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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127-2020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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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27-2020 英文版 2289 GB 50127-2020 [PDF]天数 >=12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127-2020 (GB50127-2020)
中文名称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erial ropeway engineering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52
国际标准分类 93.110
字数估计 177,135
发布日期 2020-01-16
实施日期 2020-08-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0127-2007
引用标准 GB 50007; GB 50017; GB 50135; GB 50191; GB 50205; GB 50231; NB/T 47013.3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和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

GB 50127-2020: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127-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erial ropeway engineering 1总则 1.0.1 为提高架空索道工程技术水平,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和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客运索道和货运索道的运输方案,应根据建设条件和技术条件等,综合比较后确定。 1.0.4 涉及人身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经过试验或通过生产实践证明安全可靠并鉴定合格后,才能在工程中采用。 1.0.5 客运索道建设应以保护生态和景观、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和方便旅游为原则。索道站址和线路选择应符合景区总体规划或区域规划以及环境容量管理的要求。 1.0.6 索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架空索道 aerial ropeway 一种将钢丝绳架设在支承结构上作为运行轨道,用以运输物料或人员的运输系统。 2.1.2 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 monocable circulating material ropeway 仅有一根运载索,载着货车在线路上循环运行,用于运输物料的索道。 2.1.3 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 bicable circulating material ropeway 既有承载索又有牵引索,货车在线路上循环运行,用于运输物料的索道。 2.1.4 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 monocable circulating passenger ropeway 仅有一根运载索,载着客车在线路上循环运行,用于运输人员的索道。其中,根据抱索器结构型式的不同又分为单线循环脱挂抱索器吊厢(吊篮、吊椅)式客运索道和单线循环固定抱索器吊厢(吊篮、吊椅)式客运索道。 此外,根据运行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单线循环固定抱索器吊厢式客运索道,单线脉动循环固定抱索器车组式客运索道。 2.1.5 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 bicable reversible passenger ropeway 既有承载索又有牵引索,客车在线路上往复运行,用于运输人员的索道。其中,根据客车编组的不同又分为双线往复车厢式客运索道和双线往复车组式客运索道。 2.1.6 货车 bucket 运输物料的运载工具。其中主要包括抱索器或运行小车、吊杆或吊架、货箱。 2.1.7 客车 carrier 运输人员的运载工具。其中主要包括抱索器或运行小车、吊杆或吊架、客厢或其他乘坐器具。乘坐器具可分为车厢、吊厢、吊篮、吊椅、拖牵座等不同形式。 2.1.8 抱索器 grip 客车或货车中与运载索或牵引索相联接的装置,称为抱索器。其中,进出站时无须脱开和挂结钢丝绳的抱索器,称为固定式抱索器;进出站时需要脱开和挂结钢丝绳的抱索器,称为脱挂式抱索器。 2.1.9 抱索器的抗滑安全系数 sliding resistance safety factor of grip 抱索器的抗滑力与重车重力在最大坡度处沿钢丝绳方向分力的比值。 2.1.10 支架 trestle 在索道站内和线路上用于支承钢丝绳的支承结构。 2.1.11 运输能力 transport capacity 单位时间内的单方向运输量。 2.1.12 高差 vertical rise 两站之间或线路支架两点之间的索底标高之差。 2.1.13 索距 gauge 支架两侧的运载索或承载索中心线之间的距离,称为索距。对于采用双承载索的双线索道,索距为支架两侧双承载索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2.1.14 倾角 inclination angle 钢丝绳悬曲线在支承点处的切线与水平线形成的角度称为倾角。其中,倾角在支承点水平线以下的称为正倾角;在水平线以上的,称为负倾角。 2.1.15 进站角 entrance angle 线路中的承载索或运载索悬曲线在站口支承点处的切线与水平线形成的角度,称为进站角。其中,进站角在水平线以上的,称仰角进站;进站角在水平线以下的,称俯角进站。 2.1.16 挠度 sag 在跨距内钢丝绳悬曲线任意一点与弦线之间在垂直方向上的距离,称为钢丝绳在该点的挠度。 2.1.17 传动区段 driving section 由一个独立的驱动装置和拉紧装置或由一个驱动与拉紧联合装置和迂回轮组成的传动系统。 2.1.18 拉紧区段 tension section 在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线路中,把承载索分成数段,其中每一段都可称为拉紧区段。相邻拉紧区段之间的站房,称为拉紧区段站。其中,承载索两端拉紧的称为双拉站;两端锚固的称为双锚站;一端拉紧、一端锚固的称为拉锚站。 2.1.19 承载索 carrying rope 承受客车或货车重力而不主动运动的钢丝绳,称为承载索。其中,线路上没有运载工具时的承载索,称为空索;线路上按设计车距布满空运载工具时的承载索,称为空载索;线路上按设计车距布满满载运载工具的承载索,称为重载索。 2.1.20 牵引索 hauling rope 牵引客车或货车在承载索上运行的钢丝绳。 2.1.21 运载索 carrying-hauling rope 在单线索道中,既做承载又做牵引用的钢丝绳称为运载索。其中,线路上没有运载工具时的运载索,称为空索;线路上按设计车距布满空运载工具时的运载索,称为空载索;线路上按设计车距布满满载运载工具的运载索,称为重载索。 2.1.22 拉紧索 tension rope 连接拉紧小车与拉紧重锤的钢丝绳。 2.1.23 平衡索 counter rope 在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中,绕过拉紧装置,把往复运行的两辆客车连接起来,并起平衡牵引索拉力作用的钢丝绳。 2.1.24 救护索 rescue rope 当索道发生故障时,牵引救援小车将滞留在线路上的乘客运至安全地点的钢丝绳。 2.1.25 钢丝绳的抗拉安全系数 tensile resistance safety factor of steel wire rope 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与最大工作拉力的比值。 2.1.26 编接接头 splice 将牵引索或运载索两端编接在一起的连接段。 2.1.27 套筒 socket 连接钢丝绳的设备,称为套筒。其中,将2根相同规格的承载索连接起来的设备,称为线路套筒;将承载索和拉紧索连接起来的设备,称为过渡套筒;将承载索一端锚固在支座上的设备,称为末端套筒。 2.1.28 鞍座 saddle 在站内或线路支架上支承承载索的设备,称为鞍座。其中,鞍座固定不动的,称为固定鞍座;鞍座在垂直面上可以纵向摇摆一定角度的,称为摇摆鞍座;承载索在鞍座上可在水平和垂直方向弯绕的,称为偏斜鞍座。 2.1.29 托索轮 support roller 在站内或线路支架上承受运载索或牵引索向下作用力的小直径绳轮,称为托索轮。由2个或2个以上托索轮组成的轮组,称为托索轮组。 2.1.30 压索轮 compression roller 在站内或线路支架上承受运载索或牵引索向上作用力的小直径绳轮,称为压索轮。由2个或2个以上压索轮组成的轮组,称为压索轮组。 2.1.31 托索与压索组合轮组 combined roller battery 由托索轮与压索轮组合而成的轮组。 2.1.32 支索器 suspended haul rope support 对于采用双承载索的双线索道,在大跨距内吊装在双承载索上用于支承牵引索或平衡索的装置。 2.1.33 保护桥 protection bridge 建在被保护对象上方的桥式保护设施。 2.1.34 保护网 protection net 建在被保护对象上方的网式保护设施。 2.1.35 垂直救援 vertical rescue 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时,利用救护设备把滞留在线路上的乘客垂直降落到地面或其他设施上的救援方式。 2.1.36 水平救援 horizontal rescue 沿线路方向转移至附近支架或站内的救援方式。 2.1.37 救援索道 rescue ropeway 客运索道不能运行时,将线路上滞留的乘客救援到安全地点的备用索道。 2.1.38 站房 station 索道线路的起止端站和分段连接的索道设施站,称为站房。通常情况下,在客运索道中,标高较高的端站,称为上站;标高较低的端站称为下站。在货运索道中,进行装载作业的站房,称为装载站;进行卸载作业的站房,称为卸载站。索道线路改变方向时所设置的站房,称为转角站;采用机械设备自动改变索道线路方向的转角站,称为自动转角站。客车或货车在站内完成作业并返回的站房,称为迂回站;客车或货车在站内自动完成作业并返回的迂回站,称为自动迂回站。设有驱动装置的站房,称为驱动站;设有拉紧装置的站房,称为拉紧站。 2.1.39 驱动装置 driving device 驱动运载索或牵引索的装置。其中,驱动轮水平配置时,称为卧式驱动装置;驱动轮垂直配置时,称为立式驱动装置。 2.1.40 拉紧装置 tension device 用于调节运载索、牵引索或平衡索使其保持设计拉力的装置。 2.1.41 脱开器 grip opening rail 客车或货车进站时能使脱挂式抱索器从钢丝绳上自动脱开的装置。 2.1.42 挂结器 grip closing rail 客车或货车出站时能使脱挂式抱索器自动挂结到钢丝绳上的装置。 2.1.43 滚轮 roller 在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中承受牵引索较小压力或防止牵引索颤动的小直径绳轮。其中,按钢丝绳的曲率半径并垂直配置的成组滚轮,称为垂直滚轮组;按钢丝绳的曲率半径并水平配置的成组滚轮,称为水平滚轮组。 2.1.44 驱动轮 driving sheave 驱动装置中驱动钢丝绳的绳轮。 2.1.45 迂回轮 return sheave 当索道一个端站采用可移动的驱动与拉紧联合装置时,另一端站固定安装的绳轮。 2.1.46 导向轮 deflection sheave 引导钢丝绳改变方向的绳轮。 2.1.47 主驱动 main drive 有独立的动力源和传动机构,在各种载荷情况下都能带动索道正常运行的驱动系统。对于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主驱动应具有频繁切换运行方向的性能;对于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主驱动以单向运行为主,必要时应有低速反向运行的性能。 2.1.48 紧急驱动 drive emergency 在索道的外部供电、主电气传动或机械设备局部出现故障时,利用备用动力源带动主驱动系统中的传动机构或部分传动机构,也可以是单独的驱动系统,把滞留在线路上的客车低速运回站内的驱动系统。该系统只能在紧急救援时使用,不能做营业性运行。 2.1.49 救援驱动 rescue drive 与主驱动系统脱离,有独立的动力源和传动机构,当索道发生故障时牵引救援小车将滞留在线路上的乘客转移至附近支架或站内的驱动系统。 2.1.50 安全电路 safety control circuit 在索道线路上和站房内设置的由安全装置组成的保障索道安全运行的连锁电路。 2.2 符号 2.2.1 基本参数 S——面积; H——高差; l——跨距、轴距、长度; l'——斜距、弦长; λ——车距; υ——运行速度。 2.2.2 钢丝绳 d——承载索、牵引索或运载索公称直径; σb——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 2.2.3 牵引计算与设备选择 Q——重车重力; QZ——重车侧集中载荷; qc——承载索每米重力; q0——牵引索或运载索每米重力; T0——钢丝绳初拉力; Tmax——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 Tmin——钢丝绳最小工作拉力; TP——钢丝绳平均拉力; W——重锤重力; tr——驱动轮入侧牵引索拉力; tc——驱动轮出侧牵引索拉力; f0——货车或客车的运行用力系数; μ——摩擦系数; p——比压; [p]——允许比压、允许径向载荷; D——绳轮直径; R——曲率半径; N——轮压。 2.2.4 线路设计 f——考察点挠度; α——弦倾角; β——空索倾角; θ——重索倾角; δ——总折角; ω——体型系数; ε——钢丝绳承受风力的折减系数; k——承载索摩擦力的折减系数。 3索道工程设计基本规定 3.1 风雪荷载 3.1.1 基本风压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索道运行时应为0.25kN/m2,索道停运时应为1.2kN/m2; 2 最大风速大于44m/s时,应取当地最大风压值。 3.1.2 体型系数的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封钢丝绳的体型系数宜取1.2。 2 非密封钢丝绳的体型系数宜取1.3。 3 货车的体型系数宜取1.4。 4 客车的体型系数宜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小车和吊架的体型系数宜取1.6; 2)矩形截面的车厢的体型系数宜取1.2; 3)带圆角的矩形截面三厢的体型系数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ω——体型系数; r——圆角半径(mm); l1——车厢长度(mm)。 5 托、压索轮组的体型系数宜取1.6。 6 无外罩吊椅体型系数的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空吊椅,体型系数宜按下式计算: ω=(0.2+0.1n1)/S (3.1.2-2) 2)对于满载吊椅,体型系数宜按下式计算: ω=(0.4+0.2n1)/S (3.1.2-3) 式中:ω——体型系数; n1——吊椅人数; S——迎风面积(m2)。 3.1.3 钢丝绳承受风力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lj=l'×ε (3.1.3) 式中:lj——钢丝绳承受风力的计算长度(m); l'——弦长(m); ε——钢丝绳承受风力的折减系数,l'≤200m时,ε应取1.00;l'=900m时,ε应取0.65;l'≥2000m时,ε应取0.50;l'为200m~900m或900m~2000m时,ε应通过线性插值法确定。 3.1.4 冰雪地区钢丝绳上的冰密度宜取600kg/m3,冰雪荷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大于10mm时,冰层厚度取值宜为20mm,对应的冰雪荷载宜为11.1N/m; 2 当钢丝绳公称直径不小于100mm时,冰层厚度取值宜为25mm,对应的冰雪荷载宜为57.8N/m; 3 当钢丝绳公称直径为10mm~100mm时,对应的冰雪荷载宜通过线性插值法确定。 3.1.5 当风荷载和冰荷载同时作用时,风荷载和冰荷载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索道运行时,宜按下列组合最不利情况确定: 1)风荷载取计算值,冰荷载按本标准第3.1.4条规定的40%取值; 2)风荷载取计算值的80%,冰荷载按本标准第3.1.4条规定取值。 2 索道停运时,宜按下列组合最不利情况确定: 1)风荷载取计算值的65%,冰荷载按本标准第3.1.4条规定的40%取值; 2)风荷载取计算值的40%,冰荷载按本标准第3.1.4条规定取值。 3.1.6 支架上的风雪及覆冰荷载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有关规定。 3.2 线路和站址选择 3.2.1 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索道线路的中心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宜为一直线,索距宜保持不变。 2 当线路方向或索距发生改变时,在不计风力和动态影响的情况下,各种载荷情况计算出承载索或运载索在鞍座或托压索轮上的横向水平力不得大于其垂直载荷的10%。承载索或运载索在该支架上的水平偏角不得大于0.005rad。 3 当线路方向改变不能满足本条第2款的规定时,应设置线路转角站。 4 循环式索道线路,宜选择地形起伏和高差不大的地段;往复式索道线路宜选择凹陷地形。 5 索道线路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区域或不良影响区域。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站房和支架应采取确保索道安全的工程措施。 6 索道线路不宜跨越工厂区和居民区,也不宜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当货运索道跨越上述设施时,应设置保护设施。当索道和高压线交叉时,宜从高压线下方通过,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架空电力线路有关标准的规定。 7 建在风景名胜区的客运索道的线路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1.0.5条的规定。 8 索道线路的选择,宜减小索道线路与主导风向的夹角。 9 客运索道线路的选择应便于救援的实施。 3.2.2 站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址地形宜平坦; 2 站址应不占或少占农田; 3 站址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4 站址宜设置在有利于供电、供水、交通和施工的位置; 5 客运索道的站址应便于客流集散; 6 货运索道站址选择应使钢丝绳的进出站角符合站口设计的要求。 3.3 净空尺寸 3.3.1 索道跨越有关设施、区域时,最小垂直净空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3.2 客货车与内外侧障得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空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4 支架设计 3.4.1 支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宜采用钢结构。有抗震设计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2 气温低于-20℃时,支架承载构件的低温冲击韧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规定。 3 立柱式支架横担和立柱管材及桁架式支架型材等主要承载构件的壁厚,不得小于5.0mm;支架的护栏和爬梯管材和型材等非主要承载构件的壁厚,不得小于2.5mm。 4 支架导向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客车按本标准表3.3.2中摆动情况横向内摆和纵向摆动0.35rad或货车横向内摆0.14rad和纵向摆动0.20rad时,应能无障碍地通过支架导向装置的导向段和工作段; 2)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支架的导向装置,宜为对称于支架纵向中心线的封闭曲线环。 5 当客车按本标准表3.3.2中摆动情况横向内摆和纵向摆动0.35rad或货车横向内摆和纵向摆动0.20rad时,客、货车应能无障碍地通过无导向装置的支架。 6 支架顶部应设置用于安装和维修的起重架。 7 支架顶部应设置带护栏的操作台。对于需要设计成台阶形的操作台,台阶的倾角应与钢丝绳倾角和客货车纵向摆角之和相适应。 8 支架应设置爬梯,并应采取防止非工作人员攀爬的防护措施;当支架高度大于10m时,对于不带防坠绳的支架,爬梯应设置护圈。 9 客运索道钢支架构件的内外表面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3.4.2 支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计算应包括下列荷载: 1)永久荷载,包括支架结构自重、线路设备自重和各种钢丝绳的自重; 2)可变荷载,包括各种钢丝绳产生的力、客货车重力、风荷载、雪荷载、覆冰荷载; 3)偶然荷载,包括钢丝绳断绳、脱索、撞击、卡车、不同钢丝绳制动力和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确定的地震作用。 2 支架的覆冰荷载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耸结构设计标准》GB 50135的有关规定。 3 支架荷载应分别按索道运行和索道停运工况组合,并应按最不利荷载组合并计入钢丝绳的动力影响进行计算。 4 支架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应为1.1。 5 钢支架的主要构件应进行疲劳校核。 3.4.3 支架顶部的允许变形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索道运行时,托索式支架的横向偏移宜小于高度的0.002倍,纵向偏移宜小于高度的0.003倍;压索式和托、压式支架的横向偏移宜小于高度的0.001倍,纵向偏移宜小于高度的0.002倍。 2 索道停运时,支架的横向偏移宜小于高度的0.005倍,纵向偏移宜小于高度的0.01倍。 3 索道运行时,水平扭转角宜小于0.003rad。 3.4.4 支架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为甲级; 3 基础周围应有防护及排水设施。 3.5 站房设计 3.5.1 索道站房的配置在满足使用功能、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宜减少建筑面积。 3.5.2 站房高度应根据地形特征、地质条件、配置方式、设备起吊高度等确定。 3.5.3 有行人或车辆通过的单层站房的站口,必须设置防止横穿线路的隔离设施;高架站房的站口,必须设置防止人员或物体坠落的保护设施。 3.5.4 索道站房边缘高差大于1.0m的悬空处或陡坡处,应设置防护设施。对于站口的悬空处,距离站房地面不超过1.0m的范围内,应设置防护设施。 3.5.5 索道站内应设有检修设备和更换钢丝绳的设施。 3.5.6 客运索道站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的建筑设计应与当地环境相适应,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2 客运索道站房的设计必须确保站内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钢丝绳等不危及乘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 乘客进出站的通道不得互相干扰; 4 非公共通行的区域应隔离,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5 在乘客入口处应设有关于乘坐注意事项的告示牌。 3.6 电气设计 3.6.1 索道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索道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 2 采用单电源供电的客运索道,应配备能以低速回运全部在线乘客的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形式的内燃机,作为索道的应急电源或驱动源。 3.6.2 索道的电气传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情况下,电气传动装置应能实现索道在各种负载特性下的平稳启动和制动,并能实现索道的反向运行。 2 客运索道主驱动系统的电气传动应采用具有无级调速性能的直流或交流变频的传动方式,传动装置应能实现四象限运行,发电运行时的能量宜能回馈电网。紧急驱动和救援驱动系统的电气传动,宜采用交流或液力传动方式。主驱动系统和紧急驱动系统的电气控制应各自独立。 3 货运索道主传动系统的电气传动,可采用交流或直流传动方式;对于有负力的货运索道,传动装置应能实现四象限运行,发电运行时的能量宜回馈电网。 4 电气传动装置应保持索道运行速度稳定,正常情况下运行速度的变化范围不得大于额定给定速度的±5%。 5 当工作制动器或安全制动器进行紧急制动时,主电机电源应同时自动切断;当进行正常制动时,主电机电源可在索道停止运行时切断。 6 索道应有0.3m/s~0.5m/s的检修速度。 3.6.3 索道的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置自动和手动两种控制方式,控制方式的切换,应在索道停止运行的状态下进行。 3.6.4 索道必须设置由站内安全装置和线路安全装置组成的安全电路;安全电路在正常工作时必须是闭合回路,并必须通过断开电路的方式实现安全保护。 3.6.5 安全电路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6.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线路安全回路的电源和电压,客运索道不应超过交流有效值25V或直流60V;货运索道不应超过交流有效值50V或直流60V。 2 延迟触发紧急停车时间不应超过500ms。 3 安全功能的屏蔽应通过钥匙开关或类似元件进行,安全功能屏蔽指示应醒目,并应在结束屏蔽时易于识别。 3.6.6 当索道出现下列情况时,安全电路应使索道自动停止运行,并显示故障位置。索道应在排除故障且安全装置经人工复位后,方能重新启动。 1 电气保护动作; 2 站内和线路安全监控装置动作; 3 对于多段驱动的货运索道,当某一段发生故障时,其他区段的索道同时停车。 3.6.7 准备就绪信号应在所需的全部条件具备后才能传递,保证安全的条件没有具备,均不应传递准备就绪信号;索道启动完毕后,准备就绪信号应自动撤销。 3.6.8 运行指令必须在所有涉及安全启动的条件均具备时才能生效。故障停车指令必须优先于其他控制指令。 3.6.9 索道应在下列位置设置独立于可编程控制器PLC的紧急停车按钮: 1 控制台; 2 运载工具控制点; 3 各中间停车点; 4 各站房; 5 各工作平台。 3.6.10 往复式客运索道的客车内宜设置独立于可编程控制器PLC的紧急停车按钮。 3.6.11 索道应在机房、站房、机械设备维修区域等位置设置维修开关。 3.6.12 索道的通信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站房及控制室之间,应设有内部专用直通电话,并应设有备用通信系统; 2 当索道建在通信信号不能完全覆盖的区域时,至少在一个站房内应装设当地公用外线电话; 3 索道应配备无线对讲设备; 4 当安全功能部分或全部被屏蔽时,工作电话系统应始终保持畅通; 5 对于客车定员在16人及以上的索道,客车与驱动站之间应能直接通话联系; 6 当客车与驱动站之间不能直接通话联系时,应设置广播系统等其他通信方式将信息通知乘客; 7 在停电情况下,客运索道广播系统应保持有效。 3.6.13 在索道沿线主要风口处应设置电传风向风速仪,数据宜在控制台上显示;当风速达到报警值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减速运行;当风速达到20m/s时,索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3.6.14 索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索道站房应设置照明装置,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3.6.14的规定; 2 客运索道的控制室、驱动机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照度应符合表3.6.13的规定; 3 夜间运行的客运索道,站房内应设置疏散照明,客车内应设置照明装置,线路支架上宜设置照明装置; 4 夜间运行的货运索道,站口应设置投光灯。 3.6.15 索道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索道站房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防雷接地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防雷接地应与站内所有金属构件、电气设备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 2 建在雷电频繁地区的索道,宜在承载索或运载索上方设置接闪线,接闪线终端不宜与站房防雷装置连接。 3 线路支架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4 站房应采取防止雷电波形成的高电压从电源入户侧侵入的技术措施。 5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设置过电压保护器。 6 承载索或运载索应与站房防雷接地装置联接,联接点不应少于2个。 7 客车的金属部件与运载索之间,不应实施电气绝缘。 8 安装在站房外部的监控摄像、广播、景观照明等外露电器设备和信号线路,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户外线路应采取屏蔽、等电位连接等措施。 3.7 救援设计 3.7.1 客运索道必须进行应急运行设计和救援设计。 3.7.2 符合下列条件的索道或线路区段,宜采用垂直救援方式: 1 客车离地高度不超过100m时; 2 索道线路地形条件适合乘客疏散时; 3 索道线路气象条件允许时; 4 救援人员能从线路支架进入客车时。 3.7.3 垂直救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救援设备材料应具有耐磨、抗腐蚀、抗老化及不易摩擦发热的性能。 2 救援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不应对被救援人员造成伤害,并应符合操作人员的体力限度。 3 救援设备应便于安装和拆卸,并应设置防止意外开启的装置。 4 索道救援设备应进行现场适用性检验,并应验证更换设备或备件的兼容性;设备的使用、存储、维护、检查、测试及报废,应符合应急救援设备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救援预案的要求。 5 救援设备应设有标识,并应保留完整清晰的使用说明。 3.7.4 符合下列条件的索道或线路区段,宜采用水平救援方式: 1 客车离地高度超过100m时; 2 索道线路地形条件不适合乘客疏散时; 3 索道线路气象条件不允许时; 4 索道线路中有难以进行垂直救援作业的障碍物时。 3.7.5 水平救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水平救援方式的索道或线路区段,宜设置救援索道,救援索道应配置具有独立动力的驱动系统; 2 救援设备的尺寸应能确保救援作业的实施,容量宜按在救援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救援作业确定; 3 救援客车与线路客车的连接应方便、安全,并应便于乘客换乘; 4 救援客车应运行平稳; 5 水平救援设备宜安放在待救援位置上,但便于移动需要保管的设备,可放置在室内; 6 在救援客车及救护驱动系统之间应建立无线电直接联络系统; 7 救援设计宜配置夜间救援的照明装置。 3.7.6 对于条件特殊的索道,宜采用水平救援与垂直救援以及其他救援的联合救援方式。 3.7.7 在救援设计时,不应把乘客协助因素计入在内。 3.7.8 在救援设计时,应将救援作业的时间控制在3.5h内。 4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工程设计 4.1 货车 4.1.1 货车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下部牵引式货车,但对于凸起地形,线路长度不超过2km且不需要转角的,可选用水平牵引式货车; 2 应选用重力式抱索器,但当有效载荷大于32kN或运行速度大于3.6m/s时,应选用弹簧式抱索器; 3 应根据物料特性选用翻转式货车或底卸式货车;当运输黏结性物料时宜选用底卸式货车; 4 货车容积的利用系数,在运输松散物料时宜采用0.9~1.0;当运输黏结性物料时宜采用0.8~0.9; 5 货箱装料宽度与运输物料最大块度之比,当采用回转式装载设备时,不应小于8;当采用重力装载闸门和其他非振动装载设备时,不应小于4;当采用振动式装载设备时,可小于4。 4.1.2 货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车有效载荷系列宜为10kN、20kN和32kN。 2 货车容积系列宜为0.5m3、0.63m3、0.8m3、1.0m3、1.25m3、1.6m3、2.0m3和2.5m3。 3 运行小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效载荷为10kN时,宜采用2轮式;有效载荷为20kN时,宜采用4轮式; 2)车轮轮缘断面形状应与线路套筒相适应,车轮直径不宜超过280mm; 3)车轮宜设置对承载索有保护作用的耐磨轮衬; 4)各车轮之间应设置载荷平衡装置。 4 货车吊架长度应按货车在承载索倾角最大的支架上纵、横向摆动0.20rad时货车不得接触该支架任何部位的条件确定。 5 货车应设置启闭灵活、锁定可靠、便于货箱自动复位的锁定装置。 6 重力式抱索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抱索器的抗滑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并应分别校验空车和重车的抗滑力; 2)当牵引索直径变化在±10%范围内,抱索器的夹紧力应满足抗滑要求; 3)计算抱索器抗滑能力时,抱索器钳口与钢丝绳的摩擦系数宜取0.13。 4.1.3 货车的运行速度宜为1.6m/s、2.0m/s、2.5m/s、2.8m/s、3.15m/s、3.6m/s、4.0m/s、4.5m/s和5.0m/s。设置自动转角站或自动迂回站的索道,货车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表4.1.3的规定。检修速度宜为0.30m/s~0.50m/s。 4.1.4 货车发车间隔时间应根据索道运量、货车容积、物料性质和装载设备性能确定,宜取12s~40s。 4.2 承载索与有关设备 4.2.1 承载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索应选用密封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小于1370MPa。 2 承载索的最小拉力,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式中:T0——承载索的最小拉力(N); N——每个车轮作用在承载索上的压力(N); n2——每年通过承载索的车轮次数。 3 承载索的抗拉安全系数必须大于或等于3.0。 4.2.2 承载索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车轮作用在承载索上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下部牵引式货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每个车轮作用在承载索上的压力(N); Q——货车重力(N); q0——牵引索每米重力(N/m); λ——车距(m); tφ——牵引索作用在支架上的附加压力(N);侧形平坦时,tφ=(0.2~0.25)Q;侧形复杂时,tφ=(0.3~0.35)Q; i——每辆货车的车轮数。 2)对于水平牵引式货车,应按下式计算: 2 承载索的最大与最小工作拉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Tmax=W±qch+kΣ△T (4.2.2-3) Tmin=W±qch-kΣ△T (4.2.2-4) 式中:Tmax——承载索的最大工作拉力(N); Tmin——承载索的最小工作拉力(N); W——承载索拉紧重锤重力(N); qc——承载索每米重力(N/m); h——承载索与计算点之间的高差(m); k——计算区段内承载索摩擦力折减系数; ∑△T——计算区段内承载索摩擦力的总和(N)。 3 承载索摩擦力的折减系数宜按表4.2.2-1选取: 4 承载索与鞍座之间的摩擦系数宜按表4.2.2-2选取: 4.2.3 拉紧区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紧区段总长内承载索摩擦阻力总和不宜大于承载索拉紧重锤重力的25%。 2 具有多个拉紧区段时,拉紧区段划分应经多方案比较确定;承载索锚固站宜设置在高端,拉紧站宜设置在低端。 4.2.4 承载索拉紧与锚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一个拉紧区段内,承载索宜采用一端重锤拉紧另一端锚固的方式,在拉紧力可测可调的条件下也可采用两端锚固的方式。 2 拉紧重锤宜采用重锤箱。重锤架或重锤井应便于检查和维护,重锤箱应设置刚性导轨;重锤井应设置排水设施。 3 承载索宜采用夹块、夹楔或圆筒锚固方式。 4 采用夹块锚固方式时,应符合本标准第6.2.4条的规定。 5 采用圆筒锚固方式时,承载索在圆筒上的缠绕圈数应以1.5倍最大拉力和0.2的摩擦系数计算确定,但不应少于3圈。圆筒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60倍。 4.2.5 拉紧索及其导向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索的拉紧索宜选用挠性好和耐挤压的股捻钢丝绳; 2 拉紧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0; 3 拉紧索导向轮直径不得小于拉紧索直径的25倍。 4.2.6 拉紧重锤的行程应计入线路载荷变化引起的重锤位移,以及承载索弹性、温差和结构性伸长所需的调节距离,还应计入0.5m~1.0m的余量。 4.2.7 承载索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一个拉紧区段内宜采用整根密封钢丝绳,需要连接时应采用楔接线路套筒连接,拉紧索端宜采用巴氏合金浇注连接; 2 承载索与拉紧索的连接应采用过渡套筒,过渡套筒的承载索端应采用加楔连接。 4.2.8 鞍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索鞍座应采月铸钢或焊接结构,绳槽宜设有带润滑装置的尼龙或青铜衬垫。 2 承载索在鞍座上的比压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T——作用在鞍座绳槽上承载索的拉力(N); d——承载索直径(mm); R——鞍座绳槽的曲率半径(mm); [p]——衬垫材料允许比压(MPa)。 3 承载索在支架上的最大折角不大于16°时,应选用摇摆鞍座;大于16°时,可选用固定鞍座。 4 无衬或青铜衬鞍座绳槽曲率半径不应小于承载索直径的100倍,尼龙衬鞍座绳槽曲率半径不应小于承载索直径的150倍,并应同时满足下式要求: R≥0.5υ2 (4.2.8-2) 式中:R——鞍座绳槽曲率半径(m); υ——货车的运行速度(m/s)。 4.3 牵引索与有关设备 4.3.1 牵引索应选用线接触或压实股同向捻股捻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小于1670MPa。牵引索宜采用出厂前经过预拉伸的钢丝绳。 4.3.2 牵引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5。 4.3.3 传动区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区段划分应根据索道长度、高差、地形等因素确定,宜采用一段传动。 2 对于不能采用一段传动的索道,应划分成多传动区段。对于设有转角站和采用多传动区段的索道,宜将转角站和传动区段的中间站合并设置。 3 在采用多传动区段的索道中,各传动区段牵引索的规格应一致,各驱动装置型式宜相同。 4.3.4 牵引索导向轮和拉紧轮直径与牵引索直径的比值,不得小于表4.3.4中规定的比值。 4.3.5 拉紧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牵引索宜采用重锤拉紧方式。重锤箱应设置刚性导轨。 2 重锤架和拉紧索导绕系统应根据站房高度和地形确定。 3 重锤位置应能调节,并应设置防止重锤移动过快的阻尼装置。 4 当计算拉紧小车的行程时,应计入牵引索截去一次接头所需补偿的长度。 4.3.6 牵引索拉紧轮直径与索距宜相等,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3.4条的规定,拉紧轮应设置软质耐磨衬垫。 4.3.7 拉紧索及其导向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牵引索的拉紧索,宜选用挠性好和耐挤压的股捻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不宜低于1670MPa; 2 拉紧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0; 3 拉紧索导向轮直径不得小于拉紧索直径的40倍; 4 导向轮应衬软质耐磨衬垫。 4.4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4.4.1 牵引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征点牵引索拉力应采用从拉紧轮两侧分别向驱动轮方向进行计算。 2 牵引计算应按下列载荷情况分别进行: 1)线路上按设计车距布满重车和空车的正常运行情况; 2)线路上按下坡区段缺重车或空车所产生的最不利动力运行载荷情况; 3)线路上按上坡区段缺重车或空车所产生的最不利制动运行载荷情况。 3 缺车区段的长度应按连续不发5辆货车计算。 4 牵引索通过各种导向轮的阻力,应计入牵引索的刚性阻力和导向轮轴承的阻力。 5 计算惯性力时应计入下列质量: 1)牵引索质量; 2)牵引索闭合环内的货车质量总和; 3)货车的装载质量总和; 4)导向轮、滚轮组和驱动装置旋转部分的变位质量。 4.4.2 货车在承载索上的运行阻力系数,对于采用铸钢车轮的货车,制动运行时宜为0.0045,动力运行时宜为0.0065;对于采用铸型尼龙轮衬的货车,制动运行时宜为0.0055,动力运行时宜为0.0075。 4.4.3 牵引索最小拉力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牵引索在驱动轮上不打滑,并应在垂直或水平滚轮组上稳定靠贴。 2 牵引索的最小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tmin≥C2q0 (4.4.3) 式中:tmin——牵引索的最小拉力(N); C2——牵引索最小拉力与牵引索每米重力的比值; q0——牵引索每米重力(N/m)。 3 牵引索最小拉力与牵引索每米重力的比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下部牵引式货车的索道,应使货车在线路上具有较稳定的运行速度。C2宜为车距的10倍,但不宜小于600或大于1200。 2)采用水平牵引式货车的索道,牵引索和承载索在跨距内的挠度应接近。 4.4.4 驱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式站房宜采用立式驱动装置;单层站房宜采用卧式驱动装置。 2 应选用摩擦式驱动装置,不宜采用夹钳式驱动装置。 3 摩擦式驱动装置的抗滑安全系数,正常运行时不得小于1.5;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启动或制动时不得小于1.25,并应按下式校核。 式中:tmin——最不利载荷情况下,启动、制动时驱动轮出绳侧或入绳侧牵引索的最小拉力(N); tmax——最不利载荷情况下,启动、制动时驱动轮入绳侧或出绳侧牵引索的最大拉力(N); e——自然对数的底数; μ——牵引索与驱动轮衬垫之间的摩擦系数。采用中等硬度聚氯乙烯或高硬度丁腈橡胶衬垫时,宜取0.20;采用其他衬垫时应以厂家提供的数值为准; α——牵引索在驱动轮上的包角(rad)。 4 驱动轮衬垫的工作比压,应按下式校核: 式中:tr——驱动轮轮槽入绳端的牵引索拉力(N); tc——驱动轮轮槽出绳端的牵引索拉力(N); D——驱动轮直径(mm); d——牵引索直径(mm); [p]一一驱动轮衬垫的允许比压(MPa)。 4.4.5 驱动装置电动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交流变频或直流电动机; 2 电动机功率按正常载荷情况计算时应计入功率备用系数,动力型索道应取1.15,制动型索道应取1.30,并应按最不利载荷情况下的启动或制动功率与电动机额定功率的比值不大于电动机过载系数的0.9倍校验。 4.4.6 驱动装置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动器应具有逐级加载和平稳停车的制动性能。 2 对于制动型索道和停车后会倒转的动力型索道,应设置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对于断电后能自然停车并且停车后不会倒转的索道,可仅设置工作制动器。 3 当运行速度超过额定值的15%时,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应自动相继投入工作,并应使减速度控制在0.5m/s2~1.0m/s2的范围内。 4.4.7 对于启动时会自然反转的索道,驱动装置宜设置防止反转的装置。 4.5 线路设计 4.5.1 线路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索道侧形宜平滑。 2 在凸起侧形地段内,承载索在每个支架上的弦折角,对于采用下部牵引式货车的索道宜为0.03rad~0.04rad;对于采用水平牵引式货车的索道宜为0.05rad~0.06rad。 3 承载索在每个支架上的最大折角宜为0.10rad~0.15rad,最大不宜超过0.30rad。 4 凸起地段支架的高度不得小于5m,跨距不宜小于20m。在总折角较大并受到地形限制时,可采用带有大曲率半径垂直滚轮组的连环架代替支架群。 5 凹陷地段支架高度应满足在相邻两跨没有货车、承载索拉力增大30%时,承载索不脱离鞍座。 6 跨距与车距水平投影值之比应避开整数值,宜取0.3~0.4,0.85,1.15~1.3,1.75,2.3~2.6,3.45数值。 7 站前第一跨的支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前第一跨的跨距宜小于车距,并宜小于60m; 2)承载索仰角进站时,空索倾角应大于站口轨道倾角,空索倾角与站口轨道倾角之差不宜大于0.05rad; 3)承载索俯角进站时,空索倾角应小于轨道倾角,轨道倾角与空索倾角之差不宜大于0.05rad; 4)承载索满载时,承载索倾角不得大于0.15rad。 4.5.2 弦倾角及承载索空索倾角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弦倾角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αz——计算支架左侧的弦倾角(°); αy——计算支架右侧的弦倾角(°); hz——左跨支架的承载索的索顶标高之差(m),计算支架高于左侧支架时为正,反之为负; hy——右跨支架的承载索的索顶标高之差(m),计算支架高于右侧支架时为正,反之为负; lz——左跨的跨距(m); ly——右跨的跨距(m)。 2 承载索的空索倾角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βz——计算支架左侧的空索倾角(°); βy——计算支架右侧的空索倾角(°); qc——承载索每米重力(N/m); T——承载索在计算支架上的拉力,检查钢索在支架上的靠贴情况时取最大拉力(N)。 4.5.3 承载索的重索倾角,应按线路上均匀布满货车、其中一辆货车紧靠计算支架左侧或右侧和承载索出现最小拉力的条件确定。 1 承载索的重索倾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辆货车紧靠计算支架左侧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θz、θy——一辆货车紧靠计算支架左侧时,该支架左侧或右侧的重索倾角(°); τz——左跨载荷分配系数; τy——右跨载荷分配系数; Qz——包括牵引索重力在内的货车集中载荷(N); 2)当一辆货车紧靠计算支架右侧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θz'、θy'——一辆货车紧靠计算支架右侧时,该支架左侧或右侧的重索倾角(°); Q——货车重力(N); qc——牵引索每米重力(N); λ——车距(m)。 2 载荷分配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τ——载荷分配系数; n3——支架间距内货车数目,按公式(4.5.3-7)计算,仅取整数部分; α——弦倾角(°); l——跨距(m)。 4.5.4 考察点的挠度,应按承载索出现最小拉力、线路上均匀布满货车且其中一辆货车正在考察点上方的条件确定。 1 考察点的挠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x——考察点的挠度(m); x——考察点至左侧支架的水平距离(m); T'min——相邻支架上承载索最小拉力的平均值(N); τ'——载荷影响系数。 2 载荷影响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考察点左侧货车个数,x≤λcosα时,m=0;x>λcosα时,(仅取整数部分); n4——考察点右侧货车个数,(l-x)≤λcosα时, n4=0;(l-x)>λcosα时,(仅取整数部分)。 4.6 站房设计 4.6.1 站房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形式应根据用途、地形、地质和相关车间或运输设备的衔接关系等条件确定。 2 站房配置应简化牵引索的导绕系统。 3 站内离地高度小于2.5m的牵引索和设备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设施,货车在站内的净空尺寸应符合本标准第4.6.2条的规定。 4 机械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m。站口滚轮组和安装高度超过2m的站内辅助设备,应设置带栏杆的操作平台或检修栈道。 5 对于立式驱动装置宜设置单独驱动机房,机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应满足驱动机的起吊和维护要求;驱动机的控制室应设置在操作人员便于观察货车装卸载和进出站的位置。 6 装卸点应采取除尘措施。 4.6.2 货车在站内的最小净空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车在未设置双导向板的轨道段的横向摆动值,在避风站内的直线轨道上宜为0.08rad,在曲线段轨道上宜为0.16rad;在非避风站内均宜为0.16rad。 2 货车的纵向摆动值不得大于0.14rad。 3 在计入货车的纵横向摆动后,货箱在翻转或打开时的最小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站房地坪不得小于0.2m;离卸载口格筛不得小于物料最大块度加上0.05m; 2)有人通行时距墙不得小于0.8m,无行人通行时距墙不得小于0.6m;距突出物不得小于0.3m。 4.6.3 装载站和卸载站料仓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索道长度、运输能力、工作制度、检修和处理故障的时间以及相关车间或运输方式的要求确定。 4.6.4 货车装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载设备应根据物料性质和索道运输能力选择; 2 货车装载宜采用内侧装载方式; 3 在装载位置应设置防止货箱摆动的导向板或稳车器; 4 装载口附近应设置待用货车的轨道区段。 4.6.5 货车的卸载与复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料仓顶部宜设有格筛。当卸载区段很长并采用机械推车时,可不设置格筛,但在料仓两侧或中间应设置带栏杆的操作通道。 2 运输松散物料的翻转式货车在运动中卸载时,卸载口长度宜按下式计算: L≥3υ+l (4.6.5) 式中:L——卸载口长度(m); υ——货车在卸载口的运行速度(m/s); l——货箱长度(m)。 3 在卸载站内应设置货车复位装置。 4.6.6 站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下部牵引式货车索道的站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承载索的俯角为0.05rad~0.10rad时,可采用无垂直滚轮组的站口设计。当采用无垂直滚轮组的站口设计时,应设置站口托索轮。当货车挂结或脱开时,牵引索应靠贴在站口托索轮上。 2)当承载索为仰角或俯角小于0.05rad时,应设置凹形垂直滚轮组。滚轮组曲率半径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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