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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50077-2017 (GB50077-2017) | 中文名称 |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design of reinforced concrete silo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P25 | 国际标准分类 | 91.080.40 | 字数估计 | 265,276 | 发布日期 | 2017-11-20 | 实施日期 | 2018-08-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0077-2003 | 引用标准 | GB 50007; GB 50009; GB 50010; GB 50016; GB 50037; GB 50191; GB/T 50476; GB 146.2; GB/T 5224; GB/T 14370; JG 161; JG 225; JG/T 369; JG/T 370; JG/T 430; JT/T 529 | 起草单位 | 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7年第1742号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贮存散料及压缩空气调匀混合粉料且平面形状为圆形或矩形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不适用于贮存青饲料及纤维状散料和湿法搅拌物料的筒仓设计。 |
GB 50077-2017: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
GB 50077-2017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design of reinforced concrete silos
1 总 则
1.0.1 为在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约资源、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贮存散料及压缩空气调匀混合粉料且平面形状为圆形或矩形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不适用于贮存青饲料及纤维状散料和湿法搅拌物料的筒仓设计。
1.0.3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筒仓 silo
平面为圆形、矩形的贮存散料的直立容器。
2.1.2 仓上建筑物 building above the top of silo
按散料入仓的工艺要求,建在仓顶上的建筑。
2.1.3 仓顶 top of silo
封闭仓体顶面的结构。
2.1.4 仓壁 wall of silo
仓体与贮料接触且承受贮料侧压力的竖壁。
2.1.5 仓下支承结构 supporting structure of silo bottom
筒仓基础以上支承上部仓体的结构,包括筒壁、有扶壁柱的筒壁及支柱等。
2.1.6 筒壁 supporting wall
平面与上部仓体相同的支承其上部仓体的竖壁。
2.1.7 斜壁 inclined wall
构成漏斗的倾斜壁板。
2.1.8 漏斗 hopper
仓体下部用以卸出贮料的容器。
2.1.9 深仓 slender silo
贮料侧压力计算时,计入其对仓壁摩擦作用的筒仓。
2.1.10 浅仓 shallow bin
贮料侧压力计算时,不计入其对仓壁摩擦作用的筒仓。
2.1.11 大型圆形浅仓 squat silo
平面为圆形,直径等于或大于25m、仓壁或筒壁落地的圆形浅仓。
2.1.12 单仓 single silo
不与其他建、构筑物联成整体的单体筒仓。
2.1.13 排仓 silos in line
按单线排列并联为整体的筒仓。
2.1.14 群仓 group silos
三个或多于三个非单线排列且联为整体的筒仓。
2.1.15 仓群 grouping silos
三个或多于三个非单线排列且不连接为整体的筒仓。
2.1.16 星仓 interstice silos
三个及多于三个联为整体的筒仓间形成的封闭空间。
2.1.17 槽仓 trough bunker
仓格由纵向矩形板和横向隔板组成,由柱支承的矩形仓。纵向板件(竖壁、斜壁及底板)的长短边之比等于或大于2.0。
2.1.18 堆料仓 stacking tubes
卸料洞口沿仓壁高度上下层90°交错并对称布置,在仓内外具有卸、堆料功能的圆形独立筒仓。
2.1.19 填料 filler
用于仓底构成卸料斜坡的填充材料。
2.1.20 内衬 liner
用于仓底、漏斗及部分仓壁的保护、抗磨耗且有利于贮料流动的衬砌。
2.1.21 散料 granular material
其特性符合散体力学理论的散状贮料。
2.1.22 贮料 stored material
贮存于筒仓中的散料。
2.1.23 贮料压力 stored material pressure
贮料作用于仓壁上的压力。
2.1.24 贮料静压力 static stored material pressure
贮料作用于仓壁上的静态压力。
2.1.25 卸料压力 emptying pressure
筒仓卸料时贮料作用于仓壁上的压力。
2.1.26 装料压力 filling pressure
筒仓装料时贮料作用于仓壁上的压力。
2.1.27 整体流动 mass flow
在卸料过程中仓内贮料的水平截面呈平面状态向下的流动。
2.1.28 管状流动 funnel flow
在卸料过程中仓内贮料的表面呈漏斗状态向下的流动。
2.1.29 中心卸料 concentric discharge
在卸料过程中贮料相对于仓体几何中心对称向下的流动。
2.1.30 偏心卸料 eccentric discharge
在卸料过程中贮料相对于仓体几何中心不对称向下的流动。
2.1.31 防爆措施 anti-explosive measure
釆取除尘、通风及泄爆方法防止易爆物爆炸的措施。
2.1.32 人孔 manhole
检查仓内设施设置的入仓孔。
2.1.33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减轻沉降、温度、地震作用对筒仓本体及其构件、筒仓本体与其相连接的建、构筑物之间的不利影响,而预先设置的结构间相对变形的间隙(沉降缝、伸缩缝及防震缝的总称)。
2.2 符 号
2.2.1 几何参数:
a——矩形筒仓仓壁的长边;
b——矩形筒仓仓壁的短边、正方形筒仓仓壁的边长;
an——矩形筒仓仓壁长边内边缘的边长;
bn——矩形筒仓仓壁短边内边缘的边长;
dn——圆形筒仓仓壁的内径;
h——仓壁高度;
hn——贮料计算高度;
hh——漏斗高度;
r——圆形筒仓的半径;
t——仓壁或筒壁厚度;
α——漏斗壁与水平面的夹角;
ρ——筒仓水平净截面的水力半径。
2.2.2 计算系数:
Ch——深仓贮料水平压力修正系数;
Cv——深仓贮料竖向压力修正系数;
Cf——贮料流态化参数;
k——侧压力系数;
αl——仓壁材料的线膨胀系数;
μ——贮料与仓壁的摩擦系数;
φ——贮料的内摩擦角;
φw——贮料的外摩擦角;
β——贮料的安息角,主动体与不动体的边角。
2.2.3 作用:
F——作用于矩形筒仓仓壁上的集中荷载,预应力作用于仓壁上的压力,环线轴力;
pl——贮料作用于计算截面以上仓壁单位周长上的总竖向摩擦力;
ph——贮料作用于仓壁单位面积上的水平压力;
pn——贮料作用于漏斗斜壁单位面积上的法向压力;
pv——贮料作用于仓底或漏斗顶面处单位面积上的竖向压力,贮料顶面或贮料锥体重心以下距离h处单位面积上的竖向力;
pec——偏心卸料作用于仓壁上的水平压力;
pp——气力输送贮料作用于仓壁及仓底上流化层的装料压力;
pte——因外界温差作用于仓壁上的水平压力;
pt——漏斗壁切向力;
py——均化仓仓壁上的水平压力。
2.2.4 作用效应:
Nh——矩形浅仓仓壁的水平拉力,角锥形漏斗壁的水平拉力;
Nv——矩形浅仓仓壁的竖向力;
Ninc——角锥形漏斗壁的斜向力;
N——角锥形漏斗壁交角顶部的斜向拉力。
2.2.5 其他:
Er——矩形筒仓偏心卸料压力系数;
Ec——圆形筒仓偏心卸料压力系数,混凝土弹性模量;
Em——贮料的弹性模量;
e——偏心卸料口中心与仓中心的距离;
hr——以小时为单位的时间计量符号;
s——贮料顶面或贮料锥体重心至所计算截面处的距离;
Vf——贮料流态化流动速度;
γ——贮料的重力密度;
μm—一贮料的泊松比;
μc——混凝土的泊松比;
△T——仓壁或筒壁的壁面温差。
注:本章未列出或在其他条文及公式中出现重复使用的符号,均在有关条文或公式中另加注释。
3 布置原则及结构选型
3.1 一般规定
3.1.1 筒仓工程应按下列基本原则进行设计:
1 圆形筒仓深、浅仓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圆形筒仓的高径比hn/dn大于或等于1.5时,应为圆形深仓;
2)圆形筒仓的高径比hn/dn大于0.4且小于或等于1.0时,应为圆形浅仓。
2 矩形筒仓深、浅仓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矩形筒仓的高宽比hn/bn大于或等于1.5时,应为矩形深仓;
2)矩形浅仓包括低壁浅仓、高壁浅仓及无竖壁的漏斗仓;
3)矩形筒仓的高宽比hn/bn小于0.4时,应为低壁矩形浅仓,等于0.4时,应为高壁矩形浅仓。
3 当圆形筒仓的高径比hn/dn大于1.0且小于1.5、矩形筒仓的高宽比hn/bn大于0.4且小于1.5时,应根据有利于其可靠性的要求,分别按浅仓或深仓进行设计。
4 钢筋混凝土筒仓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5 抗震设防类别无特殊要求时,应按丙类设计。
6 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7 当筒仓与其他建筑连为一体时,不应降低其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及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
8 筒仓设计应明确所储物料的特性及装、储、运使用条件的限制,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的筒仓,不应改变筒仓原设计的用途及使用条件。
注:筒仓使用行业有特殊要求时,筒仓结构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专业规定的要求。
3.1.2 钢筋混凝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1.3 筒仓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为乙级。对严重影响生命线工程的筒仓,其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可提高一级。
3.1.4 贮存有粉尘、含有害气体及其他易爆贮料且具有爆炸危险的筒仓,相关工艺专业应根据不同的贮料特性分别设置防爆、泄爆、防静电、防明火及防雷电等设施。
3.1.5 筒仓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防雷严禁利用筒仓的钢筋作为避雷引下线;
2 防雷应专设外引下线,其埋件严禁与筒仓的钢筋连接;
3 符合本标准第3.1.4条的筒仓,其防雷保护不应低于二类;
4 其他筒仓可按三类设计。
3.1.6 筒仓仓壁的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符合贮料、防腐、防混凝土碳化、耐久性要求的面层及涂层;
2 受冲击、磨损部位的面层应设置抗冲击、耐磨损的内衬面层;
3 不应做砂浆抹面的面层。
3.1.7 贮存谷物及其他粮食筒仓的混凝土仓壁、与储物直接接触的筒仓构件的混凝土中,严禁掺入对储物有污染的添加剂及壁面涂层
3.1.8 筒仓仓上建筑物及仓下作业场所人工照明的最小照度不宜低于15勒克斯。
3.1.9 筒仓与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或群仓地基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时,应釆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控制筒仓结构的变形。
3.1.10 筒仓基础不应布置在发震断层、古河道、易液化土层、不稳定的釆空区及地下溶岩等对抗震不利的地基上。
3.1.11 筒仓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两侧应设置观测点;
2 除稳定的硬质岩地基外,每个不与其他筒仓连成整体的独立筒仓,其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不应少于4个;
3 群仓、排仓及仓群中的大型圆形浅仓,其观测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5m,且观测点的设置不应少于4个。
3.1.12 筒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应符合筒仓的耐久性要求;
2 筒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 筒仓结构的预应力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4 筒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控制配筋时,宜釆用HRB400、HRB500钢筋;
5 筒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控制配筋时,不宜釆用HRB400、HRB500钢筋。
3.2 布置原则
3.2.1 筒仓的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地形、工程地质和施工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3.2.2 筒仓的平面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群仓宜采用多排行列式或斜交式布置(图3.2.2);
2 群仓、排仓、仓群之间的距离,群仓、排仓、仓群与其他筒仓之间的距离,仓群各单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
3 筒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2.3 筒仓的平面形状宜釆用圆形。圆形群仓应釆用仓壁或筒壁外圆相切的连接方式。直径大于或等于18m的圆形筒仓,宜釆用单仓或仓群的布置形式。
3.2.4 圆形筒仓的内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圆形筒仓的内径小于或等于12m时,宜釆用2.0m的倍数;
2 圆形筒仓的内径大于25m时,宜釆用5.0m的倍数;
3 其他筒仓的内径宜釆用3.0m的倍数。
3.2.5 筒仓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非坚硬岩石的地基条件下,群仓变形缝区段的长度与其宽度、高度之比不应大于2.0;
2 仓壁和筒壁外圆相切的圆形群仓,总长度不超过50m或柱支承的矩形群仓的总长度不超过36m时,可不设变形缝;
3 排仓变形缝区段的总长不应大于50m,其长度与其高度之比不应大于3.0;
4 温差较大的地区,上述变形缝区段的规定宜减小。
注:当有可靠实践经验时,可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
3.2.6 跨铁路布置的筒仓应控制筒仓地基变形。变形后的筒仓结构应符合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要求。
3.2.7 筒仓底层跨线铁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下洞口的边缘、支承柱的边缘距铁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2 其他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基本建筑限界“限界-2”的规定;
3 仓下应具有设置躲避所的空间。
3.2.8 靠近筒仓周边的场地不宜设置堆料场。当必须设置时,应验算、控制堆载对筒仓结构及地基的不利影响。
3.2.9 圆形筒仓的仓上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大于或等于12m的圆形筒仓的仓上建筑,不应设置具有筛分振动设备的厂房;
2 直径小于12m的圆形筒仓的仓上建筑,设置具有筛分振动设备的厂房时,筒仓的仓上及与其相连接的下部结构,均应进行动负荷作用的分析及验算。
3.2.10 筒仓安全疏散出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道及其安全疏散出口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2 排仓、大型圆形浅仓、群仓、仓群的地下部分、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地道,其安全疏散出口的设置应不少于2个,地道安全疏散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大于40m时应增设出口;
3 仓顶安全疏散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工艺专业及其建筑防火的技术要求;
4 设有水幕且与仓体相连的通廊、栈桥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可兼作筒仓的安全疏散出口;
5 无易燃、无易爆危险的筒仓仓底、仓下地道安全疏散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6 圆形排仓、群仓宜利用两仓连接处的剩余有限空间(图3.2.10),设置具有分段休息平台的半螺旋钢梯作为筒仓仓顶、仓上建筑楼层与筒仓室外地面直接连通的竖向安全通道;
7 不应在圆形筒仓的外壁上沿仓周设置地面至仓顶的螺旋环绕上升式楼梯;
8 在不影响仓壁结构安全及扩大占地面积的条件下,可选用竖向钢制外挂式电梯,作为仓上工作人员直通地面的通行设施,但不应作为仓上大型设备的运输工具。
3.2.11 筒仓定位轴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支承或筒壁支承的矩形筒仓应以支承柱或筒壁中心线作为筒仓的定位轴线;
2 筒壁支承的圆形筒仓应以筒壁外径的切线或圆形筒仓的中心线作为筒仓的定位轴线。
3.2.12 筒仓主要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2 筒仓的仓上建筑、仓下支承结构的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3 设备维护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7m。
注:本条规定不包括铁路跨线仓仓下穿越铁道的洞口,其洞口应符合本标准第3.2.6条、第3.2.7条的规定。
3.2.13 筒仓仓顶应设置通向仓内的人孔,人孔及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尺寸不应小于600mm×700mm,并应布置在不影响设备安装、运行及通行的位置;
2 通向仓内的爬梯无法保证永久性防腐、防冲击损坏及确保检修人员通行安全时,不应设置永久性的固定爬梯。
3.2.14 仓顶及楼面所有通向仓内洞孔的四周应设置不小于100mm×100mm的钢筋混凝土挡水台。无固定设备通过的洞孔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杆。
3.2.15 筒仓底层地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底层承受并传递特殊荷载时,地面的垫层厚度应根据使用荷载计算确定;
2 底层地面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20mm,垫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 筒仓底层室内地面面层的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的标高,其高差不应小于150mm;
4 有特殊生产使用要求的地面及地基有预估下沉量的筒仓底层的地面,应符合使用功能特性的要求;
5 筒仓的地面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
3.2.16 非坚硬岩石地基上的排仓、大型圆形浅仓、群仓及仓群之间的连接通道或地道,在筒仓与地道的连接部位应设沉降缝。有地表渗水及永久地下水时,地道应有防水措施。
3.3 结构选型
3.3.1 筒仓结构应由仓上建筑物、仓顶、仓壁、仓底、仓下支承结构(筒壁或支柱)及基础等六部分组成(图3.3.1)。
3.3.2 筒仓的仓壁、筒壁及角锥形漏斗壁宜采用等厚截面,其厚度除应按式(3.3.2)估算外,还应符合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的下列规定:
1 直径小于30m的圆形筒仓仓壁的厚度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t——仓壁厚度(mm);
dn——圆形筒仓的内径(mm)。
注:釆用式(3.3.2)估算直径30m~50m的大型圆形筒仓的仓壁厚度时,公式右侧第二项(100)宜改为50。直径大于50m的筒仓壁厚估算,还应符合本标准第6.8.21条的规定。
2 当圆形筒仓沿其高度必须改变壁厚时,不应多于两次,且只能改变外径;
3 矩形筒仓仓壁厚度可采用短边跨度的1/20~1/30;
4 角锥形漏斗壁厚度可釆用短边跨度的1/20~1/30。
3.3.3 圆锥及角锥形漏斗壁(相邻斜壁的交线)与平面的夹角或漏斗壁的坡度,应由相关工艺专业按贮料的流动特性确定。
3.3.4 常用筒仓的仓底和仓下支承结构,可选用图3.3.4所示的结构形式。筒仓仓底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料通畅;
2 作用传递途径明确,结构受力合理;
3 造型简单,施工方便;
4 填料较少。
3.3.5 圆形筒仓仓下支承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形筒仓的仓下支承结构可选用柱支承、筒壁支承、筒壁与内柱共同支承等结构体系(图3.3.4),仓下支承结构的选型应根据仓底形式、基础类别和工艺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2 直径等于或大于15m的深仓宜选用筒壁与内柱共同支承的结构形式。
3.3.6 当筒仓之间或筒仓与其相邻的建、构筑物之间相隔一定距离,根据工艺要求又必须空间连接时,其连接构件的支承长度应符合结构变形及防坠措施的要求。
3.3.7 筒仓的基础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的基础形式应根据地基条件、上部荷载和上部结构的形式综合分析确定;
2 当圆形筒仓按本标准第3.2.5条规定设置变形缝时,基础间的缝宽应符合沉降缝的要求,在抗震设防区还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3.3.8 圆形筒仓的仓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小于21m且具有现场浇筑混凝土施工条件的圆形筒仓的仓顶可采用整体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2 直径大于或等于21m的圆形筒仓的仓顶可釆用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3 直径大于30m的大型圆形筒仓的仓顶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顶结构与仓壁的连接应釆用简支体系;
2)仓顶结构可釆用钢筋混凝土整体、装配整体正截锥壳、正截球壳;
3)仓顶结构可釆用具有整体稳定体系的钢网格(网壳)结构。
4 当仓顶设有水平带式输送机大跨度通廊时,宜利用通廊作为仓顶结构体系的受力构件。
5 通廊或栈桥的带式输送机头部的单一仓上建筑宜釆用轻钢结构。
6 直径大于21m的排仓、群仓、大型圆形浅仓及仓群,有跨越仓顶的带式胶带机通廊时,应利用通廊结构作为仓顶屋面的承重构件。
3.3.9 带式输送机通廊、栈桥及其他结构与筒仓仓顶结构及仓上建筑物连接并支承于其上时,支承点应釆用简支方式。
3.3.10 直径等于或大于21m的仓壁、圆锥形漏斗的配筋,不能符合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时,应釆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3.3.11 直径小于或等于10m圆形筒仓的仓顶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顶设有筛分设备的厂房时,其楼面、屋面结构宜支承在与仓壁等厚的钢筋混凝土圆形筒壁上;
2 釆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结构的仓顶厂房时,其框架柱应直接支承于仓壁顶部的环梁上,并应在柱脚的环梁处设置纵、横连系梁。
3.3.12 抗震设防区的筒仓结构选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顶除设置输送贮料入仓的专用建筑外,不应设置与此无关的其他仓上建筑物。
2 仓上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
2)其围护结构宜选用轻质材料,并应符合耐火极限的要求;
3)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的地区,不应釆用砌体结构。
3 圆形筒仓的仓下支承结构宜选用筒壁支承或筒壁与内柱共同支承的结构形式。
3.3.13 筒仓装、卸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仓内装料不应以抛物线形式将贮料直接砸向仓壁;
2 宜减少偏心装料;
3 当采用多点装料时,装料口宜对称均匀布置;
4 筒仓宜避免单侧卸料,不可避免时,应符合偏心荷载作用效应的要求。
3.3.14 大直径筒仓不宜在仓内设置支承仓顶结构的内筒(筒中筒)或支架。不可避免时,对这类构件应设置抗冲击、抗磨损措施,还应符合在装、卸料过程中荷载效应的要求。
3.3.15 仓壁内侧的壁面不应附着、设置影响物料流动、影响结构安全的构件及设施。
3.3.16 预应力仓壁上埋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件应釆用预埋,不应釆用后锚入;
2 预应力仓壁预埋件的锚件不应釆用膨胀螺栓。
4 结构上的作用
4.1 作用分类及荷载效应组合
4.1.1 筒仓结构上的作用应分为下列三类:
1 永久荷载:结构自重、其他构件及固定设备施加在仓体上的恒定作用力、预应力、土压力、填料及温度作用等;
2 可变荷载:贮料荷载、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可移动设备荷载、固定设备中的物料荷载及设备安装荷载、积灰荷载、筒仓外部地面的堆料荷载及管道输送产生的正、负压力等;
3 地震作用。
4.1.2 筒仓结构的荷载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结构设计时,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2 永久荷载应釆用标准值;
3 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
4 地震作用应采用标准值。
4.1.3 筒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荷载组合效应的基本组合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γ0Sd≤Rd (4.1.3)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不小于1.0;
Sd——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注:安全等级为一级、特殊用途的筒仓,γ0取值应不小于1.1。
4.1.4 筒仓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各种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应取全部;
2 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及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的可变荷载应取全部。
4.1.5 基本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分项系数应取1.2,仓上、仓下的其他平台的分项系数应取1.35;
2 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分项系数不应大于1.0;
3 堆料仓的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分项系数应取0.9;
4 温度作用的分项系数宜取1.2。
4.1.6 基本组合可变荷载分项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料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
2 其他可变荷载效应分项系数宜取1.4,标准值大于4.0kN/m2的楼面活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
4.1.7 筒仓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楼面活荷载及其他可变荷载组合系数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等效均布荷载取值时,组合值系数可取0.5~0.7;
2)按实际荷载取值时,组合值系数应取1.0;
3)屋面雪荷载组合系数值不应小于0.7。
2 筒仓无顶盖且贮料重按实际重量取值时,贮料荷载组合值系数应取1.0,有顶盖时可取0.9。
4.1.8 计算筒仓水平地震作用及其自振周期时,可取贮料总重的80%作为贮料重力荷载的代表值,重心应取其总重的中心。
4.1.9 筒仓构件只考虑全部荷载代表值和水平地震作用效应的抗震验算时,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的作用效应时,除贮料荷载外,其他重力荷载的分项系数可取1.2;
2 当重力荷载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其分项系数不应大于1.0;
3 在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时,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3。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4.1.10 筒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各种筒仓的使用要求,釆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荷载组合效应表达式的规定:
Sd≤C (4.1.10)
式中:Sd——荷载标准组合或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C——结构或结构构件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变形、裂缝、应力、振幅及加速度的控制值。
注:1 荷载标准组合或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标准及筒仓使用相关专业的要求;
2 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准永久值系数0.8。
4.1.11 筒仓进行倾覆、滑移稳定计算时,各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形筒仓的高径比、矩形筒仓的高宽比小于1.5时,抗倾覆安全系数应取1.3;
2 圆形筒仓的高径比、矩形筒仓的高宽比大于或等于1.5时,抗倾覆安全系数应取1.5;
3 堆料仓的抗倾覆安全系数应取1.6;
4 筒仓的抗滑移安全系数应取1.3。
注:本条规定中的高为筒仓的总高度,径应为圆形筒仓的外径,宽应为矩形筒仓的短边。
4.2 贮料压力
4.2.1 贮料物理特性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料物理特性参数应由工艺专业提供;
2 贮料物理特性参数应通过试验分析确定;
3 根据实践经验确定的贮料物理特性参数应得到工艺专业的认可;
4 当无试验资料时,在工艺专业认可的条件下,可按本标准附录A所列数值选用;
5 本标准附录A未包括的贮料,其特性参数应由工艺专业提供。
4.2.2 深仓贮料重力流动压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料顶面、贮料顶部锥形体重心以下,距离s(m)处的水平截面上,贮料作用于仓壁单位面积上的水平压力ph(kPa)(图4.2.2)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Ch——深仓贮料水平压力修正系数;
γ——贮料的重力密度(kN/m3);
ρ——筒仓水平净截面的水力半径(m);
e——自然对数的底;
s——贮料顶面或贮料锥体重心至计算截面的距离(m);
μ——贮料对仓壁的摩擦系数;
k——侧压力系数;
φ——贮料的内摩擦角(°)。
2 贮料作用于仓底或漏斗顶面处单位面积上的竖向压力pv(kPa)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v——深仓贮料竖向压力修正系数;
hn——贮料计算高度(m)。
注:当按上式计算的pv值大于γhn时,应采用γhn值。γhn应为浅仓的竖向压力。
3 贮料顶面或贮料锥体重心下,距离s(m)处的计算截面以上,仓壁单位周长上总竖向摩擦力pf(kN/m)应按下式计算:
4 漏斗斜壁贮料的切向力应按下式计算:
5 当仓壁设有偏心卸料口或仓底设有多个漏斗又不同步卸料,其偏心距e小于0.1dn(bn)时,可不计算贮料偏心压力对仓壁的影响,偏心距e大于或等于0.1dn(bn)时,应计算偏心压力对仓壁的不利影响。偏心压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偏心卸料作用于矩形筒仓仓壁上的水平压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偏心卸料作用于圆形筒仓仓壁上的水平压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偏心卸料口中心与仓中心间的距离(m);
Er、Eec——矩形、圆形筒仓偏心卸料压力系数。
6 圆形筒仓仓壁上开设卸料洞口形成仓侧大偏心卸料时,卸料压力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4.2.3 贮料计算高度hn(m)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料顶面为水平面时,应按贮料的顶面计算;
2)贮料顶面为斜面时,应按贮料锥体的重心计算。
2 下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底为钢筋混凝土或钢制锥形漏斗时,应按漏斗顶面计算;
2)仓底为平板无填料时,应按仓底顶面计算;
3)仓底形成填料漏斗时,应按填料表面与仓壁内表面交线的最低点计算。
4.2.4 筒仓仓壁水平任意净截面,圆形筒仓、矩形筒仓、星仓水平任意净截面的水力半径ρ(m),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筒仓水平截面的净面积(m2);
U——净截面的周长(m);
A1——对称星仓水平截面的净面积(m2)。
4.2.5 深仓贮料水平侧压力修正系数Ch、竖向压力修正系数Cv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仓贮料水平侧压力修正系数Ch应按表4.2.5-1取值;
2 群仓的内仓、星仓及边长不大于4.0m的方仓的修正系数Ch、Cv等于1.0;
3 有特殊促流装置的筒仓,应将表4.2.5-2贮料竖向压力修正系数Cv乘以1.1~1.2。
4.2.6 平面为圆形、矩形的浅仓,贮料压力的计算(图4.2.6)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料顶面、贮料顶部锥形体重心以下,距离s(m)处的水平截面上,作用于仓壁单位面积上的水平压力ph(kPa)(图4.2.6)应按下式计算:
2 筒仓的贮料计算高度hn与其内径dn的比大于1.0且小于1.5、矩形平面的短边bn的比大于0.4且小于1.5时,除按式(4.2.6-1)计算外,还应按式(4.2.2-1)计算贮料压力,取其二者计算结果的最大值。
3 贮料顶面、贮料锥形顶重心以下距离s(m)处,单位面积上的竖向压力pv(kPa)应按下式计算:
4 漏斗壁贮料的切向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5 大型圆形浅仓仓壁贮料侧压力ph(kPa)的计算应计入仓壁顶面以上的堆料作用,仓壁贮料侧压力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
6 由卡车、火车等将贮料直接卸入浅仓时,应计入贮料的瞬间撞击效应,撞击系数宜符合本标准第8.3.6条的要求。
4.2.7 作用于漏斗斜壁上的单位面积法向压力pn(kPa)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ξ——本标准附录D的计算系数。
4.2.8 贮料作用于仓底或漏斗壁顶面处的单位面积竖向压力pv(kPa)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仓,在漏斗高度范围内均应釆用漏斗顶面的贮料压力值;
2 浅仓,在漏斗顶面、漏斗底面的贮料压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hh——漏斗高度(m)。
4.2.9 仓内贮料为流态的均化仓仓壁上的贮料水平压力py(kPa)可按以下液态压力公式计算:
式中:γ——贮料的重力密度(kN/m3);
hn——贮料的计算高度(m);
0.6——液态压力的折减系数。
4.2.10 当向仓内压入空气或其他气体,釆用气动输料、机械通风及风力清仓,但对贮料不形成均化或流态时,除贮料压力外还应计算作用于仓壁及仓底的过剩气压,其值应由相关工艺设计专业提供。
4.2.11 在高速气力输送贮料的条件下,作用于筒仓仓壁及仓底上的流态化料层的装料压力pp(kPa)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γ——贮料的重力密度(kN/m3);
Cf——贮料流态化参数(hr);
Vf——贮料流态化流动速度(m/hr)。
4.2.12 几种主要贮料的流态化参数Cf、Vf值可按表4.2.12选用。
4.3 温度作用
4.3.1 钢筋混凝土筒仓温度应力的计算结果均应乘以刚度折减系数。折减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不出现裂缝时,刚度折减系数宜为0.85;
2 构件出现裂缝时,应按裂缝的开展宽度进行刚度折减;
3 季节温差产生的温度应力,刚度折减系数宜为0.20~0.50;
4 仓壁或筒壁内外温差产生的温度应力,刚度折减系数宜为0.65。
4.3.2 筒仓的环境温差有季节温差、仓壁或筒壁内外温差及日照温差等(图4.3.2)。
4.3.3 仓壁或筒壁壁面的内外季节温差相同时,单位仓壁或筒壁中面的温度作用力pc(kN/m)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αt——仓壁或筒壁的线膨胀系数;
E——仓壁或筒壁的弹性模量;
h——仓壁或筒壁的壁厚。
注:仓壁或筒壁建成时壁面温差、极端(升温或降温)温差产生的中面最大作用力pc应根据每个部位的几何尺寸及约束条件按式(4.3.3)计算。
4.3.4 仓壁或筒壁内外壁面温差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壁或筒壁内外不平衡温度场热传导形成的温度梯度(图4.3.4-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D——热流量传导形成的温度梯度;
R0——总热阻();
Rn——第n区段热阻;
α、αk——吸热、散热传导系数;
λ1、λ2——贮料、仓壁热传导系数。
2 仓壁或筒壁内外壁面的单位环向、竖向应力的最大值σθmax、σzmax(图4.3.4-2)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μc——材料的泊松比。
4.3.5 温度作用效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仓壁或筒壁的内、外侧壁面同时具有不同的温度作用时,可按工况分别计算温差及平均温差作用的温度效应(图4.3.5);
2 不同温差共同作用的总效应应为各温差作用效应的叠加值;
3 仓壁或筒壁应按温度作用的总效应验算仓壁或筒壁的承载力,钢筋配置也应符合温度作用的要求。
4.3.6 仓壁或筒壁内外壁面不同温度作用产生的单位竖向及相应的单位环向弯矩(图4.3.6)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z——仓壁或筒壁的竖向(经向)弯矩;
Mθ——仓壁或筒壁的环向(纬向)弯矩;
σzmax——仓壁或筒壁的最大温度应力。
注:钢筋混凝土筒仓的仓壁或筒壁,计算纬向弯矩Mθ时,除筒壳边界约束影响区段外,可忽略泊松比的影响,令纬向弯矩Mθ等于经向弯矩Mr,并应按式(4.3.6-1)进行计算。
4.3.7 圆形筒仓的向阳面、背阴面日照温度的变化(图4.3.7)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仓壁或筒壁向阳面任意点的日照温差;
△Ta——仓壁或筒壁向阳面a点的日照温差。
4.3.8 外界气温变化的温差大于30℃且仓内有密实贮料时,单位仓壁上产生的水平温度收缩压力pte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αt——仓壁的线膨胀系数;
Em——贮料的弹性模量;
△T——仓壁或筒壁的壁面温差(℃);
n——Em/Ec;
Ec——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μm——贮料的泊松比(可取0.3)。
注:沿筒仓圆周及高度的温度收缩水平压力pte不均匀分布时,应分区段计算。
4.3.9 贮料的弹性模量Em应由工艺设计专业提供。当无法得到工艺设计专业的确切资料时,温度作用对结构不利效应的计算应釆用贮料的卸荷弹性模量Ems代替贮料的弹性模量Em。贮料卸荷的弹性模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v——筒仓卸料时,任意高度横截面上贮料的竖向压力;
χ——贮料的压实系数:细小颗粒的矿产品可选用100,粗硬大颗粒矿产品可选用150,干燥的粮食可选用70;
γ——贮料的重力密度(kN/m3)。
注:1 贮料卸料时的弹性模量比装料时的弹性模量大,设计应釆用卸荷弹性模量Ems;
2 Em是贮料在加荷及卸荷时弹性模量的总称;
3 粮食筒仓经工艺专业认可后,贮粮加荷及卸荷的弹性模量也可采用表4.3.9的Em值。
4.3.10 筒仓内表面的控制温度不应大于200℃,按温度作用效应配置的钢筋、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的设计值及其弹性模量等参数的折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4.3.11 仓壁内外温差小于100℃时,温度作用效应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12m~30m的筒仓,当无法得到准确计算的温度效应又无实践经验时,可釆用贮料6.0%~8.0%的最大环向拉力作为相应的温度作用力配置钢筋;
2 对直径大于30m的筒仓,应按本标准第4.3.1条~第4.3.10条的规定进行温度应力计算。
3 仓壁或筒壁温差作用的低温侧应为受拉区。
5 结构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筒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所有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对薄壁构件的水平、竖向及其安全控制部位的承载力使用软件计算时,应按筒仓结构的受力特性进行复核分析,确认其合理性、可靠性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5.1.2 筒仓基础边缘的地基压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符合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时,应釆用荷载效应的设计值验算筒仓的整体抗倾覆稳定;
2 多遇地震作用时,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宜小于1.2。
5.1.3 筒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其荷载、材料强度等级应釆用设计值。
5.1.4 筒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结构应具有可靠的承载能力;
2 应根据使用要求控制筒仓的整体变形;
3 仓壁、漏斗壁的厚度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要求时,可不进行挠度验算;
4 筒仓的其他构件应进行抗裂、裂缝宽度及受弯构件的挠度验算。
5.1.5 筒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其荷载效应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设计,应控制仓壁、仓底构件的裂缝宽度;
2 对于干旱少雨,年降水量少于蒸发量,相对湿度小于10%的地区,且贮料的含水量小于10%时,筒仓最大裂缝宽度ωmax的允许值应为0.3mm;
3 其他条件时,筒仓最大裂缝宽度ωmax的允许值应为0.2mm;
4 对于受人为或自然侵蚀性物质严重影响的筒仓,应按不出现裂缝的构件计算;
5 裂缝宽度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5.1.6 筒仓抗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底部剪力法进行计算;
2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筒仓的使用功能及工艺专业的技术规定;
3 圆形筒仓的仓壁与仓底结构整体连接且符合本标准第5.4.4条的规定时,仓壁、仓底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4 仓下支承结构为柱支承时,可按单质点结构体系简化计算;
5 筒壁支承的仓上建筑物的地震作用增大系数可釆用4.0;
6 仓上建筑物增大的地震作用效应,可不向下部结构传递;
7 柱支承的仓上建筑物的地震作用增大系数,可根据仓上建筑物计算层的侧移刚度与其支承结构的侧移刚度比k及仓体与仓上建筑物计算层的质量比M按表5.1.6选用。
5.1.7 钢筋混凝土筒仓支承柱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仓下的支承柱应按框架结构计算;
2 支承柱的框架刚度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公式计算;
3 因筒仓的几何外形及荷载不对称性产生的柱端层间扭矩、弯矩的计算,应釆用表5.1.7-1、表5.1.7-2的地震作用增大系数。
5.1.8 筒仓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5.2 仓顶、仓壁及仓底结构
5.2.1 圆形筒仓的仓顶、仓壁及仓底结构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形群仓除应按单仓计算外,还可在空仓、满仓不同荷载条件下,使用程序或本标准附录G的计算公式进行验算。
2 圆形筒仓、大型圆形浅仓的薄壳结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均应计算其薄膜内力;
2)当仓顶采用正截锥壳、正截球壳或其他形式的薄壳与仓壁整体连接、仓壁与仓底整体连接时,相连各壳体应验算其边缘效应对薄膜内力的影响;
3)圆形筒仓的各轴对称旋转薄壳,在轴对称荷载作用下的薄膜内力及边缘效应影响可按本标准附录H的公式进行计算。
3 柱承式圆形筒仓的仓壁应计算其竖向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内力,并可使用程序或按平面深梁简化计算。
4 当圆锥形或其他形状的漏斗与仓壁非整体连接,且漏斗顶部的环梁支承在扶壁柱或内框架的柱顶上时,环梁可忽略与漏斗壁的共同受力作用,可按独立曲梁或内柱框架计算各构件的轴向力、剪力、弯矩和扭矩。
5 圆形筒仓的仓壁、筒壁及大型圆形浅仓的仓壁上的洞口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边长大于1.0m的方洞、短边大于1.0m的矩形洞口,除应计算洞口边缘的应力外,还必须验算洞口角点的集中应力,集中应力可釆用3倍~4倍的洞口边缘应力;
2)洞口应力可使用程序精确计算或选用本标准附录G的参数简化计算;
3)直径大于1.0m的圆形洞口,应验算洞口周边的应力。
6 仓壁直接落地的圆形筒仓、大型圆形浅仓,当其筒壁、仓壁与基础整体连接时,筒壁、仓壁除应按薄壁筒壳的薄膜理论计算外,还应计算其与基础连接部位对仓壁约束的边界效应。
7 仓壁直接落地的圆形筒仓、大型圆形浅仓在贮料侧压力作用下,基础对仓壁固端约束的边界效应(图5.2.1-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y——仓壁任意高度的竖向弯矩;
Vy——仓壁任意高度的剪力;
M0——仓底弯矩;
V0——仓底剪力;
C——参数;
β——参数;
ζ——函数ζ(β·y);
θ——函数θ(β·y);
p——任意高度贮料水平侧压力;
p0——仓底贮料水平侧压力;
r——筒仓(内)半径;
t——仓壁厚度;
h——贮料总高度。
注:1 仓顶为铰接时,可按本标准第6.8.20条的规定计算;
2 函数ζ、θ见本标准附录E;
3 函数的y坐标原点O为仓壁底部的固端点。
8 仓壁落地的圆形筒仓、大型圆形浅仓的仓下输料地道、人行通道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下输料地道、人行通道的结构应按闭口框架进行内力分析及计算;
2)贮料高度与地道横截面宽度之比小于1.5时,地道顶部贮料产生的竖向单位静荷载pv应按贮料浅层竖向静压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3)贮料高度与地道横截面宽度之比等于1.5或大于1.5时,地道顶部贮料产生的竖向单位静荷载pv宜按深层贮料压力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图5.2.1-2);
4)贮料高度H与地道卸载拱高度hg之比小于或等于5.0时,地道顶面的贮料竖向静荷载pv应按浅层贮料压力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贮料高度H与地道卸载拱高度hg之比大于5.0时,地道顶面贮料竖向静压力pv宜符合深层卸载拱(图5.2.1-2)的要求,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v=γ·hg (5.2.1-8)
hg=0.5·lg/f (5.2.1-9)
式中:γ——贮料的重力密度;
hg——卸载拱的矢高;
lg——卸载拱的跨度;
f——贮料的内摩擦系数。
5)地道侧壁上水平荷载的计算(图5.2.1-2),除应计算地道两侧土压力的作用力外,还应计算其两侧上部贮料堆载、地道地基作用力产生的附加荷载。
注:1 本条第4款应为贮料深层压力卸载拱形成的必要条件;
2 本条第5款应为形成稳定卸载拱的可靠条件;
3 贮料浅层竖向静压计算方法可采用本标准第4.2.6条式(4.2.6-2)进行计算;
4 按卸载拱压力计算方法计算时(图5.2.1-2),可不乘深仓贮料压力的修正系数Cv值;
5 当地道顶面的贮料压力,不采用式(5.2.1-8)计算地道顶面卸载拱下的压力时,贮料的探层压力可按图5.2.1-2中5倍hg(o1~d)阴影部分的压力进行计算。
5.2.2 矩形筒仓仓壁及仓底结构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矩形筒仓仓壁及角锥形漏斗壁的内力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K的要求;
2 矩形群仓仓壁的内力应按单仓及空、满仓不同荷载条件下的工况进行计算。
5.2.3 仓壁落地及非仓壁落地的钢筋混凝土大型圆形浅仓、混凝土-钢构组合的大型圆形浅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仓壁落地混凝土大型圆形浅仓、混凝土-钢构组合的大型圆形浅仓(薄壁)仓壁的仓下支承结构体系应计算对称卸料、非对称卸料、大偏心卸料、地基不均匀变形的荷载效应;
2 仓顶结构采用大跨度轴对称圆形穹顶时,穹顶应设计成非瞬间机动、整体及局部稳定的结构体系,并应进行对称、非对称荷载效应的计算;
3 混凝土-钢构组合的大型圆形浅仓的薄壁仓体的结构体系应计算最不利工况条件下的荷载效应,除应控制承载力外,还应严格控制结构体系的整体及各构件的整体及局部稳定性;
4 仓下支承结构体系,釆用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作为受力构件时,应具有与钢筋混凝土支承体系荷载效应特征的当量等代作用;
5 混凝土-钢构组合的大型圆形浅仓的仓顶与(薄壁)仓壁、(薄壁)仓壁与筒壁、(薄壁)仓壁与仓下支承结构的连接宜釆用无矩铰支节点;
6 混凝土-钢构组合的大型圆形浅仓,在各种不利工况条件下,所有连接节点的计算及构造均应确保结构体系节点的荷载效应及其传递作用的可靠性;
7 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作为仓下支承结构体系的构件时,其构件连接节点的构造应确保钢构与混凝土两种不同材料具有共同受力的整体性效应,并应严格符合同等钢筋混凝土节点受力特性的要求;
8 大型圆形浅仓的基础设计、地基计算应符合本条第3款荷载条件的要求;
9 大型圆形浅仓基础的计算及构造应确保基础对仓下支承构件具有固端约束作用。
5.3 筒仓仓壁预应力
5.3.1 预应力混凝土筒仓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应对其施加预应力的附加荷载进行验算。
5.3.2 预应力混凝土筒仓的仓壁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进行裂缝控制验算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及不同工况的要求施加预应力,按其大小分别釆用全预应力、有限预应力或部分预应力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预应力(按一级裂缝控制)混凝土筒仓仓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条件下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混凝土的受拉边缘不应出现拉应力时,应根据筒仓的具体条件,选择适宜的预应力强度比(预应力度)λ值;
2)全预应力计算应采用标准组合值。
2 有限预应力(按二级裂缝控制)混凝土筒仓仓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条件下,仓壁可不出现裂缝;
2)允许混凝土的边缘纤维产生有限的拉应力,但其值不应大于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
3)应根据筒仓的具体条件选择适宜的预应力强度比(预应力度)λ值;
4)有限预应力计算应釆用标准组合值。
3 部分预应力(按三级裂缝控制)混凝土筒仓仓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条件下,宜釆用长期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允许其受拉区出现控制裂缝,裂缝的最大允许宽度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2)应选择适宜的预应力强度比(预应力度)λ值。
5.3.3 部分预应力(按三级裂缝控制)混凝土筒仓仓壁,按基本组合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可变荷载效应控制条件下,仓壁混凝土中不应出现拉应力;
2 按基本组合荷载效应控制的最不利条件下,仓壁混凝土中可出现拉应力。
5.3.4 预应力混凝土筒仓仓壁的预应力强度比(预应力度)λ应根据仓壁的受力条件、结构特点、贮料特性、使用工况、裂缝控制等级及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选择,预应力强度比(预应力度)λ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λ——预应力强度比(预应力度);
Ap一一受拉区预应力筋截面面积;
As——受拉区非预应力筋截面面积;
fpy——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y——非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5.3.5 预应力强度比(预应力度)λ宜控制在0.50~0.65,且不宜大于0.75,仓壁自上至下的不同区段宜釆用不同的预应力度。
5.4 仓下支承结构及基础
5.4.1 仓下支承结构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仓下支承结构釆用筒壁、带扶壁柱的筒壁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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