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 2762-2022'
标准编号 | GB 2762-2022 (GB2762-2022) | 中文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Limits of contaminants in food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C53 | 字数估计 | 21,245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 实施日期 | 2022-12-30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762-2017 | 归口单位 | 国家健康卫生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GB 2762-2022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Limits of contaminants in foo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2022-06-30发布
2023-06-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及第1号修改单。
本标准与GB
2762-201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应用原则;
---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铅限量要求;
---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镉限量要求;
---修改了部分食品中砷限量要求;
---修改了部分食品中汞限量要求;
---修改了表5中注释用词及标注的位置;
---修改了谷物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限量要求;
---修改了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要求;
---修改了包装饮用水中污染物限量引用的检验方法;
---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折算比例;
---修改了附录A。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
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2 术语和定义
2.1 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
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2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
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2.3 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3 应用原则
3.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
低水平。
3.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
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见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
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
除外。
3.4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5 对于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限量指标对新鲜食品和相应制品都有要求的情况下,
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应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如果干制品中污染
物含量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
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 指标要求
4.1 铅
4.1.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1。
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
a 稻谷以糙米计。
b 新鲜香辛料(如姜、葱、蒜等)应按对应的新鲜蔬菜(或新鲜水果)类别执行。
c 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
4.1.2 检验方法:包装饮用水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 镉
4.2.1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
2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
a 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
测定甲基汞;否则,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
b 稻谷以糙米计。
4.3.2 检验方法:饮用天然矿泉水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
测定。
4.4 砷
4.4.1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见表4。
4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
a 稻谷以糙米计。
b 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
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
4.4.2 检验方法:包装饮用水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锡
4.5.1 食品中锡限量指标见表5。
5 食品中锡限量指标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食品。
4.5.2 检验方法: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
4.6 镍
4.6.1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表6。
6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
4.6.2 检验方法:按GB
5009.138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铬
4.7.1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表7。
7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
a 稻谷以糙米计。
4.7.2 检验方法: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4.8 亚硝酸盐、硝酸盐
4.8.1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见表8。
8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
a 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
b 仅适用于乳基产品。
c 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d 不适用于添加豆类的产品。
e 仅适用于乳基产品(不含豆类成分)。
4.8.2 检验方法:饮料类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4.9 苯并[a]芘
4.9.1 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指标见表9。
9 食品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