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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6504-2011 (GB26504-2011) | | 中文名称 |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 通用安全要求 | | 英文名称 | Mobile road construction machinery -- Common safety requirements [including MODIFICATION 1]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97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220 | | 字数估计 | 36,326 | | 发布日期 | 2011-05-12 | | 实施日期 | 2012-04-01 | | 引用标准 | GB/T 3767; GB/T 3768; GB 4208; GB 5226.1; GB/T 8420; GB/T 8591; GB/T 14781; GB/T 15706.1; GB/T 15706.2-2007; GB 16754; GB/T 16856.1-2008; GB 16895.21; GB/T 17248.2; GB/T 17299; GB/T 17301; GB 18209.1-2000; GB 20178-2006; GB/T 20418; GB/T 20953; GB/T 21155; GB/T 21405; GB/T 21 | | 采用标准 | EN 500-1-2006,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设计和制造的通用安全要求。本标准给出了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在预定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错误使用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所有重大危险(见第4章), 并且规定了可消除或减小这些重大危险的适当技术措施。本标准适用于附录A所列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以及没有具体安全要求标准的其他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本标准规定的所有类型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的安全要求, 应与具体机种的安全要求标准联合使用。这些具体机种的安全要求标准不再重复本标准的要求, 而是对本标准进行补充或代替本标准中不合适的部分。 |
GB 26504-2011: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 通用安全要求
GB 26504-2011 英文名称: Mobile road construction machinery -- Common safety requirements [including MODIFICATION 1]
ICS 91.220
P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11-05-12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设计和制造的通用安全要求。本标准给出了移动式道路施工机
械在预定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错误使用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所有重大危险(见第4章),并且规定了可消
除或减小这些重大危险的适当技术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附录A所列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以及没有具体安全要求标准的其他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类型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的安全要求,应与具体机种的安全要求标准联合使用。
这些具体机种的安全要求标准不再重复本标准的要求,而是对本标准进行补充或代替本标准中不合适的部分。
对于具体机种,应首先满足其特殊安全要求。
5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5.1 通则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应符合本章的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本标准未涉及的非重大相关危险,机器的设计应按GB/T 15706的原则进行(如尖锐的边缘)。
5.2 照明、信号和标志灯、反射器
由司机驾乘的自行式道路施工机械应安装工作灯。
照明、信号和标志灯、反射器应符合GB/T 20418的相关规定。
5.3 操作与处置
5.3.1 非操控运动
只有对临险人员不产生危险时,才允许可移动的机器、工作装置或附属装置离开其防护位置(由司
机操控的除外),例如浮动和/或缓动(如油液渗漏所导致)。其他要求见各具体机种的安全要求标准。
5.3.2 救援、运输、起吊和牵引
5.3.2.1 通则
如果机器结构允许,用于救援、拴定、起吊和牵引的装置可以是同一装置。
5.3.2.2 起吊和装卸的起吊(拴索)点
应配置适当的起吊点(例如:座板、吊耳或吊板)确保装卸、救援和运输安全。
附属装置应便于可靠地安装起吊用具,并且其设计应能在机器起吊和救援中将其安全固定。
对于工作质量不大于40kg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起吊点可用手柄形式。
拆成零部件运输的重型附属装置、部件和机器的起吊方法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机器上起吊点应容易识别,如用ISO 6405-1:2004中的7.23符号标识,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5.3.2.3 拴定点
为了机器的安全运输应在机器上提供固定机器的拴定点,并做出明确的标识。
拴定点应易于识别,如用ISO 6405-1:2004中的7.27符号标识,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5.3.2.4 牵引点
工作质量大于2000kg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应配置牵引点(钩、环、耳座),以便将其缓慢拖拽并脱离危
险区域。牵引点位置、允许的牵引力、牵引程序及其适宜的最大牵引速度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规定。
5.3.2.5 活动部件的固定
应有防止活动部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由于运动而超出允许运输宽度的措施(如液压或机械装置)。
5.3.3 随行操控式机械
随行操控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其最大行驶速度应不大于6km/h。如果控制装置位于机器的后
部,则机器的倒车速度应不大于2.5km/h。
当在最大允许坡度上运行时,机器的下坡行驶预置速度应不大于2m/min。
5.3.4 转向系统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应配备与其额定行驶速度和制停车能力相适应的转向系统,以确保安全转向。
有司机驾乘的轮胎式道路施工机械,其行驶速度超过20km/h时应配备符合GB/T 14781的转向系统。
转向操纵方向应与预定的转向方向一致。
5.3.5 轮胎和轮辋
轮辋应容易识别(见GB/T 2883的示例)。操作手册应规定有关安全规则、压力、充气和检查的指示说明。
使用压载轮胎应有特殊警告,警告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5.3.6 工具箱
机器上应设有易于存取使用说明书和专用工具的工具箱。
5.4 司机位置
5.4.1 通则
司机位置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a) 司机活动空间应符合GB/T 8420的规定;
b) 棱边(棱角)应符合GB/T 17301的规定;
c) 发动机排气系统应使所排放的气体远离司机和司机室的进风口;
d) 地板应选用防滑材料(见5.9);
e)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的设计应使司机位置在机器行驶和工作时有良好的视野;
f) 如果直接观察和通过后视镜观察不能满足要求,视野就会受限而导致危险,则可配备间接观察
装置,最好采用监视器或监测装置,如可配备超声波报警装置。
5.4.2 装有司机室的司机位置
工作质量大于4500kg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应设计成可安装司机室。司机室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a) 在可预见环境和极端气候条件下应能保护司机。如必要,司机室内应配备可调节的采暖与通
风系统、除霜与增压系统。
b) 出入口应满足ENISO 2867的要求。
c) 应能使门、窗和发动机罩保持打开或关闭状态。应不发生非操控的自动作和运动。对于水平
分离的门,其锁定装置应为刚性且位于门上部的内侧。从相关的司机位置处应能安全地操作该锁定装置。
d) 在机器进行预定作业时,门与窗户处于打开的位置时不应超过机器的主要外部尺寸。
e) 若司机室只配备一个出入门,则应另配备一个易于接近的紧急出口并予以标识,标识应符合
GB 18209.1的规定。天窗也可作为紧急出口使用。如果紧急出口必须用逃生锤,则应配备逃
生锤并存放在司机室内,且司机能伸手可及。
f) 前窗应装有电动雨刷器、清洗器和除雾器。在机器设计中应考虑其各个行驶方向都满足该要求。
g) 应提供内部照明装置(发动机熄火后仍能正常工作)。
h) 如果安装了采暖和通风换气系统则应:
5.5 司机座椅
由坐姿司机操作的机器,司机室应安装可调节座椅,该座椅能使司机在预期工作条件下进行操作。
座椅的尺寸和调节应符合GB/T 25624的规定。
如果装有减振装置,其对司机质量的调节范围应至少为55kg到110kg。
5.6 操控装置和指示器
5.6.1 通则
主要操控装置和指示器(操纵手柄、脚踏板、开关等)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
a) 应符合GB/T 17299、GB/T 21935和GB/T 8420的规定,便于接近;
b) 其功能在司机位置处应能清晰识别(见ISO 6405-1),并在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见第6章);
c) 操控装置和指示器触发的运行除另有要求外应符合预期效果或一般习惯;
d) 当操控装置被设计和制造成具有多种功能时,如键盘、操纵杆等,其功能的触发应明确无误。
5.6.2 控制
5.6.2.1 中位
当操控力释放后,所有操控装置除另有功能要求均应返回到中位,如:
5.6.2.2 操控力
操控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5.6.2.3 位于或接近热表面的操控装置
在2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操控期间内,操控装置的温度应不超过45℃,且其位置应离热源足够
远,以防止灼伤(见GB/T 18153)。
5.6.2.4 意外触发
因意外触发而可能引起危险的操控装置应合理安排,或使其不起作用,或加以防护,特别是当司机
出入司机位置时不应被意外触发。
5.6.2.5 遥控
遥控装置的操控功能应与机器上操控装置的功能一致。
5.6.2.6 驾乘式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的行驶操控
驾乘式机械的行驶操控装置如易从地面接近,则应设置相应装置(如门、窗、防护装置或联锁系统),
以使当司机不在司机位置时,能自由触发操控装置使机器行驶的可能性最小。
5.6.2.7 踏板
踏板应具有合适的尺寸、形状,并有足够的间距。踏板应具有防滑表面且易于清扫。
5.6.2.8 有多个驾驶位置的机器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驾驶位置,每个驾驶位置都应配备必要的操控装置。
5.7 启动
5.7.1 带有电动、气动或液压式发动机/电动机启动器的机器应具有中位启动功能,以保证在无危险的
情况下才能启动。
中位启动程序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带锁的驾驶室;
---带锁的启动开关盖;
---启动器钥匙开关(见GB/T 22356);
---带锁的总电源开关。
5.7.3 发动机/电动机启动装置应合理布置和设计,以防止司机在启动时发生危险。
如可以通过以下措施:
a) 电启动器;
b) 气动启动器;
c) 液压启动器;
d) 弹簧张力启动器;
e) 启动曲柄;
f) 反向启动器。
启动曲柄应符合附录B,且启动曲柄的安放位置应易于接近。
启动装置的使用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5.8 停机
5.8.1 紧急停机
紧急停机装置应安装在GB/T 21935中规定的舒适操纵区域内,并应能停止机器的所有危险功能。
紧急停机装置应满足GB 16754的要求。
5.8.2 止-动式操控
如果随行操控式机器的最大行驶速度超过0.5km/h,应采用止-动式操控。
5.8.3 制动系统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应安装行车制动、辅助制动和停车制动系统,并能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所有使
用、负载、速度、路面状况及坡道条件下有效和正常地起作用。
5.9 司机位置和维护位置的通道装置
除司机位置通道装置的最低踏脚离地高度应不超过600mm 外,其他应符合 GB/T 17299、GB/T 17301和
ENISO 2867的规定。通道装置所有表面应永久防滑(见ENISO 2867:2006中3.6和4.1.5的规定)。
当垂直高度大于1m时,通向司机位置和平台的走道应加装护栏。其他应满足ENISO 2867的要求。
5.10 保护
5.10.1 通则
如果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预定在被污染的环境内使用,应对司机进行特殊防护(如空气滤清系统或
空气增压装置)。从司机位置及其通道和其他机器相关作业位置能达到的危险区域,都应配备适当的保护装置。
注:除了压路机和夯实机械应满足各自的关于对ROPS的规定外,ROPS和FOPS对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不是必需的。
5.10.2 防护装置
5.10.2.1 通则
防护装置应设计成安全地固定所在位置,并能防止接近危险区域和危险部件。
防护装置应符合GB/T 25607的规定。
发动机罩应是独立的保护装置。
运动部件和保护装置之间的安全距离,见GB/T 25607和GB 23821的规定。
应按GB 23821-2009附录B的防护要求设置通道的防护装置。如果防护装置的开口高度不大于200mm,应符合附录C。
注:5.14中说明了警示标志的使用。
5.10.2.2 活动式防护装置
因维护和检查作业需经常接近的防护装置,应是活动式的并连接在机器上,当打开时应与机器保持连接状态。
活动防护装置应安装支撑装置(如弹簧、气缸),在开启位置支撑装置应能承受8m/s的风速。
5.10.2.3 固定式防护装置
无需频繁维护和检查作业部位的护板护罩,可固定在机器上。该保护装置只有用工具或钥匙才能打开。
5.10.3 铰接车架锁紧装置
带有铰接装置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应配置整体式刚性锁紧装置,以防止其在维护和运输时绕轴
旋转。锁紧装置应满足GB/T 22355的要求,并应有符合GB/T 22355-2008中4.4规定的1.5倍安全系数。
5.11 压力系统
5.11.1 硬管、接头和软管
硬管、接头和软管的安装方式应使其免受机械和/或炽热伤害。除安装在车架内部的软管和接头
外,其他的应能进行可视检查。接近司机位置(距司机不大于1.0m)的流体压力管路,若压力大于
5MPa(50bar)和/或温度大于50℃,应予以安装就位或防护,以保证其失效和/或破裂时,司机不受伤
害。硬管和软管的连接和安装,应尽可能避免接触发热表面、磨损和其他外部伤害。
如果压力可能产生危险,应能减小压力系统中的残余压力。
任何可以改变液压油喷射方向的部件或元件,可视为是有效的保护装置。
如果有危险,压力系统应能释放残留压力。
5.11.2 燃油箱
燃油箱应能承受30kPa(0.3bar)的内部压力而不会产生永久变形或渗漏。
如果燃油箱用聚合材料制成,其阻燃性能应符合ECER34的附录5,但不包括其中的1。
5.11.3 压力容器
简单压力容器应符合EN286-2的规定。
5.11.4 液压油箱
液压油箱不作为压力容器。
5.12 防火
司机室地板与司机室内部装饰和绝缘材料应用耐火材料制成。按GB/T 20953测试时,其最大燃
烧速率应不大于200mm/min。
对于由司机驾乘的机器,应设计司机易于接近的用于存放灭火器的空间(如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或安装一套固定灭火系统。
5.13 热表面
对于在司机位置、通道区域以及与机器相关的区域有可能触及的热表面,应合理设计、布置和/或予
以保护,以将灼伤的风险降到最低(见GB/T 20953和各具体机种的安全要求标准)。
5.14 信号装置和警示标志
5.14.1 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预定驾乘式操控作业时,应配备声讯警示信号装置(喇叭)。按
GB/T 21155测量时,其在机器前方7m处产生的声压级应不小于93dB(A)。从司机位置处应能触发
声讯警示信号装置。
5.14.2 铰接式机器两侧绕轴旋转的范围内应有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按附录E图E.3设计,三角形
的边长至少为60mm,其他尺寸应符合GB 18209.1-2000表7的规定。
5.14.3 如果机器或其装置和/或附属装置存在未加说明的危险,应在机器上加注符合附录E要求的
警示/安全标志。
标志附加说明的文字语言应与使用说明书相同(此要求的技术措施见各具体机种的安全要求标准)。
5.15 液化气装置
用于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的液化气装置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5.16 电气和电子系统
5.16.1 通则
电气零部件和导线的安装应避免暴露在对其有损害的环境中。电气元件的绝缘应具有阻燃性。导
线穿过车架、隔板等时,应保护其避免磨损。
无过流保护装置的电线/电缆应不直接捆扎在输送燃油或可燃气体的硬管和软管上。
相关零部件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要求。
为避免连接错误,用于连接电气回路中各部件的电线和电缆应明确标识(见 GB/T 22353和
ISO 9247修改件A1的示例)。
电子元件和系统的设计见ISO 15998。
5.16.2 防护等级
由电气和电子零部件的位置及安装方式决定的、符合GB 4208要求的最低防护等级如下:
---所有安装在机器外部或直接暴露于外部环境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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