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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6445-2010 (GB26445-2010) | | 中文名称 | 危险货物运输 物品、包装物品或包装物质可运输性试验方法和判据 | | 英文名称 | [GB/T 26445-2010]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 Test methods and criteria relating to article, packaged article or packaged substance for transpor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A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00 | | 字数估计 | 10,169 | | 发布日期 | 2011-01-14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引用标准 | GB 5085; GB 6944; GB/T 15233;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五修订版); ASTM D 4359-1990; 《欧洲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 | | 采用标准 |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物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修订版), NEQ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19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物品、包装物品或包装物质是否适合于运输的试验方法和结果判定依据。 |
GB 26445-2010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Test methods and criteria relating to article, packaged article or packaged substance for transport
ICS 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
物品、包装物品或包装物质可运输性
试验方法和判据
2011-01-14发布
2011-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
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手册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的技术内容对应如下:
---第一法对应试验系列4的4(a)(i)试验;
---第二法对应试验系列4的4(b)(i)试验;
---第三法对应试验系列4的4(b)(i)试验。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卜延刚、王晓兵、石磊、梅建、郭平、桂家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危险货物运输
物品、包装物品或包装物质可运输性
试验方法和判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品、包装物品或包装物质是否适合于运输的试验方法和结果判定依据。
本标准的第一法适用于物品和包装物品的热稳定性测试。
本标准的第二法适用于均质液体的钢管跌落测试。
本标准的第三法适用于物品、包装物品及除均质液体外的包装物质的12m跌落测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T 15233 包装 单元货物尺寸(GB/T 15233-2008,ISO 3676:1983,MOD)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五修订版)
ASTMD4359:1990 测定一种物质是液体或固体的试验方法
《欧洲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
3 术语与定义
GB 5085、GB 6944、GB/T 15233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五修订
版)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货物 dangerous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
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2
包件 package
包装作业的完结产品,包括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和其内容物。
3.3
液体 liquid
指在50℃时蒸气压不大于300kPa、20℃和101.3kPa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101.3kPa压力下熔点
或起始熔点等于或低于20℃的危险货物。对于比熔点无法确定的黏性物质应当采用ASTMD4359:1990
试验或《欧洲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联合国出版物:ECE/T RANS/160)附件A中2.3.4规定的流动
性测定试验以确定是否为液体。
3.4
爆炸 explosion
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
化的现象。
3.5
指瞬间能影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
3.6
爆炸品 explosive
固体或液体物质,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
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聚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具有燃
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3.7
爆燃 deflagration
燃放时,烟火药剂以接近爆炸性反应速率进行猛烈燃烧的现象。
3.8
爆轰 detonation
以冲击波为特征,以超音速传播的爆炸。冲击波传播速度通常超过1000m/s,且外界条件对爆速
的影响较小。
3.9
包装单元 packagedunit
通过一种或多种手段将一组货物或包装件固定在一起,使其形成一个整体单元,以利于装卸、运输、
堆码和贮存。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类型
物质或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高温、高湿、低温、振动、颠簸和跌落等现象。判断物质或物品
是否太危险而不能运输的试验方法包括两类试验,第一法用于确定物品的热稳定性;第二法和第三法用
于确定物品或物质因跌落可能发生的危险性。
4.2 试验条件
第一法适用于测试物品的热稳定性,最小测试单元为物品最小包装单元或无包装运输的单个物品;
如果用于运输的包件太大放不进烘箱,应制成尽可能装入最多物品的较小包件进行试验。第二法适用
于测试均质液体的爆炸现象;第三法适用于测试无包装物品、包装物品及除均质液体外的包装物质的燃
烧或爆炸危险性。
4.3 第一法 无包装物品和包装物品的热稳定性试验
4.3.1 原理
试样在高温恒温状态下保持一段时间,待冷却后观察试样发生的变化。通过试样在高温条件下发
生的反应,确定试样是否可以运输。
4.3.2 试验设备
4.3.2.1 鼓风烘箱
可维持温度在75℃±2℃,配有双重自动调节器或者在恒温控制器失灵时防止温度过高的保护
装置。
4.3.2.2 温度记录仪
带有热电偶的温度记录仪。
4.3.3 试样准备
本试验的试样是最小的包装单元,或者无包装物品。如果用于运输的包件太大放不进烘箱,应制成
尽可能装入最多物品的较小包件进行试验。
4.3.4 试验步骤
4.3.4.1 试样放置
根据待测样品状况,将温度记录仪的热电偶置于无包装物品的外壳上,或者置于包装物品包件中心
的一个物品的外壳上,一同放入烘箱。
4.3.4.2 加热
将烘箱加热至75℃保持48h,然后让烘箱冷却至室温,取出试样。
4.3.4.3 观察记录
记录温度是否变化,观察试样是否发生反应、损坏或渗漏现象。
4.3.5 结果判定
4.3.5.1 如果试样外观未受影响且温度上升不超过3℃,试验结果计为“-”。
4.3.5.2 如果试样出现下列现象,试验结果计为“+”,表明物品或包装物品太危险而不能运输:
a) 爆炸;
b) 着火;
c) 温度上升超过3℃;
d) 物品外壳或外包装被损坏;
e) 发生危险渗漏,即在物品外可见爆炸品。
4.3.5.3 部分测试物试验结果见表1。
表1 部分测试物热稳定性试验结果
测试物 结 果
筒形液体储藏器 -
延迟电点火器 -
手动信号装置 -
铁路信号雷管 -
吐珠烟花 -
安全点火管 -
信号弹 -
轻武器弹药 -
烟雾罐 -
发烟枪榴弹 -
发烟罐 -
发烟信号弹 -
4.4 第二法 液体的钢管跌落试验
4.4.1 原理
液体试样装在密闭钢管内从不同高度跌落到钢砧上,根据钢管损坏程度,确定液体是否可以运输或
适用何种包装运输。
4.4.2 设备和材料
4.4.2.1 钢管
内径33mm、外径42mm、长500mm,A37型钢制成,见图1所示,用于盛装试样。
A---通过金属丝熔化释放;
B---铸铁螺帽;
C---无缝钢管;
D---焊接的钢底(厚4mm);
E---跌落高度(0.25m~5m);
F---钢砧。
图1 液体钢管跌落试验装置
4.4.2.2 铸铁螺帽
螺帽上钻有一个加装试样用的8mm轴向孔,用于钢管上端拧合。
4.4.2.3 四氟乙烯胶带
用于密封螺帽。
4.4.2.4 塑料塞
用于封闭螺帽轴向孔。
4.4.2.5 钢砧
长1000mm,宽500mm,厚150mm,用于承接跌落的钢管。
4.4.3 试验步骤
4.4.3.1 试样准备
将试样装满钢管,上端拧上铸铁螺帽,螺帽孔用塑料塞封闭,螺帽用四氟乙烯胶带密封。记录试样
的温度和密度。跌落试验前1h内摇动钢管10s,以混匀试样。
4.4.3.2 跌落试验
熔断吊系钢管的金属丝,使钢管垂直落下。跌落高度逐级升高,每级0.25m,直至跌落高度达到
5m。
4.4.3.3 观察记录
记录是否发生下列现象以及发生时的跌落高度:
a) 爆轰,钢管裂成碎片;
b) 局部反应导致钢管破裂;
c) 无反应,钢管损坏不大。
4.4.4 结果判定
4.4.4.1 如果在跌落5m或不到5m后发生爆轰,试验结果即为“+”,表明液体太危险不能运输。
4.4.4.2 如果在跌落5m后发生局部反应但无爆轰现象,试验结果即为“-”,表明液体不能使用金属
容器包装运输,除非有证据表明这种运输方式的安全性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
4.4.4.3 如果在跌落5m后没有发生反应,试验结果即为“-”,表明液体可以用任何适宜容器包装
运输。
4.4.4.4 部分测试物试验结果见表2。
表2 部分测试物钢管跌落试验结果
测试物 温度/℃ 爆轰的跌落高度/m 结 果
硝化甘油 15 < 0.25 +
硝化甘油/甘油三乙酸酯/2-硝基二苯胺(78/21/1) 14 1.00 +
硝基甲烷 15 >5.00 -
三甘醇二硝酸酯 13 >5.00 -
4.5 第三法 物品、包装物品和包装物质12m跌落试验
4.5.1 原理
试样从12m高度自由落在平滑的硬板上,通过观察试样与硬板的撞击是否会发生明显的燃烧或
爆炸现象,确定物品、包装物品和除均质液体外的包装物质是否可以运输。
4.5.2 设备
4.5.2.1 撞击面
厚度不少于75mm、布氏硬度不小于200的表面平滑钢板,底部用厚度不小于600mm的坚固水泥
混凝土支撑,撞击面的长度和宽度应不小于试样尺寸的1.5倍。
4.5.2.2 图像记录仪
摄影仪或其他图像记录装置,用于记录撞击姿态和结果。如果撞击姿态对结果判断很重要,可使用
导向装置来获得所需的撞击姿态,但导向装置不能明显抑制跌落速度和阻碍撞击后的回弹。
4.5.3 试样准备
每种物品或物质准备三个试样(试验单元)。在某些情况下,可用惰性物品代替试验物品包件中的
一些爆炸性物品,这些惰性物品应与所代替的爆炸性物品的重量和体积相同。爆炸性物品应放在撞击
时最可能起作用的位置。如果进行试验的是包装物质,则不能用惰性物质代替其中任何物质。
4.5.4 试验步骤
试样从12m高度(试样的最低点到撞击面的距离)自由跌落到撞击面中央。
每个试样只能实验一次。除非发生明显的燃烧或爆炸现象,每种物品或物质应当进行三次试验。
4.5.5 观察和记录
记录数据包括包件说明和观察结果。记录结果包括照片和引发燃烧的视听证据、发生时间、撞击姿
态以及用整体爆炸或爆燃之类的术语表示结果的严重程度。如包件破裂可予以记录,但不影响结论。
注:即使撞击时没有发生看得见的燃烧或爆炸,也应遵守规定的安全等候期过后再进一步检查试样是否发生燃烧
或爆炸。
4.5.6 结果判定
4.5.6.1 如果撞击引起燃烧或爆炸,试验结果为“+”,表明物品、包装物品或包装物质太危险不能
运输。
4.5.6.2 如果三次跌落撞击都没引起燃烧或爆炸,试验结果为“-”。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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