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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0080-2025 (GB30080-2025) | | 中文名称 |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与生产规范 | | 英文名称 |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and production of copper and copper alloy melting and cast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H09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18,139 | | 发布日期 | 2025-08-01 | | 实施日期 | 2026-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30187-2013,GB 30080-2013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30080-2025: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与生产规范
ICS 13.100
CCSH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30080-2013,GB 30187-2013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与生产规范
2025-08-01发布
2026-0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体要求 2
5 区域布置、建(构)筑物及其附属 3
5.1 区域布置 3
5.2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 3
6 设备设施 4
6.1 通用要求 4
6.2 熔炼炉、保温炉 4
6.3 铸造机 5
6.4 起重运输系统 5
7 电气系统 6
7.1 供配电系统 6
7.2 变配电所、电气装置室 6
7.3 电缆和电缆敷设 7
7.4 照明 7
7.5 防雷、防静电和接地 7
8 给排水、供气与通风系统 8
8.1 给排水系统 8
8.2 供气系统 8
8.3 通风系统 9
8.4 烟气净化系统和收尘系统 10
9 作业安全 10
9.1 通用要求 10
9.2 备料及配料 11
9.3 熔炼 11
9.4 铸造 11
9.5 锯切 12
9.6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 12
10 证实方法 1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30080-2013《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生产规范》和GB 30187-2013《铜及铜合金熔
铸安全设计规范》,与GB 30080-2013和GB 30187-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GB 30080-2013和GB 30187-2013的第3章);
---增加了熔融铜液(熔渣)区域的设置要求、安全防护要求(见5.1.5、5.1.7、5.2.9、5.2.10);
---增加了燃烧装置的安全要求(见6.2.2.1、6.2.2.2、6.2.2.3、6.2.3.1、6.2.3.2、8.2.8);
---更改了事故坑的要求(见6.2.1.9,GB 30187-2013的6.2.2、7.5);
---更改了应急水的要求(见6.2.1.4、6.3.2、8.1.3,GB 30187-2013的6.2.2、10.1.4);
---删除了感应炉炉衬侵蚀监测及漏炉预报警的要求(见GB 30187-2013的6.2.5、6.2.6);
---删除了生产含有铍、镉有毒元素必须采用真空熔炼、竖炉的燃烧系统应设置空气/燃料自动比
率控制系统等(见GB 30187-2013的6.2.7、6.2.8);
---删除了竖炉的燃烧系统要求(见GB 30187-2013的6.2.8);
---更改了转动设备要求(见6.1.6,GB 30187-2013的6.2.11);
---增加了立式半连续铸造机的安全要求(见6.3.3、6.3.4);
---增加了深井铸造钢丝绳卷扬系统的安全要求(见6.3.5、6.3.6、6.3.7、9.4.8);
---更改了供配电系统、室内油浸变压器室、电缆隧道等安全要求(见7.1.3、7.2.3、7.3.8,
GB 30187-2013的9.1、9.2、9.3);
---更改了防火阀的设置要求(见8.3.2,GB 30187-2013的10.3.2.12);
---增加了电磁铸造作业的安全要求(见9.4.7);
---增加了锯切作业的安全要求(见9.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年首次发布为GB 30080-2013;
---2013年首次发布为GB 30187-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与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铜及铜合金加工企业熔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区域布置与建(构)筑物、设备设
施、配套公辅系统及作业等安全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铜及铜合金加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熔铸的设计、生产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2894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 1560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39800.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3部分:冶金、有色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544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 50959 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
GB 55030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AQ7011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
TSG5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熔铸 meltingandcasting
用阴极铜、其他单质金属或中间合金、废料等原料,配料后经熔化、除气、除渣、保温等工艺过程获得
熔融金属,浇入铸模或结晶器经冷却凝固,生产出需要的化学成分、规格和性能的铸锭的过程。
注:熔炼与铸造的简称。
3.2
熔炼 melting
通过加热将炉料熔化,并进行除气、除渣等作业的过程和操作。
3.3
熔炼炉 meltingfurnace
熔炼铜或铜合金用的工业炉。
3.4
保温炉 holdingfurnace
用于对铜或铜合金熔液进行静置保温等作业的工业炉。
3.5
利用金属的感应电热效应,在金属中产生热量,用于熔化铜或铜合金的设备。
注:包括有芯感应炉和无芯感应炉两种类型。
3.6
铸造 casting
将熔融铜或铜合金浇注到铸模或水冷结晶器中,使其凝固的过程。
3.7
事故坑 accidentemergencypit
用于发生事故时应急倾倒炉内熔融铜或铜合金的设施。
4 总体要求
4.1 应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 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 应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4.4 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了解、掌握其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制定
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5 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从业人员个
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6 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 区域布置、建(构)筑物及其附属
5.1 区域布置
5.1.1 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平面设置应符合GB 50187和GB 50544的规定。
5.1.2 员工宿舍不应与车间、仓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5.1.3 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GB 4387的规定,消防通道应符合GB 55037的规定。
5.1.4 大、中型企业场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车流应设置专用通道,避免交叉。
5.1.5 车间大门和通道应满足物料、工具的运输要求;熔融金属运输区域内应设置专用通道,通道应平
坦无障碍并能承受最大运载量。
5.1.6 生产现场应定置管理,设置物料、工具堆放、备件装配和筑炉专用场地。
5.1.7 厂房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场所不应设置在铸造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铸
造作业中高温熔融金属喷溅影响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和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
---地坑内、地下室内需要敷设有害气体和易燃气体的管道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氧气、燃气等监测
报警装置,并与机械排风联锁,应将监测数据接入24h有人值守的场所;
---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所处的厂房地面标高应符合AQ7011的规定。
5.2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
5.2.1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防火间距、防雷装置、结构、荷载的取值
等设计应符合GB 50009、GB 50057、GB 50223、GB 50959和GB 55037的规定。
5.2.2 当屋面采用耐火复合材料且为非承重结构时,屋面不应上人;如需上人维修应采取佩戴防护绳
等防坠落安全防护措施。
5.2.3 建筑物的室内净高除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地下室、夹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小于2m;
---有设备处,保证设备上部净空不小于0.5m;
---生产部位的平台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m;
---仅限单人偶尔使用的平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小于1.9m。
5.2.4 钢直梯、斜梯以及平台栏杆的设置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和GB 4053.3的规定。下方布
置设备的钢质炉台,应采用整体钢板或焊接钢板。
5.2.5 厂房及其他辅助用房应设置符合GB 55037规定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
5.2.6 原料和铸锭(卷)堆放区域地坪应满足物料堆放所需的荷载要求,并耐冲击。熔铸设备的加料平
台、扒渣平台和铸造平台应方便人员的操作和安全疏散,满足堆料、设备放置、人员行走和工具堆放所需
的荷载,并耐冲击。
5.2.7 设置水冷电源柜的电气室应设置排水设施。
5.2.8 工艺生产使用可燃液体介质的作业区内地下管沟应有避免可燃液体污水渗入地下管沟的措施。
5.2.9 熔融铜液(熔渣)的作业、吊运及浇铸场所,其上方厂房屋顶不应设置屋面天沟;设置地沟或地坑
时,应有严密的防水设施,生产期间不应有积水;熔融金属泄漏影响范围内的坑、沟等的设计应符合
GB 50108的规定。
5.2.10 受炽热熔体喷溅、高温明火影响的区域,设置建(构)筑物时,其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对门、
窗和结构构件采取隔热、防火保护措施。
5.2.11 对于疏散难度较大或者建筑面积大于60m2 的控制室(含操作室、值班室),其疏散出口不应少
于2个,且不应设置在可能受熔融金属、高温明火影响范围内。
5.2.12 当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内无人值守的液压站、润滑站等设备地下室(设有自动灭火
系统)的安全出口设在厂房内时,地下室出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地下室面积大于100m2 时,应增
设第二安全出口。
5.2.13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14 熔炼区、浇铸区厂房屋面应符合GB 55030的规定。
6 设备设施
6.1 通用要求
6.1.1 应执行设备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设备设
施安装后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对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6.1.2 生产设备设施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设施当前的使用状态;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
备设施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安全标志和工业管道安全标识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
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3495.1的规定。
6.1.3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应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需要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
施,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6.1.4 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
6.1.5 一氧化碳间、一氧化碳气体使用设备处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监测信
号应接入24h有人值守场所。
6.1.6 转动设备、机加设备等传动部位应设置警示标识或防护罩,机加设备应设置挡屑板或收屑装置。
6.1.7 特种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检维修及报废应符合TSG51的规定。
6.1.8 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
全防护性能良好。
6.1.9 工装夹具载重量不应超过其额定载重量。
6.1.10 一氧化碳间和天然气调压站等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6.2 熔炼炉、保温炉
6.2.1 通用要求
6.2.1.1 新砌筑及停炉重启的熔炼炉和保温炉应进行烘炉,确保炉膛充分干燥。
6.2.1.2 熔炼炉、保温炉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应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开路水冷
元件应设置进水流量、压力和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6.2.1.3 具备铸造液位自动检测、控制的熔铸机组,其倾动式浇铸炉应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并与铸
造液位自动检测、控制系统等联锁。
6.2.1.4 使用水冷却的熔炼炉、保温炉(线圈、炉壳等)应设置应急冷却水源。
6.2.1.5 用于搅拌、扒渣等作业的工具接触铜液的部位不应存在空腔。
6.2.1.6 固定式熔炼炉、保温炉每个放流口(流眼处)至少应有2个经烘烤预热后的塞棒(流眼钎子),并
每天检查。
6.2.1.7 熔炼炉、保温炉上方不应设置天沟、雨水管、供回水管等存在滴、漏水隐患的设施。
6.2.1.8 生产黄铜及铍青铜、镉青铜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熔炼设备,应配备防止中毒的装置。
6.2.1.9 感应炉(真空感应炉除外)和作为铸造炉用的固定式反射炉应设置事故坑或应急储存铜液的设
施;事故坑应铺砌耐火材料,其有效容量应大于最大单炉额定装料量。
6.2.1.10 液压倾动炉的液压系统应确保油箱油位、油泵、各管接头、系统中的元件以及液压缸的紧固情
况正常可靠,液压系统应设置液压管路防爆阀,并设置手动泄压阀。机械倾动炉回转速度应采取恒速
控制。
6.2.1.11 倾动式和移动式熔炼炉、保温炉倾动或移动时应设置防止炉体过倾或过界的限位装置。
6.2.1.12 熔炼炉、保温炉水冷炉体的各冷却水管、燃气、燃油管路应紧固,不应有泄漏现象。
6.2.1.13 熔炼炉、保温炉炉体冷却进水温度不应高于40℃,出水温度不应高于60℃。
6.2.2 燃气炉
6.2.2.1 燃气炉工作压力应不小于设计值,防止负压引起爆炸。
6.2.2.2 燃气炉应安装燃气泄漏声光报警装置,并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燃气炉的烧嘴应设防回火装置。
6.2.2.3 燃气烧嘴等燃烧装置,应设置熄火检测装置和燃气压力检测报警装置,并与快速切断阀联锁。
6.2.3 燃油炉
6.2.3.1 燃油炉使用的工业燃油闪点应不小于55℃。
6.2.3.2 燃油炉烧嘴应设置雾化效果控制措施,点火前应进行烧嘴清洗。
6.2.4 电炉(电阻炉、感应炉)
6.2.4.1 应设置过负荷、过电压、过电流、冷却水故障等保护和报警功能。
6.2.4.2 电阻炉原料熔化过程中发现电加热元件下垂时,应立即停电处理。
6.3 铸造机
6.3.1 铸造机的闭路循环水冷结晶器应设置进回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开路水冷
结晶器应设置进水温度、进水流量、进水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当采用自动控流系统时,检测报警装置应与
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
6.3.2 铸造机的铸造冷却系统应设置应急水源;应急水源若采用高位水塔或水箱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应急水容量满足正常铸造5min及以上的应急水用量;
---设置贮水量检测报警装置。
6.3.3 立式连续铸造机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保证在紧急状态下可将结晶器内的铜液铸造完毕。
6.3.4 立式半连续铸造机应设置铸锭防倾倒装置。
6.3.5 采用钢丝绳卷扬的铸造机的钢丝绳应采用金属丝绳芯或金属丝股芯。
6.3.6 采用钢丝绳卷扬的深井铸造系统,卷扬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应设置手动泄压
系统。
6.3.7 采用钢丝绳卷扬的深井铸造系统,钢丝绳及其卷扬系统应符合TSG51中吊运熔融金属的要求。
6.4 起重运输系统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TSG51和AQ7011中吊运熔融金属的要求。
7 电气系统
7.1 供配电系统
7.1.1 熔铸车间及其辅助设施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2的规定。
7.1.2 车间二级负荷的供配电系统应采取由同一座变配电所的两段母线分别引来的两个回路并设有
自动或手动切换装置;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其第二电源可引自邻近电源系统或自备发电机组。
7.1.3 以下用电设备应按照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要求设置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有芯感应炉的感应线圈;
---感应炉配套的液压系统、冷却系统;
---燃气竖炉的事故风机;
---车间消防用电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
门等)。
7.1.4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要求应符合GB 55037的规定。
7.2 变配电所、电气装置室
7.2.1 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电气装置室的布置和设计,应符合GB 50053和GB 50054的规定。
7.2.2 车间内变配电所单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并应
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7.2.3 室内配置有单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电气设备时,事故油处理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按容纳20%油量设计,并设有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
---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储油设施,事故排油管内径不小于150mm。
7.2.4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电气装置室采
用集中通风系统时,不应在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正上方安装风管。
7.2.5 当电气装置室通道上方裸露母线距地面的高度低于2.5m时,裸露母线应加装不低于IP2X级
的防护网,防护网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在其他有人的一般场所,裸露母线等带电体应加
防护网遮护,并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7.2.6 变配电所、电气室的建筑物防火符合以下规定: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车间内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甲级防火门,其门上、门下的通风百叶窗应采用防火百叶或设联动防
火阀;
---无充油装置的电气装置室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
门,电气装置室之间的通道门应为双向门或向电压低的房间一侧开启;
---电气装置室位于地下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电气装置室的通风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7.2.7 变配电所、电气室的暖通、给排水设施符合以下规定:
---地上变配电所的变压器室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地下变配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机械通风系统;
---在供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及兼作值班的配电室应供暖,供暖温度不低于18℃,配电室的最
低温度不低于5℃;
---设在地下的电气装置室,应保证电气设备运行的温湿度和卫生条件要求;
---设在地下的变配电所、电气装置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电缆沟等低洼处应设有集水坑。
7.3 电缆和电缆敷设
7.3.1 电缆的选择与敷设、电缆隧道和电缆沟的设计,应符合GB 50217的规定。
7.3.2 电气管线的敷设应避开炉口、出渣口和热风管等高温部位。
7.3.3 穿越或邻近高温辐射区的电缆,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采取隔热措施,存在高温金属液体或废渣
液喷溅风险时,应采取防止高温金属液体或废渣液喷溅的措施。
7.3.4 下列场所或部位敷设电缆时,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有隔热保护措施:
---熔炼炉、保温炉炉顶等高温场所;
---熔炼炉、保温炉本体的地下、浇铸区地下;
---金属熔液罐和运行线的下方;
---高温及热力管线的上方。
7.3.5 存放浇铸包和热铸锭的场所附近设置电缆沟时,电缆沟应采取隔热措施。
7.3.6 移动设备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应根据设备运行区域特点,对电缆采取防止熔融金属液喷溅、物料
碰砸等保护措施。
7.3.7 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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