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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45067-2024 (GB45067-2024) | | 中文名称 |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 | 英文名称 | Criteria for major accident potential of special equipment judgmen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7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10,154 |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 | 实施日期 | 2024-12-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45067-2024: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ICS 13.100
CCSC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2024-11-28发布
2024-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判定准则 1
参考文献 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引 言
本文件中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主体责任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监督检查判定的项目限于4.1a)、4.1b)、4.1c)、4.2a)、4.3a)、4.4a)、4.5a)、4.6a)、4.7a)、4.7b)、
4.8a)、4.9a)、4.10a);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技术机构通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相应技术服务对特种
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提供技术支持。
发现除4.1~4.10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形,使用单位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
的可能性大小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准则。
本文件适用于对使用过程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
a)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
b)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
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c)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不安
全情形。
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严重事故隐患。
4 判定准则
4.1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b)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c)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d) 有4.2~4.10中规定的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的情形。
4.2 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b) 热工仪表失效或控制电(气)源中断,导致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c) 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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