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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4927-2008 (GB4927-2008) | 中文名称 | 啤酒 | 英文名称 | [GB/T 4927-2008] Beer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X62 | 国际标准分类 | 67.160.10 | 字数估计 | 10,116 | 发布日期 | 2008-12-29 | 实施日期 | 2009-10-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4927-2001 | 引用标准 | GB/T 191; GB 2758; GB 4544; GB/T 4928; GB/T 5738; GB/T 6543; GB/T 9106; GB 10344; GB/T 13521; GB/T 1771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起草单位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金威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1号(总第134号) | 提出机构 |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啤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啤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
GB 4927-2008: 啤酒
GB 4927-2008 英文名称: [GB/T 4927-2008] Beer
ICS 67.160.10
X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啤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啤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5.1.1 淡色啤酒
淡色啤酒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 浓色啤酒、黑色啤酒
浓色啤酒、黑色啤酒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 理化要求
5.2.1 淡色啤酒
淡色啤酒应符合表3的规定。
5.2.2 浓色啤酒、黑色啤酒
浓色啤酒、黑色啤酒应符合表4的规定。
5.2.3 特种啤酒除特征性指标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啤酒的规定。
5.3 卫生要求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5.4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
6 分析方法感官要求、净含量和理化要求按GB/T 4928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发酵成熟的嫩啤酒经过滤后,同一清酒罐、同一包装线、连续生产的同一包装形式当天包装出厂(或
入库)的、具有同样质量检验报告单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7.2.1 按表5抽取样本。桶装啤酒应使用灭菌的器具,在无菌条件下从各样本中采样、封装。箱装
(瓶、听)啤酒先按表5规定抽取样本,再随机从各样本中抽取单位样品件数。当样品总量不足4.0L
时,应适当按比例增加取样量。
7.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
人。将其中三分之一样品封存,于5℃~25℃保留10d备查。其余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要求的检验。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
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在包装箱外打印“合格”二字。
7.3.1.2 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理化要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检验项目:5.1~5.4的全部要求。
7.3.2.2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换设备或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抽检要求时。
7.4 “不合格项目”分类
7.4.1 “缺陷”项目:卫生要求。
7.4.2 “严重瑕疵”项目:净含量、标签、特种啤酒的特征性指标(如:干啤酒的“真正发酵度”、冰啤酒的
“浊度”等)、双乙酰、生啤酒和鲜啤酒的“蔗糖转化酶活性”。
7.4.3 “一般瑕疵”项目:除“缺陷”和“严重瑕疵”以外的其余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 受检样品如有两项以下(含两项)指标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
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5.2 若复验结果仍有1项“缺陷”或“严重瑕疵”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5.3 若复验结果仍有1项“一般瑕疵”,但不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低于
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或者超过1项“一般瑕疵”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10344的有关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
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
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8.1.2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
8.2 包装
8.2.1 瓶装啤酒,应使用符合GB 4544有关要求的玻璃瓶和符合GB/T 13521有关要求的瓶盖。
8.2.2 听装啤酒,应使用有足够耐受压力的包装容器包装,如:铝易开盖两片罐,并应符合GB/T 9106的有关要求。
8.2.3 桶装啤酒,应使用符合GB/T 17714有关要求的啤酒桶。
8.2.4 产品应封装严密,不得有漏气、漏酒现象。
8.2.5 瓶装啤酒外包装应使用符合GB/T 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符合GB/T 5738要求的塑料周转
箱,或者使用软塑整体包装。瓶装啤酒不得只用绳捆扎出售。
注:当使用自动包装机打包时,瓦楞纸箱内允许无间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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