P由0kN加至10kN,完全卸荷后,再由0kN加至25kN,持荷2min。试件各部位不应破坏。
6.2.7 可调支座抗压强度试验
如图6所示,P由0kN加至50kN,完全卸荷后,再由0kN加至100kN,持荷2min。试件各部位不应破坏。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商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逐件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的规定。
7.3 型式检验
7.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验收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连续生产三个月时;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的规定。
7.4 抽样方法
7.4.1 型式检验按GB/T 2828.1中规定的二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进行,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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