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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26512-2021 (GB26512-2021) | 中文名称 | 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 | 英文名称 | The protection of the occupants of the cab of commercial vehicl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26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 | 字数估计 | 18,179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实施日期 | 2022-01-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6512-2011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26512-2021
The protection of the occupants of the cab of commercial vehicles
ICS 43.040
T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6512-2011
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
2021-02-20发布
2022-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试验方法 3
6 标准实施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用于检验生存空间的人体模型 7
附录B(规范性附录) 三维坐标系及有关乘坐位置的基准数据 9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车辆在试验台上的固定说明 11
参考文献 15
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N类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4780 汽车车身术语
GB 11551 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 115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20913 乘用车正面偏置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 29120 H点和R点确定程序
ISO 4130 道路车辆 三维基准系和基准符号 定义(Roadvehicles-Threedimensional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 4780、GB/T 15089及 GB/T 291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3.1
车辆型式 vehicletype
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实质差异的某一类型车辆:
---驾驶室部件的尺寸、形状和材料;
---驾驶室与车架的连接方式。
3.5
试验A testA
驾驶室正面撞击试验。
3.6
试验B testB
驾驶室A柱撞击试验。
3.7
试验C testC
驾驶室顶部强度试验。
3.8
试验D testD
驾驶室后围强度试验。
3.9
A柱及A柱之前的结构和形状与 M1 类原型车相同的N1 类车辆。
3.10
独立驾驶室 separatecab
通过特定的连接方式与车架相连,且与载货区无共用部件的驾驶室。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驾驶室的设计以及与车辆的连接应尽可能消除在意外事故中伤害驾驶室内乘员的危险。
4.1.2 N1 类车辆和车辆总质量不超过7500kg的N2 类车辆应符合5.5、5.7和5.8规定的试验A、试验
C和试验D的相关内容。满足GB 11557或GB 11551或GB/T 20913规定的正面碰撞要求的车型,以
及符合GB 11551或GB/T 20913规定的由 M1 类车辆衍生而成的N1 类车辆,可视为符合正面撞击试
验(试验A)要求。试验C、试验D仅在具有独立驾驶室的车辆上进行。
4.1.3 N3类车辆和总质量超过7500kg的N2 类车辆应符合5.5、5.6、5.7和5.8规定的试验A、试验B、
试验C和试验D的相关内容。试验C、试验D仅在具有独立驾驶室的车辆上进行。
4.1.4 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只在平头车上进行。
4.1.5 为验证与4.1.2或4.1.3的符合性,由车辆制造厂确定采用1个、2个、3个或4个驾驶室进行试
验。试验C的两个阶段应在同一个驾驶室上进行。
4.1.6 如果车辆制造厂能够按照标准要求的试验条件对驾驶室各个部件强度进行计算机模拟或计算,
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证明,驾驶室在经受试验A、试验B、试验C和试验D的条件下而不发生危及乘员
的变形(侵入生存空间),则可以不进行试验A、试验B、试验C和试验D。
4.2 试验后的生存空间
4.2.1 在完成4.1.2或4.1.3所述的每个试验后,驾驶室应存在生存空间,以在座椅上应容纳附录A所
规定的人体模型,且当座椅处于中间位置时,人体模型不应与车辆上邵氏硬度A不小于50的非弹性部
件发生接触。使用小于100N的力,且不使用任何工具就可以从人体模型处移开的非弹性部件不予考
虑。为了便于安装,可以将人体模型解体后放入驾驶室内组装,允许将座椅调整到最后位置,人体模型
组装完整后,应使其“H”点与座椅“R”点重合。人体模型的安放以及座椅“R”点的确定应按照
GB/T 29120的要求,“H”点和“R”点位置的基准数据按附录B的要求给出。最后将座椅前移至中间位
置以评定生存空间。附录A所规定的人体模型也可以使用带或不带测量仪器的HybridⅢ男性假人替
代,HybridⅢ男性假人相关规定见GB/T 20913。
4.2.2 车辆制造厂提供的每个乘坐位置均应进行生存空间的检验。
4.3 其他条件
4.3.1 试验中,只要驾驶室与车架保持连接,用于固定驾驶室与车架的部件允许变形和损坏。前提是,
驾驶室仍然通过标准的固定装置与车架连接在一起,同时相对于连接点不能有非预期的移动、错位和
旋转。
4.3.2 试验中,车门不应开启。试验后,不要求车门能开启。
5 试验方法
5.1 车门
试验前,驾驶室的车门应关闭但不锁止。
5.2 发动机
对于试验A,车辆应装有发动机或质量、尺寸和安装方式与其相同的模型。
5.3 驾驶室
驾驶室应配备转向机构、转向盘、仪表板、驾驶员座椅和乘客座椅等。转向盘和座椅位置应调整至
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
5.4 驾驶室的固定
对于试验A,驾驶室应安装在车辆上。对于试验B、试验C和试验D,车辆制造厂可选择驾驶室安
装在车辆上或者安装在独立的车架上。车辆或车架应按照附录C所述的方式进行固定。
5.5 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
5.5.1 撞击器应为钢制且质量均匀分布。撞击器质量应不小于1500kg。撞击器的撞击面应为平整的
矩形,长2500mm,高800mm(见图1中的b和h)。其边缘的圆角半径应为10mm±5mm。
5.5.2 撞击器总成应为刚性结构,撞击器由刚性地固定在其上的两根摆臂自由悬吊,摆臂间距不小于
1000mm(见图1中的f)。摆臂的长度,从悬吊轴到撞击器的几何中心,不小于3500mm(见图1中
L)。
5.5.3 撞击器悬吊的位置应使其在垂直位置时满足下列要求:
---撞击器的撞击面与车辆的最前部相接触;
---撞击器的重心应低于驾驶员座椅“R”点50+5 0mm(见图1中的距离c);
---撞击器的重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
5.5.4 撞击器应以从前向后的方向撞击驾驶室的前部。撞击方向应为水平方向且平行于车辆的纵向
中心平面。
5.5.5 对于N1 类车辆和车辆总质量不大于7500kg的N2 类车辆,撞击能量应为29.4kJ;对于N3 类
车辆和总质量超过7500kg的N2 类车辆,撞击能量应为55kJ。
5.6.2 撞击器总成应为刚性结构。撞击器由刚性地固定在其上的两根摆臂自由悬吊,摆臂间距不小于
1000mm(见图2中的f)。摆臂的长度,从悬吊轴到撞击器的几何中心,不小于3500mm(见图2中的L)。
5.6.3 撞击器悬吊的位置应使其在垂直位置时满足下列要求:
---撞击器的撞击面与驾驶室的最前部相接触;
---撞击器的纵向中心线水平,并垂直于驾驶室的纵向中心平面;
---沿风窗玻璃和驾驶室的纵向中心平面进行测量,撞击器重心的高度应位于风窗玻璃上下边框
的中间;
---撞击器的重心应位于驾驶室纵向中心平面内;
---撞击器的长度应沿着车辆的宽度均匀分布,并覆盖两个A柱之间的全部宽度。
5.6.4 撞击器应以从前向后的方向撞击驾驶室的前部。撞击方向应为水平方向且平行于车辆的纵向
中心平面。
5.6.5 撞击能量应为29.4kJ。
5.7 顶部强度试验(试验C)
5.7.1 一般要求
5.7.1.1 对于N3 类车辆和总质量超过7500kg的N2 类车辆,应在同一驾驶室上按顺序进行5.7.2和
5.7.3规定的试验。
5.7.1.2 对于N1 类车辆和总质量不超过7500kg的N2 类车辆,仅进行5.7.3规定的试验。
5.7.2 动态预加载试验
5.7.2.1 撞击器应是刚性的,质量均匀分布,且应不小于1500kg。
5.7.2.2 撞击器的撞击面应为平整的矩形,且尺寸应足够大,以保证按照5.7.2.3放置时驾驶室和撞击
器边缘不发生接触。如果使用摆锤作为撞击器,摆锤应由刚性地固定在其上的两根摆臂自由悬吊,摆臂
间距不小于1000mm,从悬吊轴到撞击器几何中心的长度不应小于3500mm。
5.7.2.3 撞击器和/或驾驶室在撞击时应按如下描述定位:
---撞击器的撞击面与驾驶室纵向中心平面成20°夹角,撞击器或驾驶室可处于倾斜状。如果撞
击器是一个摆锤,驾驶室不应倾斜,应安装在水平位置。
---撞击器的撞击面应能够覆盖驾驶室顶部侧边的整个长度。
---撞击器的纵向中心线应水平,且平行于驾驶室纵向中心面。
5.7.2.4 撞击器应撞击驾驶室的顶部侧边,并保证在撞击时满足5.7.2.3的规定。撞击方向应垂直于撞
击器表面,且垂直于驾驶室的纵向中心线(见图3中P1)。只要满足了撞击时的定位要求,移动撞击器
或驾驶室均可。
5.7.2.5 撞击能量应不小于17.6kJ。
5.7.3 顶部强度试验
5.7.3.1 加载装置应为钢制,且质量均匀分布。
5.7.3.2 装置的加载面应为平整的矩形,且尺寸应足够大,以保证在按照5.7.3.4规定定位时,驾驶室和
装置边缘不发生接触。
5.7.3.3 如果适用,在加载装置和支撑机构之间可装备线性轴承系统,以允许驾驶室顶部朝着远离5.7.2
的预加载阶段碰撞边的方向侧向移动。
5.7.3.4 在试验过程中,加载装置应按如下要求定位:
---平行于车架的x-y平面;
---移动方向平行于底盘的垂直轴;
---加载面覆盖驾驶室顶部的整个区域。
5.7.3.5 通过加载装置向驾驶室顶部施加静态载荷(见图3中P2),该静态载荷相当于车辆前轴或多根
前轴的最大允许轴荷,最大值为98kN。
5.8 后围强度试验(试验D)
5.8.1 加载装置为置于车架上的不小于整个后围的刚性壁障。
5.8.2 通过刚性壁障向至少车架以上的驾驶室后围施加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每1000kg对应1.96kN
的静载荷,刚性壁障应垂直于车辆的纵向中心轴线,且平行于中心轴线移动。
6 标准实施
对于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车辆在试验台上的固定说明
C.1 一般要求
C.1.1 车辆固定
应采取措施保证在试验中车辆无明显的移动。为达到上述要求,驻车制动器应处于制动位置,变速
箱挂上挡位,且用楔块楔住前轮。
C.1.2 固定用链条或钢丝绳
固定用链条或钢丝绳应为钢制,并且至少能承受98kN的拉力。
C.1.3 车架的垫架
车架的纵梁应安放在横跨其全宽的枕木垫架上,垫架也可以是刚性复合材料或者可调节的金属支
架,枕木垫架的长度不小于150mm。枕木垫架的前边缘不应位于驾驶室最后点的前面,也不应位于轴
距中点的后面(见图C.1)。根据车辆制造厂的要求,车架应处于车辆满载时的状态。
C.1.4 纵向固定
将链条或钢丝绳A拴系在车架前端,以限制底盘车架后移。拴系点应对称于车架纵向中心线,两
拴系点的距离不小于600mm。链条或钢丝绳张紧后向下与水平线的夹角不大于25°,在水平面上的投
影与车辆纵向中心线的夹角不大于10°。链条或钢丝绳可以互相交叉。
C.1.5 链条或钢丝绳的张紧力和后部固定
对于试验A和试验B,首先将链条或钢丝绳C用1kN的力张紧,然后所有四条链条或钢丝绳A和
钢丝绳B张紧,使链条或钢丝绳C的张紧力不小于10kN。链条或钢丝绳C与水平线的夹角不大于
15°。对车架与地面之间的D点施加不小于500N的垂直拉力(见图C.1)。对于试验C,应将上述链条
或钢丝绳B替换成链条或钢丝绳E和F(见图C.2)。
C.1.6 等效固定
根据车辆制造厂的要求,可以将驾驶室安装在专用车架上进行试验,但应证明这种安装方式和在车
辆上的安装方式是等效的。
C.2 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
C.2.1 安装在车辆上的驾驶室
C.2.1.1 安装在车辆上的驾驶室在进行试验A时,应按C.1的要求进行固定。
C.2.1.2 用链条或钢丝绳B对称地拴系在车架纵向中心线的两侧,以限制底盘车架横向移动。车架上
的拴系点距车辆前端不小于3m,但不大于5m。链条或钢丝绳张紧后向下与水平线的夹角不大于
20°,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与车辆的纵向轴线的夹角不大于45°,但不小于25°。(见图C.1)
C.2.2 安装在车架上的驾驶室
应采取措施保证在试验中车架无明显的移动。
C.3 A柱撞击试验(试验B)
C.3.1 安装在车辆上的驾驶室
C.3.1.1 安装在车辆上的驾驶室在进行试验B时,应按C.1的要求进行固定。
C.3.1.2 用链条或钢丝绳B对称地拴系在车架纵向中心线的两侧,以限制底盘车架横向移动。车架上
的拴系点距车辆前端不小于3m,但不大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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