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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1094-2014 (GB31094-2014) | | 中文名称 | 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 | 英文名称 | [GB/T 31094-2014]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Q78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40.90 | | 字数估计 | 28,223 | | 发布日期 | 12/12/2014 | | 实施日期 | 6/1/2015 | | 引用标准 | GB 3836.1-2010; GB 3836.2-2010; GB 3836.3; GB 3836.4-2010; GB 3836.5; GB 3836.6; GB 3836.8; GB 3836.9; GB 3836.13; GB 3836.15-2000; GB 3836.16; GB 3836.18; GB/T 7024-2008; GB 7588-2003; GB 12476.1-2013; GB 12476.2; GB 12476.4; GB 12476.5; GB 12476.6; GB 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3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GB 25285.1-2010中定义的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和可燃性粉尘环境21区、22区中使用的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附加安全准则。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 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强制式防爆电梯和液压式防爆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检查和维护。在特殊情况(如:恶劣的气候状况和地震情况等)下使用的防爆电梯, 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 应考虑特殊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a)GB 25285.1-2010中定义的爆炸性气体环境0区和可燃性粉尘环境20区中使用的防爆电梯的制造与安装;b)由可燃物质 |
GB 31094-2014: 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31094-2014 英文名称: [GB/T 31094-2014]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ICS 91.140.90
Q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GB 25285.1-2010中定义的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和可燃性粉尘环境21区、
22区中使用的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附加安全准则。
1.2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强制式防爆电梯和液压式防爆电梯的
设计、制造、安装、检查和维护。
1.3 在特殊情况(如:恶劣的气候状况和地震情况等)下使用的防爆电梯,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应考虑特殊要求。
1.4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GB 25285.1-2010中定义的爆炸性气体环境0区和可燃性粉尘环境20区中使用的防爆电梯的制造与安装;
b) 由可燃物质与除大气中氧气外的其他氧化剂反应产生爆炸,或由其他危险反应,以及非大气条
件产生爆炸的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梯;
c) 本标准实施之前制造和安装的防爆电梯。
5 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
5.1 建筑与环境的要求
5.1.1 机器空间、井道及底坑内使用的建筑材料应为不燃烧体或阻燃材料。机器空间和底坑内不应存
放易燃物品,如油布、油纸等。
5.1.2 机器空间、井道及底坑内应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堆积,并便于清扫。
5.1.3 当可燃性物质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应防止底坑内可燃性物质大量积聚;当可燃性物质密度小
于空气密度时,应防止井道顶部和机器空间顶部中可燃性物质大量积聚。
5.1.4 防爆电梯的工作环境:
---机器空间的环境温度为+5℃~+40℃;
---井道的环境温度为-20℃~+40℃;
---整机工作的大气压强为80kPa~110kPa;
---整机工作场所的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不大于21%。
对超出该范围的条件下使用的防爆电梯应作特殊考虑,并可要求增加评定和试验。
5.2 防爆电梯的基本要求
5.2.1 通则
5.2.1.1 防爆电梯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为TN-S系统。
注:本标准中的低压是指交流500V及以下的工频电压。
5.2.1.2 防爆电梯应具有在爆炸性环境中救援防爆电梯内被困人员的措施。
5.2.1.3 防爆电梯应具有在爆炸性环境中,不打开控制柜的情况下检测和排除控制柜外本质安全系统
故障的功能,本质安全系统故障至少包含表5中列举的项目。故障检测可通过观察控制柜或设备箱外
部的显示器或窥视窗实现。
5.2.1.4 本质安全系统应满足GB 3836.18的要求。
5.2.2 防爆电梯及其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的选用
5.2.2.1 防爆电梯应与使用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相适应。同一区域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防爆要
求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选择与防爆要求最高的爆炸性混合物相适应的防爆电梯。
5.2.2.2 应根据可燃性物质种类确定防爆电梯的防爆类别和级别,其选用原则见表6。
5.2.2.3 应根据可燃性物质种类确定防爆电梯的防爆温度组别,其选用原则见表7。
5.2.2.4 应根据防爆电梯成为点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可燃性粉尘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
而对防爆电梯规定保护级别,其选用见表8。
5.2.2.5 应根据不同的爆炸性环境区域确定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适用的防爆型式,其选用原则见表9。
5.2.2.6 爆炸性环境发生以下变化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爆炸性混合物改变,防爆电梯的类别及温度组别应重新确定;
b) 建筑物布局或可燃性物质释放源改变,防爆电梯安装地点应重新界定爆炸性环境区域。
5.2.2.7 出现5.2.2.6的情况后,必要时防爆电梯应按新的爆炸性环境改装。
5.2.2.8 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工作时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测定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防爆电梯的温度组别(见表7);或
---设计规定的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最高表面温度;或
---使用环境中具体气体的点燃温度。
b)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测定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防爆电梯的温度组别(见表7);或
---设计规定的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最高表面温度;或
---使用环境中具体可燃性粉尘云和沉积于其外壳的粉尘层的点燃温度。
5.3 电气部件的防爆要求
5.3.1 在正常运行和预期故障状态下可能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电气部件应采用如下防爆措施:
a) 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防爆电气部件,应按GB 3836.1、GB 3836.2、GB 3836.4、GB 3836.5、
GB 3836.6和/或GB 3836.9的要求采用隔爆外壳“d”、本质安全型“i”、正压外壳型“p”、油浸型
“o”、浇封型“m”等;
b) 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的防爆电气部件,应按GB 12476.1、GB 12476.4、GB 12476.5、GB 12476.6
和/或GB 12476.7的要求,采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DIP”、本质安全型“iD”、外壳保护型
“tD”、浇封保护型“mD”、正压保护型“pD”等。
5.3.2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部件除采用
5.3.1中规定的防爆型式外,可按GB 3836.3的要求采用增安型“e”。
5.3.3 仅2区的防爆电气部件还可采用GB 3836.8中规定的“n”型。
5.3.4 除本质安全型电气部件外,在爆炸性环境中打开外壳时具有点燃危险的防爆电气部件,其外壳
应延迟至GB 3836.1-2010中6.3规定时间后方可打开,并应在外壳明显位置设置符合GB 3836.1-
2010中的29.11a)和29.11b)要求的警告标志。
5.3.5 对于具有潜在静电与电磁辐射点燃源的电气部件的危险评定见表A.3与表A.4。对于附录A
中未列出的新的重大危险和危险状态,并确认具备点燃危险的电气部件,制造商应进行点燃危险评定。
5.4 非电气部件的防爆要求
5.4.1 对于具有潜在点燃源的非电气部件的危险评定见附录A。
5.4.2 对于附录A中未列出的新的重大危险和危险状态,并确认具备点燃危险的非电气部件,制造商
应进行点燃危险评定,并按 GB 25286.1、GB 25286.2、GB 25286.3、GB 25286.5、GB 25286.6和/或
GB 25286.8的要求,采用限流外壳型“fr”、隔爆外壳型“d”、结构安全型“c”、控制点燃源型“b”或液浸型
“k”等防爆型式,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爆/防燃措施。
5.5 安装
5.5.1 通用要求
5.5.1.1 防爆电梯的安装作业不应使安装地点的爆炸性环境具有点燃隐患,当不可避免时(如需要现场
焊接或切割等),应采取措施确保现场不形成爆炸性环境。
5.5.1.2 防爆电梯电气部件的安装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GB 50257、GB 3836.15和
GB 12476.2的规定。
5.5.2 电气配线
5.5.2.1 防爆电气部件的固定电缆可采用热塑性护套电缆、热固护套电缆、合成橡胶护套电缆或矿物绝
缘金属护套电缆,且电缆应为阻燃型。移动电缆应采用加厚的氯丁橡胶或其他与之等效的合成橡胶护套电缆。
5.5.2.2 电缆的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或用压接、钎焊和熔焊的方式固定,不应采用绕接方式固定。
5.5.2.3 易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的电缆应使用管道或电缆槽保护。
5.5.2.4 敷设电缆线路时,因电缆管道穿过不同爆炸性环境区域而在区域交界墙面开设的孔洞,应采用
不燃烧体材料严密封堵。
5.5.3 对本质安全电路的附加要求
5.5.3.1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电缆应有效隔离,分开束扎固定。
5.5.3.2 本质安全电路的多芯电缆应符合GB 3836.15-2000中12.2.2.7的规定。
5.5.3.3 本质安全电路导线线芯的截面面积应不低于GB 3836.4-2010中8.7的要求。
5.5.3.4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接线端子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0mm 的距离,或用隔离板隔离。
5.5.3.5 本质安全电路的电缆护套应有淡蓝色标识。
5.5.3.6 本质安全电路的关联设备应安装在爆炸性环境区域外,或具有隔爆外壳。
5.5.4 对非本质安全电路的附加要求
5.5.4.1 防爆电气部件上所有的电气线路都应采用电缆引入装置引入,对电缆引入装置的要求见附录B。
5.5.4.2 电气线路的敷设不应出现中间接头,不可避免时应使用防爆分线盒或防爆接线盒连接。
5.5.4.3 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应符合GB 3836.15-2000中9.3的规定。
5.5.5 接地
5.5.5.1 防爆电气部件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
电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有效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5.5.5.2 防爆电气部件的接地铜线不应互相串联,应分别独立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导线连接件应符
合GB 3836.1-2010中15.3的要求。
5.5.5.3 本质安全电路的电缆如果有屏蔽层,则屏蔽层的接地应符合GB 3836.15-2000中12.2.2.3的要求。
6 使用信息
6.1 防爆电梯的标志和标牌
6.1.1 防爆电梯入口处明显位置上(如召唤箱上)应设置“Ex”字符:
Ex字符颜色采用红色,字体采用黑体,第一个字母“E”大写,第二个字母“x”小写,字体的最小高度为15mm。
6.1.2 在防爆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除了标出 GB 7588-2003中15.2、
GB 21240-2007中15.2或GB 25194-2010中15.2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
---防爆电梯适用的爆炸性环境区域;
---防爆电梯的防爆类别和温度组别。
6.2 表11中的防爆电气部件在外壳明显位置应设置防爆标记。
6.3 使用说明书
防爆电梯的使用说明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7 检查与维护
7.1 防爆电梯在投入使用前除按 GB 7588-2003中16.1、16.2,GB 21240-2007中16.1、16.2或
GB 25194-2010中16.1、16.2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和记录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按表10提供附加技术文件,如果具有表11中的防爆电气部件则应提供其防爆合格证复制件;
b) 根据表12检查和验证防爆电梯的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
7.2 防爆电梯交付使用后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的要求见附录C。
7.3 防爆电梯在重大改装、事故维修或发生5.2.2.7的情况后,应按 GB 7588-2003 中 E.2、
GB 21240-2007中E.2或GB 25194-2010中E.2的规定对防爆电梯进行检验,改装和维修所涉及的
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应按本章要求进行检验。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点燃危险评定
A.1 总则
除采用特定防爆型式的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已对自身危险因素有效控制外,防爆电梯在正常运
行和预期故障期间,部分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还可能存在其他点燃源。为确保这些点燃源不具备点
燃危险,应对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做点燃危险评定。
A.2 危险评定涉及的点燃源
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除特定防爆型式已控制的点燃源外,还存在以下点燃源:
A.3 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点燃危险评定
A.3.1 根据防爆电梯运行中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的功能特性和运动方式,确认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
件中是否存在可能的点燃源,这些点燃源是否是有效点燃源,并判定其成为点燃源时所处的状态(正常
运行、预期故障、罕见故障或可忽略)。
A.3.2 确认可能存在点燃源的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应按下列要求消除和降低点燃危险:
a) 正常运行和预期故障状态下存在潜在点燃源的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
止潜在点燃源成为有效点燃源;
b) 罕见故障状态下可能成为点燃源的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可通过告知、设置警示标识、加强操
作管理等方式降低点燃危险;
c) 可忽略状态通常不可能成为点燃源,可不考虑点燃危险。
A.4 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点燃危险评定表
防爆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点燃源的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和点燃源出现时所处的状态见
表A.1、表A.2、表A.3、表A.4和表A.5,但不限于表中所列的项目,对这些电气部件与非电气部件进行
点燃危险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爆防燃措施提高防爆电梯的安全性。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防爆电气部件电缆引入装置
B.1 总则
B.1.1 本附录规定了电缆引入装置结构的基本要求。
B.1.2 电缆引入装置不应引起其安装的防爆电气部件性能失效。
B.1.3 选用的引入装置应适用于电缆引入装置制造商规定的全部电缆尺寸范围。
B.2 结构要求
B.2.1 电缆密封
保证电缆和电缆引入装置密封性可用下列方法:
---弹性密封圈[见图B.1a)];或
---填料[见图B.1b)]。
B.2.2 弹性密封圈的最小非压缩轴密封长度应为:
---对直径不大于20mm圆形电缆或周长不大于60mm的非圆形电缆为20mm;
---对直径大于20mm圆形电缆或周长大于60mm的非圆形电缆为25mm。
B.2.3 安装密封填料最小长度应为20mm,而且应保证在20mm间电缆芯线上任何一点至少应有
20%横截面积被填料充填,而且填料凝固后应不透水、不收缩并且不受爆炸性环境中化学物质的影响。
B.2.4 电缆引入装置应能夹紧电缆,以防止电缆受到的拉力或扭矩传到连接件上。这种夹紧措施可通
过夹紧组件、密封圈或填料来实现。
B.2.5 防爆电气部件的电缆引入装置应设置在:
---外壳壁上(整体式);或
---装配在外壳壁内或外壳上连接板上的光孔或螺孔(分开式)。
B.2.6 对于安装在隔爆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壁内的螺纹引入装置应符合GB 3836.2-2010中C.2.2的要求。
B.2.7 对于安装在增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壁上的螺纹引入装置,应使电缆与增安型防爆电气部件有
效连接,并能保持增安型防爆电气部件与螺纹引入装置均达到IP54的要求。
B.2.8 螺纹引入装置的螺纹形式应在防爆电气部件引入口旁标明或应在说明书中说明。
B.2.9 电缆引入装置不应有损伤电缆的尖锐棱角。
B.2.10 可弯曲电缆进线口应有一个至少为75°的圆弧,半径R 至少为允许使用电缆最大直径的四分之
一,但不必超过3mm,见图B.2。
B.2.11 电缆引入装置安装后,应仅通过工具才能拆卸。
B.2.12 冗余电缆引入口应采用符合相应专用防爆型式要求的封堵件严密封堵或采用与B.2.6相对应
的螺纹实体有效啮合5个螺距以上。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防爆电梯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
C.1 通则
C.1.1 本附录中有关维护的要求同样适用于防爆电梯故障后的检修活动。
C.1.2 防爆电梯维护和检查工作应由胜任人员进行。
C.1.3 日常维护和检查前,应由使用单位确认防爆电梯是否仍处于爆炸性环境。
C.1.4 除本质安全电路外,在爆炸性环境中需进行暴露带电防爆电气部件的维护和检查活动时要求该
防爆电气部件断电,并确保内部元件的表面温度和/或储存的能量不能引起点燃后,方可打开外壳,除非
安全评估证明维护和检查过程不具有点燃危险。
C.1.5 处于可燃性粉尘环境的防爆电气部件与防爆非电气部件,应采取措施防止维护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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