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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9707-2020 (GB39707-2020) | | 中文名称 |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 | 英文名称 | (Medical waste disposal 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30 | | 字数估计 | 20,28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 实施日期 | 2021-07-01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65号;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31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39707-2020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Medical waste disposal 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
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
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
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
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3.2
消毒处理
杀灭或消除医疗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过程。消毒处理技术主要
包括高温蒸汽消毒、化学消毒、微波消毒、高温干热消毒等。
3.3
处置
将医疗废物焚烧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经消毒处理
的医疗废物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进行焚烧或填埋的活动。
3.4
贮存
将医疗废物存放于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的活动。
4 选址要求
4.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并应综合考虑
设施服务区域、交通运输、地质环境等基本要素,确保设施处于长期相对稳定的环境。鼓励医疗废
物处理处置设施选址临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依托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焚烧残
渣和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
4.2 处理处置设施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3 处理处置设施厂址应与敏感目标之间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厂址条件、处理处
置技术工艺、污染物排放特征及其扩散因素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要
求。
5 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 收集
5.1.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收集的医疗废物包装应符合HJ 421的要求。
5.1.2 处理处置单位应采用周转箱/桶收集、转移医疗废物,并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5.2 运输
5.2.1 医疗废物运输使用车辆应符合GB 19217的要求。
5.2.2 运输过程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行驶过程中应锁闭车厢门,避免医疗废物丢失、遗撒。
5.3 接收
5.3.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设置计量系统。
5.3.2 处理处置单位应划定卸料区,卸料区地面防渗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重点污染源防渗要求,并
应设置废水导流和收集设施。
5.4 贮存
5.4.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设置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贮存设施;若收集化学性、药物
性废物还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内应设置不同类别医疗废物的贮存区。
5.4.2 贮存设施地面防渗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重点污染源防渗要求。墙面应做防渗处理,感染性、
损伤性、病理性废物贮存设施的地面、墙面材料应易于清洗和消毒。
5.4.3 贮存设施应设置废水收集设施,收集的废水应导入废水处理设施。
5.4.4 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贮存设施应设置微负压及通风装置、制冷系统和设备,排风口应
设置废气净化装置。
5.4.5 医疗废物不能及时处理处置时,应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应盛装
于医疗废物周转箱/桶内一并置于贮存设施内暂时贮存。
5.4.6 处理处置单位对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贮存温度≥5℃,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b) 贮存温度<5℃,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c) 偏远地区贮存温度<5℃,并采取消毒措施时,可适当延长贮存时间,但不得超过168小时。
5.4.7 化学性、药物性废物贮存应符合GB 18597的要求。
5.5 清洗消毒
5.5.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场所,并
应配置废水收集设施。
5.5.2 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每次使用后应及时(24小时内)清洗消毒,周转箱/桶清洗消
毒宜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施设备。
5.6 消毒处理
5.6.1 医疗废物消毒处理工艺参数可参见附录B。
5.6.2 消毒处理设施应配备尾气净化装置。排气筒高度参照GB 16297执行,一般不应低于15 m,并
应按GB/T 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
5.6.3 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规定判定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和消
毒处理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属性,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有关
要求。
5.6.4 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应破碎毁形,并与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分开存放。
5.6.5 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处置应满足GB 18485规定的入炉要求;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GB 16889规定的入场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应满足GB 30485
规定的入窑要求。
5.7 焚烧
5.7.1 一般规定
5.7.1.1 焚烧设施应采取负压设计或其他技术措施,防止运行过程中有害气体逸出。
5.7.1.2 焚烧设施应配置具有自动联机、停机功能的进料装置,烟气净化装置以及集成烟气在线自动
监测、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等功能的运行监控装置。
5.7.1.3 焚烧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进行技术性能测试,测试方法按照 HJ 561 执行,性能测
试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5.7.1.4 医疗废物中的化学性、药物性废物焚烧处置应符合GB 18484的要求。
5.7.1.5 采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协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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