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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0186-2013 (GB30186-2013) | | 中文名称 |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 | | 英文名称 |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alumina produc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H09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37,336 | | 引用标准 | GB 3095; GB 4053.1; GB 4053.2; GB 4053.3; GB 4387; GB 6222; GB 6441; GB 8958; GB 8978; GB/T 11651; GB 12348; GB/T 13861; GB 16297; GB 18218; GB 50028; GB 50034; GBZ 1; GBZ 2.1; GBZ 2.2; AQ 2006; AQ/T 9002; tailings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regula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铝安全生产的基本安全要求、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要求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本标准适用于氧化铝企业的设计、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中的安全管理。 |
GB 30186-2013: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
GB 30186-2013 英文名称: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alumina production
ICS 13.100H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铝安全生产的基本安全要求、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要求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氧化铝企业的设计、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中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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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AQ2006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3 基本安全要求
3.1 设计
3.1.1 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1.2 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同意。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3.1.3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符合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1.4 设计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优先选用安全本质化程度高的工艺与设备,提高机械化
与自动化水平,减轻操作者的劳动强度,减少人身危害因素。
3.1.5 对引进国外技术项目或设备配套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1.6 厂房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防洪防雪、采光照明等外部环境条件。
3.2 施工
3.2.1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2.2 隐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3.2.3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竣工图及变更说明书,交付建设单位存档。
3.2.4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
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3.3 厂址
3.3.1 厂址应全面考虑周围环境,整体规划,不应邻近居民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生活水源地和
重要农业区;同时考虑废水、废渣、废气的排放、弃置及电网闪烁等公害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3.2 厂址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淤泥层、地下河道、塌
陷、岩溶、膨胀土地区等不良地质地段及地下水位高且有侵蚀性的地区,并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
3.3.3 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爆破危险区和采矿陷落及最终错动区;大型
水库、油库、发电站、重要的桥梁、隧道、交通枢纽、机场、电台、电视台、军事基地、战略目标,以及生活饮
用水源地等防护区域之内;城市园林区、疗养区、风景区、重要文化古迹和考古区。
3.3.4 厂址标高应高出最高防洪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壅水位高)0.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
高潮水位1m以上。如无法达到,应该设置有效防护措施。
3.3.5 厂区边缘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或绿化带距离,在此距离内,不应设置居住用房屋。
3.4 厂区
3.4.1 厂区及厂房的布局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
3.4.2 厂区布置应考虑物料流向,保证物料顺畅运行。
3.4.3 车间与各辅助车间,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
3.4.4 根据生产流程和作业特点,合理布置车间工艺装备、生产设施和操作区域,确保各工序安全、顺行。
3.5 厂房
3.5.1 厂房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应建立有效的隔热防护措施。
3.5.2 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雷、电、积尘等动、静载荷及其他因素影响。
3.5.3 厂房合理布置人车分流通道、消防梯、检修梯及其他高空作业设施。
3.5.4 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应有明显的标志线;桥式起重机厂
房,应设置起重机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3.5.5 厂房四周道路与厂内主干道相连,在主要道路及交叉路口,应设消防栓。
3.5.6 厂房设置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门应向外开放,工作期间不应上锁。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
生标志,疏散通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少于1.1m,确实达不到1.1m的,应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3.5.7 厂房、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
3.5.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电源滑线,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9 在生产作业区域或有关建筑物危险部位应设置标准的安全标志。接触腐蚀类物质作业区应设
置应急冲洗喷淋装置、洗眼器。
3.5.10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安装避雷装置。
3.6 建构筑物
3.6.1 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
3.6.2 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
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3.6.3 受高温辐射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6.4 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或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
GB 4053.1、GB 4053.2的规定。
3.6.5 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 4053.
3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
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 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
m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3.6.6 主控室、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系统与消
防通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3.6.7 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应向外开启。主控室应按隔音要求设计,应设置紧急出口。
3.6.8 生产作业场所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设施。密闭的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保证维护人员的安全。
3.7 设备
3.7.1 设备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应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7.2 机械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应无缺陷;裸露的齿轮、轴及高度在2m以下的链传动、传动带应有防护罩。
3.7.3 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金属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
外皮等,应采取接零或接地保护。
3.7.4 易燃易爆场所,设备应选用防爆型。潮湿或高温区的场所,设备选型以及电缆敷设应考虑其特
殊的环境条件,高温区采用耐高温阻燃型电缆,架空电缆不应跨越高温区域,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应
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每层厂房应设独立电源开关箱,使用自动空气开关。
3.7.5 仓库内除固定照明外,不应使用其他电器。可燃物品仓库,不应使用碘钨灯和白炽灯,照明开关应设在库外。
3.7.6 特种设备应由国家许可的单位生产、安装、维修改造,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凭证后,方
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附属设备及安全附件等同特种设备管理。
3.8 安全管理
3.8.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8.2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安全
生产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各工序、各岗位、各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3.8.3 生产经营单位应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教育。
3.8.4 新员工入厂,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员工带领工作,直到掌握本岗位安全
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3.8.5 岗位变更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岗的人员,应进行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8.6 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
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3.8.7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辨识、分析、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控
制措施;对相关生产作业人员,应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培训。
3.8.8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员工提供符合GB/T 11651或相应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作业过程中应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8.9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3.8.10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
3.9 个体防护
3.9.1 操作人员生产作业前,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应进入
生产作业区域。
3.9.2 生产作业人员操作运转机器设备时,不应戴围巾、手套,女工应将长发盘在帽内。
3.9.3 电工、金属焊接作业应穿绝缘鞋,鞋带应系牢。登高作业不应穿光滑的硬底鞋。
3.9.4 接触腐蚀类物质、飞溅物料的岗位应佩戴面部护罩或护目镜。碱性物料一旦溅落皮肤上,应使
用大量的清水进行不低于20min的冲洗后送医院治疗。
3.9.5 进入高噪音厂房、机器房内巡检、操作维护、检修设备,应佩戴护耳器。
3.9.6 进入毒害气体易聚集场所应监测合格后,携带便携式毒害气体泄漏监测仪,佩戴防毒面具。含
尘岗位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或面具。
3.9.7 高处作业应正确扎挂安全带或安全绳。
3.10 行为规定
3.10.1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特种设备、登高架设、尾矿堆存、矿山给排水等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
人员资格证。
3.10.2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持证驾驶,有权拒绝驾驶安全装置不齐或失效的车辆。驾驶人员不应将
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置,有权拒绝开动和使用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器具和设备。
3.10.4 运行中的起重设备、旋转的磨机等下方禁止通行或停留。
3.10.5 货运电梯和提升设备禁止载人。
3.10.6 高温、高压、高转速设备附近,不应存放工具、材料,人员不应长时间停留。
3.10.7 检查电机温度时不应用手掌触摸;检查电气设备和启动按钮应保证手部干燥;使用手提电动工
具应戴绝缘手套;电气检修、试验等危险作业时应设监护人。
3.10.8 各类防护罩、地沟盖板等应完整、有效,不应随意拆除、移动、挪作他用,检修完后及时恢复。
3.10.9 防火区内施工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应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域;在重点防火岗位检修维护设
备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3.10.10 高处作业使用材料应堆放稳妥,所用工具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应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
3.11 清理检修作业
3.11.1 清理检修作业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安全确认,设置安全监护人并严格履行职责。
3.11.2 设备清理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停电挂牌。应关闭进出料、风、汽、水等管道、溜槽的阀门,加盲
板,挂警示牌,由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施工。进入槽罐内清理、检修,应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
措施,测定槽罐内氧含量高于19.5%,在槽罐人孔处有专人监护。
3.11.3 检修承压设备前,应将压力泄放为压力表显示为零。带料承压管道、容器不应重力敲打和拉挂
负重;拆卸管道及槽罐人孔等,应将料、风、汽、水排空;作业时不应垂直面对法兰,拆卸螺栓由下而上,注意物料喷出。
3.11.4 多人作业时,专人指挥、互相监护、统一行动。风镐作业,休息时间应将钎子拔出。
3.11.5 使用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应有良好的漏电保护装置。
3.11.6 允许进入窑、炉、槽、罐等容器内工作的气流温度为40℃以下,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内外相
互监护。进入前应先观察有无松脱的结疤、耐火砖等。进入狭小密闭空间及二氧化碳管道时,进入前应
对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监测,CO气体含量在30mg/m3 以下,氧含量执行GB 8958,进入一次的时间小于20min。
3.11.7 在槽内进行清理槽壁结疤时,应自上而下进行。在各类磨机、窑体上等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坠
落措施,在活动爬梯上作业应设专人扶梯保护。
3.11.8 电工停送电应戴绝缘手套,在电磁站内检修应使用隔离板;维护电工外出作业应两人以上,并
确定一人安全监护。
3.11.9 气瓶安全附件应齐全、灵敏可靠。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置存放,使用间距大于5m,距离易燃
易爆物品、火源大于10m。吊运气瓶应使用吊笼;乙炔气瓶应竖直使用。
3.11.10 电焊机、焊钳、电源线以及各接头部位联结可靠,绝缘良好,外壳应采取漏电保护,电焊机一次
线长度小于2m,二次线长度小于30m,特殊情况不超过50m;二次回路线不应以厂房金属框架或生产
管网代替;金属焊接作业应戴电焊手套、穿绝缘鞋、戴防护面具;在容器内电焊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3.11.11 使用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进入潮湿密闭容器内作业不应大于12V。
3.11.12 穿越裙式机、皮带机、磨机等运行的输送、旋转机械设备应走过桥,不应在螺旋盖板和流槽盖板上行走。
3.11.13 地面及作业平台上的坑、孔、沟、池应有盖板或围栏。临时开挖的坑、沟或在通道上设置的障
碍物,应有明显的防护、警示标志,夜间设置警示灯。
3.12 交通、消防
3.12.1 厂区道路应设限速标志,车辆行驶不应超过限速。
3.12.2 驾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携带行驶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3.12.3 车辆应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应使用。
3.12.4 生产、检修车辆不应载人、超载。车辆未熄火时不应进入车下检修。
3.12.5 消防器材定置存放,定期检验。消防器材失效或超过有效期限不应继续使用。
3.12.6 清洗设备、工具及地面时不应使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
3.12.7 库房内不应混合存放各类油脂、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库房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
4 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要求
4.1 生料磨制
4.1.1 石灰炉
4.1.1.1 应定期检查石灰炉炉体及卷扬、下料漏斗、布料器等,设备出现裂纹、破损、炉体焊缝开裂、明
显变形、机械失灵、衬砖损坏等应报修或报废。
4.1.1.2 不停风清理炉或处理结瘤,必须两人共同进行。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CO气体、氧含量
监测,CO气体含量在30mg/m3 以下,氧含量执行GB 8958,符合安全标准方可作业。
4.1.1.3 登炉顶作业应与司炉人员联系,填写安全卡,并在司炉岗位挂牌,经许可后登炉。在炉顶工作
应站在上风处,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相互监护。六级以上大风不应登炉,登炉时携带物品不应超过20kg。
4.1.1.4 清理洗涤塔、CO2 管道等应有可靠措施,由专人负责,隔绝炉气,CO2 管道设明显断开点。停
风后,开压缩机抽气30min、并对作业现场进行CO气体、氧含量监测,CO气体含量在30mg/m3 以下,
氧含量执行GB 8958,符合安全标准方可工作。进入洗涤塔、CO2 平管,应两人以上在现场,有人监护,
进入一次的时间不超过10min。
4.1.1.5 设备运转时,注意电流波动、电磁开关运作情况。卷扬设行程限位,防止料斗失控。
4.1.1.6 人员不应乘坐料斗上下炉顶。
4.1.1.7 炉顶处理卡料,炉内应减风到负压,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相互监护,不应站在积料上处理。
4.1.2 皮带输送机
4.1.2.1 皮带输送机应设置紧急停车装置、程序联锁装置,手动或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
4.1.2.2 皮带输送主、被动轮应设置安全防护罩,皮带应设置隔栅。
4.1.2.3 皮带输送机应间隔距离设安全过桥,不应横跨皮带或躺、坐在皮带输送机上。
4.1.2.4 皮带输送机打滑或主、被动轮挤进物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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