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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5856-2010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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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5856-2010 英文版 2599 GB 25856-2010 [PDF]天数 >=13 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5856-2010 (GB25856-2010)
中文名称 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英文名称 [GB/T 25856-2010]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accessible goods only lift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Q78
国际标准分类 91.140.90
字数估计 100,17
发布日期 2011-01-10
实施日期 2011-12-01
引用标准 GB/T 786.1; GB/T 2423.5-1995; GB/T 2423.6; GB/T 2423.10-2008; GB/T 2423.22; GB/T 4207-2003; GB 4208-2008; GB/T 4723-1992; GB/T 4728.1; GB 4943-2001; GB/T 5013.4-2008; GB/T 5013.5-2008; GB/T 5023.3-2008; GB/T 5023.4-2008; GB/T 5023.5-2008; GB/T 5023.6-2006; GB 5226.2-2002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1号(总第166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和强制式以及液压驱动的仅载货电梯。仅载货电梯服务于永久固定的层站, 仅用于运载货物, 具有单一运载区域的运载装置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0的固定的刚性导轨上运行。它安装于受限制区域和(或)仅由受过培训并得到授权的人员使用。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大于300kg、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 且不用于运送人员的仅载货电梯。

GB 25856-2010: 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5856-2010 英文名称: [GB/T 25856-2010]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accessible goods only lifts ICS 91.140.90 Q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和强制式以及液压驱动的仅载货电梯。仅载货电 梯服务于永久固定的层站,仅用于运载货物,具有单一运载区域的运载装置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 15°的固定的刚性导轨上运行。它安装于受限制区域和(或)仅由受过培训并得到授权的人员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大于300kg、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且不用于运送人员的仅载货电梯。 本标准考虑了按照设计或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仅载货电梯时,所有与仅载货电梯有关的 主要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见第4章)。 1.2 仅载货电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认为是可进入的: a) 运载装置地板面积大于1.0m2; b) 运载装置深度大于1.0m; c) 运载装置高度大于1.2m。 在平台情况下,如果层门高度大于1.2m,则认为是可进入的。 1.3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仅载货电梯: a) A类,预期用途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 额定速度不大于0.3m/s; 2) 提升高度不大于12m。 b) B类,上述A类两个条件中只要有一个不满足时。 1.4 本标准未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潜在的爆炸环境、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危险物品的运输等)仅载 货电梯需要满足的要求。 1.5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下列仅载货电梯: 1) 多于一个驱动主机; 2) 装载和卸载是自动的,或运载装置地板装有可移动装载和卸载的装置(如滚轮); 3) 以运送散装货物(如散沙、砂砾等)为目的。 b) 提升设备:如多于一个运载装置的提升设备、斗式升降机、施工升降机、船用提升设备、矿山卷 扬设备、剧院舞台提升设备、因科研需要而特殊设计的临时装于实验室的仅载货提升设备、特 殊设计的军用或警用的仅载货提升设备等。 c) 固定运行路径与垂直方向的倾斜角大于15°的设备。 d) 在运输、拆装和修理仅载货电梯过程中的安全性。 e) 除了门扇上的视窗外,在井道壁、机器空间墙壁、运载装置和层门使用透明材料。 f) 与安全相关的可编程电子系统的应用。 1.6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前制造的仅载货电梯。 1.7 本标准涉及的主要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见第4章)是依据GB/T 16856.1-2008确定的,但不包括: a) 噪声; b) 振动; c) 火灾。 5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5.1 总则 仅载货电梯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另外,对于本标准中未涉及的其他危险(非主要 危险,如锐边),还应依据GB/T 16856.1-2008的原则进行设计。 5.2 井道 5.2.1 通则 本章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仅载货电梯的井道。 仅载货电梯的对重或平衡重应与运载装置在同一个井道内。 5.2.2 井道的封闭 仅载货电梯应采用围壁与周围分开。 5.2.2.1 当A类仅载货电梯安装在受限制区域,且在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 场合,围壁可以是有孔的,但: a) 应符合GB 23821-2009表2的要求; b) 不应由于异物通过围壁触及井道内的仅载货电梯设备而妨碍其运行。 5.2.2.2 在下列情况下,井道应由无孔的围壁、底板和顶板(见0.2.4)完全封闭: a) B类仅载货电梯; b) A类仅载货电梯未安装在受限制区域; c) 仅载货电梯安装在要求井道有助于防止火灾的蔓延的建筑物区域中。 5.2.2.3 在无孔围壁上仅允许下列开口: a) 层门开口; b)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 c) 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 d) 通风孔; e) 井道与机器空间(或滑轮间)之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口; f) 符合5.2.10的仅载货电梯或电梯之间隔障上的开孔。 5.2.3 检修门和垂直铰链检修活板门 5.2.3.1 除检修需要外,一般不应采用通往井道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 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尺寸应与其在井道内的位置和用途相适应。 5.2.3.2 检修门和垂直铰链检修活板门均不应向井道内开启。 5.2.3.2.1 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打开的锁,当上述门打开后,应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任何大于0.50m×0.50m的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5.2.3.2.2 只有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位置时,仅载货电梯才能运行。因此,应采用符合 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上述门的关闭状态。该要求不适用于通往驱动主机及其附件的通 道门,但适用于通往设置在井道内的限速器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如果有)。 5.2.3.3 A类仅载货电梯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符合GB 23821-2009表5的要求,B类仅载货 电梯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是无孔的。他们应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 注:需考虑与建筑物相关的防火规范的要求(见0.2.4)。 5.2.3.4 应按照5.3.2的规定提供安全进入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通道。 5.2.4 井道通风 井道应适当通风。井道不能用于仅载货电梯以外的其他通风。 5.2.5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井道的结构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驱动主机施加的、安全钳动作瞬间经导轨施加的、由制造商为 特殊用途而设计的运载装置的偏载产生的、通过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动作产生的等(见0.2.4)。 5.2.6 井道壁的强度 为保证仅载货电梯的安全运行,井道壁应具有如下机械强度:用一个至少300N的力,垂直作用在 井道壁的任一面的任何位置上,且均匀分布在5cm2 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井道壁应: a) 无永久变形; b) 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见0.2.4、0.3.8和5.2.8。 5.2.7 底坑底面的强度 底坑底面应被设计成能承受所有的静载荷和动载荷,且应考虑可能承受的动能及惯性力,如安全 钳、固定止停装置(无论是否具有缓冲作用)动作时所产生的力(见0.2.4和5.2.9)。 注:可考虑GB 7588-2003附录G表G.2给出的冲击系数K 的值。 5.2.8 面对运载装置入口的层门与井道壁的结构和间距 5.2.8.1 运载装置地坎与层门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5mm。 5.2.8.2 当运载装置入口处不满足5.5.1.2.3的规定时,面对运载装置入口的井道壁以及安装在该井道壁上的层门应: a) 能够承受5.2.6规定的力; b) 与运载装置地坎的距离符合5.2.8.1的规定;和 c) 对于面对运载装置入口的井道壁,至少在运载装置入口宽度两边各加25mm和入口高度上下 各加开锁区域的高度的表面区域应满足: 1) 连接到相邻门的门楣;或 2) 采用坚硬平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至少为6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不应小于20mm。 5.2.8.3 当按照5.10.2.2的规定,开着门手动平层时,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垂直表面,其高度不应小于1/2开锁区域加上10mm,宽 度不应小于运载装置入口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b) 该表面应是连续的,由平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或等效物。它能承受垂直作用于 其上任一位置均匀分布在5cm2 圆形或方形面积上300N的力,且应: 1) 无永久变形; 2) 弹性变形不大于10mm。 c) 井道壁任何凸出物均不应超过5mm。超过2mm的凸出物应倒角,倒角与水平的夹角至少为75°。 5.2.8.4 当运载装置入口具有适当的保护措施(见5.5.1.2.3)时,层门地坎与面对运载装置的层门门 扇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5mm。 5.2.9 位于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 如果在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井道底坑的底面应至少按5000N/m2载荷设计,且应: a) 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坚固桩墩;或 b) 在对重(平衡重)上设置安全钳。 注:仅载货电梯井道最好不设置在人员能到达的空间上面。 5.2.10 井道内的防护 5.2.10.1 在维护人员可进入的井道底部空间内,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至少采用下列防护中的一种: a) 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 上延伸到至少2.50m的高度。 其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如果这种隔障是有孔的,则应遵循GB 23821-2009中4.2.4.1的要求。 b) 符合5.2.11.2.3.1a)3)的装置,限制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至少在底坑地面以上1.80m的高度。 5.2.10.2 在装有多台仅载货电梯和(或)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的仅载货电梯和(或)电梯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置隔障。 如果隔障是有孔的,则应符合GB 23821-2009中4.2.4.1的要求。 5.2.10.2.1 该隔障应至少从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的高度。 该隔障的宽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5.2.10.2.2 如果运载装置的顶部边缘与相邻仅载货电梯和(或)电梯的运动部件(运载装置或轿厢、对 重或平衡重等)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该隔障应贯穿整个井道。 该隔障的宽度应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5.2.11 顶层空间和底坑 5.2.11.1 顶层空间 5.2.11.1.1 当无运载装置顶的运载装置停在其所能到达的最上端位置时,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a) 运载装置的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b)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 固定在运载装置围壁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除2)所述及的部件外。 2) 导靴或滚轮、悬挂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如果有)和向上运行的液压缸组件 (如柱塞头顶部等)的最高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m。 c) 运载装置地板与井道顶最低部件之间的净高度应至少等于最高层站层门高度加0.10m。任 何情况下净高度均不应小于1.80m。 5.2.11.1.2 对于有运载装置顶(见5.5.1.6)的运载装置: a) 如果运载装置顶上未设置检修控制装置,则应在运载装置顶上设置满足5.10.2.4规定的停止 装置,同时也应满足5.2.11.1.1a)和5.2.11.1.1b)的要求,作为例外5.2.11.1.1b)1)规定 的最小距离可减至0.10m。 b) 如果运载装置顶上设置了检修控制装置,除了符合5.2.11.1.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1)或 2)的规定,以及满足3)的规定: 1) 通过满足5.2.11.1.1[除5.2.11.1.2b)2)]规定的井道尺寸来实现;或 2) 通过满足L.1或L.2的规定来实现。 3) 当对重或平衡重停在其固定止停装置上或完全压在其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ⅰ) 符合5.5.1.6.1尺寸要求的运载装置顶最高区域的水平面[不包括5.2.11.1.1b) 2)述及的部件],与位于运载装置投影区域内的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 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m; ⅱ) 运载装置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 0.60m×0.8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用悬挂绳(或链)直 接系住的仅载货电梯,只要每根悬挂绳(或链)的中心线距长方体的一个垂直面(至 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m,则悬挂绳(或链)及其附件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内。 c) B类仅载货电梯应符合5.2.11.1.2b)的规定。 d) 对于A类强制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3m/s的B类强制式仅载货电梯,运载装置从顶层层站 向上运行,直至撞击到上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应小于0.2m。 e) 对于额定速度大于0.3m/s的B类强制式仅载货电梯,运载装置从顶层层站向上运行,直至撞 击到上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应小于0.5m。即使运载装置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 极限位置,也应一直有导向。 5.2.11.1.3 当运载装置停在其固定止停装置上或完全压在其缓冲器上时,对重或平衡重的导轨长度 应能提供不小于0.1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2.11.2 底坑 5.2.11.2.1 总则 井道下部应设置底坑,除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座、悬挂装置和导轨座以及排水装置外,底坑的底部应光滑平整。 在导轨支架、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隔障等安装竣工后,底坑不应漏水或渗水(见0.2.4)。 5.2.11.2.2 进入底坑 如果没有其他通道,为了便于检修人员安全地进入底坑,应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 久性装置(见GB 17888.3-2008),此装置不应凸入仅载货电梯运行的空间。 5.2.11.2.3 底坑空间 5.2.11.2.3.1 底坑深度和(或)躲避空间应满足下列a)或b)的规定: a) 符合下述要求: 1) 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停在其固定止停装置上或完全压在其缓冲器上时,运载装 置的最低部件与底坑或安装在底坑内的设备的最高部件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mm。 2) 当有人员在底坑时,一个符合5.10.2.4规定的停止装置应防止运载装置的运行。 如果停止装置是手动操作的,应能从井道外通过打开进入底坑的通道门来操作。 3) 为了维护,应设置机械阻止装置,该装置应由符合5.10.1.2.2规定的安全触点进行电气 检查,该机械阻止装置应设置在运载装置下方,起到固定止停装置的作用,以限制运载装 置的行程,确保底坑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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