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414 (2026-05-15)
路径: 主页 > GB > 第6页 > GB 3847-2018

[PDF] GB 3847-201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状态
GB 3847-2018 英文版 405 GB 3847-2018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3847-2018 (GB3847-2018)
中文名称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diesel vehicles under free acceleration and lugdown cycl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64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50
字数估计 59,531
发布日期 2018-11-19
实施日期 2019-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HJ/T 241-2005; GB 3847-2005
引用标准 GB/T 5181-2001; GB 7258; GB 17691; GB 17691-2018; GB/T 17692; GB 18352; GB 19147; HJ 437; HJ 845-2017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51号;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5号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柴油车外观检验、OBD检查的方法和判定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柴油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GB 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 3847-2018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diesel vehicles under free acceleration and lugdown cycle ICS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 3847-2005、HJ/T 241-2005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柴 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的方法和判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柴油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T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7692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定方法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9147 车用柴油 HJ 437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HJ 845-2017 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汽车环保检验项目见表 1。 4.2 新生产进口汽车入境检验时应按照表 1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还应符合其他标准和法规 要求。 5.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5.1.1 生产企业确保所有下线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一致。 5.1.2 生产企业应完成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应至少按照车型年产量 的 1%进行加载减速法(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 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最小抽查数量为 15 辆/年,年产量不足 15 辆的车型,每辆车均应 进行检测。 5.1.3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流程见图 1。检验信息按附录 G 规定报送信息。 5.1.4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新车下线环节可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OBD 检查以及排气污染物 检测等全部检验内容。外观检验重点查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随车清单内容一致。 5.1.5 对进口车应在入境前完成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并将检验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1.1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内容是否一致。 6.2 注册登记 6.2.1 查验环保随车清单是否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 6.2.2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和发动机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否一致。 6.3 在用汽车 6.3.1 检查被检车辆的车况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6.3.2 检查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6.3.3 检查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 如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的,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6.3.4 检查车辆是否配置有 OBD 系统。 6.3.5 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 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应标注。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 夹杂异物。 6.3.6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时应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 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7.1 新生产汽车下线 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每辆车的 OBD 系统通讯进行检查,确认 OBD 系统通讯正常方可出 厂。 7.2 注册登记 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了 OBD 接口,OBD 通讯是否正常,有无故障代码。 7.3 在用汽车 7.3.1 对配置有 OBD 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进行 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 验过程中,不可断开 OBD 诊断仪。 7.3.2 OBD 检验项目包括:故障指示器状态,诊断仪实际读取的故障指示器状态、故障代码、 MIL 灯点亮后行驶里程和诊断就绪状态值,具体检验流程应按照附录 E 进行。 7.3.3 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被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 的通讯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均判定OBD 检查不合格。如果就绪状态项未完成项超过2项,应要求车主在充分行驶后再进行复检。 7.3.4 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 据。 7.3.5 OBD诊断仪应能实现对OBD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OBD获 得的信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 7.3.6 对配置有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在用汽车,应查验其装置通讯是否正常。 7.3.7 如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被移除,而OBD故障指示灯未点亮报警的,视为该车辆OBD不合 格。 8 排气污染物检测 8.1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8.1.1 新生产汽车下线 按照规定进行下线车辆排放抽测。排放结果应小于 8.1.2 规定的排放限值。生产企业也 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排放检测,但应证明其等效性。 新定型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测试应在最大燃料模式下进行,车辆应具备明显可见的最大 燃料消耗模式切换开关,方便切换为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并能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正常运 行(包括怠速),便于进行排放测试,且开关位置应在汽车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8.1.2 注册登记和在用汽车 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切换到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如 无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则切换到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在测试时若发动机自动熄火自动切 换到纯电模式,无需中止测试,可进行至测试结束。 应按照附录 A 或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 8.2.1 如果污染物检测结果中有任何一项不满足限值要求,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8.2.2 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8.2.2 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 机额定功率的 40%,否则判定为检验结果不合格。 8.2.3 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 OBD 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8.2.4 检验完毕后,应签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F。 8.2.5 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 放检验不合格。 9 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 9.1 应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检测、记录、传输、存储及判定 OBD 检查(如适用)和排气污 染物检测信息,并使用计算机系统记录和保存外观检验信息。应将标准中要求进行的仪器检 查及检定(含校准)结果自动储存在计算机中,便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询。记录和保存的 内容应至少包括附录 A、附录 B、附录 E 和附录 G 中所列内容。 污染物检测结果为负数或者零,应记录和报告为“未检出”。 9.2 检验机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检验信息。 9.3 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附录 F 和附录 G 规定内容,实时或按规定周期向上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上报检验信息。 9.4 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6 年,电子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10 年。 9.5 检验(含 OBD 检查和外观检查)工作中,如果发现某一车型车辆集中出现排放超标现 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记录和取证工作,填写《集中超标车型环保查验记录表》(附 录 F)并上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应将记录信息通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 级公安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9.6 汽车生产企业的下线检验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时自动检测、记录、传输、存储,依法向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报送。 9.7 进口车的下线检验信息应在入境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报送。 10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10.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应 符合本标准要求。 10.1.1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a。对于汽车保有量达到 500 万辆 以上,或机动车为当地首要空气污染源,或按照法律法规设置低排放控制区的城市,应在充 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 案后,可提前选用限值 b,但应设置足够的实施过渡期。 10.1.2 跨地区检测的,如车辆登记地或检测地中有执行限值 b 的,应符合限值 b 要求,测量 方法允许按照检测地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 10.1.3 车辆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车用油品,并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排放检验不合格的,维修 后复检时,应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进行。 10.2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用汽车进行监督抽测,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 地和实际道路上进行。抽测内容可包括排气检测、OBD 检查、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随车清 单核查等内容。 对道路上行驶车辆的监督抽测也可按照《在用柴油车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规定的方法和限值进行,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 排放限值,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 采用自由加速法等对车辆进行监督抽测时,可采用本标准规定限值的 1.1 倍进行判定。 10.3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进行外观检验、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变更或转移登记车辆 的环保检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但至少要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 OBD 检查(如适用)。 10.4 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

英文网页English: GB 3847-2018

相关标准: GB 3552 | GB 15618 | GB 3552 | GB 14622 | GB 3847-2018 | GB 38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