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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5960-2010 (GB25960-2010) | | 中文名称 | 动力配煤规范 | | 英文名称 | [GB/T 25960-2010] Rules for steam coal blend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D20 | | 国际标准分类 | 73.040 | | 字数估计 | 9,921 | | 发布日期 | 2011-01-10 | | 实施日期 | 2011-06-01 | | 引用标准 | GB 474; GB 475; GB/T 5751; GB/T 7562; GB/T 7563; GB/T 15224.1; GB/T 15224.2; GB/T 15224.3; GB/T 18342; GB/T 18666; GB/T 19494.1; GB/T 19494.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1号(总第16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动力配煤原料的品质要求、配煤方案及动力配煤产品的品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等所用动力配煤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和销售。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矸石电厂用煤。 |
GB 25960-2010: 动力配煤规范
GB 25960-2010 英文名称: [GB/T 25960-2010] Rules for steam coal blending
ICS 73.040
D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动 力 配 煤 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力配煤原料的品质要求、配煤方案及动力配煤产品的品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等所用动力配煤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和销售。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矸石电厂用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5751 中国煤炭分类
GB/T 7562 发电煤粉锅炉用煤技术条件
GB/T 7563 水泥回转窑用煤技术条件
GB/T 15224.1 煤炭质量分级 第1部分:灰分
GB/T 15224.2 煤炭质量分级 第2部分:硫分
GB/T 15224.3 煤炭质量分级 第3部分:发热量
GB/T 18342 链条炉排锅炉用煤技术条件
GB/T 18666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煤
煤炭
主要由植物遗体经煤化作用转化而成的富含碳的固体可燃有机沉积岩,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相应
的灰分产率小于或等于50%(干基质量分数)。
3.2动力煤
通过煤的燃烧来利用其热值的煤炭通称动力煤。主要用于发电煤粉锅炉、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等。
3.3动力配煤
根据工业生产的需求,按照科学计算或由燃烧试验获得的配煤比,把两种或几种不同品质的动力煤
均匀地混合在一起或根据环保需求配入添加剂,生产一种新的动力煤产品的工艺过程。
3.4动力配煤产品
根据煤的不同品质按一定目标生产出的一种混合煤产品。
3.5配煤比
各种煤掺配比例的质量分数。
3.6动力配煤产品质量目标值
动力配煤产品所要达到的煤质指标值,以煤的发热量、硫分和挥发分为主要参考指标。
3.7动力配煤产品质量理论值
按配煤比计算出的动力配煤产品各煤质指标值。
3.8配煤产品质量实测值
动力配煤产品煤质指标的实际测定值。
4 动力配煤原料的品质要求
4.1 动力配煤原料
动力配煤原料为无烟煤、烟煤、褐煤、选煤副产品及固硫剂(或助燃剂)。
4.2 用于动力配煤的原料应符合的要求
4.2.1 动力配煤原料煤的煤炭类别按GB/T 5751规定划分,品质按GB/T 15224.1、GB/T 15224.2、
GB/T 15224.3规定划分。
4.2.2 不同煤炭类别的煤相配时,挥发分(Vdaf)不能相差过大。如任何两种原料煤的挥发分(Vdaf)值
相差15.00%以上,应该进行燃烧试验,在销售时应注明原料煤产地、煤炭类别和配煤比。
4.2.3 无烟煤和褐煤不应相配。
4.2.4 褐煤和烟煤相配时,在销售时应注明褐煤的配煤比和挥发分(Vdaf)值。
4.2.5 动力配煤过程中不应添加对用煤设备有腐蚀作用的物质,如氯化钠、硝酸盐等。
4.2.6 动力配煤中如要添加固硫剂,在锅炉和窑炉设计温度下的最大固硫效率应大于38%。
4.3 不可作为动力配煤原料的固体物质。
4.3.1 各种矸石。
4.3.2 焦粉:挥发分(Vdaf)小于2.5%。
4.3.3 污染环境或损坏用煤设备的废渣等物质。
5 动力配煤方案
5.1 基本要求
在进行动力配煤生产前,要制定出科学、优化的动力配煤方案。
5.2 动力配煤方案主要内容
5.2.1 动力配煤原料信息,包括原料煤和添加剂的质量指标、产地和成本等信息。
5.2.2 动力配煤目标值,包括动力配煤产品质量和成本的目标值。
5.2.3 动力配煤配比的计算和确定
5.2.3.1 两种煤相配时,根据目标值和原料煤的煤质数据计算配煤比。
5.2.3.2 三种以上煤相配时,根据目标值和其他约束条件计算配煤比,具体计算见附录A各条。
5.2.3.3 在确定配煤比时,动力配煤产品的主要指标(发热量和硫分)的理论值与动力配煤的目标值应
有适量的余地,即动力配煤产品的发热量应高于目标值,而动力配煤产品的硫分低于目标值。
5.2.3.4 动力配煤产品煤灰熔融性温度理论值仅作参考,需进行实验室验证。
5.3 动力配煤质量控制
为保证动力配煤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应采取动力配煤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在线煤质检测或随机采样化验等。
6 动力配煤产品的品质要求
6.1 动力配煤产品的品质应符合用户的要求,其中:
---用于发电煤粉锅炉的动力配煤产品的品质应符合GB/T 7562的要求;
---用于链条炉排锅炉的动力配煤产品的品质应符合GB/T 18342的要求;
---用于水泥回转窑的动力配煤产品的品质应符合GB/T 7563的要求。
6.2 所有的动力配煤产品的品质应符合使用地的环保部门对煤炭品质的要求。
6.3 动力配煤产品应混合均匀。动力配煤产品的煤质指标实测值与目标值差值的相对值应小于
10%。煤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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