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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30616-2014 (GB30616-2014) | 中文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Food Flavor [including 2016 Modification 1]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C53 | 国际标准分类 | 67.020 | 字数估计 | 14,179 | 发布日期 | 2014/4/29 | 实施日期 | 2014/11/1 | 旧标准 (被替代) | QB/T 2640-2004; GB 10355-2006; QB/T 1505-2007 | 归口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7号;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84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1号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香精。 |
GB 3061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0616-2014 英文名称: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Food Flavor [including 2016 Modification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香精。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食品用香精
由食品用香料和(或)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
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含有或不含有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
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注1:应严格区分食品用香精和调味品,调味品是食品中的一类,一般可直接食用。
食品用香精可以是调味品很小的组成部分。
注2: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2.2 食品用香精辅料
对食品用香精生产、储存和应用所必需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所加的食品添加剂(增味剂、酸
度调节剂除外)在最终加香产品中无功能。
2.3 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
为食品香味特性而制备的一种产品或混合物。它是以食材或食材组分经过类
似于烹调的食品制备工艺制得的产品。
2.4 试样
从所抽取的样品中取出供检测用的样品。
2.5 标准样品
企业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样品进行检定和评香,确定为检验用标准样品。
2.6 液体香精
以油类或油溶性物质为溶剂、以水或水溶性物质为溶剂的香精。常温下一般为液体。
2.7 乳化香精
经乳化均质得到的水包油的香精。
2.8 浆(膏)状香精
以浆(膏)状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2.9 拌和型粉末香精
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与固体粉末载体拌合在一起的粉末状香精。
2.10 胶囊型粉末香精
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以芯材的形式被包裹于固体壁材之内的颗粒型香精。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食品用香精使用的各种香料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食用酒精应符合GB 10343《食用酒精》的规定,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
油卫生标准》的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名单见附录A。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 标签
按照GB 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进行标示,凡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
的产品不测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其产品标签的配料清单中应标示“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对含有来
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应在产品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含有海产品成分。
5 其他
根据工艺需要,食品用香精中可以使用GB 2760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甜味剂和咖啡因,但加入的
品种和添加量应与最终食品的要求相一致。
附 录 B
检 验 方 法
B.1 色状的检定
B.1.1 液体香精和浆(膏)状香精
将试样和标准样品分别置于带刻度的同体积小烧杯中至同刻度处,用目测法观察有无差异。
B.1.2 粉末香精
将试样和标准样品分别置于一洁净白纸上,用目测法观察有无差异。
B.2 香味的评定
B.2.1 试液的配制
按加香产品的类别,选择下列一种方法配制:
a) 分别称取0.1g(精确至0.01g)试样和标准样品置于各自小烧杯中,分别加入糖水溶液(蔗糖
8g~12g,柠檬酸0.10g~0.16g,加蒸馏水至100mL配成),配制成含0.1%香精
糖水溶液,搅拌均匀即为试液;
b) 分别称取0.2g~0.5g(精确至0.01g)试样和标准样品置于各自小烧杯中,分别加入盐水溶液
(0.5g食盐,加开水至100mL配成,冷却),配制成含0.2%~0.5%香精的盐水
溶液,搅拌均匀即为试液;
c) 分别称取0.1g(精确至0.01g)试样和标准样品置于各自小烧杯中,分别加入100mL蒸馏水,
配制成含0.1%香精的水溶液,搅拌均匀即为试液。
B.2.2 评定的方法
分别小口品尝试液,辨其香味特征、强度、口感有无差异,试样应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品。
每次品尝前,均应漱口。
B.3 水分的测定
按GB 5009.3-2010的规定。仲裁法为第三法 蒸馏法。
B.4 粒度的测定
B.4.1 乳化香精
B.4.1.1 仪器和设备
大于600倍的生物显微镜。
B.4.1.2 测定方法
取少量经搅拌均匀的试样放在载玻片上,滴入适量的水,用盖玻片轻压试样使成薄层。用显微镜观察。
B.4.2 胶囊型粉末香精
用标准筛过筛的方法测定。
方法一:除另有规定外,称取10g试样(精确至0.1g),置于规定号的标准筛中,筛上加盖并在筛下
配备有密合的接受容器,按水平方向旋转振摇3min以上,并不时在垂直方向轻叩筛网。取接受容器内
的颗粒及粉末,称重,计算其所占的百分比(%)。
方法二:除另有规定外,称取30g试样(精确至0.1g),置于规定号的大号标准筛中,筛上加盖并在
筛下配备有密合的接受容器,按水平方向旋转振摇至少3min,并不时在垂直的方向轻叩筛网。然后将
容器内试样全部移入规定号的小号标准筛中,重复以上操作。称取小号标准筛内的颗粒及粉末重量(即
能通过大号标准筛而不能通过小号标准筛的颗粒及粉末),计算其所占的百分比(%)。
B.5 原液稳定性的测定
B.5.1 仪器和设置
离心沉淀器。
B.5.2 测定方法
将经搅拌均匀的试样装于三支离心试管中至同刻度处,一支留作对照,二支放入离心沉淀器中,以
2500r/min~3000r/min转速离心15min,取出。与对照管比较,应不分层。
B.6 千倍稀释液稳定性的测定
注:选择下列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方法进行测定。
B.6.1 72h试验(仲裁法)
B.6.1.1 仪器和设备
B.6.1.1.1 1000mL容量瓶。
B.6.1.1.2 汽水瓶。
B.6.1.1.3 封盖机。
B.6.1.1.4 天平:精度0.01g。
B.6.1.2 测定方法
称取经搅拌均匀的试样1.0g,白砂糖80g~120g,柠檬酸1.0g~1.6g,蒸馏水100mL,加热使之
全部溶解。冷却后移入容量瓶中,再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即为千倍稀释液。
取约300mL的千倍稀释液于玻璃汽水瓶中,封盖。在室温下横放静置72h,观察溶
液表面应无浮油,底部无沉淀。
B.6.2 离心试验
B.6.2.1 仪器和设备
离心沉淀器。
B.6.2.2 测定方法
将B.6.1.2中的千倍稀释液装于3支离心试管中至同刻度处,1支留作对照,2支放入离心沉淀器
中,以3000r/min转速离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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