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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010-2015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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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0-2015 英文版 235 GB 50010-2015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版本,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010-2015 (GB50010-2015)
中文名称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版本,不含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2015 Edition of GB 50010-2010] Code for design of concrete structur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25
字数估计 439,446

GB 50010-201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010-2015 英文名称: [2015 Edition of GB 50010-2010] Code for design of concrete structures 1 总 则 1.0.1为了在混凝土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经济,保证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及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1.0.3 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及《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是对混凝土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1.0.4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混凝土结构 concrete structure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2.1.2 素混凝土结构 plain concrete structure 无筋或不配置受力钢筋的混凝土结构。 2.1.3 普通钢筋 steel bar 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的各种非预应力筋的总称。 2.1.4 预应力筋 prestressing tendon and/or bar 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中施加预应力的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等的总称。 2.1.5 钢筋混凝土结构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 配置受力普通钢筋的混凝土结构。 2.1.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prestressed concrete structure 配置受力的预应力筋,通过张拉或其他方法建立预加应力的混凝土结构。 2.1.7 现浇混凝土结构 cast-in-situ concrete structure 在现场原位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2.1.8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2.1.9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 assembled monolithic concrete structur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通过钢筋、连接件或施加预应力加以连接,并在连接部位浇筑混凝土而形成整体受力的混凝土结构。 2.1.10 叠合构件 composite member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既有混凝土结构构件)和后浇混凝土组成,以两阶段成型的整体受力结构构件。 2.1.11 深受弯构件 deep flexural member 跨高比小于5的受弯构件。 2.1.12 深梁 deep beam 跨高比小于2的简支单跨梁或跨高比小于2.5的多跨连续梁。 2.1.13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pretensioned prestressed concrete structure 在台座上张拉预应力筋后浇筑混凝土,并通过放张预应力筋由粘结传递而建立预应力的混凝土结构。 2.1.14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post-tensioned prestressed concrete structure 浇筑混凝土并达到规定强度后,通过张拉预应力筋并在结构上锚固而建立预应力的混凝土结构。 2.1.15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unbonded prestressed concrete structure 配置与混凝土之间可保持相对滑动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1.16 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bonded prestressed concrete structure 通过灌浆或与混凝土直接接触使预应力筋与混凝土之间相互粘结而建立预应力的混凝土结构。 2.1.17 结构缝 structural joint 根据结构设计需求而采取的分割混凝土结构间隔的总称。 2.1.18 混凝土保护层 concrete cover 结构构件中钢筋外边缘至构件表面范围用于保护钢筋的混凝土,简称保护层。 2.1.19 锚固长度 anchorage length 受力钢筋依靠其表面与混凝土的粘结作用或端部构造的挤压作用而达到设计承受应力所需的长度。 2.1.20 钢筋连接 splice of reinforcement 通过绑扎搭接、机械连接、焊接等方法实现钢筋之间内力传递的构造形式。 2.1.21 配筋率 ratio of reinforcement 混凝土构件中配置的钢筋面积(或体积)与规定的混凝土截面面积(或体积)的比值。 2.1.22 剪跨比 ratio of shear span to effective depth 截面弯矩与剪力和有效高度乘积的比值。 2.1.23 横向钢筋 transverse reinforcement 垂直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箍筋或间接钢筋。 2.2.1 材料性能 Ec-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Es--钢筋的弹性模量; C30--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为30N/mmz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HRB500--强度级别为500MPa的普通热轧带肋钢筋; HRBF400--强度级别为400MPa的细晶粒热轧带肋钢筋; RRB400--强度级别为400MPa的余热处理带肋钢筋; HPB300--强度级别为300MPa的热轧光圆钢筋; HRB400E--强度级别为400MPa且有较高抗震性能的普通热轧带肋钢筋; fck、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tk、--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yk、--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屈服强度标准值; fstk、--普通钢筋、预应力筋极限强度标准值; fy、f'y--普通钢筋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fpy、f’py--预应力筋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fyv--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δgt--钢筋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也称均匀伸长率。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N--轴向力设计值; Nk、Nq--按荷载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计算的轴向力值; Noо--构件的截面轴心受压或轴心受拉承载力设计值; Npo--预应力构件混凝土法向预应力等于零时的预加力; M--弯矩设计值; Mk、Mq--按荷载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Mu--构件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 Mcr--受弯构件的正截碗开裂弯矩值; T--扭矩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Fl--局部荷载设计值或集中反力设计值; σs、σp--正截面承载力计算中纵向钢筋、预应力筋的应力; σpe--预应力筋的有效预应力; σl、σ'l--受拉区、受压区预应力筋在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值; τ--混凝土的剪应力; ωmax--按荷载准永久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的计算最大裂缝宽度。 2.2.3 几何参数 b--矩形截面宽度,T形、I形截面的腹板宽度; c--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d--钢筋的公称直径(简称直径)或圆形截面的直径; h--截面高度; ho--截面有效高度; lab、la--纵向受拉钢筋的基本锚固长度、锚固长度; lo--计算跨度或计算长度; s--沿构件轴线方向上横向钢筋的间距、螺旋筋的间距或箍筋的间距; x--混凝土受压区高度; A--构件截面面积; As、A's-受拉区、受压区纵向普通钢筋的截面面积; Ap、A'p-受拉区、受压区纵向预应力筋的截面面积; Al--混凝土局部受压面积; Acor--箍筋、螺旋筋或钢筋网所围的混凝土核心截面面积; B--受弯构件的截面刚度; I--截面惯性矩; W--截面受拉边缘的弹性抵抗矩; Wt--截面受扭塑性抵抗矩。 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αE--钢筋弹性模量与混凝土弹性模量的比值; γ--混凝土构件的截面抵抗矩塑性影响系数; η--偏心受压构件考虑二阶效应影响的轴向力偏心距增大系数; λ--计算截面的剪跨比,即M/(Vho); ρ--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 ρv--间接钢筋或箍筋的体积配筋率; φ--表示钢筋直径的符号,φ20表示直径为20rnm的钢筋。 3基本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构件布置及传力途径; 2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3 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 4 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 5 耐久性及施工的要求; 6 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3.1.2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1.3 混凝土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应包括: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出现疲劳破坏、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因结构局部破坏而引发的连续倒塌;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或耐久性能的某种规定状态。 3.1.4 结构上的直接作用(荷载)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相关标准确定;地震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确定。 间接作用和偶然作用应根据有关的标准或具体情况确定。 直接承受吊车荷载的结构构件应考虑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及安装时应考虑相应的动力系数。对现浇结构,必要时应考虑施工阶段的荷载。 3.1.5 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 混凝土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对于结构中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宜适当提高其安全等级。 3.1.6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技术水平以及实际工程条件的可行性。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应提出相应的施工要求。 3.1.7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2 结构方案 3.2.1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构件形式和布置; 2 结构的平、立面布置宜规则,各部分的质量和刚度宜均匀、连续; 3 结构传力途径应简捷、明确,竖向构件宜连续贯通、对齐; 4 宜采用超静定结构,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应增加冗余约束或有多条传力途径; 5 宜采取减小偶然作用影响的措施。 3.2.2 混凝土结构中结构缝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结构受力特点及建筑尺度、形状、使用功能要求,合理确定结构缝的位置和构造形式; 2 宜控制结构缝的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设缝对使用功能的不利影响; 3 可根据需要设置施工阶段的临时性结构缝。 3.2.3 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部位的承载力应保证被连接构件之间的传力性能; 2 当混凝土构件与其他材料构件连接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 3 应考虑构件变形对连接节点及相邻结构或构件造成的影响。 3.2.4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节省材料、方便施工、降低能耗与保护环境的要求。 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3.3.1 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 2 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 3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计算; 4 必要时尚应进行结构的倾覆、滑移、漂浮验算; 5 对于可能遭受偶然作用,且倒塌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重要结构,宜进行防连续倒塌设计。 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R R=R(fc,fs,ak,)/γRd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1.0;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结构构件的抗力函数; γRd--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静力设计取1.0,对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的数值;抗震设计应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代替γRd; 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 4.1.4条及第4.2.3条的规定取值; a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应增减一个附加值。 注:公式(3.3.2-1)中的γ0S为内力设计值,在本规范各章中用N、M、V、T等表达 3.3.3 对二维、三维混凝土结构构件,当按弹性或弹塑性方法分析并以应力形式表达时,可将混凝土应力按区域等代成内力设计值,按本规范第3.3.2条进行计算;也可直接采用多轴强度准则进行设计验算。 3.3.4 对偶然作用下的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公式(3.3.2-1)中的作用效应设计值S按偶然组合计算,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取不小于1.0的数值;公式(3.3.2-2)中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fc、fs改用强度标准值fck、fyk(或fpyk)。 当进行结构防连续倒塌验算时,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函数应按本规范第3.6节的原则确定。 3.3.5 对既有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复核、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而需验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宜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 2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 3.4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3.4.1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及外观要求,按下列规定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1 对需要控制变形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2 对不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混凝土拉应力验算; 3 对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受力裂缝宽度验算; 4 对舒适度有要求的楼盖结构,应进行竖向自振频率验算。 3.4.2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分别按荷载的准永久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验算: S≤C 式中: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C--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所规定的变形、应力、裂缝宽度和自振频率等的限值。 3.4.3 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的最大挠度应按荷载的准永久组合,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的最大挠度应按荷载的标准组合,并均应考虑荷载长期作用的影响进行计算,其计算值不应超过表3.4.3规定的挠度限值。 注:1 表中l0为构件的计算跨度;计算悬臂构件的挠度限值时,其计算跨度l0按实际悬臂长度的2倍取用; 2 表中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使用上对挠度有较高要求的构件; 3 如果构件制作时预先起拱,且使用上也允许,则在验算挠度时,可将计算所得的挠度值减去起拱值;对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尚可减去预加力所产生的反拱值; 4 构件制作时的起拱值和预加力所产生的反拱值,不宜超过构件在相应荷载组合作用下的计算挠度值。 3.4.4 结构构件正截面的受力裂缝控制等级分为三级,等级划分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应产生拉应力。 二级--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拉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标准值。 三级--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对钢筋混凝土构件,按荷载准永久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计算时,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本规范表3.4.5规定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对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按荷载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计算时,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本规范第3.4.5条规定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对二a类环境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尚应按荷载准永久组合计算,且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的拉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抗拉强度标准值。 3.4.5 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本规范第3.5.2条规定的环境类别,按表3.4.5的规定选用不同的裂缝控制等级及最大裂缝宽度限值ωlim。 注:1 对处于年平均相对湿度小于60%地区一类环境下的受弯构件,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可采用括号内的数值; 2 在一类环境下,对钢筋混凝土屋架、托架及需作疲劳验算的吊车梁,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取为0.20mm;对钢筋混凝土屋面梁和托梁,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取为0.30mm; 3 在一类环境下,对预应力混凝土屋架、托架及双向板体系,应按二级裂缝控制等级进行验算;对一类环境下的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梁、托梁、单向板,应按表中二a类环境的要求进行验算;在一类和二a类环境下需作疲劳验算的预应力混凝土吊车梁,应按裂缝控制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构件进行验算; 4 表中规定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和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仅适用于正截面的验算;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斜截面裂缝控制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5 对于烟囱、筒仓和处于液体压力下的结构,其裂缝控制要求应符合专门标准的有关规定; 6 对于处于四、五类环境下的结构构件,其裂缝控制要求应符合专门标准的有关规定; 7 表中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为用于验算荷载作用引起的最大裂缝宽度。 3.4.6 对混凝土楼盖结构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进行竖向自振频率验算,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和公寓不宜低于5Hz; 2 办公楼和旅馆不宜低于4Hz; 3 大跨度公共建筑不宜低于3Hz。 3.5 耐久性设计 3.5.1 混凝土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耐久性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 2 提出对混凝土材料的耐久性基本要求; 3 确定构件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4 不同环境条件下的耐久性技术措施; 5 提出结构使用阶段的检测与维护要求。 注:对临时性的混凝土结构,可不考虑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 3.5.2 混凝土结构暴露的环境类别应按表3.5.2的要求划分。 注:1 室内潮湿环境是指构件表面经常处于结露或湿润状态的环境;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 3 海岸环境和海风环境宜根据当地情况,考虑主导风向及结构所处迎风、背风部位等因素的影响,由调查研究和工程经验确定; 4 受除冰盐影响环境是指受到除冰盐盐雾影响的环境;受除冰盐作用环境是指被除冰盐溶液溅射的环境以及使用除冰盐地区的洗车房、停车楼等建筑。 5 暴露的环境是指混凝土结构表面所处的环境。 3.5.3 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材料宜符合表3.5.3的规定。 注:1 氯离子含量系指其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 2 预应力构件混凝土中的最大氯离子含量为0.06%;其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按表中的规定提高两个等级; 3 素混凝土构件的水胶比及最低强度等级的要求可适当放松; 4 有可靠工程经验时,二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5 处于严寒和寒冷地区二b、三a类环境中的混凝土应使用引气剂,并可采用括号中的有关参数; 6 当使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对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可不作限制。 3.5.4 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尚应采取下列耐久性技术措施: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预应力筋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表面防护、孔道灌浆、加大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措施,外露的锚固端应采取封锚和混凝土表面处理等有效措施; 2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3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潮湿环境中,结构混凝土应满足抗冻要求,混凝土抗冻等级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4 处于二、三类环境中的悬臂构件宜采用悬臂梁-板的结构形式,或在其上表面增设防护层; 5 处于二、三类环境中的结构构件,其表面的预埋件、吊钩、连接件等金属部件应采取可靠的防锈措施,对于后张预应力混凝土外露金属锚具,其防护要求见本规范第10.3.13条; 6 处在三类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可采用阻锈剂、环氧树脂涂层钢筋或其他具有耐腐蚀性能的钢筋、采取阴极保护措施或采用可更换的构件等措施。 3.5.5 一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最低强度等级为C30;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最低强度等级为C40; 2 混凝土中的最大氯离子含量为0.06%; 3 宜使用非碱活性骨料,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混凝土中的最大碱含量为3.0kg/m3; 4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2.1条的规定;当采取有效的表面防护措施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可适当减小。 3.5.6 二、三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混凝土结构应采取专门的有效措施。 3.5.7 耐久性环境类别为四类和五类的混凝土结构,其耐久性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5.8 混凝土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建立定期检测、维修制度; 2 设计中可更换的混凝土构件应按规定更换; 3 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维护或更换; 4 结构出现可见的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3.6 防连续倒塌设计原则 3.6.1 混凝土结构防连续倒塌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减小偶然作用效应的措施; 2 采取使重要构件及关键传力部位避免直接遭受偶然作用的措施; 3 在结构容易遭受偶然作用影响的区域增加冗余约束,布置备用的传力途径; 4 增强疏散通道、避难空间等重要结构构件及关键传力部位的承载力和变形性能; 5 配置贯通水平、竖向构件的钢筋,并与周边构件可靠地锚固; 6 设置结构缝,控制可能发生连续倒塌的范围。 3.6.2 重要结构的防连续倒塌设计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局部加强法:提高可能遭受偶然作用而发生局部破坏的竖向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的安全储备,也可直接考虑偶然作用进行设计。 2 拉结构件法:在结构局部竖向构件失效的条件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梁-拉结模型、悬索-拉结模型和悬臂-拉结模型进行承载力验算,维持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3 拆除构件法:按一定规则拆除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验算剩余结构体系的极限承载力;也可采用倒塌全过程分析进行设计。 3.6.3 当进行偶然作用下结构防连续倒塌的验算时,作用宜考虑结构相应部位倒塌冲击引起的动力系数。在抗力函数的计算中,混凝土强度取强度标准值fck;普通钢筋强度取极限强度标准值fstk,预应力筋强度取极限强度标准值fptk并考虑锚具的影响。宜考虑偶然作用下结构倒塌对结构几何参数的影响。必要时尚应考虑材料性能在动力作用下的强化和脆性,并取相应的强度特征值。 3.7 既有结构设计原则 3.7.1 既有结构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3.7.2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害能力进行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原则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评定结果、使用要求和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既有结构的设计方案; 2 既有结构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宜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 必要时可对使用功能作相应的调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 3.7.3 既有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化结构方案,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2 荷载可按现行规范的规定确定,也可根据使用功能作适当的调整; 3 结构既有部分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强度的实测值确定;当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4 设计时应考虑既有结构构件实际的几何尺寸、截面配筋、连接构造和已有缺陷的影响;当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5 应考虑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及施工状态的影响;对二阶段成形的叠合构件,可按本规范第9.5节的规定进行设计。 4材 料 4.1 混凝土 4.1.1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按标准方法制作、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以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具有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值。 4.1.2 素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采用强度等级400MPa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且不应低于C30。 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4.1.3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fck应按表4.1.3-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ftk应按表4.1.3-2采用 4.1.4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设计值fc应按表4.1.4-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设计值ft应按表4.1.4-2采用 4.1.5 混凝土受压和受拉的弹性模量Ec宜按表4.1.5采用。 混凝土的剪切变形模量GC可按相应弹性模量值的40%采用。 混凝土泊松比vc可按0.2采用。 注:1 当有可靠试验依据时,弹性模量可根据实测数据确定; 2 当混凝土中掺有大量矿物掺合料时,弹性模量可按规定龄期根据实测数据确定。 4.1.6 混凝土轴心抗压疲劳强度设计值、轴心抗拉疲劳强度设计值应分别按表4.1.4-1、表4.1.4-2中的强度设计值乘疲劳强度修正系数γρ确定。混凝土受压或受拉疲劳强度修正系数γρ应根据疲劳应力比值分别按表4.1.6-1、表4.1.6-2采用;当混凝土承受拉-压疲劳应力作用时,疲劳强度修正系数γρ取0.60。 疲劳应力比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注:直接承受疲劳荷载的混凝土构件,当采用蒸汽养护时,养护温度不宜高于60℃。 4.1.7 混凝土疲劳变形模量012应按表4.1.7采用。 4.1.8 当温度在0℃~100℃范围内时,混凝土的热工参数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4.2 钢筋 4.2.1 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可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HRB335、RRB400、HPB300钢筋;梁、柱和斜撑构件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宜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 2 箍筋宜采用HRB400、HRBF400、HRB335、HPB300、HRB500、HRBF500钢筋。 3 预应力筋宜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 4.2.2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普通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yk、极限强度标准值fstk应按表4.2.2-1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pyk、极限强度标准值fptk应按表4.2.2-2采用 注:极限强度标准值为1960N/mm2的钢绞线作后张预应力配筋时,应有可靠的工程经验。 4.2.3 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抗压强度设计值 应按表4.2.3-1采用;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y、抗压强度设计值 应按表4.2.3-2采用。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v应按表中fy的数值采用;当用作受剪、受扭、受冲切承载力计算时,其数值大于360N/mm2时应取360N/mm2 注:当预应力筋的强度标准值不符合表4.2.3-2的规定时,其强度设计值应进行相应的比例换算。 4.2.4 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在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δgt不应小于表4.2.4规定的数值。 4.2.5 普通钢筋和预应力筋的弹性模量Es可按表4.2.5采用。 注:必要时可采用实测的弹性模量。 4.2.6 普通钢筋和预应力筋的疲劳应力幅限制Δffy和ffpy据钢筋疲劳应力比值ρfs、ρfp,分别按表4.2.6-1、表4.2.6-2线性内插取值。 注:当纵向受拉钢筋采用闪光接触对焊连接时,其接头处的钢筋疲劳应力幅限值应按表中数值乘以0.8取用。 4.2.7 构件中的钢筋可采用并筋的配置形式。直径28mm及以下的钢筋并筋数量不应超过3根;直径32mm的钢筋并筋数量宜为2根;直径36mm及以上的钢筋不应采用并筋。并筋应按单根等效钢筋进行计算,等效钢筋的等效直径应按截面面积相等的原则换算确定。 4.2.8 当进行钢筋代换时,除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构件承载力、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裂缝宽度验算以及抗震规定以外,尚应满足最小配筋率、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长度、接头面积百分率及搭接长度等构造要求。 4.2.9 当构件中采用预制的钢筋焊接网片或钢筋骨架配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10 各种公称直径的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公称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5结构分析 5.1 基本原则 5.1.1 混凝土结构应进行整体作用效应分析,必要时尚应对结构中受力状况特殊部位进行更详细的分析。 5.1.2 当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的不同阶段有多种受力状况时,应分别进行结构分析,并确定其最不利的作用组合。 结构可能遭遇火灾、飓风、爆炸、撞击等偶然作用时,尚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结构分析。 5.1.3 结构分析的模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分析采用的计算简图、几何尺寸、计算参数、边界条件、结构材料性能指标以及构造措施等应符合实际工作状况; 2 结构上可能的作用及其组合、初始应力和变形状况等,应符合结构的实际状况; 3 结构分析中所采用的各种近似假定和简化,应有理论、试验依据或经工程实践验证;计算结果的精度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 5.1.4 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力学平衡条件; 2 在不同程度上符合变形协调条件,包括节点和边界的约束条件; 3 采用合理的材料本构关系或构件单元的受力-变形关系。 5.1.5 结构分析时,应根据结构类型、材料性能和受力特点等选择下列分析方法: 1 弹性分析方法; 2 塑性内力重分布分析方法; 3 弹塑性分析方法; 4 塑性极限分析方法; 5 试验分析方法。 5.1.6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软件应经考核和验证,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应对分析结果进行判断和校核,在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应用于工程设计。 5.2 分析模型 5.2.1 混凝土结构宜按空间体系进行结构整体分析,并宜考虑结构单元的弯曲、轴向、剪切和扭转等变形对结构内力的影响。 当进行简化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体形规则的空间结构,可沿柱列或墙轴线分解为不同方向的平面结构分别进行分析,但应考虑平面结构的空间协同工作; 2 构件的轴向、剪切和扭转变形对结构内力分析影响不大时,可不予考虑。 5.2.2 混凝土结构的计算简图宜按下列方法确定: 1 梁、柱、杆等一维构件的轴线宜取为截面几何中心的连线,墙、板等二维构件的中轴面宜取为截面中心线组成的平面或曲面; 2 现浇结构和装配整体式结构的梁柱节点、柱与基础连接处等可作为刚接;非整体浇筑的次梁两端及板跨两端可近似作为铰接; 3 梁、柱等杆件的计算跨度或计算高度可按其两端支承长度的中心距或净距确定,并应根据支承节点的连接刚度或支承反力的位置加以修正; 4 梁、柱等杆件间连接部分的刚度远大于杆件中间截面的刚度时,在计算模型中可作为刚域处理。 5.2.3 进行结构整体分析时,对于现浇结构或装配整体式结构,可假定楼盖在其自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当楼盖开有较大洞口或其局部会产生明显的平面内变形时,在结构分析中应考虑其影响。 5.2.4 对现浇楼盖和装配整体式楼盖,宜考虑楼板作为翼缘对梁刚度和承载力的影响。梁受压区有效翼缘计算宽度b'f可按表5.2.4所列情况中的最小值取用;也可采用梁刚度增大系数法近似考虑,刚度增大系数应根据梁有效翼缘尺寸与梁截面尺寸的相对比例确定。 表5.2.4受弯构件受压区有效翼缘计算宽度b'f 注:1 表中b为梁的腹板厚度; 2 肋形梁在梁跨内设有间距小于纵肋间距的横肋时,可不考虑表中情况3的规定; 3 加腋的T形、I形和倒L形截面,当受压区加腋的高度hh不小 且加腋的长度bh不大于3hh时,其翼缘计算宽度可按表中情况3的规定分别增加2bh(T形、I形截面)和h'f(倒L形截面); 4 独立梁受压区的翼缘板在荷载作用下经验算沿纵肋方向可能产生裂缝时,其计算宽度应取腹板宽度b。 5.2.5 当地基与结构的相互作用对结构的内力和变形有显著影响时,结构分析中宜考虑地基与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 5.3 弹性分析 5.3.1 结构的弹性分析方法可用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效应的分析。 5.3.2 结构构件的刚度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混凝土的弹性模量可按本规范表4.1.5采用; 2 截面惯性矩可按匀质的混凝土全截面计算; 3 端部加腋的杆件,应考虑其截面变化对结构分析的影响; 4 不同受力状态下构件的截面刚度,宜考虑混凝土开裂、徐变等因素的影响予以折减。 5.3.3 混凝土结构弹性分析宜采用结构力学或弹性力学等分析方法。体形规则的结构,可根据作用的种类和特性,采用适当的简化分析方法。 5.3.4 当结构的二阶效应可能使作用效应显著增大时,在结构分析中应考虑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 混凝土结构的重力二阶效应可采用有限元分析方法计算,也可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简化方法。当采用有限元分析方法时,宜考虑混凝土构件开裂对构件刚度的影响。 5.3.5 当边界支承位移对双向板的内力及变形有较大影响时,在分析中宜考虑边界支承竖向变形及扭转等的影响。 5.4 塑性内力重分布分析 5.4.1 混凝土连续梁和连续单向板,可采用塑性内力重分布方法进行分析。 重力荷载作用下的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现浇梁以及双向板等,经弹性分析求得内力后,可对支座或节点弯矩进行适度调幅,并确定相应的跨中弯矩。 5.4.2 按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分析方法设计的结构和构件,应选用符合本规范第4.2.4条规定的钢筋,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要求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以及要求不出现裂缝或处于三a、三b类环境情况下的结构,不应采用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的分析方法。 5.4.3 钢筋混凝土梁支座或节点边缘截面的负弯矩调幅幅度不宜大于25%;弯矩调整后的梁端截面相对受压区高度不应超过0.35,且不宜小于0.10。 钢筋混凝土板的负弯矩调幅幅度不宜大于20%。 预应力混凝土梁的弯矩调幅幅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0.1.8条的规定。 5.4.4 对属于协调扭转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受相邻构件约束的支承梁的扭矩宜考虑内力重分布的影响。 考虑内力重分布后的支承梁,应按弯剪扭构件进行承载力计算。 注:当有充分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设计方法。 5.5 弹塑性分析 5.5.1 重要或受力复杂的结构,宜采用弹塑性分析方法对结构整体或局部进行验算。结构的弹塑性分析宜遵循下列原则: 1 应预先设定结构的形状、尺寸、边界条件、材料性能和配筋等; 2 材料的性能指标宜取平均值,并宜通过试验分析确定,也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确定; 3 宜考虑结构几何非线性的不利影响; 4 分析结果用于承载力设计时,宜考虑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对结构的抗力进行适当调整。 5.5.2 混凝土结构的弹塑性分析,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力或动力分析方法。结构的基本构件计算模型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梁、柱、杆等杆系构件可简化为一维单元,宜采用纤维束模型或塑性铰模型; 2 墙、板等构件可简化为二维单元,宜采用膜单元、板单元或壳单元; 3 复杂的混凝土结构、大体积混凝土结构、结构的节点或局部区域需作精细分析时,宜采用三维块体单元。 5.5.3 构件、截面或各种计算单元的受力-变形本构关系宜符合实际受力情况。某些变形较大的构件或节点进行局部精细分析时,宜考虑钢筋与混凝土间的粘结-滑移本构关系。 钢筋、混凝土材料的本构关系宜通过试验分析确定,也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5.6 塑性极限分析 5.6.1 对不承受多次重复荷载作用的混凝土结构,当有足够的塑性变形能力时,可采用塑性极限理论的分析方法进行结构的承载力计算,同时应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 5.6.2 整体结构的塑性极限分析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可预测结构破坏机制的情况,结构的极限承载力可根据设定的结构塑性屈服机制,采用塑性极限理论进行分析; 2 对难于预测结构破坏机制的情况,结构的极限承载力可采用静力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确定; 3 对直接承受偶然作用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应根据偶然作用的动力特征考虑其动力效应的影响。 5.6.3 承受均布荷载的周边支承的双向矩形板,可采用塑性铰线法或条带法等塑性极限分析方法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分析与设计。 5.7 间接作用分析 5.7.1 当混凝土的收缩、徐变以及温度变化等间接作用在结构中产生的作用效应可能危及结构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时,宜进行间接作用效应的分析,并应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和施工措施。 5.7.2 混凝土结构进行间接作用效应的分析,可采用本规范第5.5节的弹塑性分析方法;也可考虑裂缝和徐变对构件刚度的影响,按弹性方法进行近似分析。 6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素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深受弯构件、牛腿、叠合式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 6.1.2 对于二维或三维非杆系结构构件,当按弹性或弹塑性分析方法得到构件的应力设计值分布后,可根据主拉应力设计值的合力在配筋方向的投影确定配筋量,按主拉应力的分布区域确定钢筋布置,并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当混凝土处于受压状态时,可考虑受压钢筋和混凝土共同作用,受压钢筋配置应符合构造要求。 6.1.3 采用应力表达式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状况和构件性能设计目标确定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取值。 2 钢筋应力不应大于钢筋的强度取值。 3 混凝土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强度取值;多轴应力状态混凝土强度取值和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C.4的有关规定进行。 6.2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Ⅰ)正截面承载力计算的一般规定 6.2.1 正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列基本假定进行计算: 1 截面应变保持平面。 2 不考虑混凝土的抗拉强度。 3 混凝土受压的应力与应变关系按下列规定取用: 式中:σst、σpt--第i层纵向普通钢筋、预应力筋的应力,政治代表拉应力。负值代表压应力; σpot--第i层纵向预应力筋截面重心处混凝土法向应力等于零时的预应力筋应力,按本规范公式(10.1.6-3)或公式(10.1.6-6)计算; fy、fpy--普通钢筋、预应力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表4.2.3-1、表4.2.3-2采用; f'y、f'py--普通钢筋、预应力筋抗压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表4.2.3-1、表4.2.3-2采用; 6.2.2 在确定中和轴位置时,对双向受弯构件,其内、外弯矩作用平面应相互重合;对双向偏心受力构件,其轴向力作用点、混凝土和受压钢筋的合力点以及受拉钢筋的合力点应在同一条直线上。当不符台上述条件时,尚应考虑扭转的影响。 6.2.3 弯矩作用平面内截面对称的偏心受压构件,当同一主轴方向的杆端弯矩比M1/M2不大于0.9且轴压比不大于0.9时,若构件的长细比满足公式(6.2.3)的要求,可不考虑轴向压力在该方向挠曲杆件中产生的附加弯矩影响;否则应根据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按截面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轴向压力在挠曲杆件中产生的附加弯矩影响。 式中:M1、M2--分别为已考虑侧移影响的偏心受压构件两端截面按结构弹性分析确定的对同一主轴的组合弯矩设计值,绝对值较大端为M2,绝对值较小端为M1,当构件按单曲率弯曲时,M1/M2取正值,否则取负值; lc--构件的计算长度,可近似取偏心受压构件相应主轴方向上下支撑点之间的距离; i--偏心方向的截面回转半径。 6.2.4 除排架结构柱外,其他偏心受压构件考虑轴向压力在挠曲杆件中产生的二阶效应后控制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2.5 偏心受压构件的正截面承载力计算时,应计入轴向压力在偏心方向存在的附加偏心距ea,其值应取20mm和偏心方向截面最大尺寸的1/30两者中的较大值。 6.2.6 受弯构件、偏心受力构件正截面承载力计算时,受压区混凝土的应力图形可简化为等效的矩形应力图。 矩形应力图的受压区高度x可取截面应变保持平面的假定所确定的中和轴高度乘以系数β1。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C50时,β1取为0.8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β1取为0.74,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矩形应力图的应力值可由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乘以系数α1确定。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C50时,α1取为1.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α1取为0.94,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6.2.7 纵向受拉钢筋屈服与受压区混凝土破坏同时发生时的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ζb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钢筋混凝土构件 有屈服点普通钢筋 式中:ζb--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取xb/h0; xb--界限受压区高度; h0--截面有效高度:纵向受拉钢筋合力点至截面受压边缘的距离; ES--钢筋弹性模量,按本规范表4.2.5采用; σp0--受拉区纵向预应力筋合力点处混凝土法向应力等于零时的预应力筋应力,按本规范公式(10.1.6-3)或公式(10.1.6-6)计算; εcu--非均匀受压时的混凝土极限压应变,按本规范公式(6.2.1-5)计算; β1--系数,按本规范第6.2.6条的规定计算。 注:当截面受拉区内配置有不同种类或不同预应力值的钢筋时,受弯构件的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应分别计算,并取其较小值。 6.2.8 纵向钢筋应力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纵向钢筋应力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6.2.9 矩形、I形、T形截面构件的正截面承载力可按本节规定计算;任意截面、圆形及环形截面构件的正截面承载力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计算。 (Ⅱ)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 6.2.10 矩形截面或翼缘位于受拉边的倒T形截面受弯构件,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2.10): 按上述公式计算T形、I形截面受弯构件时,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仍应符合本规范公式(6.2.10-3)和公式(6.2.10-4)的要求。 6.2.12 T形、I形及倒L形截面受弯构件位于受压区的翼缘计算宽度 可按本规范表5.2.4所列情况中的最小值取用。 6.2.13 受弯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应符合本规范公式(6.2.10-3)的要求。当由构造要求或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要求配置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大于受弯承载力要求的配筋面积时,按本规范公式(6.2.10-2)或公式(6.2.11-3)计算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x,可仅计入受弯承载力条件所需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 6.2.14 当计算中计入纵向普通受压钢筋时,应满足本规范公式(6.2.10-4)的条件;当不满足此条件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ax、ap--受拉区纵向普通钢筋、预应力筋至受拉边缘的距离。 (Ⅲ)正截面受压承载力计算 6.2.15 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构件,当配置的箍筋符合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时,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2.15): 式中:N--轴向压力设计值; φ--钢筋混凝土构件的稳定系数,按表6.2.15采用;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表4.1.4-1采用; A--构件截面面积; A's--全部纵向普通钢筋的截面面积。 当纵向普通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公式(6.2.15)中的A应改用(A-A's)代替。 注:1 lo为构件的计算长度,对钢筋混凝土柱可按本规范第6.2.20条的规定取用; 2 b为矩形截面的短边尺寸,d为圆形截面的直径,i为界面的最小回转半径。 6.2.16 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构件,当配置的螺旋式或焊接环式间接钢筋符合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时,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2.16): 式中:fyv--间接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采用; Acor--构件的核心截面面积,取间接钢筋内表面范围内的混凝土截面面积; Asso--螺旋式或焊接环式间接钢筋的换算截面面积; dcor--构件的核心截面直径,取间接钢筋内表面之间的距离; Assl--螺旋式或焊接环式单根间接钢筋的截面面积; s--间接钢筋沿构件轴线方向的间距; α--间接钢筋对混凝土约束的折减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C50时,取1.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取0.85,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注:1 按公式(6.2.16-1)算得的构件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按本规范公式(6.2.15)算得的构件受压承载力设计值的1.5倍; 2 当遇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不应计入间接钢筋的影响,而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1)当lo/d>12时; 2)当按公式(6.2.16-1)算得的受压承载力小于按本规范公式(6.2.15)算得的受压承载力时; 3)当间接钢筋的换算截面面积Asso小于纵向普通钢筋的全部截面面积的25%时。 6.2.17 矩形截面偏心受压构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2.17): 公式中的钢筋应力σs、σp以及是否考虑纵向受压普通钢筋的作用,均应按本规范第6.2.17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3 当x大于(h-hf)时,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计算应计入受压较小边翼缘受压部分的作用,此时,受压较小边翼缘计算宽度bf应按本规范第6.2.12条确定。 4 对采用非对称配筋的小偏心受压构件,当N大于fcA时,尚应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 式中:y'--截面重心至离轴向压力较近一侧受压边的距离,当截面对称时,取h/2。 注:对仅在离轴向压力较近一侧有翼缘的T形截面,可取bf为b;对仅在离轴向压力较远一侧有翼缘的倒T形截面,可取bf为b。 6.2.19 沿截面腹部均匀配置纵向普通钢筋的矩形、T形或I形截面钢筋混凝士偏心受压构件(图6.2.19),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宜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Asw--沿截面腹部均匀配置的全部纵向普通钢筋截面面积; fyw--沿截面腹部均匀配置的纵向普通钢筋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表4.2.3-1采用; Nsw--沿截面腹部均匀配置的纵向普通钢筋所承担的轴向压力,当ξ大于β1时,取为β1进行计算; Msw--沿截面腹部均匀配置的纵向普通钢筋的内力对As,重心的力矩,当ξ大于β1时,取为β1进行计算; ω--均匀配置纵向普通钢筋区段的高度hsw与截面有效高度ho的比值(hsw/ho),宜取hsw为(ho-a's)。 受拉边或受压较小边普通钢筋As中的应力σs以及在计算中是否考虑受压普通钢筋和受压较小边翼缘受压部分的作用,应按本规范第6.2.17条和第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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