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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30814-201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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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814-2014 英文版 419 GB 30814-2014 [PDF]天数 >=4 核电站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30814-2014 (GB30814-2014)
中文名称 核电站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英文名称 [GB/T 30814-2014] Steel plates of carbon steel and low alloy steel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H46
国际标准分类 77.140.50
字数估计 16,168
发布日期 6/24/2014
实施日期 4/1/2015
引用标准 GB/T 222; GB/T 223.5; GB/T 223.9; GB/T 223.12; GB/T 223.14; GB/T 223.16; GB/T 223.19; GB/T 223.23; GB/T 223.26; GB/T 223.37; GB/T 223.40; GB/T 223.62; GB/T 223.63; GB/T 223.67; GB/T 223.69; GB/T 223.78; GB/T 223.79; GB/T 223.84; GB/T 223.85; GB/T 228.1; G
采用标准 ASME SA-283/SA-283M-2012, NEQ; ASME SA-285/SA-285M-2012, NEQ; ASME SA-516/SA-516M-2010, NEQ; ASTM SA-738/SA-738M-2012, NEQ; ASTM A36/A36M-2008, NEQ; ASTM A572/A572M-2012, NEQ; ASTM A588/A588M-2010, NEQ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14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站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的牌号表示方法、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6mm~250 mm的核电站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以下筒称“钢板”)。

GB 30814-2014: 核电站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GB 30814-2014 英文名称: [GB/T 30814-2014] Steel plates of carbon steel and low alloy steel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ICS 77.140.50 H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站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站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的牌号表示方法、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 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厚度6mm~250mm的核电站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以下简称“钢板”)。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9-2006中C类或B类偏差的规定,其他尺寸、外形、重量及允 许偏差应符合GB/T 709-2006的规定。 6 技术要求 6.1 牌号及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1.1 钢中氮元素含量应不大于0.008%,如果钢中含有铝、铌、钒、钛等具有固氮作用的合金元素, 氮元素含量可不大于0.012%,合金元素含量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6.1.1.2 钢中砷、锑、铋、铅、锡有害元素单个含量均应不大于0.025%,合计应不大于0.05%。如供方 能保证,可不做分析。 6.1.1.3 钢板应做成品化学成分分析,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1.2 厚度大于15mm的保证厚度方向性能的各牌号钢板,其S元素含量应符合GB/T 5313的规 定。其他合金元素含量可根据供需双方协议进行规定。 6.1.3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各牌号钢的碳当量(CEV)可参见表2的规定。碳当量应由 熔炼分析成分并采用如下公式计算:CEV=C+Mn/6+(Cr+Mo+V)/5+(Ni+Cu)/15。 6.2 冶炼方法 钢由转炉或电炉冶炼,并进行炉外精炼。 6.3 交货状态 钢板应以热轧、热轧加回火、正火、正火加回火、淬火加回火(仅Q420HD)状态交货。 6.4 力学性能 6.4.1 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6.4.2 对厚度小于12mm钢板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应采用辅助试样, >8mm~< 12mm钢 板辅助试样尺寸为10mm×7.5mm×55mm,其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表2规定值的75%;6mm~8mm 钢板辅助试样尺寸为10mm×5mm×55mm,其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表2规定值的50%;厚度小于6 mm的钢板不做冲击试验。 6.4.3 钢板的冲击试验结果按一组3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允许其中有1个试验值低于规定 值,但不应低于规定值的70%。 如果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应从同一抽样产品上再取3个试样进行试验,先后6个试样试验结果的算 术平均值不得低于规定值,允许有2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低于规定值,但其中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只允许有1个。 6.4.4 钢板的厚度方向性能应符合GB/T 5313的规定。 6.5 表面质量 6.5.1 钢板表面不应有气泡、结疤、裂纹、折叠、夹杂和压入氧化铁皮等影响使用的有害缺陷。钢板不应有分层。 6.5.2 钢板的表面允许有不妨碍检查表面缺陷的薄层氧化铁皮、铁锈及由于压入氧化铁皮和轧辊所造 成的不明显的粗糙、网纹、划痕及其他局部缺陷,但其深度不应大于钢板厚度的公差之半,并应保证钢板 允许的最小厚度。 6.5.3 钢板的表面缺陷允许用修磨等方法清除,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清理深度不应大于钢板厚度的 公差之半,并应保证钢板允许的最小厚度。 6.5.4 钢板不允许焊补。 6.5.5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板表面质量可执行GB/T 14977的规定。 6.6 特殊要求 6.6.1 根据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钢板可进行附录A中规定的各项检验。 6.6.2 根据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钢板也可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7 试验方法 钢板的各项检验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8.1 检查和验收 钢板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需方有权对本标准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 进行检查和验收。 8.2 组批 钢板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及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 板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30t,超过30t的钢板单张组批。 对于Z向钢性能试验的批量规定为:在符合上述组批要求下,当S≤0.005%时,每批钢板的重量不 大于30t,否则,Z15每批钢板为不大于25t;Z25、Z35钢板应逐张进行检验。 8.3 复验与判定规则 8.3.1 力学性能的复验与判定 钢板的冲击试验结果不符合6.4.3的规定时,抽样钢板应不予验收,再从该试验单元的剩余部分取 两个抽样产品,在每个抽样产品上各选取新的一组3个试样,这两组试样的试验结果均应合格,否则该批钢板应拒收。 钢板拉伸试验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 17505的规定。 8.3.2 厚度方向性能的复验与判定 厚度方向性能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 5313的规定。 8.3.3 重新热处理 任何热处理过的钢板,如不能满足规定的力学性能要求时,可进行重新热处理。所有力学性能试验 应重新进行,且当钢板重新交付检查时,应重新检查钢板表面缺陷。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应超过2次。 8.3.4 其他检验项目的复验与判定 钢板的其他检验项目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 17505的规定。 8.4 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试验结果的修约 除非在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当需要评定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值,所给出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 试验结果应修约到与规定值本位数字所标识的数位相一致,其修约方法应按YB/T 081的规定进行。 碳当量应先按公式计算后修约。 9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9.1 包装 钢板的包装应符合GB/T 247的规定。 9.2 标志 钢板应清晰地标示出下列内容:本标准编号、牌号、炉号、规格、钢板的识别符号(物料号或批号)、厂名、厂标。 9.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交货的钢板应附有证明该批钢板符合标准规定及订货合同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符合 GB/T 247的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特殊要求 下列补充要求由需方根据需要选用,并在合同中注明或协议中规定,此时,所选试验项目应由供方进行。 A.1 真空处理 钢应由包括熔融时真空除气在内的一种方法冶炼。除非与需方另有协议,应由供方负责选择合适的生产工艺。 A.2 力学性能试验样坯的模拟焊后热处理 试验前,代表力学性能验收用的试样必须在低于临界温度(AC3)以下进行模拟焊后热处理,所用的 热处理参数(如温度范围、时间和冷却速度)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这样热处理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A.3 附加拉伸试验 A.3.1 非淬火加回火的钢板 除要求一个拉伸试验外,还应做第二个拉伸试验,试样取自轧制板,在前一拉伸试样取样位置的另 一端的一角,其方向与前试样方向平行。第二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A.3.2 厚度不小于50mm的Q420HD淬火加回火的钢板 除要求的拉伸试验外,应在钢板的底角处加取2个附加试样。一个取自钢板厚度的中心,另一个紧 贴表面。附加试验与规定性能必须达到的一致性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A.4 落锤试验(用于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板) 落锤试验应按GB/T 6803的规定进行。供需双方可对试样状态、试样数量及NDT温度进行协商。 A.5 高温拉伸试验 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进行高温拉伸试验。试验温度及强度值可按附录B或在协议或合同中规定。 A.6 无损检验 经供需双方协议,钢板可逐张进行无损检测,检测方法标准及合格级别应在协议或合同中规定。 A.7 力学试验试块的热应力消除 试验试块应通过逐渐加热或均匀加热来消除热应力,加热温度范围为595℃~650℃或按供需双 方协议规定,并按钢板厚度确定保温时间(2.4min/mm),在静空气中冷却至不大于315℃。 A.8 奥氏体晶粒度 按炉检验钢板晶粒度,并保证晶粒度为5级或更细。对于酸溶铝(Als)含量不小于0.015%或全铝 (Alt)含量不小于0.020%时,可不进行检验。 A.9 非金属夹杂 非金属夹杂的级别规定为:A、B类不大于2.0级,C、D类不大于1.5级。 A.10 安全壳用钢板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的吸收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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