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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50058-2014 (GB50058-2014) | 中文名称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P16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01 | 字数估计 | 117,132 | 发布日期 | 2014/1/29 | 实施日期 | 2014/1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0058-1992 | 引用标准 | GB 50065; GB 3836.12; GB 3836.1; GB 3836.3; GB/T 6719 | 起草单位 |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 归口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 | 发布机构 |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矿井井下;2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T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5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6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7医疗室内;8灾难性事故。 |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058-2014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使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 矿井井下;
2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
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7 医疗室内;
8 灾难性事故。
1.0.3 本规范不考虑间接危害对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相关电力装置设计的影响。
1.0.4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由负责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1.0.5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闪点 flash point
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或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2.0.2 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
2.0.3 环境温度 ambient temperature
指所划区域内历年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
2.0.4 可燃性物质 flammable material
指物质本身是可燃性的,能够产生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
2.0.5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 flammable gas or vapor
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将会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气体或蒸气。
2.0.6 可燃液体 flammable liquid
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能产生可燃蒸气或薄雾的液体。
2.0.7 可燃薄雾 flammable mist
在空气中挥发能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可燃性液体微滴。
2.0.8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explosive gas mixtu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2.0.9 高挥发性液体 highly volatile liquid
高挥发性液体是指在37.8℃的条件下,蒸气绝压超过276kPa的液体,这些液体包括丁烷、乙烷、乙烯、丙烷、丙烯等液体,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及它们的混合物。
2.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11 爆炸极限 explosive limit
1 爆炸下限(LEL) lower explosive limit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 爆炸上限(UEL) upper explosive limit
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高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0.12 爆炸危险区域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3 非爆炸危险区域 non-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4 区 zone
爆炸危险区域的全部或一部分。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可分为不同危险程度的若干区。
2.0.15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部位或地点。
2.0.16 自然通风环境 natural ventilation atmosphere
由于天然风力或温差的作用能使新鲜空气置换原有混合物的区域。
2.0.17 机械通风环境 artificial ventilation atmosphere
用风扇、排风机等装置使新鲜空气置换原有混合物的区域。
2.0.18 正常运行 normal operation
指设备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的运行状况。
2.0.19 粉尘 dust
在大气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包括纤维和飞絮及现行国家标准《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 /T 6719中定义的粉尘和细颗粒。
2.0.20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空气中能燃烧或无焰燃烧并在大气压和正常温度下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纤维或飞絮。
2.0.21 可燃性飞絮 conductive flyings
标称尺寸大于500μm,可悬浮在空气中,也可依靠自身重量沉淀下来的包括纤维在内的固体颗粒。
2.0.22 导电性粉尘 conductive dust
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103Ω·m的粉尘。
2.0.23 非导电性粉尘 non-conductive dust
电阻率大于1×103Ω·m的粉尘。
2.0.24 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25 重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 heavier-than-air gases or vapors
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气。
2.0.26 轻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 lighter-than-air gases or va-pors
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
2.0.27 粉尘层的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dust layer
规定厚度的粉尘层在热表面上发生引燃的热表面的最低温度。
2.0.28 粉尘云的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dust cloud
炉内空气中所含粉尘云发生点燃时炉子内壁的最低温度。
2.0.29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s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粉尘、薄雾、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30 设备保护级别(EPL) equipment protection level
根据设备成为引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及爆炸性粉尘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
3爆炸性气体环境
3.1 一般规定
3.1.1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1.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发生爆炸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 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3.1.3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 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应减到最小程度。
2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连锁或发生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3 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滞留时间可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应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4 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3.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 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2 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3.2.3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4)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3.2.4 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
2 当采用机械通风时,下列情况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当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可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3.2.5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并应根据通风条件按下列规定调整区域划分:
1 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 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 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 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3.2.6 使用于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可不按照爆炸危险性环境考虑,但应符合下列相应的条件之一:
1 采取措施确保不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
2 确保设备在出现爆炸性危险环境时断电,此时应防止热元件引起点燃。
3 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试验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4 应由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书面写出所采取的措施:
1)熟悉所采取措施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以及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要求;
2)熟悉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3.3.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可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2 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当厂房内空间大时,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划分,释放源释放的可燃物质量少时,可将厂房内部按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两次,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3)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一小时释放量的三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3 当高挥发性液体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为附加2区。
4 当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60℃时,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4.5m。
3.3.2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根据可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率、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
3.3.3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时,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无可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性危险区域范围的1.5m以上处。
3.3.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4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3.4.1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分级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分级
注:1 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GB 3836.12的有关规定。
2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为各种可燃物质的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甲烷的最小点燃电流值之比。
3.4.2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引燃温度分组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引燃温度分组
注: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4爆炸性粉尘环境
4.1 一般规定
4.1.1 当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4.1.2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可分为下列三级:
1 ⅢA级为可燃性飞絮;
2 ⅢB级为非导电性粉尘;
3 ⅢC级为导电性粉尘。
4.1.3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产生爆炸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 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高温、静电放电或能量辐射。
4.1.4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 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程度。
2 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在工程设计中应先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生和积聚的措施:
1)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
2)宜采用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措施。
3)宜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将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单独集中布置。
4)提高自动化水平,可采用必要的安全联锁。
5)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门应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6)应对沉积的粉尘进行有效地清除。
7)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特别是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应防止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应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
8)可适当增加物料的湿度,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悬浮量。
4.2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4.2.1 粉尘释放源应按爆炸性粉尘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级释放源应为粉尘云持续存在或预计长期或短期经常出现的部位。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的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3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如果释放也仅是不经常地并且是短期地释放。
4 下列三项不应被视为释放源:
1)压力容器外壳主体结构及其封闭的管口和人孔;
2)全部焊接的输送管和溜槽;
3)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对防粉尘泄露进行了适当考虑的阀门压盖和法兰接合面。
4.2.2 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 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4.2.3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4.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2 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
3 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
4.2.5 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4.3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4.3.1 一般情况下,区域的范围应通过评价涉及该环境的释放源的级别引起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可能来规定。
4.3.2 20区范围主要包括粉尘云连续生成的管道、生产和处理设备的内部区域。当粉尘容器外部持续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时,可划分为20区。
4.3.3 21区的范围应与一级释放源相关联,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含有一级释放源的粉尘处理设备的内部可划分为21区。
2 由一级释放源形成的设备外部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应受到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湿度等粉尘参数的限制,并应考虑引起释放的条件。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21区范围。21区的范围应按照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确定。
3 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4 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21区应被一个22区包围。
5 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21区。
4.3.4 22区的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由二级释放源形成的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应受到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湿度等粉尘参数的限制,并应考虑引起释放的条件。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22区范围。22区的范围应按超出21区3m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m的距离确定。
2 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3 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的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22区。
4.3.5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4.3.6 可燃性粉尘举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5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需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 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 爆炸性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4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6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7 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定。
5.2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
5.2.1 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
1 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
2 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
3 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
4 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表5.2.2-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
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注:①在1区中使用的增安型“e”电气设备仅限于下列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或“m”型,接线部分为“e”型的电气产品;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10附录D配置的合适热保护装置的“e”型低压异步电动机,启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e”型荧光灯;“e”型测量仪表和仪表用电流互感器。
5.2.3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设备,无据可查又不可能进行试验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对于标有适用于特定的气体、蒸气的环境的防爆设备,没有经过鉴定,不得使用于其他的气体环境内。
表5.2.3-1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
2 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符合表5.2.3-2的规定。
表5.2.3-2 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
3 安装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热表面点可燃性粉尘层引起的火灾危险。Ⅲ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择。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5.2.4 当选用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系统应采用非燃性材料制成,其结构应坚固,连接应严密,并不得有产生气体滞留的死角。
2 电气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运行前应先通风,并应在通风量大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管道容积的5倍时,接通设备的主电源。
3 在运行中,进入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内的气体不应含有可燃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4 在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运行中,对于px、py或pD型设备,其风压不应低于50Pa;对于pz型设备,其风压不应低于25Pa。当风压低于上述值时,应自动断开设备的主电源或发出信号。
5 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采取有效地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措施时,可排入2区空间。
6 对闭路通风的正压型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应供给清洁气体。
7 电气设备外壳及通风系统的门或盖子应采取联锁装置或加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安装
5.3.1 油浸型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采用。
5.3.2 在采用非防爆型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
2 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3 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环境;当安装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5.3.3 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装设过载、短路和接地保护,不可能产生过载的电气设备可不装设过载保护。爆炸性环境的电动机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装设必要的保护之外,均应装设断相保护。如果电气设备的自动断电可能引起比引燃危险造成的危险更大时,应采用报警装置代替自动断电装置。
5.3.4 紧急情况下,在危险场所外合适的地点或位置应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对危险场所设备断电。连续运行的设备不应包括在紧急断电回路中,而应安装在单独的回路上,防止附加危险产生。
5.3.5 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2 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5.4 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
5.4.1 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炸性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采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应高于或等于工作电压,且U 0/U不应低于工作电压。中性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保护管内敷设。
2 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3 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除本质安全电路外,在2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其截面不得小于16mm2,且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敷设在爆炸性粉尘环境20区、21区以及在22区内有剧烈振动区域的回路,均应采用
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4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1-1的规定。
表5.4.1-1 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
5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环境内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1-2的规定。
表5.4.1-2 爆炸性环境内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
6 在爆炸性环境内,绝缘导线和电缆截面的选择除应满足表5.4.1-1和5.4.1-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及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本款第2项的情况除外;
2)引向电压为1000V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7 在架空、桥架敷设时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当敷设方式采用能防止机械损伤的桥架方式时,塑料护套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当不存在会受鼠、虫等损害情形时,在2区、22区电缆沟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5.4.2 爆炸性环境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1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采取适当开关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2 对3kV~10kV电缆线路宜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在1区、21区内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
5.4.3 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宜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可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2)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3)在爆炸粉尘环境,电缆应沿粉尘不易堆积并且易于粉尘清除的位置敷设。
2 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3 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紫外线照射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4 钢管配线可采用无护套的绝缘单芯或多芯导线。当钢管中含有三根或多根导线时,导线包括绝缘层的总截面不宜超过钢管截面的40%。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
5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正常运行时,所有点燃源外壳的450mm范围内应做隔离密封。
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应做隔离密封。
3)相邻的爆炸性环境之间以及爆炸性环境与相邻的其他危险环境或非危险环境之间应进行隔离密封。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填充层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钢管的内径,且不得小于16mm。
4)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6 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20区、21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7 当电缆或导线的终端连接时,电缆内部的导线如果为绞线,其终端应采用定型端子或接线鼻子进行连接。
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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