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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50093-2013 (GB50093-2013) | 中文名称 |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automation instrumentation engineering [Quasi-Official / Academic version - scanned PDF, translated by Standard Committee / Research Institute in China]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P91 | 国际标准分类 | 29.020 | 字数估计 | 161,18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0093-2002; GB 50131-2007 | 引用标准 | GB 50126; GB 50168; GB 50205; GB 50235; GB 50236; GB 50252; GB 50257; GB 50575; GB 50683 | 起草单位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30号 | 范围 | 本规范使用与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制造、贮存、使用爆炸物质的场所以及交通工具、矿井井下等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 |
GB 50093-201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093-2013 英文名称: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automation instrumentation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提高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统一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制造、贮存、使用爆炸物质的场所以及交通工具、矿井井下等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
1.0.4 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
1.0.5 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具相关文件。
1.0.6 直接安装在设备和管道上的仪表和仪表取源部件,应按设计文件对专业分工和分界的规定进行施工。
1.0.7 自动化仪表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0.8 自动化仪表工程中的焊接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1.0.9 自动化仪表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自动化仪表 automation instrumentation
对被测变量和被控变量进行测量和控制的仪表装置和仪表系统的总称。
2.0.2 测量 measurement
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2.0.3 控制 control
为达到规定的目标,在系统上或系统内的有目的的活动。
2.0.4 现场仪表 field instrument
安装在现场控制室外的仪表,一般在被测对象和被控对象附近。
2.0.5 检测仪表 detecting and measuring instrument
用以确定被测变量的量值或量的特性、状态的仪表。
2.0.6 传感器 transducer
接受输入变量的信息,并按一定规律将其转换为同种或别种性质输出变量的装置。
2.0.7 转换器 converter
接受一种形式的信号并按一定规律转换为另一种信号形式输出的装置。
2.0.8 变送器 transmitter
输出为标准化信号的传感器。
2.0.9 显示仪表 display instrument
显示被测量值的仪表。
2.0.10 控制仪表 control instrument
用以对被控变量进行控制的仪表。
2.0.11 执行器 actuator
在控制系统中通过其机构动作直接改变被控变量的装置。
2.0.12 检测元件 sensor
测量链中的一次元件,它将输入变量转换成宜于测量的信号。
2.0.13 取源部件 tap
在被测对象上为安装连接检测元件所设置的专用管件、引出口和连接阀门等元件。
2.0.14 检测点 measuring point
对被测变量进行检测的具体位置,即检测元件和取源部件的现场安装位置。
2.0.15 控制系统 control system
通过精密制导或操纵若干变量以达到既定状态的系统。仪表控制系统由仪表设备装置、仪表管线、仪表动力和辅助设施等硬件,以及相关的软件所构成。
2.0.16 综合控制系统 comprehensive control system
采用数字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具有综合控制功能的仪表控制系统。
2.0.17 仪表管道 instrumentation piping
仪表测量管道、气动和液动信号管道、气源管道和液压管道的总称。
2.0.18 测量管道 measuring piping
从检测点向仪表传送被测物料或通过中间介质传递测量信号的管道。
2.0.19 信号管道 signal piping
用于传送气动或液动控制信号的管道。
2.0.20 气源管道 air piping
为气动仪表提供气源的管道。
2.0.21 仪表线路 instrumentation line
仪表电线、电缆、补偿导线、光缆和电缆桥架、电缆导管等附件的总称。
2.0.22 电缆桥架 cable tray
由托盘、托槽或梯架的直线段、非直线段、附件及支吊架等组合构成,用以敷设和支撑电缆的结构系统。
2.0.23 电缆导管 cable conduit
用以在其内部敷设和保护电缆电线,便于导入或拉出电缆电线的管子。
2.0.24 回路 loop
在控制系统中,一个或多个相关仪表与功能的组合。
2.0.25 防爆电气设备 explosion-protected electrical apparatus
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电气设备。
2.0.26 危险区域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可能大量出现,以致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措施的区域。
2.0.27 本质安全电路 intrinsically-safe circuit
在规定的条件下,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电火花和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2.0.28 关联设备 associated electrical apparatus
内装能量限制电路和非能量限制电路,且在结构上使非能量限制电路不能对能量限制电路产生不利影响的电气设备。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技术准备
3.1.1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已批准。对复杂、关键的安装和试验工作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
3.1.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
3.1.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4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1.5 监视和测量设备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验证。
3.2 质量管理
3.2.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2.2 自动化仪表工程应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应按工序和质量控制点进行检验。
3.2.3 自动化仪表专业与相关专业之间,应进行施工工序交接检验。
3.2.4 自动化仪表工程的工程划分、质量控制点确定、质量检验和验收记录表格,均应在施工方案或质量计划中明确。
3.2.5 自动化仪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2.6 检验项目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验和验收。
3.3 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3.1 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3.3.2 单位工程应由分部工程组成。当一个单位工程中仅有仪表分部工程时,该分部工程应为单位工程。
3.3.3 分部工程应由分项工程组成。同一单位工程中的仪表工程,应为一个分部工程。
3.3.4 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仪表工程为厂区、车间、站区、单元等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时,应按仪表类别和安装工作内容划分为仪表盘柜箱安装、仪表设备安装、仪表试验、仪表线路安装、仪表管道安装、脱脂、接地、防护等。
2 主控制室的仪表分部工程应划分为盘柜安装、电源设备安装、仪表线路安装、接地、系统硬件和软件试验等。
3 仪表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应划入主控制室仪表分部工程。
4 在大中型民用建筑工程中,应按楼层、跨间或区间划分分项工程,线路安装和仪表试验可单独划分为分项工程。
5 对小型工程,可划分为现场仪表及线路管道安装、控制室仪表安装、仪表试验等分项工程。
6 当大中型机组、设备由制造厂成套供应且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时,其配套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安装、试验可划分为一个分项工程。
3.4 检验数量
3.4.1 本节所规定的检验数量抽检比例,在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检验数量。
3.4.2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取源部件安装,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取源部件安装,应全部检验。其他取源部件应按温度、压力、流量、物位、分析等用途分类各抽检30%,且不得少于1件。
3.4.3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设备安装,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设备安装,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设备应按类型各抽检30%,且不得少于1台(件)。
3.4.4 单独设置的仪表盘、柜、箱安装,应抽检20%,且不得少于1台。成排设置的仪表盘、柜、箱安装,应抽检30%,且不得少于1排。
3.4.5 仪表电源设备的安装应全部检验。
3.4.6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外的仪表线路安装应按系统抽检30%。
3.4.7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管道安装,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管道安装,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管道应按系统抽检30%。
3.4.8 脱脂工程应全部检验。
3.4.9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仪表安装工程应全部检验。
3.4.10 仪表接地安装工程应全部检验。
3.4.11 隔离与吹洗防护工程应全部检验。
3.4.12 防腐、绝热、伴热工程应按系统抽检30%。
3.4.13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设备单台校准和试验,应全部检验。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单台校准和试验,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的单台校准和试验应按系统抽检30%,且不得少于1台(件)。
3.4.14 仪表电源设备的试验应全部检验。
3.4.15 综合控制系统的试验应全部检验。
3.4.16 仪表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应全部检验。
3.5 验收方法和质量合格标准
3.5.1 质量验收工作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
3.5.2 质量检验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
3.5.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应在检验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工作完毕后进行。
3.5.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应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完毕后逐级进行。
3.5.5 质量检验和验收的依据应为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
3.5.6 质量检验和验收可采用工程项目统一确定的记录表格。
3.5.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项目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全部合格。
2 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章节一般规定中相应质量验收内容。
3.5.8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 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中附录C的规定填写。
3.5.9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单位工程仅由仪表工程组成时,该仪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即为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2 当单位工程由仪表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组成时,仪表工程应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参加该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应全部合格。
4 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中附录D、附录E的相关规定填写。
3.5.10 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处理,经处理后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返工后检验合格,可作为合格验收。
2 返修后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返修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 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严禁验收。
4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及保管
4.1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及保管
4.1.1 仪表设备和材料到达现场后,应进行检验或验证。
4.1.2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开箱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 型号、规格、材质、数量与设计文件的规定应一致,并应无残损和短缺。
3 铭牌标志、附件、备件应齐全。
4 产品的技术文件和质量证明书应齐全。
4.1.3 仪表盘、柜、箱的开箱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平整,内外表面涂层应完好。
2 外形尺寸和安装孔尺寸,盘、柜、箱内的所有仪表、电源设备及其所有部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1.4 放射性仪表的开箱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射源标识应完整、牢固、清晰。
2 放射源应处于关闭锁定状态。
4.1.5 分析仪表的开箱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析仪表配套的试验标准样品名称、数量、样品浓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试验样品应包装完好、无泄漏。
4.1.6 仪表设备的性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
4.1.7 检验不合格的仪表设备和材料不得使用,并应做好标识和隔离。
4.1.8 仪表设备和材料检验合格后,应按要求的保管条件进行保管,标识应明显清晰。
4.1.9 施工过程中,对已安装的仪表设备和材料应进行保护。
4.2 质量验收
4.2.1 仪表设备和材料检验质量验收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仪表设备和材料检验质量验收
5 取源部件安装
5.1 一般规定
5.1.1 取源部件的结构尺寸、材质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5.1.2 设备上的取源部件应在设备制造的同时安装,管道上的取源部件应在管道预制、安装的同时安装。
5.1.3 在设备或管道上安装取源部件的开孔和焊接工作,必须在设备或管道的防腐、衬里和压力试验前进行。
5.1.4 在高压、合金钢、有色金属设备和管道上开孔时,应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
5.1.5 对易受损坏的取源部件,安装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1.6 在砌体和混凝土浇筑体上安装的取源部件,应在砌筑或浇筑的同时埋入,埋设深度、露出长度应符合设计和工艺要求。当无法同时安装时,应预留安装孔。安装孔周围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填充密实、封堵严密。
5.1.7 安装取源部件,不应在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及焊接。
5.1.8 当设备及管道有绝热层时,安装的取源部件应露出绝热层外。
5.1.9 取源阀门与设备或管道的连接不宜采用卡套式接头。
5.1.10 取源部件安装完毕,应与设备和管道同时进行压力试验。
5.2 温度取源部件
5.2.1 在管道上安装温度取源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管道相互垂直安装时,取源部件轴线应与管道轴线垂直相交。
2 与管道呈倾斜角度安装时,宜逆着物料流向,取源部件轴线应与管道轴线相交。
3 在管道的拐弯处安装时,宜逆着物料流向,取源部件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线相重合。
5.2.2 取源部件安装在扩大管上时,扩大管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3 压力取源部件
5.3.1 压力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被测物料流束稳定的位置。
5.3.2 压力取源部件与温度取源部件在同一管段上时,应安装在温度取源部件的上游侧。
5.3.3 压力取源部件的端部不应超出设备或管道的内壁。
5.3.4 当检测带有灰尘、固体颗粒或沉淀物等混浊物料的压力时,在垂直和倾斜的设备和管道上,取源部件应倾斜向上安装,在水平管道上宜顺物料流束成锐角安装。
5.3.5 在水平和倾斜的管道上安装压力取源部件时,取压点的方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量气体压力时,应在管道的上半部。
2 测量液体压力时,应在管道的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0°~45°夹角的范围内。
3 测量蒸汽压力时,应在管道的上半部,以及下半部与管道水平中心线成0°~45°夹角的范围内。
5.4 流量取源部件
5.4.1 流量取源部件上、下游直管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4.2 孔板、喷嘴和文丘里管上、下游直管段的最小长度,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4.3 在规定的直管段最小长度范围内,不得设置其他取源部件或检测元件,直管段管于内表面应清洁,并应无凹坑和凸出物。
5.4.4 在节流件的上游安装温度计时,温度计与节流件间的直管段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温度计插套或套管直径小于或等于0.03D(D为管道内径)时,不应小于5D。
2 当温度计插套或套管直径在0.03D和0.13D之间时,不应小于20D。
5.4.5 在节流件的下游安装温度计时,温度计与节流件间的直管段距离不应小于管道内径的5倍。
5.4.6 节流装置在水平和倾斜的管道上安装时,取压口的方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气体流量时,应在管道的上半部。
2 测量液体流量时,应在管道的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0°~45°夹角的范围内。
3 测量蒸汽流量时,应在管道的上半部与管道水平中心线成0°~45°夹角的范围内。
5.4.7 孔板或喷嘴采用单独钻孔的角接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游侧取压孔轴线,分别与孔板或喷嘴上、下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取压孔直径的1/2。
2 取压孔的直径宜为4mm~10mm,上、下游侧取压孔的直径应相等。
3 取压孔的轴线应与管道的轴线垂直相交。
5.4.8 孔板采用法兰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游侧取压孔的轴线分别与上、下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当直径比大于0.60且直径小于150mm时,应为(25.40±0.50)mm;当直径比小于或等于0.60或直径比大于0.60且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和小于或等于1000mm时,应为(25.40±1.00)mm。
2 取压孔的直径宜为6mm~12mm之间,上、下游侧取压孔的直径应相等。
3 取压孔的轴线,应与管道的轴线垂直相交。
5.4.9 孔板采用D和D/2取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游侧取压孔的轴线与孔板上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应等于D±0.10D;下游侧取压孔的轴线与孔板上游侧端面间的距离,当直径比小于或等于0.60时,应等于0.50D±0.02D;当直径比大于0.60时,应等于0.50D±0.01D。
2 取压孔的轴线应与管道轴线垂直相交。
3 上、下游侧取压孔的直径应相等。
5.4.10 采用均压环取压时,取压孔应在同一截面上均匀设置,且上、下游侧取压孔的数量应相等。
5.4.11 皮托管、文丘里式皮托管和均速管等流量检测元件的取源部件的轴线,应与管道轴线垂直相交。
5.5 物位取源部件
5.5.1 物位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物位变化灵敏,且检测元件不应受物料冲击的部位。
5.5.2 内浮筒液位计和浮球液位计采用导向管或其他导向装置时,导向管或导向装置应垂直安装,导向管内液流应畅通。
5.5.3 双室平衡容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复核制造尺寸。
2 应垂直安装,中心点应与正常液位相重合。
5.5.4 单室平衡容器宜垂直安装,安装标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5.5 补偿式平衡容器安装固定时,应设置防止因被测容器的热膨胀而被损坏的措施。
5.5.6 安装浮球式液位仪表的法兰短管应使浮球能在全量程范围内自由活动。
5.5.7 电接点水位计的测量筒应垂直安装,筒体零水位电极的中轴线与被测溶器正常工作时的零水位线应处于同一高度。
5.5.8 静压液位计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远离液体进、出口。
5.5.9 重锤料位计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在容器中心与侧壁之间,应垂直安装。
5.5.10 雷达、超声波、射频导纳物位计的取源部件位置应使检测元件与被测对像区域内无遮挡物,并应远离物料进、出口。
5.6 分析取源部件
5.6.1 分析取源部件应安装在压力稳定、能灵敏反映真实成分变化和取得具有代表性的分析样品的位置。取样点的周围不应有层流、涡流、空气渗入、死角、物料堵塞或非生产过程的化学反应。
5.6.2 在水平或倾斜的管道上安装分析取源部件时,安装方位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5.6.3 被分开的气体内含有固体或液体杂质时,取源部件的轴线与水平线之间的仰角应大于15°。
5.7 质量验收
5.7.1 取源部件安装一般规定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表5.7.1 取源部件安装一般规定质量验收
5.7.2 在管道上安装温度取源部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检验项目:主控项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尺测量检查。
5.7.3 压力取源部件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7.3的规定。
表5.7.3 压力取源部件质量验收
5.7.4 流量取源部件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表5.7.4 流量取源部件质量验收
5.7.5 物位取源部件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表5.7.5 物位取源部件质量验收
5.7.6 分析取源部件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7.6的规定。
表5.7.6 分析取源部件质量验收
6 仪表设备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现场仪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未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线应充足,操作和维护应方便。
2 仪表的中心距操作地面的高度宜为1.20m~1.50m。
3 显示仪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示值的位置。
4 仪表不应安装在有振动、潮湿、易受机械损伤、有强电磁场干扰、高温、温度变化剧烈和有腐蚀性气体的位置。
5 检测元件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入变量的位置。
6.1.2 在设备和管道上安装的仪表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位置安装。
6.1.3 仪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其位号、型号、规格、材质和附件。
6.1.4 安装过程中不应敲击、震动仪表。仪表安装后应牢固、平正。仪表与设备、管道或构件的连接及固定部位应受力均匀,不应承受非正常的外力。
6.1.5 设计文件规定需要脱脂的仪表,应经脱脂检查合格后安装。
6.1.6 直接安装在管道上的仪表,宜在管道吹扫后安装。当与管道同时安装时,在管道吹扫前应将仪表拆下。
6.1.7 直接安装在设备或管道上的仪表安装完毕应进行压力试验。
6.1.8 仪表接线箱(盒)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封闭盖及引入口。
6.1.9 仪表接线箱(盒)应采取密封措施,引入口不宜朝上。
6.1.10 对仪表和仪表电源设备进行绝缘电阻测量时,应有防止弱电设备及电子元件被损坏的措施。
6.1.11 仪表铭牌和仪表位号标识应齐全、牢固、清晰。
6.1.12 仪表毛细管的敷设应有保护措施,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mm,周围温度变化剧烈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6.1.13 现场总线仪表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2条~第6.1.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表线路连接应为并联方式。
2 每条总线上的仪表数量、总线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6.1.14 核辐射式仪表安装前应编制具体的安装方案,安装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在安装现场应有明显的警戒标识。
6.2 仪表盘、柜、箱
6.2.1 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安装位置和平面布置,应按设计文件施工。现场仪表箱、保温箱和保护箱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且应安装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和操作维修方便的位置。
6.2.2 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型钢底座的制作尺寸,应与盘、柜、操作台相符,其直线度允许偏差应为1mm/m:当型钢底座长度大于5m时,全长允许偏差应为5mm。
6.2.3 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型钢底座安装时,上表面应保持水平,其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1mm/m;当型钢底座长度大于5m时,全长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5mm。
6.2.4 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型钢底座应在地面施工完成前安装找正,其上表面宜高出地面。型钢底座应进行防腐处理。
6.2.5 仪表盘、柜、操作台安装在振动场所,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采取防振措施。
6.2.6 仪表盘、柜、箱安装在多尘、潮湿、有腐蚀性气体或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选型,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6.2.7 仪表盘、柜、操作台之间及盘、柜、操作台内各设备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牢固,用于安装的紧固件应为防锈材料。安装固定不应采用焊接方式。
6.2.8 单独的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应牢固。
2 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50mm/m。
3 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1mm/m。
6.2.9 成排的仪表盘、柜、操作台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系列规格相邻两盘、柜、操作台的顶部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2 当同一系列规格盘、柜、操作台间的连接处超过两处时,顶部高度差不得大于5mm。
3 相邻两盘、柜、操作台接缝处正面的平面度偏差不得大于1mm。
4 当盘、柜、操作台间的连接处超过5处时,正面的平面度偏差不得大于5mm。
5 相邻两盘、柜、操作台之间的接缝的间隙不得大于2mm。
6.2.10 仪表箱、保温箱、保护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应牢固。
2 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3mm,当箱的高度大于1.20m时,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4mm。
3 水平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mm。
4 成排安装时应整齐美观。
6.2.11 仪表盘、柜、操作台、箱在搬运和安装过程中,不得有变形和表面涂层损伤。
6.2.12 仪表盘、柜、操作台、箱在安装及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加工。
6.2.13 现场接线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围环境温度不宜高于45℃。
2 与各检测点的距离应适当,箱体中心距操作地面的高度宜为1.20m~1.50m。
3 不应影响操作、通行和设备维修。
4 接线箱应密封并应标明编号,箱内接线应标明线号。
5 不锈钢材质的接线箱固定时,不得与碳钢材料直接接触。
6.3 温度检测仪表
6.3.1 水银温度计、双金属温度计、压力式温度计、热电阻、热电偶等接触式温度检测仪表的测温元件应安装在能准确反映被测对象温度的部位。
6.3.2 在多粉尘的部位安装测温元件,应采取防止磨损的保护措施。
6.3.3 测温元件安装在易受被测物料强烈冲击的位置,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采取防弯曲措施。
6.3.4 表面温度计的感温面与被测对象表面应紧密接触,并应固定牢固。
6.3.5 压力式温度计的温包应全部浸入被测对象中。
6.4 压力检测仪表
6.4.1 现场安装的压力表不应固定在有强烈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
6.4.2 测量低压的压力表或变送器的安装高度,宜与取压点的高度一致。
6.4.3 测量高压的压力表安装在操作岗位附近时,宜距操作面1.80m以上,或在仪表正面加设保护罩。
6.5 流量检测仪表
6.5.1 节流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孔板的入口和喷嘴的出口边缘应无毛刺、圆角和可见损伤,并应按设计数据和制造标准规定测量验证其制造尺寸。
2 安装前应进行清洗,清洗时不应损伤节流件。
3 流件必须在管道吹洗后安装。
4 节流件的安装方向,应使流体从节流件的上游端面流向节流件的下游端面。孔板的锐边或喷嘴的曲面侧应迎着被测流体的流向。
5 在水平和倾斜的管道上安装的孔板或喷嘴,当有排泄孔流体为液体时,排泄孔的位置应在管道的正上方;流体为气体或蒸气时,排泄孔的位置应在管道的正下方。
6 环室上有“+”号的一侧应在被测流体流向的上游侧。当用箭头标明流向时,箭头的指向应与被测流体的流向一致。
7 节流件的端面应垂直于管道轴线,其允许偏差应为1°。
8 安装节流件的密封垫片的内径不应小于管道的内径,夹紧后不得突入管道内壁。
9 节流件应与管道或夹持件同轴,其轴线与上、下游管道轴线之间的不同轴线误差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式中:ex——轴线误差;
D——管道内径;
β——工作状态下节流件的内径与管道内径之比。
6.5.2 差压计或差压变送器正负压室与测量管道的连接应正确,引压管倾斜方向、坡度和隔离器、冷凝器、沉降器、集气器的安装,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5.3 转子流量计应安装在无振动的管道上,其中心线与铅垂线间的夹角不应超过2°,垂直安装时被测流体流向应自下而上,上游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管子直径的2倍。
6.5.4 靶式流量计靶的中心应与管道轴线同心,靶面应迎着流向且与管道轴线垂直,上、下游直管段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5.5 涡轮流量计信号线应使用屏蔽线,上、下游直管段的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前置放大器与变送器间的距离不宜大于3m。
6.5.6 涡街流量计信号线应使用屏蔽线,上、下游直管段的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放大器与流量计分开安装时,放大器与流量计的距离不应超过20m。
6.5.7 电磁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量计外壳、被测流体和管道连接法兰之间应连接为等电位,并应接地。
2 在垂直的管道上安装时,被测流体的流向应自下而上,在水平的管道上安装时,两个测量电极不应在管道的正上方和正下方位置。
3 流量计上游直管段长度和安装支撑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5.8 椭圆齿轮流量计的刻度盘面应处于垂直平面内。椭圆齿轮流量计和腰轮流量计在垂直管道上安装时,管道内流体流向应自下而上。
6.5.9 超声波流量计上、下游直管段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水平管道,换能器的位置应在与水平直线成45°夹角的范围内。被测管道内壁不应有影响测量精度的结垢层或涂层。
6.5.10 均速管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压测孔应迎着流向,其角度偏差不应大于3°。
2 检测杆应通过并垂直于管道中心线,其偏离中心的偏差、与轴线不垂直的偏差均不应大于3°。
3 流量计上、下游直管段的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5.11 质量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安装于被测流体完全充满的管道上。
2 宜安装于水平管道上。测量气体时,箱体管应置于管道上方;测量液体时,箱体管应置于管道下方。
3 在垂直管道上被测流体为液体时,流体的流向应自下而上。
4 支撑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6 物位检测仪表
6.6.1 浮力式液位计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6.6.2 浮筒液位计的安装应使浮筒呈垂直状态,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2mm/m。浮筒中心应处于正常操作液位或分界液位的高度。
6.6.3 钢带液位计的导向管应垂直安装,钢带应处于导向管的中心并应滑动自如。
6.6.4 用差压计或差压变送器测量液位时,仪表安装高度不应高于下部取压口。当用双法兰差压变送器、吹气法及利用低沸点液体汽化传递压力的方法测量液位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6.6.5 核辐射式物位计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1.14条的规定。
6.6.6 称重式物位计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7.1条的规定。
6.6.7 超声波物位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安装在进料口的上方。
2 传感器宜垂直物料表面。
3 在信号波束角内不应有遮挡物。
4 物料的最高物位不应进入仪表的盲区。
6.6.8 雷达物位计不应安装在进料口的上方,传感器应垂直物料表面。
6.6.9 音叉物位计的两个平行叉板应与地面垂直安装,叉体不应受到强烈冲击。
6.6.10 射频导纳物位计不应安装在进料口的上方,传感器的中心探杆和屏蔽层与容器壁(或安装管)不得接触,应绝缘良好。安装螺纹(或法兰)与容器应连接牢固、电气接触良好。
6.7 机械量检测仪表
6.7.1 电阻应变式称重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负荷传感器的安装和承载应在称重容器及其所有部件和连接件的安装完成后进行。
2 负荷传感器的安装应呈垂直状态,传感器的主轴线应与加荷轴线相重合,各个传感器的受力应均匀。
3 当有冲击性负荷时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采取缓冲措施。
4 称重容器与外部的连接应为软连接。
5 水平限制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 传感器的支承面及底面均应平滑,不得有锈蚀、擦伤及杂物。
6.7.2 测力仪表的安装应使被测力均匀作用到传感器受力面上。
6.7.3 测量位移、振动、速度等机械量的仪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量探头的安装应在机械安装完毕、被测机械部件处于工作位置时进行,探头的定位应按产品说明书和机械设备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要求确定和固定。
2 涡流传感器测量探头与前置放大器之间的连接应使用专用同轴电缆,该电缆的阻抗应与探头和前置放大器相匹配。
3 安装中应保护探头和专用电缆不受损伤。
6.7.4 电子皮带秤的安装位置与落料点的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秤架应安装在皮带张力稳定、无负荷冲击的位置,秤内活动部件不得有卡涩现象。
6.7.5 测宽仪、测厚仪、平直度检测仪检测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台架应水平。核辐射式仪表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1.14条的规定。
6.8 成分分析和物性检测仪表
6.8.1 分析取样系统的预处理装置应单独安装,并宜靠近传送器。
6.8.2 被分析样品的排放管应直接与排放总管连接,总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场所,其集液处应有排液装置。
6.8.3 湿度计测湿元件不应安装在热辐射、剧烈振动、油污和水滴的位置,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8.4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所检测气体的密度确定。其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检测器应安装在距地面200mm~300mm的位置;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检测器应安装在泄漏区域的上方。
6.9 其他检测仪表
6.9.1 核辐射式密度计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1.14条的规定。
6.9.2 噪声测量仪表的传声器的安装位置应有防止外部磁场、机械冲击和风力干扰的措施。
6.9.3 安装辐射式火焰探测器时,其探头上的小孔应对准火焰,并应采取防止炽热空气和炽热材料辐射进入探头的措施。
6.10 执 行 器
6.10.1 控制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护。
6.10.2 执行机构应固定牢固,操作手轮应处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6.10.3 安装用螺纹连接的小口径控制阀时,应装有可拆卸的活动连接件。
6.10.4 执行机构的机械传动应灵活,并应无松动和卡涩现象。
6.10.5 执行机构连杆的长度应能调节,并应使调节机构在全开到全关的范围内动作灵活、平稳。
6.10.6 当调节机构随同工艺管道产生热位移时,执行机构与调节机构的相对位置应保持不变。
6.10.7 气动及液动执行机构的连接管道和线路应有伸缩余度,不得妨碍执行机构的动作。
6.10.8 液动执行机构的安装位置宜低于控制器。当高于控制器时,液动执行机构和控制器间最大的高度差不应超过10m,且管道的集气处应有排气阀,靠近控制器处应有止回阀或自动切断阀。
6.10.9 电磁阀的进出口方位应安装正确。安装前应检查线圈与阀体间的绝缘电阻。
6.11 控制仪表和综合控制系统
6.11 控制仪表和综合控制系统
6.11.1 控制室内安装的各类控制、显示、记录仪表和辅助单元以及综合控制系统,在开箱和搬运中不应有剧烈震动和灰尘、潮气进入设备。
6.11.2 综合控制系统设备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基础底座应安装完毕。
2 地板、顶棚、内墙、门窗应施工完毕。
3 空调系统应已投入运行。
4 供电系统及室内照明应施工完毕并已投入运行。
5 接地系统应已施工完毕,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11.3 综合控制系统安装就位后应达到产品要求的供电条件、温度和湿度,并应保持室内清洁。
6.11.4 在插件的检查、安装、试验过程中应有防止静电的措施。
6.12 仪表电源设备
6.12.1 安装电源设备前应检查其外观及技术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继电器、接触器和开关的触点,接触应紧密可靠,动作应灵活,并应无锈蚀、损坏。
2 固定和接线用的紧固件、接线端子应完好无损,且应无污物和锈蚀。
3 防爆电气设备及附件的密封垫、填料函应完整、密封。
4 设备的电气绝缘性能、输出电压值、熔断器的容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 设备的附件应齐全。
6.12.2 现场仪表供电箱的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设备不宜安装在高温、潮湿、多尘、爆炸及火灾危险、腐蚀作用、振动或干扰其附近仪表等的位置。
6.12.3 现场仪表供电箱的箱体中心距操作地面的高度宜为1.20m~1.50m,成排安装时应排列整齐、美观。
6.12.4 电源设备的安装应牢固、整齐、美观,设备位号、端子标号、用途标识、操作标识等应完整无缺。
6.12.5 检查、清洗或安装电源设备时,不得损伤设备的绝缘、内部接线和触点部分。设备上已密封的可调部位不得启封,当必需启封时,启封后应重新密封并做好记录。
6.12.6 盘柜内安装的电源设备及配电线路,两带电导体间,导电体与裸露的不带电导体间,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电压不大于60V的线路,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得小于3mm。
2 额定电压大于60V且不大于300V的线路,电气间隙不得小于5mm,爬电距离不得小于6mm。
3 额定电压大于300V且不大于500V的线路,电气间隙不得小于8mm,爬电距离不得小于10mm。
6.12.7 强、弱电的端于应分开布置。
6.12.8 金属供电箱应有明显的接地标识,接地线连接应牢固可靠。
6.12.9 供电系统送电前,系统内所有的开关均应置于断开位置,并应检查熔断器的容量。在仪表工程安装和试验期间,所有供电开关和仪表的通电断电状态都应有显示或警示标识。
6.13 质量验收
6.13.1 仪表设备安装一般规定质量验收应符合表6.13.1的规定。
表6.13.1 仪表设备安装一般规定质量验收
6.13.2 仪表盘、柜、箱质量验收应符合表6.13.2的规定。
表6.13.2 仪表盘、柜、箱质量验收
6.13.3 温度检测仪表质量验收应符合表6.13.3的规定。
表6.13.3 温度检测仪表质量验收
6.13.4 压力检测仪表质量验收应符合表6.13.4的规定。
表6.13.4 压力检测仪表质量验收
6.13.5 流量检测仪表质量验收应符合表6.13.5的规定。
表6.13.5 流量检测仪表质量验收
6.13.6 物位检测仪表质量验收应符合表6.13.6的规定。
表6.13.6 物位检测仪表质量验收
6.13.7 机械量检测仪表质量验收应符合表6.13.7的规定。
表6.13.7 机械量检测仪表质量验收
6.13.8 成分分析和物性检测仪表质量验收应符合表6.13.8的规定。
表6.13.8 成分分析和物性检测仪表质量验收
6.13.9 其他检测仪表质量验收应符合表6.13.9的规定。
表6.13.9 其他检测仪表质量验收
6.13.10 执行器质量验收应符合表6.13.10的规定。
表6.13.10 执行器质量验收
6.13.11 控制仪表和综合控制系统、仪表电源设备质量验收应符合表6.13.11的规定。
表6.13.11 控制仪表和综合控制系统、仪表电源设备质量验收
7 仪表线路安装
7.1 一般规定
7.1.1 仪表电气线路的敷设,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和《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的有关规定。
7.1.2 电缆电线敷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和导通检查,并应用直流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100V以下的线路采用直流25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电阻值不应小于5MΩ;当设计文件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7.1.3 线路应按最短路径集中敷设,并应横平竖直、整齐美观,不宜交叉。敷设线路时,线路不应受到损伤。
7.1.4 线路不得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腐蚀性物质排放、潮湿、强磁场和强静电场干扰的位置。
7.1.5 线路不得敷设在影响操作和妨碍设备、管道检修的位置,应避开运输、人行通道和吊装孔。
7.1.6 当线路周围环境温度超过65℃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当线路附近有火源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7.1.7 线路不宜敷设在高温设备和管道的上方,也不宜敷设在具有腐蚀性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的下方。
7.1.8 线路与绝热的设备和管道绝热层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0mm,与其他设备和管道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0mm。
7.1.9 线路从室外进入室内时,应有防水和封堵措施。
7.1.10 线路进入室外的盘、柜、箱时,宜从底部进入,并应有防水密封措施。
7.1.11 线路的终端接线处以及经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应留有余度。
7.1.12 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当需要中间接头时,应在接线箱或接线盒内接线,接头宜采用压接;当采用焊接时,应采用无腐蚀性的焊药。补偿导线应采用压接。同轴电缆和高频电缆应采用专用接头。
7.1.13 敷设线路时,不宜在混凝土梁、柱上凿安装孔。敷设在有防腐蚀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时,不应损坏防腐蚀层。
7.1.14 线路敷设完毕,应进行校线和标号,并应按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测量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
7.1.15 测量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时,必须将已连接上的仪表设备及部件断开。
7.1.16 在线路的终端处,应加标志牌。地下埋设的线路,应设置明显标识。
7.2 支架制作与安装
7.2.1 制作支架时,应将材料矫正、平直,切口处不得有卷边和毛刺。制作好的支架应牢固、平正。
7.2.2 安装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允许焊接的金属结构上和混凝土构筑物的预埋件上,应采用焊接固定。
2 在混凝土上,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
3 在不允许焊接支架的管道上,宜采用U形螺栓或卡子固定。
4 在允许焊接支架的金属设备和管道上,可采用焊接固定。当设备、管道与支架不是同一种材质或需要增加强度时,应预先焊接一块与设备、管道材质相同的加强板后,再在上面焊接支架;
5 支架不得与高温或低温管道直接接触。
6 支架应固定牢固、横平竖直、整齐美观。在同一直线段上的支架间距应均匀。
7 支架安装在有坡度的电缆沟内或建筑结构上时,其安装坡度应与电缆沟或建筑结构的坡度相同。支架安装在有弧度的设备或结构上时,安装弧度应与设备或结构的弧度相同。
7.2.3 电缆桥架及电缆导管安装时,金属支架的位置和支架之间的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未规定时,电缆桥架及电缆导管的金属支架间距宜为1.50m~3.00m。在拐弯处、终端处及其他需要的位置应设置支架。
7.2.4 直接敷设电缆的支架间距,当水平敷设时宜为0.80m;当垂直敷设时宜为1.00m。
7.3 电缆桥架安装
7.3.1 电缆桥架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电缆桥架的内、外表面应平整,内部应光洁、无毛刺,尺寸应准确,配件应齐全。
7.3.2 电缆桥架不宜采用焊接连接。当需要焊接时,应焊接牢固,且不应有明显的焊接变形。
7.3.3 电缆桥架采用螺栓连接和固定时,应采用平滑的半圆头螺栓,螺母应在电缆桥架的外侧,固定应牢固。
7.3.4 电缆桥架的安装应横平竖直,并应排列整齐。电缆桥架的上部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应留有便于操作的空间。垂直排列的电缆桥架拐弯时,其弯曲弧度应一致。
7.3.5 桥架之间、桥架与仪表盘柜和仪表箱之间、桥架与盖板之间、盖板之间的连接处,应接合严密。槽式电缆桥架的端口宜封闭。
7.3.6 电缆桥架安装在工艺管架上时,宜在管道的侧面或上方。对于高温管道,不得平行安装在管道上方。
7.3.7 托盘、托槽式电缆桥架的开孔应采用机械加工方法。
7.3.8 托盘、托槽式电缆桥架应有排水孔。
7.3.9 当电缆桥架垂直段大于2m时,应在垂直段上、下端桥架内增设固定电缆用的支架。当垂直段大于4m时,应在其中部增设支架。
7.3.10 当钢制电缆桥架的直线长度大于30m、铝合金或玻璃钢电缆桥架的直线长度大于15m时,宜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7.3.11 当金属电缆桥架采用断开连接时,应保持桥架接地的连续性。
7.3.12 当铝合金电缆桥架在钢制支吊架上固定时,应采取防电化腐蚀的措施。
7.4 电缆导管安装
7.4.1 电缆导管不得有变形或裂缝,其内部应清洁、无毛刺,管口应光滑、无锐边。
7.4.2 当埋设于混凝土内时,钢管外壁不应涂刷涂料。
7.4.3 电缆导管弯管的加工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导管弯曲后的角度不应小于90°。
2 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3 电缆导管弯曲处不应有凹陷、裂缝和明显的弯扁,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4 单根电缆导管的直角弯不宜超过2个。
7.4.4 当电缆导管的直线长度超过30m或弯曲角度的总和超过270°时,应在中间加装穿线盒。
7.4.5 当电缆导管的直线长度超过30m、沿炉体敷设或经过建筑物伸缩缝时,应采取下列热膨胀措施之一:
1 根据现场情况,弯管形成自然补偿。
2 增加一段软管。
3 在两管连接处预留间距,外套套管单端固定。
7.4.6 电缆导管的两端管口应带护线帽。
7.4.7 金属电缆导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的1/2。
2 埋设时宜采用套管焊接,连接时应两管口对准,管子的对口处应处于套管的中心位置;套管长度不应小于电缆导管外径的2.2倍,焊接应牢固,焊口应严密,并应做防腐处理。
3 镀锌管及薄壁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套管紧定螺栓连接,不得采用熔焊连接。
4 在有粉尘、液体、蒸汽、腐蚀性或潮湿气体进入管内的位置敷设的电缆导管,其两端管口应密封。
7.4.8 电缆导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宜用挠性管连接,应设有防水弯。与现场仪表箱、接线箱、接线盒等连接时应密封,并应固定牢固。
7.4.9 埋设的电缆导管应选最短途径敷设,埋入墙或混凝土内时,与表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15mm。
7.4.10 电缆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当用管卡或U形螺栓固定时,固定点间距应均匀。
7.4.11 当电缆导管有可能受到雨水或潮湿气体浸入时,应在最低点采取排水措施。
7.4.12 穿墙保护套管或保护罩两端延伸出墙面的长度,不应大于30mm。
7.4.13 当电缆导管穿过楼板时,应有预埋件,当需在楼板或钢平台开孔时,不得切断楼板内的钢筋或平台钢梁。
7.4.14 当埋设的电缆导管引出地面时,管口宜高出地面200mm,并应有防水、防尘措施;当从地下引入落地式仪表盘、柜、箱时,宜高出盘、柜、箱内地面50mm。
7.5 电缆、电线及光缆敷设
7.5.1 敷设仪表电缆时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下列温度值:
1 塑料绝缘电缆0℃。
2 橡皮绝缘电缆-15℃。
7.5.2 敷设电缆应合理安排,不宜交叉。敷设时,不应使电缆在支架上及地面摩擦、拖拉。固定时,松紧应适当。
7.5.3 塑料绝缘、橡皮绝缘多芯控制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径的10倍。电力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7.5.4 当仪表电缆与电力电缆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当平行敷设时,其相互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7.5.5 在电缆桥架内,交流电源线路和仪表信号线路应用金属隔板隔开敷设。
7.5.6 当电缆沿支架敷设时,应绑扎固定牢固。
7.5.7 明敷设的仪表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和强静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1.50m;当采用屏蔽电缆或穿金属电缆导管以及金属槽式电缆桥架内敷设时,宜大于0.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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