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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5723-2010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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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5723-2010 英文版 434 GB 25723-2010 [PDF]天数 >=4 点火枪 安全与质量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5723-2010 (GB25723-2010)
中文名称 点火枪 安全与质量
英文名称 Utility lighters -- Safety and quality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Y73
国际标准分类 97.180
字数估计 22,221
发布日期 2010-12-23
实施日期 2011-06-01
采用标准 ISO 22702-2003, IDT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10号(总第16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覆盖了通常称作点火枪(也称作烧烤打火机、壁炉打火机、点火棒、气体火柴)的所有能产生火焰的消费品, 以及类似2, 6条款定义的点火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火柴;也不适用于用以点燃香烟、雪茄和烟斗等产生火焰的产品。

GB 25723-2010: 点火枪 安全与质量 GB 25723-2010 英文名称: Utility lighters -- Safety and quality ICS 97.180 Y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点火枪 安全与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覆盖了通常称作点火枪(也称作烧烤打火机、壁炉打火机、点火棒、气体火柴)的所有能产生 火焰的消费品,以及类似2.6条款定义的点火装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柴;也不适用于用以点燃香烟、雪茄和烟斗等产生火焰的产品。 3 功能要求 3.1 火焰产生 为尽量避免意外点燃和自动点火的可能性,点火枪应用特意的手动操作进行点燃。 该操作应至少遵循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a) 使用者需要有效操作才能产生火焰并维持燃烧的系统; b) 使用者需要两次或多次独立操作才能产生火焰的系统; c) 产生火焰所需要的作用力应当等于或者大于15N的系统(见图1中的试验方式)。 3.2 火焰高度 3.2.1 总则 点火枪最大能达到的火焰高度应通过事先设定或产品设计,或两者兼用的方式进行限制。对于可 调节式点火枪,使用者在第一次操作时,初始火焰高度也应受到限制。这些限制要求应符合7.1条款的规定。 3.2.2 不可调节后混式点火枪 对于条款2.10和条款2.20定义的不可调节后混式点火枪,在使用者的手里,按照7.1条款试验 时,点火枪在竖直向上方向上的最大火焰高度不应超过100mm。参见附录A中第A.1章的接收质量 限(AQL)和参考文献中的参考取样数量。 3.2.3 不可调节前混式点火枪 对于条款2.10和条款2.19定义的不可调节前混式点火枪,在使用者的手里,按照7.1条款试验 时,点火枪在竖直向上方向上的最大火焰高度不应超过75mm。参见附录A中第A.1章的接收质量 限(AQL)和参考文献中的参考取样数量。 3.2.4 可调节后混式点火枪 对于条款2.7和条款2.20定义的可调节后混式点火枪,当使用者特意调节到制造商的最大火焰高 度的设计极限,按照7.1条款试验时,点火枪在竖直向上方向上的火焰高度不应超过150mm。参见附 录A中第A.1章的接收质量限(AQL)和参考文献中的参考取样数量。 3.2.5 可调节前混式点火枪 对于条款2.7和条款2.19定义的可调节前混式点火枪,当使用者特意调节到制造商的最大火焰高 度的设计极限,按照7.1条款试验时,点火枪在竖直向上方向上的火焰高度不应超过75mm。参见附 录A中第A.1章的接收质量限(AQL)和参考文献中的参考取样数量。 3.2.6 可调节后混式点火枪(第一次点燃的火焰高度) 对于条款2.7和条款2.20定义的可调节后混式点火枪,制造商应调节好点火枪火焰高度,使用者 第一次点火不改变调节装置位置,按照7.1条款试验时,点火枪在竖直向上方向上的火焰高度不应超过 100mm。参见附录A中第A.1章的接收质量限(AQL)和参考文献中的参考取样数量。 3.2.7 可调节前混式点火枪(第一次点燃的火焰高度) 对于条款2.7和条款2.19定义的可调节前混式点火枪,制造商应调节好点火枪火焰高度,使用者 第一次点火不改变调节装置位置,按照7.1条款试验时,点火枪在竖直向上方向上的火焰高度不应超过 60mm。参见附录A中第A.1章的接收质量限(AQL)和参考文献中的参考取样数量。 3.2.8 可调节后混式点火枪(在最低设置的火焰高度) 对于条款2.7和条款2.20定义的可调节后混式点火枪,当使用者调节到制造商设计的最小火焰高 度时,按照7.1条款试验时,点火枪在竖直向上方向上能达到的火焰高度不应超过75mm。 3.2.9 可调节前混式点火枪(在最低设置的火焰高度) 对于条款2.7和条款2.19定义的火焰高度可调节前混式点火枪,当使用者调节到制造商设计的最 小火焰高度时,按照7.1条款试验时,点火枪在竖直向上方向上的火焰高度不应超过50mm。 3.3 火焰高度调整 3.3.1 对于2.7条款定义的火焰高度可调节式点火枪,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使用者应需要特意的动作 才能够减少或者增加火焰高度。 3.3.2 如果火焰高度调节装置突出点火枪体表的点火枪,在整个调节范围内,应需要至少1N的力在 切线方向上进行调节(见图2)。 3.3.3 对于有与火焰垂直的回转式火焰调节装置的可调节式点火枪,应能完成下列操作: a) 有火焰调节装置的点火枪固定在火焰竖直向上时,使用者面朝调火装置,左旋调节旋钮应当降低火焰高度; b) 对于沿平行火焰轴方向火焰调节装置进行火焰调节的可调节式点火枪,应能根据移动方向增减火焰高度; c) 如果火焰调节装置位于点火枪底部,使用者面朝调火装置,顺时针调节旋钮应当降低火焰高度。 可调节式点火枪应当设有表示降低或增加火焰高度调节装置所需要运动的方向的标记。调节装置 的指示方向应永久刻在或印在点火枪上。这些标记应位于点火枪火焰调节装置附近,使用者应清楚看到并理解。 3.4 抗爆火、溅火和跳火 按照7.2条款对2.6条款定义的点火枪进行试验,在火焰高度设置在最大火焰高度时不应有2.16条 款定义的爆火、溅火或2.4条款定义的跳火。 3.5 火焰熄灭 3.5.1 可调节后混式点火枪 按照7.3条款对可调节后混式点火枪,火焰高度设置在最大位置进行试验,燃烧10s后,当点火枪 以预定方式熄灭时,如释放按钮或压杆,其任何外露火焰应在3s中完全熄灭。对于有枪管的后混式点 火枪,延时燃烧时间允许增加3s,但期间火焰不应超出枪管。 3.5.2 可调节和不可调节后混式点火枪 按照7.3条款对可调节后混式点火枪,火焰高度设在100mm 位置(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 100mm时,火焰高度设在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或永久设定火焰高度的不可调节后混式点火枪进行 试验,燃烧20s后,当点火枪以预定方式熄灭时,如释放按钮或压杆,其任何外露火焰应在3s中完全熄 灭。对于有枪管的后混式点火枪,延时燃烧时间允许增加3s,但期间火焰不应超出枪管。 3.5.3 可调节和不可调节前混式点火枪 按照7.3条款对可调节前混式点火枪,火焰高度设在75mm位置(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75mm 时,火焰高度设在最大火焰高度位置),或永久设定火焰高度前混式点火枪进行试验,燃烧20s后,当点 火枪以预定方式熄灭时,如释放按钮或压杆,其任何外露火焰应在6s中熄灭。 注: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延时燃烧时间6s,将定期重新考虑,随技术进步逐步减少。 3.6 容积排量 按照7.11条款对待发货点火枪进行试验,点火枪燃料的液体部分所占比例不应超过燃料箱总容积的85%。 4 结构整体性要求 4.1 总则 点火枪应具有条款4.2~4.9规定的完整结构。 4.2 抗跌落 4.2.1 按照7.4条款对2.6条款定义的点火枪进行试验,点火枪应承受3次高度为(1.5±0.1)m跌 落,不出现燃料箱破裂,不出现2.15条款中定义的持续自动点火,燃料泄漏率不超过15mg/min以及 不影响随后的安全使用。 4.2.2 符合4.2.1条款并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点火枪,还应符合条款3.1~3.5(含条款3.1和3.5)规定的所有要求。 4.2.3 不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点火枪,视为合格。 4.3 抗高温 4.3.1 按照7.5条款进行试验,点火枪应承受4h的65℃温度。 4.3.2 符合4.3.1条款并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点火枪,在(23±2)℃环境下稳定后,还应符合条款 3.1~3.5(含条款3.1和3.5)规定的所有要求。 4.4 燃烧行为 4.4.1 火焰高度设在最大火焰高度位置的可调节式点火枪,或者永久设定火焰高度的不可调节式点火 枪,应承受下列两个不同位置的10s燃烧: a) 火焰竖直向上; b) 火焰向下倾斜与水平成45°角。 4.4.2 首先对火焰竖直向上燃烧的点火枪进行试验,应不会出现任何引发危险情况的燃烧或部件变形。 4.4.3 符合条款4.4.2并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点火枪,在(23±2)℃环境下稳定5min后,进行火焰向 下倾斜与水平成45°角试验,如图3所示。应不会出现任何引发危险情况的燃烧或部件变形。 4.5 抗持续燃烧 按照7.6条款进行试验,点火枪应承受持续燃烧2min,且不应引发危险情况。 4.6 抗循环燃烧 按照7.7条款进行试验,点火枪应承受燃烧20s,反复10次的循环燃烧。 4.7 外观 以预定方式握持或使用点火枪时,点火枪的表面不应有可能致使用者划伤或磨损的尖锐边缘。 4.8 燃料相容性 按照7.8条款进行试验,2.6条款定义的点火枪在与制造商建议使用的燃料长期接触时其部件不 应破损变质,以致点火枪不符合本标准或导致气体泄漏率超过15mg/min。 4.9 抗内压 按照7.9条款进行试验,点火枪燃料箱应承受点火枪制造商建议使用的燃料在55℃时产生的2倍蒸气压。 5 重复充灌燃料 5.1 2.11条款定义的可重复充灌式点火枪,应按照第6章包含适用和明确的使用说明及警告信息。 5.2 按照7.10条款进行试验时,可重复充灌式点火枪的重复充灌阀应安全可靠,气体泄漏率不超过15mg/min。 6 使用说明及警告 6.1 安全信息 6.1.1 总则 所有的点火枪均应附有表达正确使用方法的安全信息(如说明或警告,或两者兼有),用文字 或用安全符号形式来代替所有存在的文字说明和警告,或者两者同时使用,把正确的使用方法告诉给使用者。 6.1.2 位置 安全信息应在点火枪枪体上,或在随产品包装的说明书和手册上,或在销售点销售时的产品外包装 上。安全信息的样式应强调最适用于此类点火枪的警告。此安全信息应标注在明显位置上,其背景颜 色、尺寸、样式应与其他信息有明显区别。 6.1.3 内容 6.1.3.1 对于所有的点火枪,在安全信息处应有特别标记词“警告”。 6.1.3.2 对于所有的点火枪,安全信息应包括下列语句: a) “远离儿童”或者“放置于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此语句应突出并有明显区别); b) “点燃点火枪时远离脸部及衣服”; c) “不要用于点燃香烟、雪茄或者烟斗”。 6.1.3.3 安全信息应按照点火枪类型包括下列相应的要点: a) “确保使用后火焰已熄灭”; b) “严禁置于超过50℃环境中或在阳光下长时间曝晒”; c) “严禁刺穿或投入火中”; d) “可见火焰上方温度极高,务必十分小心,以避免烧伤或火灾”(前混式点火枪应符合这个要求); e) “使用本产品时,遵循烤炉或其他用具制造商提供的所有使用说明和警告”; f) “持续点燃时间不要超过30s”; g) “充灌后等待2min再使用点火枪”(可重复充灌式点火枪应符合这个要求); h) “内装处于压力下的可燃气体”; i) “灌注时,将充灌可燃液体”。 6.1.4 安全符号 如果使用安全符号,它们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警告”符号: ---背景:白色; ---三角边:黑色或者红色; ---图形符号:与三角边同色; ---这些符号与图4描述的应是同一意思; ---符号尺寸应至少为10mm。 b) “远离儿童”符号: ---背景:白色; ---圆形和斜线:红色; ---图形符号:黑色; ---这些符号与图5描述的应是同一意思; ---符号尺寸应至少为10mm。 c) “小心易燃”符号: ---背景:白色; ---三角边:黑色或者红色; ---图形符号:与三角边同色(黑色或者红色); ---这些符号与图6描述的应是同一意思; ---符号尺寸应至少为10mm。 d) “严禁置于超过50℃环境中或在阳光下长时间曝晒”符号: ---背景:白色; ---圆形和斜线:红色; ---图形符号:黑色; ---这些符号与图7描述的应是同一意思; ---符号尺寸应至少为10mm。 6.2 重复充灌说明 2.11条款定义的可重复充灌式点火枪,应附有正确进行充灌操作的详细书面说明,以确保安全完 成充灌操作。这些说明应当包括制造商建议使用的燃料和相应确保重新充灌容器与点火枪的燃料箱互相匹配的内容。 7 试验方法 7.1 火焰高度试验 7.1.1 总则 规定此步骤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点火枪火焰高度的测量方法。 7.1.2 仪器 一个防火板做成的竖直标尺,刻度为5mm的间隔,标尺底部应设置使点火枪远离标尺25mm的 支架。试验应在不可燃材料制作的无风试验室中进行。 7.1.3 试验样本 试验样本应为充灌有符合制造商规格的燃料的点火枪。 7.1.4 步骤 7.1.4.1 进行点火枪火焰高度试验前,点火枪在(23±2)℃的环境下稳定至少10h。 7.1.4.2 将点火枪放在标尺的支架上,这样使火苗竖直向上。 7.1.4.3 点燃点火枪,使火焰稳定约1s,然后在5s的燃烧过程内测量火苗高度,按最接近点火枪后 的防风板的5mm刻度读数,来确定火焰高度。 注:对于前混式点火枪,建议试验在弱光条件下进行试验。 7.2 爆火、溅火和跳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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