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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9410-2012 (GB29410-2012) | | 中文名称 | 家用二甲醚燃气灶 | | 英文名称 | Domestic dimethy ether gas cooking applianc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45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040.20 | | 字数估计 | 23,211 | | 引用标准 | GB/T 191; GB/T 1019-2008; GB/T 5013.4; GB/T 5023.3; GB/T 7306.1; GB/T 7306.2; GB/T 7307; GB 16410-2007; GB/T 16411-2008; GB 16914-2012; GB 25035; CJ/T 157-2002; CJ/T 305-2009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二甲醚燃气灶(以下简称燃气灶)的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GB 25035规定的二甲醚为气源、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二甲醚燃气灶。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本标准不适用于气电两用灶。 |
GB 29410-2012: 家用二甲醚燃气灶
GB 29410-2012 英文名称: Domestic dimethy ether gas cooking appliances
ICS 97.040.20
P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二甲醚燃气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二甲醚燃气灶(以下简称燃气灶)的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GB 25035规定的二甲醚为气源、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 的家用二甲醚燃气灶。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
本标准不适用于气电两用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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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5013.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
GB/T 5023.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
GB/T 7306(所有部分) 55°密封管螺纹
GB/T 7307 55°非密封管螺纹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GB 16914-2012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 25035 城镇燃气用二甲醚
CJ/T 157-2002 家用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
CJ/T 305-2009 家用燃气灶具陶瓷面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额定热负荷
额定热流量
在额定燃气压力下,燃具使用基准气在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
4 分类和型号
4.1 分类
4.1.1 按灶眼数分为:单眼灶、双眼灶、多眼灶。
4.1.2 按结构形式分为:台式、嵌入式。
4.2 型号
5 要求
5.1 基本设计参数
5.1.1 燃气灶的额定燃气压力应为2.0kPa。
5.1.2 使用交流电源的燃气灶,单相额定电压不应大于250V。
5.1.3 在高原地区使用的燃气灶,应考虑海拔高度对实测热负荷的影响。
5.2 结构
5.2.1 一般要求
5.2.1.1 燃气灶的零部件应安全耐用,在正常操作中不应发生破坏和产生影响使用的变形。
5.2.1.2 燃气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稳定性,不应产生滑动和倾倒现象。
5.2.1.3 燃气灶整体结构向任何方向倾斜15°时不应翻倒,零部件不应脱落。
5.2.1.4 燃气灶的结构及包装应能承受贮存运输中的堆码、振动和跌落。
5.2.1.5 燃气灶的结构用材不应使用石棉。
5.2.1.6 双眼灶和多眼灶灶眼中心距应按锅形尺寸确定。
5.2.1.7 双眼灶和多眼灶应至少有一个灶眼及其支架适用于尖底锅,在正常操作中应坐锅平稳,不妨碍使用。
5.2.1.8 燃气灶的每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5.2.1.9 燃气灶的燃烧器应设置不少于二道独立的燃气阀门,见图1、图2。
5.2.1.10 嵌入式燃气灶:
a) 底壳应使用易清洁的结构(使用常用工具);
b) 底壳应使用防腐材料或采取防腐措施;
c) 嵌入部位与台面的结合处宜使用封闭式结构;
d) 火盖、盛液盘等部件宜使用防溢液结构,溢液不易流入底壳;
e) 应有助燃用空气的供给口,空气供给口的设置及结构形式不应影响燃烧性能;
f) 面板应使用耐高温和抗挠度材料,任何部位的热变形挠度不应大于5mm。
5.2.2 零部件结构
5.2.2.1 在使用和清扫时,手有可能触及的零部件端部应光滑。
5.2.2.2 燃气灶零部件的连接应使用标准紧固件,连接应牢固可靠,便于拆卸。
5.2.2.3 零部件清扫、检修时,使用常用工具应能方便地拆装。
5.2.2.4 燃烧器:
a) 燃烧状态应便于观察;
b) 铆焊接部位及其他连接部位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缺陷;
c) 火孔加工精确,不应出现影响燃烧的缺陷或变形;
d) 铸造件不应有影响外观和使用的缺陷;
e) 由两个以上头部组成的燃烧器,相互间位置应准确;
f) 与喷嘴、电点火装置、安全装置等其他有关部件的相互位置应准确,在使用过程中不应移动或脱落;
g) 火焰不应使无关部分过热或损坏;
h) 应易于清扫和装拆;
i) 喷嘴出口至燃烧器火孔,所有零部件使用的材料,按燃烧器耐回火试验后,燃烧器不应有影响性能的变形;
j) 喷嘴应能使用一般工具方便地拆卸、安装;
k) 喷嘴应设在不易被外界尘土异物堵塞的位置,或使用不易被堵塞、易清扫的喷嘴。
5.2.2.5 阀体总成:
a) 燃气灶的阀门及旋钮在室温或最高温度下进行开、关操作时,应灵活自如;
b) 经耐热性能试验后,气密性应符合5.4.1的要求并不妨碍使用;
c) 阀门应有限位和自锁装置(开关主体外露者可不加自锁装置),旋钮开、关位置和方向应有明显的标识;
d) 在正常使用中被抓握的旋钮,其结构不应使操作者的手触及到温升过高的部件。
5.2.2.6 熄火保护装置:
a) 燃烧器未点燃、意外熄火或火焰检测器失效时,应能关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
b) 熄火保护装置动作后,应经手动复位后方可使用;
c) 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火焰检测器与燃烧器的相对位置应保持不变。
5.2.2.7 电点火装置:
a) 电极与点火火孔之间的位置及电极的间隙应适当,并加以固定;
b) 高压配线的带电部分应采取有效的绝缘措施;
c) 对于其他手可触及的高压配线,应进行有效的绝缘;
d) 使用干电池作为电源时,干电池应易于更换;
e) 经耐热性能试验后,点火性能应符合5.4.8要求;
f) 电点火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应影响安全。
5.2.2.8 燃气导管:
a) 燃气导管应设在不过热和不受腐蚀的位置;
b) 燃气导管采用焊接、法兰、螺纹等方式连接时,其结构应保证其密封性能;
c) 燃气灶的进气接头应使用管螺纹,管螺纹应符合GB/T 7306、GB/T 7307的要求。
5.2.2.9 调风装置:
a) 空气量应易于调节,调节后位置不应自行滑动;
b) 设有调节旋钮或手柄的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5.2.2.10 锅支架和盛液盘:
a) 使用不同类型的锅时,锅支架应稳固牢靠,其中应有一个灶眼能够适应直径100mm的平底
锅。当使用活动锅支架时,应能方便调节和更换。使用尖底锅时,应不影响正常燃烧;
b) 锅支架应具有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强度,进行荷载试验后,不应产生变形或损坏;
c) 盛液盘应有适当的容积承接煮溢液。
5.2.2.11 面板:
a) 非金属面板破碎时碎片不应飞溅,烹调器皿不应倾倒;
b) 面板荷载试验时,灶面任何部位的挠度不应大于5mm。
5.2.3 使用交流电源用于点火装置的燃气灶结构
5.2.3.1 燃气灶的外壳应设计成必需使用工具才能打开的结构,并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
5.2.3.2 电源软线应通过Y型连接到燃气灶上。
5.2.3.3 电源软线应符合GB/T 5023.3或GB/T 5013.4的要求。
5.2.3.4 接地端子的夹紧装置应充分牢固,以防止意外松动。若软线从固定装置中滑出,载流导线应
在接地导线之前被拉紧。
5.2.3.5 燃气灶内部的接地端子和电源软线插头的接地端应有永久性标志。
5.2.3.6 直接使用交流电源的点火装置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5.3 材料
5.3.1 材料的一般要求
5.3.1.1 应能承受正常使用下的温度。
5.3.1.2 接触二甲醚的材料应与二甲醚的特性相适应。
5.3.1.3 金属部件(耐腐蚀的材料除外)应进行电镀、喷漆、搪瓷或其他合适的防腐表面处理。
5.3.1.4 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材料进行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耐热性能:应无影响使用的变形;
b) 耐腐蚀性能:表面应无腐蚀,镀层和漆膜应无气泡、脱落和生锈现象;
c) 搪瓷耐钢球冲击性能:搪瓷无脱落现象;
d) 耐油性能:不变形、不影响使用。
5.3.2 密封材料
5.3.2.1 作密封填料用的垫圈、垫片等,经耐二甲醚性能试验后的质量变化率应在±10%之间,而且不
应有影响使用的软化及脆化现象。
5.3.2.2 旋塞用润滑油脂经耐二甲醚性能试验后的质量变化率,在20℃时应小于10%,在4℃时应小于25%。
5.3.3 燃烧器
5.3.3.1 燃烧器火孔部位应使用熔点大于700℃的材料。
5.3.3.2 壁厚及表面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铸造制品的壁厚不应小于3mm,不应有明显的铸造气孔等缺陷;
b) 压铸制品的壁厚不应小于1.5mm,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缺陷;
c) 不锈钢制品的壁厚不应小于0.3mm;
d) 热浸镀铝钢材制品的壁厚不应小于0.3mm;
e) 普通钢材制品,其钢材的壁厚不应小于0.5mm,并对表面作防腐蚀处理。用搪瓷进行表面处
理时,应做钢球冲击试验,搪瓷不应有脱落;
f) 铜及铜合金材料制品的壁厚不应小于1mm。
5.3.3.3 喷嘴应使用熔点大于500℃的材料。
5.3.3.4 喷嘴座应使用熔点大于350℃的材料。
5.3.4 导电材料
导电材料应使用铜、铜合金或具有同等以上电气性能、热稳定性能、机械稳定性能的材料,其中用于
需要弹性的部位及其他部件上的材料,在不发生危险时可不受此限制。
5.3.5 燃气导管
燃气导管应使用熔点大于350℃的材料。
5.3.6 旋塞阀
旋塞阀应使用熔点大于350℃的材料。
5.3.7 调风装置
调风装置应使用熔点大于500℃的材料。
5.3.8 锅支架
锅支架应使用熔点大于700℃的材料。
5.3.9 盛液盘
盛液盘应使用熔点大于500℃的材料。
5.3.10 灶脚
5.3.10.1 与台面接触部位,宜使用橡胶等不易滑动的材料。
5.3.10.2 与台面接触的橡胶制品或其他非金属制品,经耐油试验后不应影响使用。
5.3.10.3 与台面接触的橡胶制品,其硬度HS(邵尔A)应达到50~90。
5.3.11 熄火保护装置火焰检测器
应使用熔点大于700℃的材料,并且在高温环境下不应产生氧化层。
5.4 性能
5.4.1 气密性
燃气灶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4.2kPa压力下,漏气量不大于0.07L/h;
b) 自动控制阀门在4.2kPa压力下,漏气量不大于0.55L/h;
c) 在1.5倍额定压力下点燃燃烧器,从燃气入口至燃烧器火孔无燃气泄漏现象。
5.4.2 热负荷
燃气灶的热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以内;
b) 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不小于85%;
c) 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不应小于3.5kW。
5.4.3 燃烧工况
燃气灶燃烧工况应符合表1的要求。
5.4.4 温升
温升不应超过表2所示的值。
5.4.5 耐热冲击
燃气灶非金属面板耐热冲击后应无破裂。
5.4.6 耐重力冲击
燃气灶非金属面板耐重力冲击后应无破裂。
5.4.7 安全装置
5.4.7.1 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
a) 开阀时间不大于15s;
b) 闭阀时间不大于60s。
5.4.7.2 油温过热控制装置应满足:
油的最高温度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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