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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9919-2013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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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919-2013 英文版 369 GB 29919-2013 [PDF]天数 >=3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特性检验 安全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9919-2013 (GB29919-2013)
中文名称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特性检验 安全规范
英文名称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hazardous properties for 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 and articl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A80
国际标准分类 13.300
字数估计 16,169
引用标准 GB/T 21281; GB/T 21800; GB/T 21801; GB/T 21802; GB/T 21803; GB/T 21805; GB/T 21815.1; GB/T 21828; GB/T 21830; GB/T 21831; GB/T 21852; GB/T 21853; GB/T 21854; GB/T 21856; GB/T 21857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3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9类物质的划分和危害环境物质(水生环境)。本标准适用于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 29919-2013: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特性检验 安全规范 GB 29919-2013 英文名称: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hazardous properties for 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 and articles ICS 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特性检验 安全规范 2013-11-27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第2.9章内容一致,在 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9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做了下列结构和编辑性修改: ---增加了范围一章(见第1章 范围); ---剂量单位改成我国法定剂量单位; ---将2.9.3.1.4的内容改为“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赵琢、张园、吕刚、李宁涛、熊中强。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特性检验 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9类物质的划分 和危害环境物质(水生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281 危险化学品鱼类急性毒性分级试验方法 GB/T 21800 化学品 生物富集 流水式鱼类试验 GB/T 21801 化学品 快速生物降解性 呼吸计量法试验 GB/T 21802 化学品 快速生物降解性 改进的 MITI试验(Ⅰ) GB/T 21803 化学品 快速生物降解性 DOC消减试验 GB/T 21805 化学品 藻类生长抑制试验 GB/T 21815.1 化学品 海水中的生物降解性 摇瓶法试验 GB/T 21828 化学品 大型溞繁殖试验 GB/T 21830 化学品 溞类急性活动抑制试验 GB/T 21831 化学品 快速生物降解性:密闭瓶法试验 GB/T 21852 化学品 分配系数(正辛醇-水)高效液相色谱法试验 GB/T 21853 化学品 分配系数(正辛醇-水)摇瓶法试验 GB/T 21854 化学品 鱼类早期生活阶段毒性试验 GB/T 21856 化学品 快速生物降解性 二氧化碳产生试验 GB/T 21857 化学品 快速生物降解性 改进的OECD筛选试验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未被其他分类所包括的在运输过程中有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3.1.2 物质 substance 自然状态或通过生产过程获得的化学成分和其化合物,包括为了维持产品稳定性而额外添加的和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但是不包括可以不影响物质的稳定性或改变其组分而被分离的任何溶剂。 3.1.3 ECx 与x%反应相关的浓度。 3.1.4 EC50 造成50%最大反应的物质有效浓度。 3.1.5 ErC50 在减缓增长上的EC50。 3.1.6 Kow 正辛醇/水分配系数。 3.1.7 LC50 物质在水中造成一组试验动物50%死亡(一半)的浓度。 3.1.8 L(E)C50 LC50或EC50。 3.1.9 OECD试验准则 OECDtestguidelines 的试验准则。 3.1.10 急性水生毒性 acuteaquatictoxicity 物质的固有特性,在短期水生暴露下对某种生物有毒害作用。 3.1.11 急性(短期)危害 acute(short-term)hazard 为了分类的目的,化学品短期水生暴露引起某种生物的急性毒性。 3.1.12 物质水体暴露可以引起水生生物毒性作用的固有特性,与生物的生命周期有关。 3.1.13 长期危害 long-termhazard 为了分类的目的,是指化学品在水体长期暴露引起的慢性毒性。 3.1.14 生物积累 bioaccumulation 物质经由所有的暴露途径在生物体内的吸收、转运和排泄的最终结果(如空气、水、沉积物/土壤和 食物)。 3.1.15 降解 degradation 有机分子分解成更小的分子,最终形成二氧化碳、水和盐。 3.2 缩略语 3.2.1 生物富集系数 3.2.2 生化需氧量 3.2.3 化学需氧量 3.2.4 良好实验室规范 3.2.5 仅低于能引起有明显作用的最低试验浓度的试验浓度,NOEC与对照组相比作用无显著性差异。 4 9类物质的划分 9类物质和物品包括: 4.1 可被吸入的细粉尘,可能损害健康的物质 UN2212蓝石棉(青石棉);或 UN2212棕石棉(铁石棉、迈索赖特石棉) UN2590白石棉(温石棉、阳起石、直闪石、透闪石) 4.2 可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UN2211聚苯乙烯珠粒料,可膨胀,可放出易燃气体 UN3314塑料造型化合物,呈面团状、薄片或挤压出的绳索状,可放出易燃蒸气 4.3 锂电池组 UN3090 金属锂电池组(包括锂合金电池组) UN3091 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组(包括锂合金电池组),或 UN3091 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电池组(包括锂合金电池组) UN3480 锂离子电池组(包括锂离子聚合物电池组) UN3481 装在设备中的锂离子电池组(包括锂离子聚合物电池组),或 UN3481 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组(包括锂离子聚合物电池组) 4.4 救生器材 UN2990 救生器材,自膨胀 UN3072 非自膨胀救生器材,包括作为设备的危险品 UN3268 气袋充气器;或 UN3268 气袋模件;或 UN3268 安全带预拉装置 4.5 遇火可能形成二氧杂环的物质和制品 UN2315 多氯联苯,液体 UN3432 多氯联苯,固体 UN3151 多卤联苯,液体、或 UN3151 多卤三联苯,液体 UN3152 多卤联苯,固体、或 UN3152 多卤三联苯,固体 制品,如变压器、冷凝器和含有这些物质的设备 4.6 提高温度会释放或可能释放的物质 a) 液体 UN3257高温液体,未另作规定的,温度等于或高于100℃和低于其闪点(包括熔融金属、熔融盐 类等)。 b) 固体 UN3258高温固体,未另作规定的,等于或高于240℃。 4.7 环境有害物质 a) 固体 UN3077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固体,未另作规定的。 b) 液体 UN3082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液体,未另作规定的。 这些分类是用于对水生环境有危害的物质和混合物,无法划入其他分类标准或9类中的另一物质。 这些分类还可以用于不遵从这些制度但是遵守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废物,和 被起运国主管当局划分为危害环境,但是运输和目的国根据这些制度并没有划分其为危害环境物质或 其他任何危险类别的物质。 4.8 转基因微生物(GMMOs)和转基因生物体(GMOs) UN3245转基因微生物;或 UN3245转基因生物体 主管当局授权使用时GMMOs或GMOs不遵从这些制度。基因修改的活体动物应遵从原产地国和目 的国主管当局的运输条款和条件。 4.9 在运输中有危险的其他物质和物品,但是不能划分到另一类中 UN1841 乙醛合氨 UN1845 固态二氧化碳(干冰) UN1931 连二亚硫酸锌(亚硫酸氢锌) UN1941 二溴二氟甲烷 UN1990 苯甲醛 UN2071 硝酸铵基化肥 UN2216 鱼粉(鱼屑),稳定的 UN2807 磁化材料 UN2969 蓖麻籽;或 UN2969 蓖麻粉;或 UN2969 蓖麻油渣;或 UN2969 蓖麻片 UN3166 内燃发动机;或 UN3166 易燃气体发动的车辆;或 UN3166 易燃液体发动的车辆;或 UN3166 燃料电池、易燃气体发动机;或 UN3166 燃料电池、易燃液体发动机;或 UN3166 燃料电池、易燃气体发动的车辆;或 UN3166 燃料电池、易燃液体发动的车辆 UN3171 电池供电车辆;或 UN3171 电池供电设备 UN3316 化学品箱;或 UN3316 急救箱 UN3334 空运受管制的液体,未另作规定的 UN3335 空运受管制的固体,未另作规定的 UN3359 熏蒸过的装置 UN3363 机器中的危险货物;或 UN3363 仪器中的危险货物 5 危害环境物质(水生环境) 5.1 概述 5.1.1 危害环境物质包括:污染水生环境的液体或固体和这些物质的溶液和混合物(例如制剂和废 物)。 5.1.2 水生环境可以被认为是生活在水中的水生生物和水生生态系统。因此,辨别危害的基础是物质 或混合物的水生毒性,尽管有可能会因为降解或生物累积而改变。 5.1.3 虽然下面的分类程序希望能应用于所有的物质和混合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金属或难溶 的无机化合物,还需要特殊的导则。 5.2 数据要求 5.2.1 环境危害(水生环境)物质分类的基本要素: a) 急性水生毒性; b) 慢性水生毒性; c) 实际或潜在生物累积能力;和 d) 有机化学品(生物或非生物)降解能力。 5.2.2 虽然国际统一的试验方法取得的数据最好,但在实践中也可使用国内方法取得的数据,只要认 为两者是相当的。一般而言,淡水和海洋物种的毒性数据可以被看作是相当数据,最好是采用经济合作 和发展组织OECD实验准则取得的数据,或根据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原则取得的相当数据。在无 法得到这类数据的情况下,分类应根据掌握的最可靠的数据。 5.2.3 急性水生毒性应当通过鱼96hLC50(GB/T 21281或相当的试验)、甲壳纲动物48hEC50试验 (GB/T 21830或相当试验),和/或海藻72h或96hEC50试验(GB/T 21805或相当试验)确定。这些物 种可被视为所有水生生物的替代物种。有关其他物种的数据,如浮萍的数据,如试验方法适当,也可予 以考虑。 5.2.4 慢毒性掌握的资料较急毒性的资料少,完整的试验程序也不够标准化。可以接受根据 GB/T 21854或GB/T 21828和GB/T 21805获得的资料。还可采用其他有效的和国际接受的试验。 应使用“无明显作用浓度”(NOECs)或其他相当的ECx。 5.2.5 生物累积的能力通常采用辛醇溶液分配系数确定,通常以根据GB/T 21853或GB/T 21852得 出的lgKow报告。虽然它也反映了生物累积的能力,但由试验确定的“生物富集系数”(BCF)是更好的 方法,应在可能时优先采用。生物富集系数应根据GB/T 21800确定。 5.2.6 环境降解可以是生物的,也可以是非生物的(如水解),而采用的标准也反映了这个事实。迅速 的生物降解,最简单的定义是采用OECD的生物降解性试验(GB/T 21801、GB/T 21802、GB/T 21803、 GB/T 21831、GB/T 21856、GB/T 21857)。在这些试验中达到通过的水平,可认为在大多数水生环境 中能迅速降解。由于这是一些淡水试验,因此还包括进了采用GB/T 21815.1的结果,该项试验更适合 海洋环境。在得不到这类数据的情况下,BOD(5d)/COD≥0.5,也认为可表明降解迅速。非生物降 解,如水解,初级降解(非生物的和生物的)、在非水生媒介中的降解和已经证实的在环境中的迅速降解, 在确定迅速降解性中均可加以考虑。 5.2.7 如物质可满足以下标准,即可认为在环境中可迅速降解: a) 在28d的迅速生物降解研究中,达到以下降解水平: 1) 根据对溶解的有机碳所作的试验:70%; 2) 根据测定氧气消耗量或二氧化碳生成量的试验:60%理论峰值; 上述生物降解水平应在降解开始后的10d内达到,降解开始的时间为已有10%的物质降解之时; 除非物质是混合物,有多种结构相似的组成成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放弃10d的窗口条件,在28d应 用通过水平。 b) 在仅能得到BOD和COD数据的情况下,BOD(5d)/COD为≥0.5;或 c) 如掌握的其他可信的科学证据表明,物质或混合物可在28d内在水生环境中(通过生物的和/ 或非生物的途径)降解达70%以上。 5.3 物质分类种类和标准 根据表1,物质满足急性1、慢性1或慢性2的划分标准,即应列为“环境危害物质(水生环境)”。 表1具体说明了所分的类别,表2对危害水生环境的物质分类方案进行了解释。 表1 划分物质水生环境危害的类别a a) 急性(短期)水生危害 类别 急性1b: 96hLC50(鱼类) ≤1mg/L和/或 48hEC50(甲壳纲) ≤1mg/和/或 72h或者96hEC50(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 ≤1mg/Lc 表1(续) b) 长期水生危害(见图1) 1) 有充足的慢性毒性数据的非快速降解物质d 类别 慢性1b: 慢性NOEC或 ECx(鱼类) ≤0.1mg/L和/或 慢性NOEC或 ECx(甲壳纲) ≤0.1mg/L和/或 慢性NOEC或 ECx(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 ≤0.1mg/L 类别 慢性2: 慢性NOEC或 ECx(鱼类) ≤1mg/L和/或 慢性NOEC或 ECx(甲壳) ≤1mg/L和/或 慢性NOEC或 ECx(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 ≤1mg/L 2) 有充足的慢性毒性数据的快速降解物质 类别 慢性1b: 慢性NOEC或 ECx(鱼类) ≤0.01mg/L和/或 慢性NOEC或 ECx(甲壳) ≤0.01mg/L和/或 慢性NOEC或 ECx(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 ≤0.01mg/L 类别 慢性2: 慢性NOEC或 ECx(鱼类) ≤0.1mg/L和/或 慢性NOEC或 ECx(甲壳纲) ≤0.1mg/L和/或 慢性NOEC或 ECx(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 ≤0.1mg/L 3) 没有充足的慢性毒性数据的物质 类别 慢性1b: 96hLC50(鱼类) ≤1mg/L和/或 48hEC50(甲壳纲) ≤1mg/L和/或 72h或96hErC50(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 ≤1mg/Lc 非快速降解物质和/或试验确定BCF≥500(或缺少lgKow≥4的数据)d,e 类别 慢性2: 96hLC50(鱼类) >1但是≤10mg/L和/或 48hEC50(甲壳) >1但是≤10mg/L和/或 72h或96hErC50(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 >1但是≤10mg/Lc 非快速降解物质和/或试验确定BCF≥500(或缺少lgKow≥4的数据)d,e a 鱼类、甲壳类和藻类作为替代品试验,涵盖了各营养层次和分类群,并且试验方法高度标准化。其他生物体的 数据也可以考虑,但是,提供它们代表的等同的物质和试验终点。 b 当划分物质为急性1类和/或慢性1类时,有必要同时指出适当的 M因子来得到总和的方法。 c 海藻毒性ErC50[EC50(生长速度)]降低大于下一个敏感物种100倍时,并且导致分类仅仅基于这个结果,就应 考虑这个毒性数据是否可被等同的植物的毒性数据所代替。如果可以证明这不是原因,就要用专业判断。分 类应该基于ErC50的数据。在没有EC50的数据的情况下,分类应该基于可得到的最低EC50。 d 缺少快速降解数据是指缺少生物降解能力和其他快速降解数据。当没有可用的降解数据、其他经验或者预测 数据,物质应被当作是非快速降解物质。 e 生物蓄积潜力,基于试验得出的BCF≥500,或者,缺少lgKow≥4的数据。lgKow数据优于估计数值,BCF数据 优于lgKow值。 图1 水生环境长期危害分类 表2 危害水生环境物质分类方案 分类类别 急性危害a 长期危害b 有慢性水生危害数据 非快速降解物质c 快速降解物质c 无慢性水生危害数据a 分类:急性1类 分类:慢性1类 分类:慢性1类 分类:慢性1类 L(E)C50≤1.00 NOEC或ECx≤0.1 NOEC或ECx≤0.01 L(E)C50≤1.00,且缺少快速 降解能力和/或BCF≥500或, 如果缺少lgKow≥4 分类:慢性2类 分类:慢性2类 分类:慢性2类 0.1< NOEC或ECx≤1 0.01< NOEC或ECx≤0.1 1.0< L(E)C50≤10.0且缺少快 速降解能力和/或BCF≥500或, 如果缺少lgKow≥4 a 基于以 mg/L表示的L(E)C50值的鱼类、甲壳纲类和/或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的急性毒性[或如果没有试验数 据时的定量结构活性关系(QSAR)评估]。 b 物质被分为不同的慢性类别,除非有所有3个分类的高于水溶解度或高于1mg/L的水生慢性毒性数据(“水 生”是指涵盖所有受关注终点的有效数据。一般来说,是指试验数据,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使用,可以具体事 件具体分析,利用评估数据,例如QSAR,或由专家判定显而易见的案例)。 c 基于鱼类或甲壳纲类或其他公认的慢性毒性检测结果,以 mg/L表示的 NOEC或等效的ECx 值的慢性毒性 数据。 5.4 混合物分类的类别和标准 5.4.1 混合物的分类系统包括了对急毒Ⅰ类和慢毒Ⅰ类和Ⅱ类物质采用的分类类别。为了能够使用 所有的可得数据,达到对混合物水生环境危害的目的,作了以下假设并在相关的条件下适用: 混合物的“相关成分”是指急性和/或慢性1类的成分含量等于或大于0.1%(质量)和其他等于或 大于1%的成分,除非假定有(例如,高毒的成分)某种含量低于0.1%,但与混合物水生环境危害分类相 关的成分。 5.4.2 对水生环境危害的分类,采取了分层的办法,并且取决于对混合物本身和混合物的各种成分掌 握了哪方面的信息。采用分层办法应遵循的主要程序见图2。分层办法的要素包括: a) 根据对经过测试的混合物进行分类; b) 根据一些搭桥原则分类; c) 采用“已分类成分求和法”,和/或“相加公式”。 图2 采用分层法对急性和长期水生环境危害的混合物进行分类 5.4.3 在掌握全部混合物数据的情况下对混合物的分类 当已对混合物整体进行过测试确定其水中毒性时,应按对物质议定的标准对之进行分类。分类的 根据是鱼、甲壳纲动物和藻类/植物的数据(见5.2.3和5.2.4)。当缺少混合物整体的急性或慢性数据 时,应采用“搭桥原则”或“求和法”(见5.4.3.3~5.4.3.5)。 混合物长期危害分类需要如生物降解力和生物蓄积力的信息。并没有混合物整体的生物降解力和 生物蓄积试验。生物降解力和生物蓄积力试验并不能应用于混合物,因为通常很难解释,这些试验仅对 单一物质有意义。 5.4.3.1 急性1类的分类 a) 如有混合物整体的水生急性毒性试验数据(LC50或EC50)显示L(E)C50≤1mg/L: 根据表1a)将混合物分为急性1类; b) 如有急性毒性试验数据[混合物整体LC50(s)或EC50(s)]显示L(E)C50(s) >1mg/L,或大于 水溶解度:不需进行急性危害分类。 5.4.3.2 慢性1类和2类的分类 a) 如有混合物整体的慢性水生毒性数据(ECx 或NOEC)显示ECx 或NOEC≤1mg/L: 1) 如果可得的信息说明混合物所有相关成分是快速降解的,那么就可以将混合物根据 表1b)2)(快速降解)划分为慢性1类或2类; 2) 其他情况下,根据表1b)1)(非快速降解)将混合物划分为慢性1类或2类。 b) 如有混合物整体的慢性水生毒性数据(ECx 或NOEC)显示ECx(s)或NOEC(s) >1mg/L,或 大于水溶解度: 不需进行长期危害分类。 5.4.3.3 无混合物整体毒性数据时的分类:搭桥原则 在混合物本身没有经过测试确定其水生环境危害的情况下,但对其单项成分和经过测试的类似混 合物却有充分数据足以为该混合物的危害定性时,应根据以下议定的搭桥原则使用有关数据。这样做 可以保证在确定混合物的危害时,分类程序可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的数据,而无需作新的动物试验。 5.4.3.3.1 稀释 如果某种混合物是通过稀释另一种已经作了分类的混合物或物质构成的,使用的稀释剂水生危害 分类相当于或低于毒性最低的原始成分,且预料不会影响其他成分的水生危害,则该混合物的分类应与 原始混合物或物质相当。否则,使用5.4.3.4的方法。 如一种混合物是用水或其他完全无毒性的物质稀释另一种已经分类的混合物或物质生成的,则该 混合物的毒性应按原混合物或物质计算得出。 5.4.3.3.2 分批 同一批生产的复杂混合物,其水生危害的分类应假定与同一制造商生产的或在其控制下生产的同 一商业产品的另一批产品基本上是相当的,除非有理由相信存在重要差异,以致该批产品的水生危害分 类已经改变。如发生此种情况,应作新的分类。 5.4.3.3.3 划为最严重类别(慢性1类和急性1类)的混合物的浓缩 如一种混合物被列为慢性1类和/或急性1类,而该混合物中被列为慢性1类和/或急性1类的成 分被进一步浓缩,则提高浓度后的混合物应列入与原混合物相同的分类,无需另作试验。 5.4.3.3.4 添入同一毒性类别 如果3种混合物(A、B和C)有同样的组分,A和B经过试验被划分为同一毒性类别,未经试验的 混合物C其毒素活性成分浓度介于混合物A 和混合物B之间,那么混合物C应与A和B属于同一 类别。 5.4.3.3.5 基本类似的混合物 存在以下情况: a) 两种混合物: 1) A+B 2) C+B b) 成分B的浓度在两种混合物中相同; c) 成分A在混合物1)与成分C在混合物2)中的浓度相等; d) A和C的水生危害数据已知,且相等,例如,它们在同一危害类别,并不会影响B的水生毒性。 如果1)或2)已经根据试验数据分类,那么另一个混合物可以归为相同危害类别。 5.4.3.4 混合物如有全部成分或部分成分毒理学数据的分类 5.4.3.4.1 混合物的分类应以其已分类成分的总和为基础。列为“急毒”或“慢性”成分的百分比,应直 接计入求和法。求和法的详细说明见5.4.3.5.1~5.4.3.5.4。 5.4.3.4.2 混合物常常是由已经分类的成分(如急性1类和/或慢性1类、2类)和已经掌握足够试验 数据的成分结合而成的。当已知混合物中1种以上成分的水生毒性数据,那么这些成分的综合毒性应 按以下相加公式a)和b)用原始毒性数据计算出来: a) 以急性水生毒性为基础,见式(1): ∑ci L(E)C50m=∑n ci L(E)C50i (1) 式中: ci ---成分i的浓度(质量分数); L(E)C50i---成分i的LC50或EC50,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n ---成分数量,i从1~n; L(E)C50m---混合物中有试验数据部分的L(E)C50。 计算出来的毒性过去习惯用于将部分混合物中划分为急性危害分类,后来开始使用求和法。 b) 以慢性水生毒性为基础,见式(2): ∑ci+∑cj EqNOECm=∑n ci NOECi+∑n cj 0.1×NOECj (2) 式中: ci ---成分i的浓度(质量分数),包括快速降解成分; cj ---成分j的浓度(质量分数),包括非快速降解成分; NOECi ---成分i的NOEC(或其他认可的慢性毒性试验方法),包括快速降解成分,单位为毫 克每升(mg/L); NOECj ---成分j的NOEC(或其他认可的慢性毒性试验方法),包括非快速降解成分,单位为 毫克每升(mg/L); n ---成分的数量,i和j从1~n; EqNOECm---混合物中有试验数据部分的等价NOEC。 等价NOEC在这里反映出同一危害分类水平中,非快速降解物质在较快速降解物质更“严格”。 计算出的等价毒性过去习惯用于将部分混合物划分为长期危害分类,与快速降解物质标准一致[表 1b)2)],后来采用了求和法。 当将混合物中的一部分成分采用了求和法,最好使用每种物质对同一物种(如鱼、甲壳纲类或藻类) 的毒性值,然后取用得到的最高毒性(最低值)(如取用3个物种中最敏感的一种)。但在无法得到每种 成分对相同物种的毒性数据时,每种成分的毒性值应采用与物质分类时相同的方法,例如,采用较高毒 性(从最敏感测试生物种)。计算出的急性和慢性毒性过去常采用与物质相同的标准将混合中该部分划 分为急性1类和/或慢性1类或2类。 如果一个混合物通过1种以上的方法分类,那么应采用得出较为保守结果的方法。 5.4.3.5 求和法 5.4.3.5.1 分类程序 5.4.3.5.1.1 一般而言,对混合物较严格的分类优先于不甚严格的分类,如列入慢性1类的分类优先 于列入慢性2类的分类。因此,如果分类的结果是慢性1类,分类程序便已完成。不可能做出比慢性1 类更严格的分类,因此也没有必要再经过其他分类程序。 5.4.3.5.2 急性1类的分类 a) 首先,所有列为急性1类的成分均需加以考虑。如果这些成分的总和大于或等于25%,则整 个混合物应列为急性1类。如果计算的结果是混合物被列为急性1类,分类程序便已完成。 b) 在已分类成分求和法的基础上,对混合物作急性危害分类,表3对此作了摘要。 表3 在已分类成分求和法的基础上对混合物作急性危害的分类 已分类成分之和为/% 混合物分类 急性1类×Ma≥25% 急性1类 aM 因子的说明,见5.4.3.5.4。 5.4.3.5.3 慢性1类和2类的分类 a) 首先,所有列为慢性1类的成分均应加以考虑。如这些成分之和大于25%,混合物应被划为 慢性1类。如果计算的结果混合物被划为慢性1类,分类程序便已完成。 b) 在混合物没有列入慢性1类的情况下,应考虑混合物列为慢性2类。如果一种混合物中所有 列为慢性1类的成分之和乘以10,加上所有列为慢性2类的成分之和大于25%,则该混合物 应列入慢性2类。如果计算的结果,该混合物列为慢性2类,分类程序便已完成。 c) 在已分类成分求和法的基础上,对混合物作慢性危害的分类,表4对此作了摘要。 表4 在已分类成分之和的基础上,对混合物作慢性危害的分类 已分类的成分之和/% 混合物分类 慢性1类×Ma≥25% 慢性1类 (M×10×慢性1类)+慢性2类≥25% 慢性2类 aM 因子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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