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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096-2008 (GB3096-2008) | | 中文名称 | 声环境质量标准 | | 英文名称 |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5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40 | | 字数估计 | 15,179 | | 发布日期 | 2008-08-19 | | 实施日期 | 2008-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4623-1993; GB 3096-1993 | | 引用标准 | GB 3785; GB/T 15173; GB/T 15190; GB/T 17181; JTG B01; GB/T 50280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 |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英文名称: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3096 2008 代替 GB 3096 —93 , GB/T 14623—93
声环境质量标准
环 境 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 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 降落、 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 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 3785声级计的电、 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5173声校准器
GB/T 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GB/T 50280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 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民住宅、 医疗卫生、 文化教育、 科研设计、 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
需 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商业金融、 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 或者居住、 商业、 工业混杂,
需要维 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工业生产、 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 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
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 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的区域,
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 一 级公路、 二级公路、 城市快速路、 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 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环境噪声限值
5 .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 1 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5 .2 表1中4b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 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
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5 .3 在下列情况下, 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 (A)、夜间 55dB(A)执行:
a ) 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 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 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 设项目。
5 .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 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 (A)。
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6 .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 2 型及 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 其性能需符合 GB 3785 和
GB/T 17181 的规定, 并定期校验。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0 .5 dB, 否则测量无效。
声校准器应满足 GB/T 15173 对 1 级或 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6 . 2 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 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 (指传声器所置位置) 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 ) 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 (地面除外) 至少 3 .5 m 外测量, 距地面高度 1 .2 m 以上。 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
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 1 .2 m 高度处。
b) 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 距墙壁或窗户 1 m 处, 距地面高度 1 . 2 m 以上。
c ) 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m , 距窗约1 .5 m 处, 距地面 1 . 2 ~ 1 . 5 m 高。
6 . 3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 无雷电天气, 风速 5 m/s 以下时进行。
6 . 4 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 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分别采用附录 B 和附录 C 规定的监测方法。
6 .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
a ) 日期、 时间、 地点及测定人员;
b) 使用仪器型号、 编号及其校准记录;
c )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 (风向、 风速、 雨雪等天气状况);
d) 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
e )测量依据的标准;
f)测点示意图;
g)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 (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
h)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7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7 . 1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 GB/T 15190 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 0、 1 、2、 3、 4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7 . 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 )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 0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 村庄原则上执行 1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 (指执行 4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 可局部或全部执行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 ) 集镇执行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 独立于村庄、 集镇之外的工业、 仓储集中区执行 3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 )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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