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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4660-2007 (GB4660-2007) | 中文名称 |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 | 英文名称 | Motor vehicle front fog lamps equipped with filament lamp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38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字数估计 | 13,121 | 发布日期 | 2007-11-01 | 实施日期 | 2008-06-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4660-1994 | 引用标准 | GB 4599-2007; GB 4785; GB 15766.1; ECE R37 | 采用标准 | ECE R19-2000, NEQ | 起草单位 | 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7年第12号(总第112号);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27号 | 提出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前雾灯。 |
GB 4660-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
GB 4660-2007 英文名称: Motor vehicle front fog lamps equipped with filament lam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660-2007
代替GB 4660-1994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19-2000《关于机动车前雾灯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
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附录“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
---增加了相关灯丝灯泡的光电性能和电性能表;
---增加了检验规则,并修改了试验方法。
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要求、配光性能、光色、测试屏幕、前雾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塑料配光
镜前雾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试验程序、漫射光和透射光的测量方法、机械磨损
试验方法、粘胶带附着力试验、制造商一致性检验的最低要求则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代替GB 4660-1994《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前版《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改为本版《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
---修改了前版前3章“术语”的内容,改为本版第3章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前版第4章“前雾灯同一型式规定”的内容,改为本版第4章的“前雾灯的不同型式”。
---修改了前版第6章,删除了F2灯丝灯泡和封闭式灯光组前雾灯,增加了 H27W、H7、H8、
H10、H11、H12、HB3和HB4灯丝灯泡,扩大了灯丝灯泡的使用范围。
---修改了前版中9.5关于前雾灯配光性能的产品一致性检验照度限值:
① 最小限值应不小于本标准规定值的80%;最大限值应不大于本标准规定值的120%;
② 光色为黄色前雾灯的照度限值应为光色为白色前雾灯的0.84。
---修改了前版的第8章“试验方法”和第9章“检验规则”。
---增加了附录A“前雾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
---增加了附录B“塑料配光镜前雾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
---增加了附录C“试验顺序”。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4660-1994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必须符合本
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灯丝灯泡前雾灯,给予60个月的过
渡期。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籺、费音、王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660-1984、GB 4660-1994。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前雾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 15766.1-2000,idt IEC 60809:
1995)
ECER37 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4599、GB 4785、GB 15766.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前雾灯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前雾灯:
---商标名称或商标;
---光学系统的特性;
---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工作时的变形,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
---灯丝灯泡类型;
---配光镜和涂层的材料。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前雾灯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
标准的规定。
5.1.2 前雾灯应具有光束调整装置。当前雾灯与前照灯形成一个组合件,并各自装有光源时,调整装
置应能对它们分别进行单独调整。
5.2 前雾灯的光色应为白色或黄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规定。
5.3 前雾灯应使用符合GB 15766.1或ECER37规定的灯丝灯泡,部分灯丝灯泡类型及其光电性能如
5.4 前雾灯在按本标准规定测量了配光值之后,其整灯应符合附录A“前雾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
的规定。
5.5 若前雾灯的配光镜是塑料材料,还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塑料配光镜前雾灯的要求---配光镜或
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要求。
5.6 配光性能
5.6.1 前雾灯配光性能应在距离基准中心前25m处的配光屏幕上测量,各测试区域的位置如图1所示。
图1 配光屏幕
GB 4660-2007
5.6.2 在配光屏幕上。光束应在v-v线两侧产生一宽度不小于225cm,近于水平的明暗截止线。
5.6.3 上述明暗截止线应位于h-h线以下50cm处。
5.6.4 当按上述规定照准后,各测试区域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5.6.5 光色为白色或黄色的前雾灯,在配光屏幕上的实测照度值均应符合表2规定。
5.6.6 在B区和C区中,照度应无影响良好可见度的明显变化。
5.6.7 配光屏幕上照度测量的有效区域,应包含在边长为65mm的正方形内。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规定。
6.2 配光性能测量应使用相应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并在表3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
若至少有一个标准灯丝灯泡使用后满足配光性能规定,则即为符合要求。
6.3 配光测量前,应将标准灯丝灯泡以测量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4 色度检验应使用标准光源A(色温2856K)。
7 检验规则
7.1 前雾灯的不同型式按本标准第4章规定判定。
7.2 前雾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符合以下7.3或7.4相应规定的,则认为该产品通过
型式检验或一致性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制造商应提供:
7.3.1.1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应规定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类型。
7.3.1.2 足以识别该型式前雾灯的图纸一式三份,图上应表明反射镜或配光镜的特性结构,并标明基
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7.3.1.3 样灯2只(包括灯丝灯泡)。
7.3.1.4 对于塑料配光镜的塑料材料试验
7.3.1.4.1 配光镜13块:
a) 其中6块配光镜可以用最小尺寸为60mm×80mm的6块材料试样替代,其外表面的曲率半
径不小于300mm,中间有一个可供测量用的尺寸至少为15mm×15mm足够平的区域;
b) 每块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应是使用批量生产方法制造的。
7.3.1.4.2 不带配光镜的整灯1只(包括反射镜)。
7.3.2 有关配光镜和涂层材料的特性说明,若已进行过试验,则附上有关试验报告。
7.3.3 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1、5.3的规定。
7.3.4 按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和5.6的规定。
7.3.5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7.3.6 对于使用塑料配光镜的前雾灯,还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规定。
7.4 生产一致性检验
7.4.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
7.4.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5.3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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