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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4785-2007 (GB4785-2007) | 中文名称 |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 英文名称 | Prescription for installation of the external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including MODIFICATIONS 1, 2]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38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字数估计 | 49,424 | 发布日期 | 2007-11-01 | 实施日期 | 2008-06-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4785-1998 | 引用标准 | GB/T 3977; GB 3978; GB 21259; GB 21260; GB 4599; GB/T 7922 | 采用标准 | ECE R48-2001, NEQ | 起草单位 | 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7年第12号(总第112号);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39号 | 发布机构 |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汽车及挂车等。 |
GB 4785-2007
Prescription for installation of the external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ICS 43.040.20
T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
安装规定
2007-11-01发布
200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48-2001《关于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对机动
车辆进行认证的统一规定》。本标准与ECER48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1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ECER.48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
.3.认证申请;
.4.认证;
.7.车辆型式及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改型和扩展认证;
.8.生产一致性;
.9.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
.10.正式停产;
.11.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12.过渡规定;
.附录1 关于按照第48号法规一种车型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的批准认证、或拒绝
认证、或扩展认证、或撤消认证、或正式停产通知书;
.附录2 认证标志的布局。
---增加了灯具光色的色度特性。
---增加了各种灯具几何可见度的示图。
---增加了昼间行驶灯内容。
---考虑到快速发展的交通运输对汽车照明的要求,本标准参照ECER48的2003版,修改了有关
倒车灯的相关内容;参照ECER48的2004版,增加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弯道照明等
内容。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灯具表面、基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几何可见度角,前
视红光和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确定近光光束在垂直方向上变化的各种装载状况,近光光束倾斜度随装
载变化的测量,初始调整的指示,前照灯调光装置控制器和生产一致性控制则与ECER.48一致。
本标准代替GB 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本标准与前版相比较
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增加了前版第2章引用标准内容;
---修改了前版第3章的“定义”的内容,改为本版第3章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如:一般规定、灯具光色和特殊规定);
---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和第6章“检验规则”;
---增加了前照灯调光装置的有关条款;
---增加了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弯道照明,昼间行驶灯等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4785-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
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产品,本标准4.3.2.6.2中涉及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的技术内容和规
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实施。
对于现生产车型或通过现生产车型上改型而形成的新车型(不涉及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规定的
改变),给予60个月的过渡期;有关前照灯手动或自动调光装置的安装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谋和、周涛、卜伟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785-1984、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
安装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M、N和O类汽车及挂车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同样适用于本标准。
GB/T 3977 颜色的表示方法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T 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 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1260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一种车辆的型式试验 typetestofavehicle
就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式对某一车型进行型式试验。
3.2
横截面 transverseplane
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正交的垂直面。
3.3
空载车辆 unladenvehicle
无驾驶员、乘务员、乘客和载荷,但带有充足的燃料、备用车轮和常用工具的车辆。
3.4
装载车辆 ladenvehicle
装载着制造商确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的车辆,并按附录A中的装载状况分布在车轴上。
3.5
灯具 lamp
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牌照灯和回复反射器也属于灯具。
3.5.1
等效灯 equivalentlamps
具有相同的功能,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灯具。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等效灯可以具有与车
辆通过型式检验所安装灯具不同的特性。
3.5.2
独立灯 independentlamps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
光源和分开的灯体的装置。
3.5.3
组合灯 groupedlamps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
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3.5.4
复合灯 combinedlamps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共同的
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3.5.5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如光学的、机械的、电气的差异),全部或部分
共有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和共同的灯体的
装置。
3.5.6
可藏灯 concealablelamp
不使用时,可以通过移动罩盖,或灯,或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能部分或全部隐藏起来的灯具。术语
可隐(retractable)专指那些通过自身移动藏入车身内的可藏灯。
3.5.7
远光灯 drivingbeam(main-beam)headlamp
照明车辆前方远距离道路的灯具。
3.5.8
近光灯 passingbeam(dipped-beam)headlamp
照明车辆前方道路,对来车驾驶员和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目,或产生不舒适感的灯具。
3.5.9
转向信号灯 direction-indicatorlamp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
3.5.10
制动灯 stoplamp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制动灯可以通过缓速器或一种类似装置
点亮。
3.5.11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
3.5.12
前位灯 frontpositionlamp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5.13
后位灯 rearpositionlamp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5.14
回复反射器 retro-reflector
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本标准规定:回复
反射牌照板,有关危险物品运输中的各种回复反射信号和按国家规定必须用于某些类型车辆或操纵方
法上的其他回复反射板和信号均不属于回复反射器。
3.5.15
危险警告信号 hazardwarningsignal
同时打开车辆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以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
3.5.16
前雾灯 frontfoglamp
用于改善在雾、雪、雨或尘埃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
3.5.17
后雾灯 rearfoglamp
在大雾情况下,从车辆后方观察,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
3.5.18
倒车灯 reversinglamp
照明车辆后方道路和警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车辆正在或即将倒车的灯。
3.5.19
驻车灯 parkinglamp
用于引起人们注意,在某区域内有一静止车辆存在的灯具。在此情况下,驻车灯代替前位灯和后
位灯。
3.5.20
示廓灯 end-outlinemarkerlamp
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车顶,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补充前、后
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
3.5.21
侧标志灯 sidemarkerlamp
从车辆侧面观察时,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
3.5.22
昼间行驶灯 daytimerunninglamp
昼间行驶时,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一种面向前方的灯具。
3.6
发光面 iluminatingsurface(见附录B)
3.6.1
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或者,对于椭球面反射镜的前照灯,投影透镜在一横截
面上的垂直投影。若照明装置不带反射镜,则适用3.6.2定义。若灯具的透光面只占据反射镜口径的
一部分,则只考虑该部分的投影。
对于近光灯,发光面受到明暗截止在配光镜上视在图样的限制。若反射镜和配光镜可以调节,则应
处在平均调节位置上。
3.6.2
aretro-reflector(3.5.9~3.5.13、3.5.15,3.5.17,3.5.19~3.5.22)
光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且与透光面(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
位于投影平面上的诸屏蔽框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每次仅能发射出98%的发光强度。为了确定
发光面的上、下以及横向各边缘、屏蔽框边缘必须是水平的或垂直的。
3.6.3
回复反射器上由一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反
射器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为了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和横向边缘,只考虑水平
面和垂直面。
3.7
视表面 apparentsurface(见附录B)
某一特定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按制造商要求,或是投影在配光镜外表面上的发光面边界在一平面
上的垂直投影(a-b),或是透光面在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c-d),该平面垂直于观察方向,且与配光镜最
外面的点相切。
3.8
由制造商规定的,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V=0°)。
3.9
基准中心 centerofreference
由制造商确定的基准轴线与外部透光面的交点。
3.10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
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β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α表示纬度。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
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沿观察方向平行移
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若灯具在以往的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
可不予考虑。若安装灯具时,其视表面受到车辆部件的部分遮蔽,则应提供证明,表明灯具未受遮蔽的
部分仍满足型式检验所需的配光值。然而,当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几何可见度角可减至5°(灯的离
地高度小于750mm)时,安装后的灯具,其配光测量范围可减至水平以下5°。
3.11
外缘端面 extremeouteredge
车辆两侧的外缘端面是指: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横向外缘接触的平面。本标准规定
下列突出物除外:
a) 轮胎与地面接触(变形)部分以及轮胎压力传感器的连接件。
b) 轮胎上的各种防滑装置。
c) 后视镜。
d) 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后位灯,驻车灯,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e) 固定在车辆上的海关封印,以及为了保护和固定这些封印的装置。
3.12
车宽 overalwidth
上述3.11中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
3.13
单灯 asinglelamp
指有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个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一个或多个光源。
对于车辆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有相同的
功能且安装后其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
的60%。
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单灯中的每个灯要求型式检验时,则应按“D”型灯进行型式检验。
但上述组合不适用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
3.14
具有一带(条)状透光面的装置。且透光面对称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其两端至车辆外缘端面的距
离不大于400mm,透光面长度不小于800mm,光源不少于两个,并尽量靠近透光面的两端;透光面也
可以由数个并列的发光单元构成,此时,几个并列的透光面在一横截面上的投影不小于上述各单个透光
面投影的最小矩形面积的60%。
3.15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之间的最短距离。若该间距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视表
面的精确边缘。
3.16
“工作”指示器 operatingtel-tale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蜂鸣器(或任何等效信号)。
3.17
“接通”指示器 closed-circuittel-tale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任何等效信号)。
3.18
选装灯 optionallamp
一种由制造商决定是否安装的灯具。
3.19
透光面(见附录B) lightemittingsurface
透明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外表面,该表面由装置制造商在提交型式检验申请书所附的图纸中标出。
3.20
地面 ground
基本上是水平的车辆停放面。
3.21
不使用工具,可以通过倾斜,转动或滑动改变位置的车身面板或其他车辆部件。但不包括载货车的
可倾斜驾驶室。
3.22
由制造商规定的,在车辆正常使用和驻车状态下的可移动部件位置。
3.23
a) 对于机动车,指车辆已准备行驶,发动机已起动,可移动部件已处于上述3.22中规定的正常
位置。
b) 对于挂车,指已与牵引的机动车连接,后者已处于上述3.23.1的状态,其可移动部件也处于上
述3.22中的正常位置。
3.24
a) 对于机动车,指车辆静止,其发动机停止工作,可移动部件处于上述3.22中的正常位置。
b) 对于挂车,指已与处于上述3.24.1状态的牵引机动车连接,可移动部件处于上述3.22中的正
常位置。
3.25
装置 device
用来执行一种或多种功能的部件或组合件。
3.26
光源 lightsource
“光源”指一个或几个发光体,其可由一个或几个灯罩以及一用于机械和电路连接的灯座组成。
光源还可以是光导元件的出光口,它可以是一个分布式照明装置的一部分或是不带内嵌式外配光
镜的光信号系统的一部分。
3.26.1
不用工具就能插入灯座和从灯座上取出的光源。
3.26.2
只能进行整体更换的光源。
3.26.3
光源模块 lightsourcemodule
一个装置的专用光学部件,包含一个或几个不可更换光源,且只有使用工具才能从装置上卸掉。
3.26.4
通过灯丝本身发热发光的光源。
3.26.5
气体放电光源 gas-dischargelightsource
通过电弧放电发光的光源。
3.26.6
发光二极管 light-emittingdiode(LED)
一种由半导体材料制成的固体光源。
3.27
在电源和光源之间控制光源电压和/或电流的一个或几个部件。
3.27.1
镇流器 balast
在电源和光源之间稳定气体放电光源电流的一种电子光源控制装置。
3.27.2
点火装置 ignitor
用于点燃气体放电光源电弧的一种电子光源控制装置。
3.28
单功能灯 single-functionlamp
装置中执行单个照明或光信号功能的那部分。
3.29
弯道照明 bendlighting
一种在弯道提供增强照明的照明设备。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它们必须如此安装,即在上述
3.23中3.23.1和3.23.2定义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保持本标准所要求的特性,特别
是不能改变初始调整,车辆也符合本标准要求。
4.1.2 3.5.7、3.5.8和3.5.16所述的照明装置安装,必须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
4.1.3 所有光信号装置包括安装在车侧的,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
外,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其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而所有其他光信号装置
的基准轴线则与之平行。每个方向上允差为±3°。如果制造商另有特殊安装说明,则必须遵循。
4.1.4 如无专门说明,检验灯具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必须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车辆应处于
上述3.23中3.23.1和3.23.2规定的状态中。
4.1.5 如无专门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必须:
4.1.5.1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以灯具外形来判断,而不是3.6中的发光面边
缘);
4.1.5.2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相互对称,本要求不适用于灯具内部结构;
4.1.5.3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4.1.5.4 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4.1.6 对于外形不对称的车辆,也应尽可能满足上述要求。
4.1.7 只要每个灯满足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何可见度、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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