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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25990-2010 (GB25990-2010) | 中文名称 | 车辆尾部标志板 | 英文名称 | Rear-marking plates f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including MODIFICATION 1 2015-XG]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38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字数估计 | 21,218 | 发布日期 | 2011-01-10 | 实施日期 | 2012-01-01 | 引用标准 | GB/T 3978; GB 4785; GB/T 8427-1998; GB/T 10485-2007; GB 11564 | 采用标准 | ECE R69-2007, NEQ; ECE R70-2007, NEQ | 起草单位 | 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1号(总第166号);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37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为增加重型和长型车辆、低速车辆及其挂车后部可见度而使用的标志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a) 重型和长型车辆包括: 1) 铰接式的Ⅱ级和Ⅲ级M 类车辆; 2) 除半挂牵引车外的N3 类车辆; 3) 长度超过8.0m 的O1、O2 和O3 类车辆; 4) 以及O4 类车辆; b) 低速车辆 |
GB 25990-2010
Rear-marking plates f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ICS 43.040.20
T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车 辆 尾 部 标 志 板
2011-01-10发布
201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附录E的E.1以及附录F的F.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ECER69-2007《关于低速车辆(结构上)及其挂车尾
部标志板认证的统一规定》和ECER70-2007《关于重型和长型车辆尾部标志板认证的统一规定》,本
标准与ECER69-2007和ECER70-2007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与上述两个法规的主要差异如下:
---在范围中删除了T类车以及可移动部件,明确不适用于三轮摩托车和低速载货车;
---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附件;
---由于上述两个法规在红色回复反射器的色度要求并不一致,本标准采用了69号法规中的数值
要求;
---耐候性试验采用 GB/T 8427-1998《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eqvISO 105-B02:1994);
---明确耐候性试验后的淋雨试验,采用GB/T 10485-2007中第12章规定的方法A和方法B;
---上述两个法规对于标志板的定义不同,本标准中对定义进行了更改。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汽车技术
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费音、王华、王军华、赵斌、高尚。
车 辆 尾 部 标 志 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为增加重型和长型车辆、低速车辆及其挂车后部可见度而使用的标志板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a) 重型和长型车辆包括:
1) 铰接式的Ⅱ级和Ⅲ级 M类车辆;
2) 除半挂牵引车外的N3 类车辆;
3) 长度超过8.0m的O1、O2 和O3 类车辆;
4) 以及O4 类车辆;
b) 低速车辆:由于结构原因,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 M、N、O类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8427-199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eqvISO 105-B02:1994)
GB/T 10485-2007 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
GB 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和GB 1156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基础术语
3.1.1
样品 sampleunit
现行生产的一种完整的可供车辆安装的标志板成品。
3.1.2
标志板 rearmarkingplate
具有特定形状和图样,且表面具有回复反射和/或荧光材料或装置,为了增加相应车辆的可见度以
易于被识别的平板。
3.1.3
当受到方向性照射时,大部分入射光被回复反射的一种表面或装置。
3.1.4
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的,可供使用的组合件。
3.1.5
荧光 fluorescence
当某些材料靠近紫外或蓝色光源时,经常会发出比激发光波长更长的光的现象。由于这些材料可
反射部分入射光,并且还能发射荧光,所以在昼间和微光条件下,荧光色比正常色更为明亮;而在夜间,
荧光色不比正常色明亮。
3.2 标志板的类别
3.2.1
具有回复反射和荧光材料或装置,形状为截去顶角的三角形,低速车辆用的标志板。
3.2.2
只具有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形状为截去顶角的三角形,低速车辆用的标志板。
3.2.3
由红色荧光材料和黄色回复反射材料带交替构成,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3.2.4
边框由红色荧光材料构成,中心由黄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的,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3.2.5
由红色和黄色回复反射材料带交替构成,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3.2.6
边框由红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中心由黄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的,形状为矩形的标志板。
3.3 几何定义
注:参见附录A图A.1。
3.3.1
基准中心 referencecentre
回复反射表面上或其邻近的一点,作为规定装置性能的中心。
3.3.2
照射轴线 iluminationaxis
基准中心与光源之间的连接线。
3.3.3
观察轴线 observationaxis
基准中心与光度探头之间的连接线。
3.3.4
照射轴线与观察轴线间的夹角,通常为正的。对于回复反射情况,观察角限于小角度。最大范围为
0≤α≤80°。
3.3.5
观察半平面 observationhalf-plane
始于照射轴线,并包含观察轴线的半平面。
3.3.6
基准轴线 referenceaxis
始于基准中心,用来描述回复反射器角度位置的轴线。
3.3.7
照射轴线与基准轴线间的夹角,通常不大于90°,但为了完整性,定义其整个范围为0≤β≤180°。
β角的取向由β1 和β2 两个分量确定。
3.3.8
第一轴线 firstaxis
通过基准中心,且垂直于观察半平面的轴线。
3.3.9
β1
照射轴线与包含有基准轴线和第一轴线平面间的夹角,其范围为-180°< β1≤180°。
3.3.10
β2
包含观察半平面的平面与基准轴线间的夹角,其范围为-90°≤β2≤90°。
3.3.11
第二轴线 secondaxis
通过基准中心,且垂直于第一轴线和基准轴线两者的轴线。如附录A图A.1所示,当-90°< β1<
90°时,第二轴线的正方向位于观察半平面内。
3.3.12
转动角 angleofrotationε
样品环绕其垂直轴线,从任何任意位置起转动的角度。当从照射方向观察时,逆时针方向为正
(+ε),顺时针方向为负(-ε)。若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上具有TOP标志,则该标志即为起始位置。转
动角ε的范围为-180°< ε≤180°。
3.4 光度
3.4.1
R′
由观察方向上回复反射区域的发光强度I、在回复反射面位置上垂直于入射光方向的照度E┴以及
样品被照面积A给出,即R′=I/(E ┴·A),系数R′的单位为cd/(lx·m
2)。
3.4.2
回复反射样品的最大尺寸对照明光源中心,或对接收器中心的张角。
3.4.3
亮度系数 luminancefactor
在相同的照明和观察条件下,被研究物体的亮度与理想漫射体的亮度之比。
4 标志板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标志板:
a) 商标名称或商标;
b) 回复反射材料的特性;
c) 荧光材料的特性;
d) 影响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性能的部件。
但是,对于重型和长型车辆使用的标志板,形状和尺寸不同,不构成不同的型式。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标志板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其应有的功能,并连续工作。此外,应无任何影响其功能发挥
的设计或制造方面的缺陷。
5.1.2 标志板的部件应不易拆卸。
5.1.3 标志板固定在车辆后部的方式应稳定、持久,例如使用螺钉或铆合。
5.1.4 标志板的外表面应易于清洁,表面应不粗糙,其任何突出物应无碍于清洁。
5.2 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
5.2.1 低速车辆的标志板形状和尺寸见附录B。
5.2.1.1 低速车辆的标志板的形状为一个截去顶角的等边三角形,其中一个顶角端朝上。
5.2.1.2 低速车辆的标志板(1类)的边缘为红色回复反射材料,中央为红色荧光材料;低速车辆的标
志板(2类)中央为回复反射材料。回复反射材料允许是回复反射膜、回复反射层或塑料三直角锥反
射器。
5.2.1.3 低速车辆的标志板中央的红色荧光材料或回复反射材料三角形的底边长度应为:最小
350mm,最大365mm。边缘的红色回复反射材料发光面的宽度应为:最小45mm,最大48mm。
5.2.2 重型和长型车辆的标志板形状和尺寸见附录B。
5.2.2.1 重型和长型车辆的标志板形状为矩形。
5.2.2.2 安装在挂车和半挂车上的标志板,为黄色回复反射标志板,具有红色荧光或回复反射边框;安
装在非铰接车辆(牵引车或载货车)上的标志板,由黄色回复反射和红色荧光或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的
交替斜条纹组成。
5.2.2.3 一组标志板由一块、两块或四块具有回复反射和荧光材料的标志板组成,其总长度应不小于
1130mm,不大于2300mm。
5.2.2.3.1 成组的标志板的形状应是成对的。
5.2.2.3.2 安装在挂车和半挂车上的标志板高度为200+30-5 mm,红色边框的宽度应为40mm±1mm;
安装在牵引车或载货车上的标志板高度为140mm±10mm,斜条纹带的斜度应为45°±5°,带宽应为
100mm±2.5mm。
5.2.2.3.3 如附录B图B.2和图B.3中的示例2和示例3所示,如果增加矩形标志板的高度,每块标
志板的面积不小于735cm2,不大于1725cm2,则两块一组的每块标志板的最小长度允许减小至
130mm。
5.3 标志板的色度性能
5.3.1 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
5.3.1.1 使用相当于GB/T 3978规定的D65光源照射,以照射角为45°,法线方向测量(45/0照明和观
测条件),反射光的色坐标应位于表1中4点所围成的四边形区域内:
表1 色坐标x和y
颜色 坐标 1 2 3 4
黄色
x 0.545 0.487 0.427 0.465
y 0.454 0.423 0.483 0.534
红色
x 0.690 0.595 0.560 0.650
y 0.310 0.315 0.350 0.350
5.3.1.2 使用符合GB/T 3978规定的A光源照射,以β1=β2=0°照射和法线方向测量,如果有镜面反
射效应,则以β1=±5°,β2=0°照射,以20′观察角测量,反射光的色坐标应位于表2中4点所围成的四边
形区域内:
表2 色坐标x和y
颜色 坐标 1 2 3 4
黄色
x 0.585 0.610 0.520 0.505
y 0.385 0.390 0.480 0.465
红色
x 0.720 0.735 0.665 0.643
y 0.258 0.265 0.335 0.335
5.3.2 红色的荧光材料
5.3.2.1 使用相当于GB/T 3978规定的D65光源照射,以照射角为45°,法线方向测量(45/0照明和观
测条件),反射光的色坐标应位于表3中4点所围成的区域内:
表3 色坐标x和y
颜色 坐标 1 2 3 4
红色
x 0.690 0.595 0.569 0.655
y 0.310 0.315 0.341 0.345
5.4 标志板的光度性能
5.4.1 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的回复反射系数R′(单位:cd/lx·m2),应至少如表4所示。
表4 回复反射系数R′ 单位为坎德拉每勒克斯平方米
照射角β
β1 0° 0° 0° 0° 0°
β2 5° 20° 30° 40° 60°
观察角α20′
黄色回复反射材料 300 - 180 75 10
红色回复反射材料a 120 60 30 10 -
红色回复反射材料b 10 7 4 - -
a 仅应用于低速车辆的标志板边缘使用的回复反射材料。
b 除低速车辆的标志板边缘使用的回复反射材料外。
5.4.2 回复反射材料和荧光材料的亮度系数应至少如表5所示。
表5 亮度系数
颜色和材料 亮度系数
红色荧光材料 ≥0.30
红色回复反射材料 ≥0.03
黄色回复反射材料 ≥0.16
5.5 标志板的环境试验
标志板应经受下列环境试验:
---耐候性试验(色牢度试验);
---耐腐蚀性试验;
---耐燃油性试验;
---粘接强度试验(适用于粘贴材料);
---防水性试验;
---耐碰撞性试验(塑料三直角锥反射器除外);
---耐清洗性试验;
---耐温性试验;
---坚固性试验。
6 试验方法
6.1 一般要求及形状、尺寸和结构试验
对5.1和5.2的规定以目视法进行判定。
6.2 标志板色度试验
6.2.1 以标准色度样板和被测样品或样块,在相当于GB/T 3978规定的标准光源的照射下进行目视
比较,定性地判断是否符合光色规定。
6.2.2 如对目视比较的定性判断有异议,则取最有异议的样品,按5.3要求,使用定量方法测定色度坐
标,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
6.3 标志板光度试验
6.3.1 标志板的光度测试实验条件如附录A图A.2所示。
6.3.2 光源对样品的张角应不大于80′。
6.4 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6.4.1 耐温性试验
样品长度不小于300mm。
6.4.1.1 低速车辆的标志板样品应在65℃±2℃的干燥大气环境中连续放置48h;重型和长型车辆
的标志板样品应在65℃±2℃的干燥大气环境中连续放置12h(对于模制塑料回复反射器为48h)。
6.4.1.2 之后,在温度23℃±2℃的环境条件下冷却1h。
6.4.1.3 之后,在温度-20℃±2℃的环境条件下放置12h。
6.4.1.4 试验后,在正常实验室条件下放置4h,对样品表面进行目视检验,特别是光学单元表面应无
裂痕或明显变形。
6.4.2 耐候性试验(色牢度试验)
6.4.2.1 每次试验取2只样品,其中1只样品作为基准样品存放在暗处的干燥容器内。
6.4.2.1.1 按GB/T 8427-1998中4.2.1和6.2规定,应经受照射源照射。对于第2只样品为回复
反射器材料,应曝露至经受相同条件照射的7号蓝色标准羊毛的照射部分和未照射部分的色差达到灰
色样卡4级为止。
6.4.2.1.2 按GB/T 8427-1998中4.2.1和6.2规定,应经受照射源照射。对于第2只样品为荧光
材料,应曝露至经受相同条件照射的5号蓝色标准羊毛的照射部分和未照射部分的色差达到灰色样卡
4级为止。
6.4.2.2 用稀释的中性洗涤液清洗样品,干燥后符合6.4.2.3~6.4.2.5规定要求。
6.4.2.3 外观检验:目视检验样品受照射区应无任何裂痕,封缝,凹痕,起泡,分层,变形,粉化,发暗或
侵蚀。在任何直线方向上的收缩量应不超过0.5%,应无粘贴失效的迹象,例如边缘从衬底上翘起。
6.4.2.4 不褪色性:受照样品的色度仍应满足表1,表2和表3的要求。
6.4.2.5 对回复反射材料的影响
6.4.2.5.1 按6.3规定,在照射角为5°和观察角为20′时,测量样品的回复反射系数,测量值应不小于
表4规定值的80%。
6.4.2.5.2 样品按GB/T 10485-2007中第12章规定方法A和方法B进行淋雨试验。试验后,复测
样品的回复反射系数应至少达到6.4.2.5.1中测量值的90%。
6.4.3 耐腐蚀性试验
6.4.3.1 样品应经受50h盐雾试验,其中喷雾24h,间隔2h,再喷雾24h(2h间隔期间允许样品在试
验箱内自然干燥)。其试验温度为35℃±2℃,盐雾浓度重量百分比:盐∶水(杂质不超过0.02%)为
5∶95。
6.4.3.2 试验后,样品应无有损装置效率的腐蚀。样品放置48h后,去除样品表面的盐沉积,按6.3规
定,在照射角为5°和观察角为20′时,测量回复反射系数,测量值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值。
6.4.4 耐燃油性试验
长度不小于300mm的样品,浸入到体积百分比为70%n-庚烷和30%甲苯混合液中,1min试验
后,表面用软布擦干,目视检验应无影响性能的变化。
6.4.5 粘接强度试验(适用于粘贴材料)
6.4.5.1 应确定回复反射和荧光材料是分层还是涂层粘贴的。
6.4.5.2 对于涂层材料,不使用工具,或不损坏材料,应无法去除。
6.4.5.3 对于分层材料,将粘贴膜从其衬底上去除,应至少在每25mm的宽度上施加10N的力,且撕
去速度为300mm/min。
6.4.6 防水性试验
长度不小于300mm的样品,浸入温度23℃±5℃的蒸馏水中18h;之后取出,在正常实验室条件
下干燥24h。目视检验,离样品边缘10mm内的部分,应无影响其有效性的变化。
6.4.7 耐碰撞性试验(塑料三直角锥反射器除外)
在环境温度23℃±5℃条件下,从高度2m,以一直径为25mm的光滑实心钢球垂直自由落到带
有支撑板的样品上,样品材料应无裂痕,并且距离碰撞区大于5mm处的材料不与其衬底分离。
6.4.8 耐清洗性试验
对于被清洗润滑油和石墨混合物污染的样品,如果使用一种温和的脂类溶剂(例如:n-庚烷)擦拭,
并用中性洗涤剂清洗后,污染物应被清除,且不损坏样品回复反射面或荧光面。
6.4.9 坚固性试验
6.4.9.1 对于低速车辆的标志板
6.4.9.1.1 用夹具固定三角牌的一边,夹具对样品的支撑长度不超过20mm。垂直于样品平面,在与
固定边相反的顶角位置施加10N的力,顶角位移不应超过40mm。
6.4.9.1.2 试验后顶角的位置与初始位置距离不应大于5mm。
6.4.9.2 对于重型和长型车辆的标志板
6.4.9.2.1 样品安放在两个支撑架上,支撑架与标志板的短边平行,且与样品边缘的距离应不大于
L/10(L是牌的长边尺寸)。然后利用细粒或干沙子袋进行加载,直至均匀分布的压强为1.5kN/m2。
测量位于两个支撑点中间位置处的偏移距离。
6.4.9.2.2 在加载情况下,标志板的最大位置偏移应不大于6.4.9.2.1两支撑间距离的1/20。将重
量卸载后,残留的位置偏移应不大于加载情况下偏移值的1/5。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判定
标志板的不同型式按第4章规定判定。
7.2 标志板检验
标志板应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制造商应提供以下材料。
7.3.1.1 足以识别该标志板型式的图纸一式三份,图上应标明标志板相对车辆的安装位置。
7.3.1.2 有关回复反射材料和荧光材料的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
7.3.1.3 低速车辆的标志板,应提交5只标志板样品,试验顺序见附录C;载重车和牵引车应提交两块
大的人字纹型标志板,对于挂车和半挂车应提交两块大的标志板或者等面积的较小的标志板,试验顺序
见附录D。
7.3.2 按照6.1目视法检验样品,均应符合5.1和5.2的规定。
7.3.3 取1只完整的样品,按照6.4.9试验方法进行坚固性试验,应符合相应规定。
7.3.4 对所有样品进行6.4.1的耐温性试验,样品长度应不小于300mm,试验结果应符合其规定,对
于低速车辆的标志板,应保留第5只样品作为试验期间的基准。
7.3.5 按照6.2色度试验方法对其他所有样品进行检验,均应符合5.3的规定。
7.3.6 按照6.3光度试验方法对其他所有样品进行检验,均应符合5.4的规定。
7.3.7 按照6.4.1~6.4.8规定的环境试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验,均应符合相应规定。
7.4 生产一致性检验
7.4.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品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
7.4.2 随机抽取的样品,应符合7.3.1规定。
7.4.3 随机抽取的样品数量规定为1只,回复反射系数R′的值应至少等于5.4规定值的80%,否则再
随机抽取样品5只,测得的回复反射系数R′的平均值应至少等于5.4规定值,但任何一个测量值不应
低于规定值的50%。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光学坐标系统图示
光学坐标系统图示见图A.1。
1---第一轴线,是固定的,且垂直于包含观察轴线和照射轴线的平面;
2---第二轴线,垂直于第一轴线和基准轴线两者。
Ⅰ---照射轴线,是主要的固定轴线;
R---基准轴线,基准轴线固定在回复反射器中,且允许随β1 和β2 移动;
O---观察轴线;
α---观察角;
β1、β2---照射角;
ε---转动角。
注:图中标出所有轴线、角度和转动的正方向。
图A.1 说明和测量回复反射器的光学系统
Ⅰ---固定轴线,提供环绕第一轴线的运动;
Ⅱ---可移动的轴线,提供环绕第二轴线的运动。
注:图A.2中标注了所有角度和转动的正方向。图A.2是一种依据CIE几何结构进行回复反射测量的测角计的
图示。图A.2中光度探头位于入射光源正上方,只是一种示例。第一轴线是固定的,呈水平方向,且垂直于观
察半平面。也允许使用与之等效的任何布局。
图A.2 规定和测量回复反射器用的一种测角计结构示意图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后标志板布置示例
单位为毫米
1---红色回复反射材料或直角型回复反射器(1类或2类);
2---红色荧光材料(1类)或回复反射材料(2类)。
图B.1 低速车辆的标志板布置示例
图B.2 重型和长型车辆的标志板(1类和3类)
(载货车和牵引车用)标志板布置示例
图B.3 重型和长型车辆的标志板(2类和4类)
(挂车和半挂车用)标志板布置示例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低速车辆的标志板试验顺序
按7.3.1.3规定提供的样品试验见表C.1
表C.1
序号 依据条款 试验项目及试验简述
样品
1 5.1、6.1 一般技术要求 √ √ √ √ √
2 5.2、6.1 形状和尺寸规定 √ √ √ √ √
3 5.5、6.4.1
耐温性:(65℃±2℃)/(48h)→(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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