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PDF] GB 45672-2025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 45672-2025'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状态
GB 45672-2025 英文版 305 GB 45672-2025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车载事故紧急呼叫系统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45672-2025 (GB45672-2025)
中文名称 车载事故紧急呼叫系统
英文名称 On-board accident emergency call system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T04
国际标准分类 43.020
字数估计 26,233
发布日期 2025-04-25
实施日期 2027-07-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45672-2025: 车载事故紧急呼叫系统 ICS 43.020 CCST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车载事故紧急呼叫系统 2025-04-25发布 2027-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5 说明书 4 6 同一型式判定 4 7 标准的实施 5 附录A(规范性) 最小数据集(MSD) 6 附录B(规范性) 自动触发试验方法 8 附录C(规范性) 功能试验要求 14 附录D(规范性) 自检试验方法 15 附录E(规范性) 耐冲击性试验方法 16 附录F(规范性) 试验条件与失效判定准则 1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车载事故紧急呼叫系统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车载事故紧急呼叫系统的技术要求、同一型式判定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 M1 类及N1 类车辆的车载事故紧急呼叫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1551-2014 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20071-2025 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 20072-2024 乘用车后碰撞安全要求 GB/T 20913-2007 乘用车正面偏置碰撞的乘员保护 GB 34660-2017 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39732-2020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GB/T 43187-2023 车载无线通信终端 GB/T 45086.1-2024 车载定位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1部分:卫星定位 GB/T 45314-2025 道路车辆 免提通话和语音交互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通过车辆内部策略在发生事故时自动激活,或由车内人员进行手动触发后,将车辆的位置及车辆相 关状态信息同步发送给紧急呼叫服务平台并建立语音通话的系统。 3.2 安装在车辆上,能够通过蜂窝移动通信等技术建立连接并进行信息交互的电子设备。 注:车载无线通信终端通常由发射机、接收机、天线、控制器和线缆等部件构成。 [来源:GB/T 43187-2023,3.1] 3.3 响应或传递车辆发出的紧急呼叫信息的服务性平台。 3.4 电源 powersupply 向AECS供电的部件。 3.5 备用电源 back-uppowersupply 电源故障时,向AECS供电的部件。 3.6 安装在车辆上,利用人造地球卫星发射的无线电信号进行定位、测速和授时的系统。 [来源:GB/T 45086.1-2024,3.1] 3.7 控制模块 controlmodule AECS中用以确认实现其所有模块组合功能的模块。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M1 类及N1 类车辆应装备AECS。AECS通常由控制模块、车载无线通信终端、车载卫星定位 系统、警示信号装置、信息信号装置、电源及备用电源(若有)等部件构成。 4.1.2 AECS应与车辆电子电气网络连接,且车辆点火(启动)开关处于“ON”(运行)状态或点火(启 动)开关处于“ON”(运行)和“启动”之间时,应实现下列功能: ---接收和/或产生自动和手动触发信号; ---发送数据集,且至少满足附录A的要求; ---提供警示信号及信息信号; ---与紧急呼叫服务平台建立双向语音通话。 4.1.3 AECS在接收和/或产生触发信号后,与紧急呼叫服务平台尝试建立连接时,应满足: ---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保存最小数据集(MSD),通过可信的数字身份认证将 MSD发送至紧急 呼叫服务平台,并与紧急呼叫服务平台建立双向语音通话连接; ---若 MSD发送失败,则以不超过2min的时间间隔尝试再次发送 MSD,直至发送成功或尝试时 间不低于60min; ---若语音通话连接建立失败,则以不超过2min的时间间隔尝试再次建立语音通话连接,直至连 接成功或尝试时间不低于60min。 4.1.4 语音通话连接建立后,语音通话连接只准许由紧急呼叫服务平台挂断,不准许由AECS主动挂 断。若因异常情况造成语音通话连接中断,AECS应再次尝试与紧急呼叫服务平台建立语音通话连接。 4.1.5 AECS的备用电源(若有)应具备充电功能。AECS的电源及备用电源(若有)应支持AECS首先 自主进行不低于5min的语音通话模式,其后进入不低于60min的待机模式,最后再进入不低于5min 的语音通话模式。 4.1.6 除维修等特殊场景外,AECS不应通过人机界面(HMI)方式关闭。 4.2 位置信息要求 AECS使用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应支持GB/T 45086.1-2024规定的北斗优先或北斗单模模式,并 满足GB/T 45086.1-2024第5章除5.5外的相应模式要求。 4.3 网络连接要求 AECS使用的车载无线通信终端应满足GB/T 43187-2023第5章的要求。 4.4 触发要求 4.4.1 自动触发 4.4.1.1 按附录B进行试验后,AECS应被自动触发,且发送的 MSD中触发类型应为自动触发,其中: ---M1 类车辆应能自动检测车辆的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后面碰撞,其AECS的触发条件应不高 于车辆不可逆约束装置的展开阈值或等效阈值;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500kg的N1 类车辆(不含多用途货车)应能自动检测车辆的正面碰 撞、侧面碰撞,其AECS的触发条件应不高于车辆不可逆约束装置的展开阈值或等效阈值; ---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2500kg的N1 类车辆(不含多用途货车)应能自动检测车辆的侧面碰 撞,其AECS的触发条件应不高于车辆不可逆约束装置的展开阈值或等效阈值; ---多用途货车应能自动检测车辆的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其AECS的触发条件应不高于车辆不 可逆约束装置的展开阈值或等效阈值。 4.4.1.2 若车辆安装的AECS能够自动检测翻滚事故,则在按B.2.4进行试验后,AECS应被自动触 发,且发送的 MSD中触发类型应为自动触发。 4.4.2 手动触发 4.4.2.1 车辆应具有手动触发AECS的物理按键,进行手动触发后,其发送的 MSD中触发类型应为手 动触发。 4.4.2.2 AECS的物理按键应布置在不解开安全带条件下,前排驾驶员和前排乘员都能触及到的区域。 4.4.2.3 AECS的物理按键应具备防止误触功能。 示例:增加不借助工具单手轻松打开的保护盖、配置延迟触发的倒计时机制或长按触发机制等。 4.5 信息和功能要求 4.5.1 AECS物理按键上或其附近位置应具有标明AECS图形符号的永久性标识,AECS图形符号应 选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如图1所示,其中“电话图示”方向准许调整; ---如图2所示,仅保留“SOS”符号。 图1 AECS的图形符号-1 图2 AECS的图形符号-2 4.5.2 在进行以下试验时,AECS的系统功能性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手动触发AECS; ---GB 11551-2014的正面碰撞试验或GB/T 20913-2007(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2500kg的N1 类车辆不适用)的正面偏置碰撞试验; ---GB 20071-2025的侧面碰撞试验; ---GB 20072-2024(N1 类车辆不适用)的后面碰撞试验。 4.5.3 AECS应具有自检功能,并在失效期间进行视觉提示。在按附录D中D.2进行试验时,应满足: a) 在完成D.2中b)试验后,AECS的警示信号装置进行视觉提示; b) 在完成D.2中c)试验后,AECS的警示信号装置不熄灭; c) 在完成D.2中d)试验后,AECS的警示信号装置熄灭或在点亮后很快熄灭。 4.6 免提通话性能要求 AECS的窄带通话质量和/或宽带通话质量应满足GB/T 45314-2025第5章的要求。 4.7 耐冲击性能要求 AECS应具备耐冲击性。在按附录E进行试验后,AECS应保持供电稳定性、可操作性和功能 性,能通过手动触发发送 MSD。 4.8 电磁兼容性能要求 AECS应满足GB 34660-2017规定的车辆对电磁辐射的抗扰性能要求。在按GB 34660-2017 进行车辆对电磁辐射的抗扰试验过程中,AECS的抗扰试验条件和失效判定准则应符合附录F的要求。 5 说明书 AECS相关内容在车辆的《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描述,应包括但不限于: ---AECS自动触发类型及触发条件; ---AECS手动触发方式和防止误触发的说明; ---AECS所记录并发出的数据项及用途说明; ---AECS警示信号及信息信号的说明及相关处理方式。 6 同一型式判定 6.1 对于AECS自动触发要求,若符合下列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a) 车辆整备质量变化小于8%(相对于基础车型,下同); b) 车辆外廓尺寸不变,车辆离地间隙相同或增大; c) 乘员舱侧壁结构、尺寸、轮廓和材料不变; d) 驱动电机或发动机布置方式(横向或纵向)和位置相同(前置、中置或后置); e) AECS(其控制模块)、产生自动触发信号的模块(例如:气囊电子控制单元等)型号、生产企业 及软件版本号不变,或其软件版本号的变更不影响AECS自动触发要求; f) AECS触发阈值不变。 若采用滑台方式进行试验,则仅以e)、f)进行同一型式判定。 6.2 对于AECS的信息和功能要求,若符合下列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a) AECS(至少包括控制模块、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无线通信终端)的型号、生产企业及软件 版本号不变,或其软件版本号的变更不影响AECS信息和功能要求; b) AECS的电子架构和布置位置不变; c) 备用电源(若有)的生产企业、容量不变或增加(若备用电源容量减少,则应按4.1.5补充试 验); d) AECS的警示信号装置、信息信号装置的型号及生产企业不变; e) AECS自动触发条件[即6.1中a)~f)]不变。 6.3 对于AECS的免提通话性能要求,若符合下列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a) 车辆的乘员舱尺寸、轮廓不变; b) 麦克风的型号、生产企业、布置位置不变; c) 扬声器的型号、生产企业、布置位置不变; d) 用于AECS的车载无线通信终端的型号、生产企业及软件版本号不变,或其软件版本号的变 更不影响AECS免提通话性能要求。 6.4 对于AECS的耐冲击性能要求,若符合下列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a) AECS(至少包括控制模块、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无线通信终端)的型号及生产企业不变; b) E.1涉及的电源或备用电源的型号及生产企业不变。 6.5 对于AECS的电磁兼容性能要求,若AECS(至少包括控制模块、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无线通 信终端)的型号、生产企业、电子架构和布置不变,则视为同一型式。 7 标准的实施 7.1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 M1 类车辆,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7.2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 M1 类车辆,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7.3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N1 类车辆,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执行。 7.4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N1 类车辆,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执行。 附 录 A (规范性) 最小数据集(MSD) A.1 数据说明 A.1.1 数据类型 协议中传输的数据类型见表A.1。 表A.1 数据类型 数据类型 描述及要求 BYTE 无符号单字节整型(8位) WORD 无符号双字节整型(16位) SHORT 有符号双字节整型(16位) DWORD 无符号四字节整型(32位) LONG 有符号四字节整型(32位) BYTE[n] n个无符号单字节整型的数组 LONG[n] n个有符号四字节整型的数组 A.1.2 传输规则 协议应采用大端模式的网络字节序来传递数据。 A.2 最小数据集(MSD)内容 AECS发送至紧急呼叫服务平台的 MSD数据格式应符合表A.2的规定。MSD以外的数据项应排 列在 MSD之后。 表A.2 最小数据集 字段 数据类型 长度/ 字节 字节 序列号 说明 版本信息 BYTE 1 0 数据范围[1,255];本文件对应的版本信息号应为1 标识符 BYTE 1 1 数据范围[1,255];AECS每次触发后都从1开始计数,同一次 触发内,在每次应用层 MSD接收新的发送请求后,计数增加1 触发类型 BYTE 1 2 1为自动触发;0为手动触发 测试呼叫 BYTE 1 3 1为测试呼叫;0为真实呼叫 车辆类型 BYTE 1 4 数据范围[1,255];填写符合GB/T 15089定义的车辆类型,M1 类车辆填写1;N1 类车辆填写4 表A.2 最小数据集 (续) 字段 数据类型 长度/ 字节 字节 序列号 说明 车辆识别代号 (VIN) BYTE [17] 17 5~21 符合GB 16735规定的17位字符 车辆动力类型 BYTE 1 22 数据范围[0,255];燃料种类可分为: 0---其他;1---汽 油;2---柴 油;3---电;4---混 合 油; 5---天然气;6---液化石油气;7---甲醇;8---乙醇;9--- 太阳能;10---氢;11---生物燃料;12---二甲醚;13---汽油 混合动力;14---柴油混合动力;15---气体燃料混合动力; 16~254---保留;255---无效值 触发时间 DWORD 4 23~26 数据范围[0,232-1];初始时间为1970年1月1日,单位为 秒,分辨率为1。 使用协调世界时(UTC)表示,0为无效值 事故位置经度 LONG 4 27~30 AECS触发时,车辆的经度信息。东经为正西经为负。 数据范围[-231,231-1],单位为毫角秒,分辨率为1。 2147483647为无效值 事故位置纬度 LONG 4 31~34 AECS触发时,车辆的纬度信息。北纬为正南纬为负。 数据范围[-231,231-1],单位为毫角秒,分辨率为1。 2147483647为无效值 事故发生前9个 点位经纬度 LONG [18] 72 35~106 采集频率为1Hz,记录AECS触发前最后移动的9个点位经纬度。 数据格式参考事故位置经度、事故位置纬度。记录方式见表A.3 车辆纵向 速度变化量 BYTE 1 107 车辆纵向速度变化量(Δv)的最大值,单位为千米每小时 (km/h),分辨率为1;计算方法按照GB 39732-2020 车辆横向 速度变化量 BYTE 1 108 车辆横向速度变化量(Δv)的最大值,单位为千米每小时 (km/h),分辨率为1;计算方法按照GB 39732-2020 实际乘员数量 BYTE 1 109 数据范围[0,255],填写车内实际成员数量,无法获取车内全部 成员数量时,填写255 翻滚事故 BYTE 1 110 1为发生翻滚事故;0为未发生翻滚事故;255为无效值 表A.3 数据发生前9个点位经纬度数据结构 LONG0 字节序列号35~38 0 1 2 3 经度1 LONG1 39~42 4 5 6 7 纬度1 LONG2 43~46 8 9 10 11 经度2 LONG3 47~50 12 13 14 15 纬度2 LONG16 99~102 64 65 66 67 经度9 LONG17 103~106 68 69 70 71 纬度9 注:经纬度1为时间上与“事故位置经纬度”最近的点,经纬度9为时间上与“事故位置经纬度”最远的点。 附 录 B (规范性) 自动触发试验方法 B.1 试验条件 B.1.1 按B.2.1.1、B.2.2.1、B.2.3.1、B.2.4.1进行试验时,应将AECS相关部件按照原车状态安装在白车 身或工装上,所有部件的安装方向应与原车相同,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件: a) 控制模块; b) 车载无线通信终端(可不含麦克风和扬声器); c) 电源或备用电源,且应充电至制造商建议的电压; d) 连接器; e)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f) 产生自动触发信号的模块(若有)。 制造商准许选择提供与 AECS连接的测试箱,用来模拟真实车辆状态下 AECS的外围信号和负 载。测试箱满足以下条件: ---测试箱应具备总线信号模拟功能,将真实的车辆信号模拟发送给AECS,但AECS的供电和触 发信号不应由测试箱提供; ---测试箱应具备必要的与 AECS连接的外围传感器、负载及硬线连接部件等附件,保证 AECS能够正常工作; ---对于在车辆运行中工作的或在一定运算逻辑下触发工作的装置,应将其状态预设为开启。 B.1.2 按B.2.1.2、B.2.2.2、B.2.3.2、B.2.4.2进行试验时,应包括正常安装的所有装备,并应处于能够正 常运行的状态。在对AECS的自动触发试验结果不产生影响的前提下,准许用等质量代替物代替某些 零部件。 B.2 试验项目 B.2.1 正面碰撞 B.2.1.1 滑台正面碰撞试验 B.2.1.1.1 将白车身或工装固定在碰撞试验滑台上,安装方向模拟正面碰撞。 B.2.1.1.2 滑台按照以下加速度波形之一进行碰撞试验。 a) 使用制造商指定的加速度波形进行试验,指定的加速度波形应为在B.2.1.2中描述的实车碰撞 试验条件中,车身非变形区域采集的加速度-时间曲线,并经过滤波等级 CFC60滤波或 100Hz低通滤波。实际试验结果波形的积分速度变化量Δvs(t)应在任意时刻,不超过指定波 形的积分速度变化量[Δvt(t)±1]km/h的范围。 b) 按图B.1的标准加速度通道范围和表B.1的参数进行加速或减速,其速度变化量 Δv 为 (25±1)km/h。 图B.1 正面碰撞自动触发加速度通道 表B.1 正面碰撞自动触发加速度参数 时间t ms 加速度下限(×g) 点 时间t ms 加速度上限(×g) A 15 0 E 0 3 B 45 10 F 40 17 C 60 10 G 63 17 D 85 0 H 105 0 B.2.1.2 实车正面碰撞试验 按GB 11551-2014的规定进行试验,除以下试验条件不同: ---试验速度由制造商指定,且应满足4.4.1的要求并应不超过(30±1)km/h; ---试验中准许不安装碰撞假人,但应进行相应配重。 B.2.1.3 结果 按B.2.1.1或B.2.1.2进行试验后,检查接收到的 MSD中的触发类型。 B.2.2 侧面碰撞 B.2.2.1 滑台侧面碰撞试验 B.2.2.1.1 将白车身或工装固定在碰撞试验滑台上,安装方向模拟侧面碰撞,试验应在驾驶员侧进 行,若车辆车身结构或保护系统不对称,并且差异对侧面碰撞性能产生影响,则按照最不利原则,在对侧 面碰撞性能最不利的一侧进行试验。 B.2.2.1.2 滑台按照以下加速度波形之一进行碰撞试验。 a) 使用制造商指定的加速度波形进行试验,指定的加速度波形应为在B.2.2.2中描述的实车碰撞 试验条件中,在车身非变形区域采集的加速度-时间曲线,并经过CFC60滤波或100Hz低通 滤波。实际试验结果波形的积分速度变化量Δvs(t)应在任意时刻,不超过指定波形的积分速 度变化量[Δvt(t)±1]km/h的范围。 b) 按图B.2的标准加速度通道范围和表B.2的参数进行加速或减速,其速度变化量Δv为(15± 1)km/h。 图B.2 侧面碰撞自动触发加速度通道 表B.2 侧面碰撞自动触发加速度参数 时间t ms 加速度下限(×g) 点 时间t ms 加速度上限(×g) A 5 0 E 0 2 B 22 6 F 20 10 C 50 6 G 51 10 D 65 0 H 76 0 B.2.2.2 实车侧面碰撞试验 按GB 20071-2025的规定进行试验,除以下试验条件不同: ---试验速度由制造商指定,且应满足4.4.1的要求并应不超过(30±1)km/h; ---试验中可不安装碰撞假人,但应进行相应配重; ---试验应在驾驶员侧进行,若车辆车身结构不对称,并且该差异对侧面碰撞性能产生影响,则按 照最不利原则,在对侧面碰撞性能最不利的一侧进行试验。 B.2.2.3 结果 按B.2.2.1或B.2.2.2进行试验后,检查接收到的 MSD中的触发类型。 B.2.3 后面碰撞 B.2.3.1 滑台后面碰撞试验 将白车身或工装固定在碰撞试验滑台上,安装方向模拟后面碰撞,其速度变化量 Δv 为(27± 1)km/h。滑台按照图B.3的标准加速度通道范围和表B.3的参数进行加速或减速。 图B.3 后面碰撞自动触发加速度通道 表B.3 后面碰撞自动触发加速度参数 时间t ms 加速度下限(×g) 点 时间t ms 加速度上限(×g) A 4 0 D 0 5 B 9 14 E 8 22 C 60 0 F 30 22 G 85 0 B.2.3.2 实车后面碰撞试验 按GB 20072-202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B.2.3.3 结果 按B.2.3.1或B.2.3.2进行试验后,检查接收到的 MSD中的触发类型。 B.2.4 翻滚 B.2.4.1 模拟翻滚试验 将白车身或工装固定在翻转试验台架上,试验台架初始应为水平状态。翻转试验台架按照图B.4 的角速度通道范围和表B.4的参数进行模拟翻滚运动,积分角位移应为90°~95°。试验应进行向左翻 滚,若车辆车身结构或保护系统不对称,并且该差异对翻滚性能产生影响,则按照最不利原则,在对翻滚 性能最不利的一侧进行试验。 图B.4 模拟翻滚试验角速度通道 表B.4 模拟翻滚试验角速度参数 时间t 角速度下限 (°)/s 时间t 角速度上限 (°)/s A 0.1 0 D 0 5 B 0.5 35 E 0.5 45 C 2.5 35 F 2.5 45 B.2.4.2 实车螺旋翻滚试验 试验场地应可容纳跑道、翻滚台架和试验必需的技术设施。试验翻滚台架参数(坡道长度、坡道角 度)、车辆前轮驶入翻滚台架瞬间的速度不做限定,由制造商指定,以使车辆能在试验中发生翻滚;翻滚 台架示意图如图B.5所示。在翻滚台架前至少5m的跑道应水平、平坦和光滑。 牵引车辆进行加速,车辆应处于空挡状态,车门应关闭但不锁止。活动车顶或可拆式车顶(若 有),应处于制造商设定位置并关闭。试验应进行向左翻滚,若车辆车身结构或保护系统不对称,并且该 差异对翻滚性能产生影响,则按照最不利原则,在对翻滚性能最不利的一侧进行试验。 标引说明: L ---坡道长度; α ---坡道角度; L1 ---一段坡道长度; L2 ---二段坡道长度; α1 ---一段坡道角度; α2 ---二段坡道角度。 图B.5 翻滚台架示意图 B.2.4.3 结果 按B.2.4.1或B.2.4.2进行试验后,检查接收到的 MSD中的触发类型。 附 录 C (规范性) 功能试验要求 C.1 使用网络模拟器通过无线空口传输方式进行AECS功能试验。 C.2 AECS发送的 MSD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C.3 使用中文普通话对车辆的双向免提语音通话进行主观试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在语音通话连接建立期间,其他娱乐音频通路应静音,例如音乐、收音机等; ---紧急呼叫服务平台模拟测试设备端应能正常接收处理车辆端发送的语音通话信号,并且语音 应清晰可懂; ---车辆端应能正常接收处理紧急呼叫服务平台模拟测试设备端发送的语音通话信号,并且语音 应清晰可懂。 示例:主观试验时的对话如下: 问:您好,这里是救援专席,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答:救命啊,我朋友受伤很严重,他现在不动了。 问:您好,请保持冷静,只有您朋友一个人受伤对吗? 答:1个人,在副驾驶位置。 C.4 AECS的信息信号装置应能正确指示其处于运行状态或失败状态。 注1:运行状态一般指AECS功能已触发、正在建立连接、正在进行数据传输、数据传输已完成、正在进行语音通 话等。 注2:失败状态一般指语音通话连接建立失败或数据传输失败等。 附 录 D (规范性) 自检试验方法 D.1 失效类型 AECS失效类型见表D.1。 表D.1 失效类型 项目 部件 类型 备注 控制模块 内部失效 例如:硬件失效等 车载无线通信终端 电连接/模块通信失效 例如:探测不到控制模块和车载无线通信终端 的连接 内部失效 例如:冷启动时间内无法完成网络注册 麦克风和扬声器 电连接失效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电连接/模块通信失效 内部失效 移动网络天线 电连接失效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天线 电连接失效 产生自动触发信号的模块 电连接失效 备用电源(若有) 电池失效 根据制造商说明,当备用电池内阻达到电池失 效状态的阻值为失效 D.2 试验方法 试验时,按表D.1逐一引入各部件失效类型,且每次试验应只模拟单一失效: a) 模拟AECS失效,且模拟AECS失效过程中警示信号装置的电气连接不应断开; b) 将点火开关处于“ON”状态,观察警示信号提示状态; c) 将点火开关处于“OFF”(或“LOCK”)状态后,再将点火处于“ON”状态,观察警示信号提示 状态; d) 将AECS断电并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将点火开关处于“ON”状态,观察警示信号提示状态。 附 录 E (规范性) 耐冲击性试验方法 E.1 试验条件 将AECS相关部件按照原车状态安装在白车身或工装上,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件: a) 控制模块; b) 车载无线通信终端(可不含麦克风和扬声器); c) 电源或备用电源,且应充电至制造商建议的电压; d) 连接器; e)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f) 手动触发物理按键。 所有部件的安装方向应与原车相同。若采用工装,试验部件的固定方式、安装强度应与原车相同。 制造商可选择提供与AECS连接的测试箱,用来模拟真实车辆状态下AECS的外围信号和负载。 测试箱应满足以下条件: ---测试箱应具备总线信号模拟功能,将真实的车辆信号模拟发送给AECS,但AECS的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