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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074-201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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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74-2014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7 石油库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074-2014 (GB50074-2014)
中文名称 石油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71
国际标准分类 75.010
字数估计 192,150
实施日期 5/1/2015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0074-2002
引用标准 GB 50016; GB 50057; GB 50058; GB 50116; GB 50140; GB 50151; GB 50156; GB 50183; GB 50192; GB 50253; GB 50423; GB 50459; GB 50493; GB 50737; GB 50747; GB 50759; CBJ 22; GBZ 230; SH/T 3004; SH/T 3007; SH/T 3022; SH/T 3411; GB 50160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4年第492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统一技术要求, 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立方米, 仅储存原

GB 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074-2014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1 总 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 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 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 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 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 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 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 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石油库 oil depot 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化学品的独立设施。 2.0.2 特级石油库 super oil depot 既储存原油,也储存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且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的石油库。 2.0.3 企业附属石油库 oil depot attached to an enterprise 设置在非石油化工企业界区内并为本企业生产或运行服务的石油库。 2.0.4 储罐 tank 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 2.0.5 固定顶储罐 fixed roof tank 罐顶周边与罐壁顶部固定连接的储罐。 2.0.6 外浮顶储罐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储罐。 2.0.7 内浮顶储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固定顶储罐内装有浮盘的储罐。 2.0.8 立式储罐 vertical tank 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统称。 2.0.9 地上储罐 above ground tank 在地面以上,露天建设的立式储罐和卧式储罐的统称。 2.0.10 埋地卧式储罐 underground storage oi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储罐。 2.0.11 覆土立式油罐 buried vertical oil tank 独立设置在用土掩埋的罐室或护体内的立式油品储罐。 2.0.12 覆土卧式油罐 buried horizontal oi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埋地方式设置的卧式油罐,包括埋地卧式油罐。 2.0.13 覆土油罐 buried oil tank 覆土立式油罐和覆土卧式油罐的统称。 2.0.14 浅盘式内浮顶储罐 pan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浮顶无隔舱、浮筒或其他浮子,仅靠盆形浮顶直接与液体接触的内浮顶储罐。 2.0.15 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open-top bulk-headed internal floating roof 浮顶周圈设置环形敞口隔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的内浮顶。 2.0.16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17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6.0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18 单盘式浮顶 single-deck floating roof 浮顶周圈设环形密封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的浮顶。 2.0.19 双盘式浮顶 double-deck floating roof 整个浮顶均由隔舱构成的浮顶。 2.0.20 罐组 a group of tanks 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地上储罐。 2.0.21 储罐区 tank farm 由一个或多个罐组或覆土储罐构成的区域。 2.0.22 防火堤 dike 用于储罐发生泄漏时,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漫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23 隔堤 dividing dike 用于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为了减少易燃、可燃液体漫流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区域的构筑物。 2.0.24 储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储罐公称容量。 2.0.25 储罐计算总容量 calculate nominal volume of tank 按照储存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不同,将储罐容量乘以一定系数折算后的储罐总容量。 2.0.26 储罐操作间 operating room for tank 覆土油罐进出口阀门经常操作的地点。 2.0.27 易燃液体 flammable liquid 闪点低于45℃的液体。 2.0.28 可燃液体 combustible liquid 闪点高于或等于45℃的液体。 2.0.2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包括液化石油气。 2.0.30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因具有热波特性,在燃烧时会发生沸溢现象的含水黏性油品(如原油、重油、渣油等)。 2.0.31 工艺管道 process pipeline 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的管道。 2.0.32 操作温度 operating temperature 易燃和可燃液体在正常储存或输送时的温度。 2.0.33 铁路罐车装卸线 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 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 2.0.34 油气回收装置 vapor recovery device 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焚烧等方法,将收集来的可燃气体进行回收处理至达标浓度排放的装置。 2.0.3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3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的固定地点。 2.0.37 库外管道 external pipeline 敷设在石油库围墙外,在同一个石油库的不同区域的储罐区之间、储罐区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的管道,以及两个毗邻石油库之间的管道。 2.0.38 有毒液体 toxic liquid 按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的规定,毒性程度划分为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中度危害(Ⅲ级)和轻度危害(Ⅳ级)的液体。 3 基本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注:1 表中TV不包括零位罐、中继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 甲A类液体储罐容量、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储罐容量应乘以系数2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A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B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2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 3.0.2 特级石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应小于1200000m3,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一级石油库的有关规定。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注5的规定。 2 原油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 3 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用设施或其他共用部分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要求较高者的规定。 4 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3时,应按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原油储罐和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非原油储罐同时发生火灾的情况进行消防系统设计。 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4 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本规范表3.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5 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其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 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5的规定。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三级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表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3.0.6 石油库内液化烃等甲A类易燃液体设施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3.0.7 除本规范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计算间距的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8 石油库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 库址选择 4.0.1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 覆土立式油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0.8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注:1 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和长距离输油管道的站场以外的企业。其他设施指油气回收设施、泵站、灌桶设施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设备的设施。 2 表中的安全距离,库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立式油罐应从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卧式油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算起;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 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石油库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安全距离。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4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5 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6 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4.0.11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注:以上石油库各设施的起算点与本规范表4.0.10注2相同。 4.0.12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4.0.13 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4.0.14 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天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管道站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4.0.15 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80m。 2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60m,对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30m。 3 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的规定增加50%。 4.0.16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6的规定。 表4.0.16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注:1 当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与丙类可燃液体混存时,丙A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50%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丙B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25%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 2 对于埋地卧式储罐和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储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3 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构)筑物与库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4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A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的规定。 5 企业附属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4.0.17 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对与石油库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 5库区布置 5.1 总平面布置 5.1.1 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表5.1.1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 注: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5.1.2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表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注:1 表中V指储罐单罐容量,单位为m3。 2 序号14中,分子数字为未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母数字为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 3 序号16中,分子数字为用于装车作业的铁路线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母数字为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铁路罐车装卸设施或仅用于卸车作业的铁路线与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4 序号14与序号16相交数字的分母,仅适用于相邻装车设施均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情况。 5 序号22、23中的隔油池,系指设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隔油池。其中分母数字为有盖板的密闭式隔油池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子数字为无盖板的隔油池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 6 罐组专用变配电间和机柜间与石油库内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应与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相同,但变配电间和机柜间的门窗应位于易燃液体设备的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7 焚烧式可燃气体回收装置应按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及地点执行,其他形式的可燃气体回收处理装置应按甲、乙类液体泵房执行。 8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设备和设施与石油库内其他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9 “—”表示没有防火距离要求。 5.1.4 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室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6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单独设置储罐区。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600000m3的石油库,应设置两个或多个储罐区,每个储罐区的储罐计算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特级石油库中,原油储罐与非原油储罐应分别集中设在不同的储罐区内。 5.1.7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0m; 2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50m; 3 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5.1.8 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2 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注:储存不同液体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上述计算值的较大值。 5.1.9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5.1.10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5.1.11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道路的一侧,并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 5.1.12 消防车库、办公室、控制室等场所,宜布置在储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13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1.14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 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 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5.1.15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 库区道路 5.2.1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行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2 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组; 3 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5.2.2 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单个罐组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2 多个罐组共用1个环行消防车道时,环行消防车道内的罐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 3 同一个环行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4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罐组,至少应有2个路口能使消防车辆进入环形消防车道,并宜设在不同的方位上。 5.2.3 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外,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5.2.4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路。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5.2.5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5.2.6 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5.2.7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2.8 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覆土立式油罐和其他级别石油库的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储罐区消防车道的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执行。 5.2.9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5.2.10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5.2.11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 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3 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 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5.2.12 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6%。其他道路纵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3 竖向布置及其他 5.3.1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 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0.5m及以上;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1m及以上。当有波浪侵袭或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壅水高度。 3 当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区场地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5.3.2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5.3.3 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 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 石油库临海、邻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 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 5 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5.3.4 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2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3 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6储 罐 区 6.1 地上储罐 6.1.1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6.1.2 储存沸点低于45℃或37.8℃的饱和蒸气压大于88kPa的甲B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低温常压储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压力储罐或低压储罐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罐内的措施,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2 选用低温常压储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选用内浮顶储罐,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使液体蒸气压不大于88kPa; 2)选用固定顶储罐,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6.1.3 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气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和轻石脑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有特殊储存需要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低压储罐或容量不大于100m3的卧式储罐,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2 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6.1.4 储存甲B、乙A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卧式储罐。3号喷气燃料的最高储存温度低于油品闪点5℃及以下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当采用卧式储罐储存甲B、乙A类油品时,储存甲B类油品卧式储罐的单罐容量不应大于100m3,储存乙A类油品卧式储罐的单罐容量不应大于200m3。 6.1.5 储存乙B类和丙类液体,可采用固定顶储罐和卧式储罐。 6.1.6 外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式或钢制双盘式浮顶。 6.1.7 内浮顶储罐的内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敝口隔舱式内浮顶。 2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 3 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内浮顶。 4 新结构内浮顶的采用应通过安全性评估。 6.1.8 储存Ⅰ、Ⅱ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的单罐容量不应大于5000m3,且应设置氮封保护系统。 6.1.9 固定顶储罐的直径不应大于48m。 6.1.10 地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 甲B、乙和丙A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B类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 2 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 立式储罐不宜与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4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 6.1.11 同一个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50%计入混合罐组的总容量。 2 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3;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3。 3 外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 6.1.12 同一个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 2 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6座。 3 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或仅储存丙B类液体的罐组,可不限储罐数量。 6.1.13 地上储罐组内,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液体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储罐不应超过2排。 6.1.14 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应高于储罐周围设计地坪0.5m及以上。 6.1.15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1.15的规定。 表6.1.15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注:1 表中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 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6.2 覆土立式油罐 6.2.1 覆土立式油罐应采用固定顶储罐,其设计应根据储罐的容量及地形条件等合理地确定其直径和高度,使覆土立式油罐建成后与周围地形和环境相协调。 6.2.2 覆土立式油罐应采用独立的罐室及出入通道。与管沟连接处必须设置防火、防渗密闭隔离墙。 6.2.3 覆土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丙A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和的1/2。当按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和的1/2计算超过30m时,可取30m。 2 丙B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室直径的0.4倍。 3 当丙B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与甲B、乙、丙A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相邻时,两者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条第1款执行。 6.2.4 覆土立式油罐的基础应设在稳定的岩石层或满足地基承载力的均匀土层上。 6.2.5 覆土立式油罐的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室应采用圆筒形直墙与钢筋混凝土球壳顶的结构形式。罐室及出入通道的墙体,应采用密实性材料构筑,并应保证在油罐出现泄漏事故时不泄漏。 2 罐室球壳顶内表面与金属油罐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2m,罐室壁与金属罐壁之间的环形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8m。 3 罐室顶部周边应均布设置采光通风孔。直径小于或等于12m的罐室,采光通风孔不应少于2个;直径大于12m的罐室,至少应设4个采光通风孔。采光通风孔的直径或任意边长不应小于0.6m,其口部高出覆土面层不宜小于0.3m,并应装设带锁的孔盖。 4 罐室出入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2m。 5 储存甲B、乙、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其罐室通道出入口高于罐室地坪不应小于2.0m。 6 罐室的出入通道口,应设向外开启的并满足口部紧急时刻封堵强度要求的防火密闭门,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5h。通道口部的设计,应有利于在紧急时刻采取封堵措施。 7 罐室及出入通道应有防水措施。阀门操作间应设积水坑。 6.2.6 覆土立式油罐应按下列要求设置事故外输管道: 1 事故外输管道的公称直径,宜与油罐进出油管道一致,且不得小于100mm。 2 事故外输管道应由罐室阀门操作间处的积水坑处引出罐室外,并宜满足在事故时能与输油干管相连通。 3 事故外输管道应设控制阀门和隔离装置。控制阀门和隔离装置不应设在罐室内和事故时容易危及的部位。 6.2.7 覆土立式油罐的基本附件和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6.2.8 罐室顶部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周围覆土坡度应满足回填土的稳固要求。 6.2.9 储存甲B类、乙类和丙A类液体的覆土立式油罐区,应按不小于区内储罐可能发生油品泄漏事故时,油品漫出罐室部分最多一个油罐的泄漏油品设置区域导流沟及事故存油坑(池)。 6.2.10 覆土立式油罐与罐区主管道连接的支管道敷设深度大于2.5m时,可采用非充沙封闭管沟方式敷设。 6.3 覆土卧式油罐 6.3.1 覆土卧式油罐的设计应满足其设置条件下的强度要求,当采用钢制油罐时,其罐壁所用钢板的公称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直径小于或等于2500mm的油罐,其壁厚不得小于6mm。 2 直径为2501mm~3000mm的油罐,其壁厚不得小于7mm。 3 直径大于3000mm的油罐,其壁厚不得小于8mm。 6.3.2 储存对水和土壤有污染的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应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要求采取防渗漏措施,并应具备检漏功能。 6.3.3 有防渗漏要求的覆土卧式油罐,油罐应采用双层油罐或单层钢油罐设置防渗罐池的方式;单罐容量大于100m3的覆土卧式油罐和既有单层覆土卧式油罐的防渗,可采用油罐内衬防渗层的方式。 6.3.4 采用双层油罐时,双层油罐的结构及检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6.3.5 采用单层油罐设置防渗罐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渗罐池应采用防渗钢筋混凝土整体浇注,池底表面及低于储罐直径2/3以下的内墙面应做防渗处理。 2 埋地油罐的防渗罐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有关规定。 3 罐顶高于周围地坪的油罐,防渗罐池的池顶应高于周围地坪0.2m以上。 4 罐底低于周围地坪的油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设置检漏立管。检漏立管宜沿油罐纵向合理布置,每罐至少应设2根检漏立管。相邻油罐可共用检漏立管。 5 罐底高于周围地坪的油罐可设检漏横管。检漏横管的直径不得小于50mm,每罐至少应设1根检漏横管,且防渗罐池的池底或油罐基础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检漏横管。 6 油罐基础和罐体周围的回填料,应保证储罐任何部位的渗漏均能在检漏管处被发现。 7 防渗罐池以上的覆土,应有防止雨水、地表水渗入池内的措施。 6.3.6 采用单层钢罐内衬防渗层时,内衬层应采用短纤维喷射技术做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渗层,其厚度不应小于0.8mm,并应通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火花检测合格。 6.3.7 卧式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单层油罐的液位检测系统尚应具备渗漏检测功能。 6.3.8 覆土卧式油罐的间距不应小于0.5m,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6.3.9 当埋地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对油罐采取抗浮措施。 6.3.10 与土壤接触的钢制油罐外表面,其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SH/T 3022的有关规定,且防腐等级不应低于加强级。覆土不应损坏防腐层。? 6.4 储罐附件 6.4.1 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覆土立式油罐高于罐室环形通道地面2.2m以下的高度应采用活动斜梯,并应有防止磕碰发生火花的措施。 6.4.2 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处应设测量平台。 6.4.3 立式储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及放水管等的设置,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执行。覆土立式油罐应有一个罐壁人孔朝向阀门操作间。 6.4.4 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呼吸阀: 1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 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 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6.4.5 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0℃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6.4.6 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泄压设备的开启压力应大于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并应小于或等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 2 事故泄压设备的吸气压力应小于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并应大于或等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 3 事故泄压设备应满足氮气管道系统和呼吸阀出现故障时保障储罐安全通气的需要。 4 事故泄压设备可直接通向大气。 5 事故泄压设备宜选用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呼吸人孔。如储罐设置有备用呼吸阀,事故泄压设备也可选用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紧急放空人孔盖。 6.4.7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 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 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 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6.4.8 覆土立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引出罐室外,管口宜高出覆土面1.0m~1.5m。 6.4.9 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乙、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6.4.10 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6.4.11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采用密闭采样器。储罐的凝液或残液应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或设备。 6.4.12 常压卧式储罐的基本附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式储罐的人孔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00mm。筒体长度大于6m的卧式储罐,至少应设2个人孔。 2 卧式储罐的接合管及人孔盖应采用钢质材料。 3 液位测量装置和测量孔的检尺槽,应位于储罐正顶部的纵向轴线上,并宜设在人孔盖上。 4 储罐排水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排水管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闸阀或球阀。 6.4.13 常压卧式储罐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式储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应按储罐的最大进出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50mm;当同种液体的多个储罐共用一根通气干管时,其通气干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80mm。 2 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储罐,坡度应大于或等于5‰。 3 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置高度,应符合表6.4.13的规定。 表6.4.13 卧式储罐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置高度 6.5 防 火 堤 6.5.1 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6.5.2 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1.5m。 6.5.3 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地上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应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0.5m。 6.5.4 防火堤宜采用土筑防火堤,其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不具备采用土筑防火堤条件的地区,可选用其他结构形式的防火堤。 6.5.5 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 6.5.6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6.5.7 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6.5.8 立式储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 多品种的罐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非沸溢性甲B、乙、丙A类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应超过表6.5.8的规定。 表6.5.8 非沸溢性甲B、乙、丙A类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 注:当隔堤内的储罐公称容量不等时,隔堤内的储罐数量按其中一个较大储罐公称容量计。 3 隔堤内沸溢性液体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4 非沸溢性的丙B类液体储罐之间,可不设置隔堤。 5 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m~0.8m。 7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 7.0.1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工况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或露天式。 7.0.2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的要求,且不应低于3.5m。 2 泵房的门应向外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100m2时可只设1个外开门。 3 泵房(间)的门、窗采光面积,不宜小于其建筑面积的15%。 4 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0.15m。 5 与甲B、乙类液体泵房(间)相毗邻建设的变配电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4.1.4条的规定。 6 腐蚀性介质泵站的地面、泵基础等其他可能接触到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 7 输送液化石油气等甲A类液体的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7.0.3 输送Ⅰ、Ⅱ级毒性液体的泵,宜独立设置泵站。 7.0.4 输送加热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闪点低于45℃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房间内。 7.0.5 输送液化烃等甲A类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房间内。 7.0.6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输送泵应采用屏蔽泵或磁力泵。 7.0.7 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泵和备用泵。 2 连续输送同一种液体的泵,当同时操作的泵不多于3台时,宜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作的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宜多于2台。 3 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液体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泵。 4 不经常操作的泵,不宜设置备用油泵。 7.0.8 泵的布置应满足操作、安装及检修的要求,并应排列有序。 7.0.9 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采用异径偏心接头。异径偏心接头应靠近泵入口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下向上或水平进泵时,应采用顶平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上向下进泵时,应采用底平安装。 7.0.10 输送在操作温度下容易处于泡点(或平衡)状态下的液体,泵的进口管道宜步步低的坡向机泵。 7.0.11 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过滤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 3411的规定。过滤器应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入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7.0.12 泵的出口管道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7.0.13 液化石油气进泵管道宜采用隔热措施。 7.0.14 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宜设高点排气阀。当输送液化烃、液氨、有毒液体时,排气阀出口应接至密闭放空系统。 7.0.15 易燃和可燃气体排放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并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 2 排放管口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时,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 3 排放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3.5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 4 排放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7.0.16 当选用容积泵作为离心泵灌泵和抽吸油罐车底油的泵时,该泵的排出口应就近接至相应的管道放空设施。 7.0.17 无内置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 7.0.18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不设集中泵站时,泵可设置于铁路罐车装卸栈桥或汽车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且泵基础顶面应高于周围地坪和可能出现的最大积水高度。 8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 8.1 铁路罐车装卸设施 8.1.1 铁路罐车装卸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车位数,应按液体运输量确定。 2 铁路罐车装卸线应为尽头式。 3 铁路罐车装卸线应为平直线,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至装卸栈桥第一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库罐车长度的1/2。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 4 装卸线上罐车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 8.1.2 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甲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20m。 2 卸甲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15m。 3 装卸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10m。 8.1.3 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宜单独设置铁路罐车装卸线: 1 甲A类液体; 2 甲B类液体、乙类液体、丙A类液体; 3 丙B类液体。 当以上液体合用一条装卸线,且同时作业时,两类液体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 8.1.4 桶装液体装卸车与罐车装卸车合用一条装卸线时,桶装液体车位至相邻罐车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0m。不同时作业时可不限制。 8.1.5 罐车装卸线中心线与无装卸栈桥一侧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在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m,在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m。 8.1.6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 8.1.7 铁路中心线至装卸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m。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不应小于5m。 8.1.8 桶装液体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其高差不应小于1.1m。站台边缘至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等于1.1m时,不应小于1.75m; 2 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大于1.1m时,不应小于1.85m。 8.1.9 从下部接卸铁路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插到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8.1.10 不应在同一装卸线的两侧同时设置罐车装卸栈桥。铁路装卸线为单股道时,装卸栈桥宜与装卸泵站同侧布置。 8.1.11 罐车装卸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m~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8.1.12 罐车装卸栈桥边缘与罐车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其距离不应小于2m; 2 自轨面算起3m以上,其距离不应小于1.85m。 8.1.13 罐车装卸鹤管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8.1.14 相邻两座罐车装卸栈桥的相邻两条罐车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装卸甲B、乙类液体时,其距离不应小于10m。 2 当二者都用于装卸丙类液体时,其距离不应小于6m。 8.1.15 在保证装卸液体质量的情况下,性质相近的液体可共享鹤管,但航空油料的鹤管应专管专用。 8.1.16 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A类液体和Ⅰ、Ⅱ级毒性液体应采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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