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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135-2019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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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135-2019 (GB50135-2019)
中文名称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high-rising structur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20
国际标准分类 91.080.01
字数估计 206,251
发布日期 2019-05-24
实施日期 2019-12-01

GB 50135-2019: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GB 50135-2019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high-rising structures 1 总则 1.0.1 为了在高耸结构设计中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钢及钢筋混凝土高耸结构,包括广播电视塔、旅游观光塔、通信塔、导航塔、输电高塔、石油化工塔、大气监测塔、烟囱、排气塔、水塔、矿井架、瞭望塔、风力发电塔等的设计。 1.0.3 高耸结构设计应综合考虑制作、防护、运输、现场施工以及建成后的环境影响和维护保养等问题。 1.0.4 高耸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高耸结构 high-rising structure 高而细的结构。 2.1.2 钢塔架 steel tower 自立构架式高耸钢结构。 2.1.3 钢桅杆 guyed steel mast 由立柱和拉索构成的高耸钢结构。 2.1.4 混凝土圆筒形塔 reinforced concrete cylindrical tower 横截面为圆筒形、材料为钢筋混凝土的自立式高耸结构。 2.1.5 预应力锚栓 prestressed anchor bolt 通过锚固板锚固于基础中,用于连接上部结构的无黏结预应力地脚螺栓。 2.1.6 预应力岩石锚杆 prestressed anchor rod in rock 由自由段和锚固段构成的施加预应力的岩石锚杆。 2.1.7 连续倒塌 progressive collapse 初始的局部破坏,从构件到构件扩展,最终导致整个结构倒塌或与起因不相称的一部分结构倒塌。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Af——风压频遇值作用下塔楼处水平动位移幅值; b一一基本覆冰厚度; N——纤绳拉力设计值; q——塔筒线分布重力; qa——单位面积上的覆冰荷载; ql——单位长度上的覆冰荷载; l/rc——塔筒代表截面处的弯曲变形曲率; l/rdc——塔筒代表截面处的地震弯曲变形曲率; SA——与横风向临界风速计算相应的顺风向风荷载效应; SL——横风向风振效应;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μ'——纤绳层间水平位移差; Ve——土体滑动面上剪切抗力的竖向分量之和; υcr——临界风速; ω0——基本风压; ωl——绝缘子串风荷载的标准值; ωk——作用在高耸结构z高度处单位投影面积上的风荷载标准值; ω0,R——对应于重现期为R的风压代表值; ωx——垂直于导线及地线方向的水平风荷载标准值; γ——覆冰重度。 2.2.2 计算指标: C——高耸结构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 fw——钢丝绳或钢绞线强度设计值; fu——锚栓经热处理后的最低抗拉强度; Rt——单根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 σcrt——筒壁局部稳定临界应力。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毛截面面积,纤绳的钢丝绳或钢绞线截面面积,塔筒截面面积,基础底面面积; A1——绝缘子串承受风压面积计算值; d——导线或地线的外径或覆冰时的计算外径,圆截面构件、拉绳、缆索、架空线的直径,塔筒计算截面的外径,圆板(环)形基础底板的外径,锚杆直径; d0——石油化工塔的内径; H——高耸结构总高度; h——纤绳的间距,肋板的高度; H1——共振临界风速起始高度; hcr——土重法计算的临界深度; ht——基础上拔深度; l0——弹性支承点之间杆身计算长度; rc——筒体底截面的平均半径; rco——截面核心距(半径); t——连接件的厚度,筒壁厚度; α0——土体重量计算的抗拔角; θ——风向与导线或地线方向之间的夹角(°),塔柱与铅直线的夹角; λ0——弹性支承点之间杆身换算长细比; ф——截面受压区半角。 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A0——塔筒水平截面的换算截面面积; B1——覆冰时风荷载增大系数; B2——输电高塔构件覆冰时风荷载增大系数; fR——正常运行范围内风轮的最大旋转频率; fR,m——m个风轮叶片的通过频率; f0,n——塔架(在整机状态下)的第n阶固有频率; f0,1——塔架(在整机状态下)的第一阶固有频率; g——峰值因子; I10——10m高紊流度; Re——雷诺数; St——斯脱罗哈数; a1——与构件直径有关的覆冰厚度修正系数; a2——覆冰厚度的高度递增系数; at——受拉钢筋的半角系数; βz——高度z处的风振系数、输电高塔风振系数; γ0——高耸结构重要性系数; γR1一一土体重的抗拔稳定系数; γR2一一基础重的抗拔稳定系数; ε1——风压脉动和风压高度变化等的影响系数; ε2——振型、结构外形的影响系数; εq——综合考虑风压脉动、高度变化及振型影响的系数; λj——共振区域系数;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μsc——导线或地线的体型系数; μsn——垂直于横梁的体型系数分量; μsp——平行于横梁的体型系数分量; μz——高度z处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ξ——脉动增大系数,格构式桅杆杆身按压弯杆件计算时的刚度折减系数; Ф——挡风系数; ψ一一裂缝间纵向受拉钢筋应变不均匀系数,环形基础底板外形系数; ψwE——抗震基本组合中的风荷载组合值系数; ωhs、ωhp一一塔筒水平截面的特征系数; ωv——塔筒竖向截面的特征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0.2 本标准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3.0.3 高耸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别重要的高耸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2 一般高耸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3 建于既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通信塔,其设计使用年限宜与既有结构的后续设计使用年限相匹配; 4 风力发电塔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与发电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相匹配; 5 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高耸结构,使用年限宜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3.0.4 高耸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在正常施工和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和作用; 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当发生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对应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 3.0.5 高耸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根据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环境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高耸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0.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耸结构安全等级应按表3.0.5的要求采用。 表3.0.5 高耸结构安全等级 注:1 对特殊高耸结构,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2 对风力发电塔,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2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 2)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3)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 3.0.6 高耸结构除疲劳设计采用容许应力法外,应按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 3.0.7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高耸结构及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进行设计。 1 基本组合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中的最不利组合: 1)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2)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式中:γ0——高耸结构重要性系数,按本标准第3.0.5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 γGj——第j个永久荷载分项系数,按表3.0.7-1采用; γQ1、γQi——第一个可变荷载、其他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一般用1.4;可变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分项系数为0; γLi——第i个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其中γL1为主导可变荷载Q1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SGjk——按第j个永久荷载标准值Gj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ψQi——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按行业规范取值,当行业规范无特殊要求时按表3.0.7-2采用; m——参与组合的永久荷载数;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R(γk,fk,ak)一一结构抗力; γR——结构抗力分项系数,其值应符合各类材料的结构设计标准规定; fk——材料性能的标准值; a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对结构构件有明显影响时可另增减一个附加值△a考虑其不利影响。 表3.0.7-1 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注:初始状态下导线或纤绳张力的γG=1.4。 表3.0.7-2 不同荷载基本组合中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表 注:1 G表示自重等永久荷载,W、A、I、T、L分别表示风荷载、安装检修荷载、覆冰荷载、温度作用和塔楼楼屋面或平台的活荷载; 2 对于带塔楼或平台的高耸结构,塔楼顶及外平台面的活载准永久值加雪荷载组合值大于活载组合值时,该平台活载组合值改为准永久值,即ψCL均改为0.40,而雪荷载组合系数ψCS在组合Ⅰ、Ⅲ、Ⅳ中均取0.70; 3 在组合Ⅱ中ψCW可取0.25~0.70,即—般取0.25,但0.25W0≥0.15kN/m2;对覆冰后冬季风很大的区域,应根据调查选用相应的值; 4 在组合Ⅲ中,ψCW可取0.60,但对于临时固定状态的结构遭遇强风时,应取ψCW=1.00,且按临时固定状况验算; 5 表中ψCW、ψCA、ψCI、ψCT、ψCL分别为风荷载,安装检修荷载、覆冰荷载、温度作用和塔楼楼屋面或平台的活荷载的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 2 采用偶然组合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耸结构在偶然组合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中,偶然作用的代表值不乘分项系数,与偶然作用同时出现的可变荷载应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采用适当的代表值; 2)具体的表达式及参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确定。 3.0.8 高耸结构抗震设计时,基本组合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表达式: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γEh、γEv——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按表3.0.8的规定采用;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取1.4;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可按本标准第4.4.13条的规定采用;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E——抗震基本组合中的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可取0.2;对于风力发电塔,取0.7; R——抗力,按本标准相应各章的有关规定计算;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按有关标准取值。 表3.0.8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3.0.9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分别采用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标准组合或频遇组合)和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进行设计,变形、裂缝等作用效应的代表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Sd≤C (3.0.9-1) 式中:Sd——变形、裂缝等作用效应的代表值; C——设计对变形、裂缝、加速度、振幅等规定的相应限值,应符合本标准第3.0.11条的规定。 1 标准组合: 2 频遇组合: 3 准永久组合: 式中:ψf1——第1个可变荷载的频遇值系数,按表3.0.9取值; ψ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按表3.0.9取值。 表3.0.9 高耸结构常用可变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准永久值系数表 注:1 雪荷载的分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执行; 2 风荷载的ψc仅在验算抗震时用0.2。 3.0.10 高耸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变荷载代表值可按表3.0.10选取。 表3.0.10 高耸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变荷载代表值 注:括号内代表值适用于风玫瑰图呈严重偏心的地区,计算地基不均匀沉降时可用频遇值作为风荷载的代表值。 3.0.11 高耸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控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装有方向性较强(如微波塔、电视塔)或工艺要求较严格(如石油化工塔)的设备的高耸结构,在不均匀日照温度或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设备所在位置塔身的角位移应满足工艺要求; 2 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塔楼处的剪切位移角θ不宜大于1/300; 3 在风荷载的动力作用下,设有游览设施或有人员在塔楼值班的塔,塔楼处振动加速度幅值应符合公式(3.0.11-1)的规定,塔身任意高度处的振动加速度可按公式(3.0.11-2)计算: 式中:Af——风压频遇值作用下塔楼处水平动位移幅值,其值为结构对应点在0.4ωk作用下的位移值与0.4μzμsω0作用下的位移值之差,对仅有游客的塔楼可按实际使用情况取Af为6级~7级风作用下水平动位移幅值(mm); ω1——塔第一圆频率(l/s)。 4 风力发电塔顶部加速度值不宜大于0.15g,g为重力加速度; 5 在各种荷载标准值组合作用下,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且不应大于0.2mm; 6 高耸结构的基础变形值应符合本标准第7.2.5条的规定; 7 高耸结构在以风为主的荷载标准组合及以地震作用为主的荷载标准组合下,其水平位移角不得大于表3.0.11的规定。单管塔的水平位移限值可比表3.0.11所列限值适当放宽,具体限值根据各行业标准确定;但同时应按荷载的设计值对塔身进行非线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并将塔脚处非线性作用传给基础进行验算。对于下部为混凝土结构、上部为钢结构的自立式塔,钢结构塔位移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其下部混凝土结构应符合结构变形及开裂的有关规定。 表3.0.11 高耸结构水平位移角限值 注:△μ为水平位移,与分母代表的高度对应;△υ为由剪切变形引起的水平位移,与分母代表的高度对应;△μ'为纤绳层间水平位移差,与分母代表的高度对应;H为总高度;h对于桅杆为纤绳之间距,对于自立式塔为层高。 3.0.12 对于受变形、加速度控制非强度控制的高耸结构,宜采用适当的振动控制技术来减小结构变形及加速度。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风力发电塔,应采用振动控制技术减小共振。 3.0.13 风力发电塔架固有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固有频率f0,n和激振频率fR、fR,m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式中:fR——正常运行范围内风轮的最大旋转频率; f0,1——塔架(在整机状态下)的第一阶固有频率,应通过实测或监测修正; fR,m——m个风轮叶片的通过频率; f0,n——塔架在整机状态下的第n阶固有频率。 2 计算固有频率时,应考虑基础的影响; 3 对于同一型号塔架,宜做现场动力实测或监测; 4 在计算固有频率时,为了考虑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频率应有±5%的浮动。 3.0.14 高耸结构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3.0.15 在下列条件下,高耸钢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 设防烈度为6度,高耸钢结构及其地基基础; 2 设防烈度小于或等于8度,Ⅰ、Ⅱ类场地的不带塔楼的钢塔架及其地基基础; 3 设防烈度小于9度的钢桅杆。 3.0.16 高耸结构应分别计算两个主轴方向和对角线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并应进行抗震验算。 3.0.17 高耸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对于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高耸结构还应采用时程分析法做验算,地震波的选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执行。 3.0.18 高耸结构的扭转地震效应的计算应采用空间模型。 4 荷载与作用 4.1 荷载与作用分类 4.1.1 高耸结构上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 1 永久荷载与作用:结构自重,固定的设备重,物料重,土重,土压力,初始状态下索线或纤绳的拉力,结构内部的预应力,地基变形作用等; 2 可变荷载与作用:风荷载,机械设备动力作用,覆冰荷载,多遇地震作用,雪荷载,安装检修荷载,塔楼楼面或平台的活荷载,温度作用等; 3 偶然荷载与作用:索线断线,撞击、爆炸、罕遇地震作用等。 4.1.2 荷载与作用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仅列出风荷载、覆冰荷载及地震作用的标准值; 2 机械振动的作用按机械运行规律由机械专业人员测算提供; 3 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执行。 4.2 风荷载 4.2.1 垂直作用于高耸结构表面单位计算面积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ωk=βzμsμzω0 (4.2.1) 式中:ωk——作用在高耸结构z高度处单位投影面积上的风荷载标准值(kN/m2); ω0——基本风压(kN/m2),取值不得小于0.35kN/m2; μz——高度z处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βz——高度z处的风振系数。 4.2.2 基本风压ω0应以当地空旷平坦地面、离地10m高、50年重现期、10min平均年最大风速为标准,其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执行,且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 4.2.3 当城市或建设地点的基本风压值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全国基本风压图上没有给出时,其基本风压值可根据当地年最大风速资料,按基本风压定义,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分析时应考虑样本数量的影响。当地没有风速资料时,可根据附近地区规定的基本风压或长期资料,通过气象和地形条件的对比分析确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确定。 4.2.4 山区及偏僻地区的10m高处的风压,应通过实地调查和对比观察分析确定。一般情况可按附近地区的基本风压乘以下列调整系数采用: 1 对于山间盆地、谷地等闭塞地形,调整系数为0.75~0.85; 2 对于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调整系数为1.20~1.50。 4.2.5 沿海海面和海岛的10m高的风压,当缺乏实际资料时,可按邻近陆上基本风压乘以表4.2.5规定的调整系数采用。 表4.2.5 海面和海岛的基本风压调整系数 4.2.6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对于平坦或稍有起伏的地形,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4.2.6确定。 表4.2.6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μz 1 地面粗糙度可分为A、B、C、D四类: 1)A类指近海海面、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 2)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 3)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 4)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 2 在确定城区的地面粗糙度类别时,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以拟建高耸结构为中心,2km为半径的迎风半圆影响范围内的建筑及构筑物密集度来区分粗糙度类别,风向以该地区最大风的风向为准,但也可取其主导风; 2)以半圆影响范围内建筑及构筑物平均高度来划分地面粗糙度类别:≥18m时,为D类;9m<<18m时,为C类;≤9m时,为B类; 3)影响范围内不同高度的面域:每座建筑物向外延伸距离为其高度的面域内均为该高度;当不同高度的面域相交时,交叠部分的高度取大者; 4)平均高度取各面域面积为权数计算。 3 对于山区的高耸结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可按结构计算位置离山地周围平坦地面高度计算。 4.2.7 不同类型高耸结构的风荷载体型系数μs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臂结构,当计算局部表面[图4.2.7-1(a)]分布的体型系数μs时,应按表4.2.7-1采用;当计算整体[图4.2.7-1(b)]体型系数时,应按表4.2.7-2采用。 图4.2.7-1 悬臂结构 表4.2.7-1 悬臂结构体型系数μs 注:表中数值适用于μzω0d2≥0.02的表面光滑情况,其中ω0为基本风压,以kN/m2计,d以m计。 表4.2.7-2 悬臂结构整体计算体型系数μs 注:1 表中圆形结构的μs值适用于μzω0d2≥0.02的情况,D以m计;ω0为基本风压,以kN/m2计; 2 表中“光滑”系指钢、混凝土等圆形结构的表面情况,“粗糙”系指结构表面凸出肋条较小的情况; 3 计算正方形对角线方向的风载时,体型系数按照表4.2.7-2取值,迎风面积按照正方形单面面积取值。 2 型钢及组合型钢结构(图4.2.7-2)的体型系数应按表4.2.7-3采用。 图4.2.7-2 型钢及组合钢结构 表4.2.7-3 型钢及组合型钢结构体型系数μs 3 塔架结构(图4.2.7-3)的体型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图4.2.7-3 塔架结构截面形式 1)角钢塔架整体体型系数μs应按表4.2.7-4采用。 表4.2.7-4 角钢塔架的整体体型系数μs 续表4.2.7-4 注:1 挡风系数,均按塔架迎风面的一个塔面计算; 2 六边形及八边形塔架的μs值,可近似地按表中方形塔架参照对应的风向①或②采用;但六边形塔迎风面积按两个相邻塔面计算,八边形塔迎风面积按三个相邻塔面计算。 2)管子及圆钢塔架的整体体型系数μs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a)当μzω0d2≤0.002时,μs值应按角钢塔架的整体体型系数μs值乘以0.8采用; b)当μzω0d2≥0.015时,μs值应按角钢塔架的整体体型系数μs值乘以0.6采用; c)当0.002<μzω0d2<0.015时,μs值应按插入法计算。 3)当高耸结构由不同类型截面组合而成时,应按不同类型杆件迎风面积加权平均选用μs值。 4 格构式横梁的体型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矩形格构式横梁(图4.2.7-4),当风向垂直于横梁(θ=90°)时,横梁的整体体型系数μs应按表4.2.7-5取值;当风向不与横梁垂直时,横梁的整体体型系数μs应按表4.2.7-6取值; 图4.2.7-4 矩形格构式横梁 表4.2.7-5 风向垂直于角钢桁架横梁的整体体型系数μs 表4.2.7-6 风向不与横梁垂直时横梁整体体型系数μs 注:1 μsn、μsp分别为垂直和平行于横梁的体型系数分量; 2 μs为风向垂直于横梁时的整体体型系数; 3 计算μsn及μsp时,均以横梁正面面积为准。 2)三角形横梁的整体体型系数可按矩形横梁的值乘以0.9采用; 3)管子及圆钢组成的横梁可按本条第3款第2项的方法计算整体体型系数μs的值。 5 架空线、悬索、管材等(图4.2.7-5)的体型系数应按表4.2.7-7取值。 图4.2.7-5 架空线、悬索、管材 1-结构(线索、管) 表4.2.7-7 架空线、悬索、管材体型系数μsn 注:μsn为作用于结构的垂直风向分量ωn的体型系数;作用于结构的平行风向分量ωp的体型系数μsp影响较小,可不计。 6 架空管道为上下双管[图4.2.7-6(a)]时,整体体型系数μs应按表4.2.7-8的规定取值;当架空管道为前后双管[图4.2.7-6(b)]时,整体体型系数μs应按表4.2.7-9的规定取值。 图4.2.7-6 架空管道 表4.2.7-8 架空管道为上下双管时体型系数μs 注:表中μs值适用于μzω0d2≥0.02。 表4.2.7-9 架空管道为前后双管时体型系数μs 注:表中μs值适用于μzω0d2≥0.02的情况,并为前后两管的系数之和。 7 倒锥形水塔的水箱[图4.2.7-7(a)]的体型系数和绝缘子[图4.2.7-7(b)]的体型系数应按表4.2.7-10的规定取值。 图4.2.7-7 倒锥形水塔的水箱、绝缘子立面图 表4.2.7-10 倒锥形水塔的水箱、绝缘子体型系数μs 8 微波天线(图4.2.7-8)的体型系数应按表4.2.7-11的规定取值。 图4.2.7-8 微波天线平面图 表4.2.7-11 微波天线体型系数μs 续表4.2.7-11 9 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图4.2.7-9)的体型系数应按表4.2.7-12的规定取值。 图4.2.7-9 石油化工塔型设备 1-爬梯;2-平台 表4.2.7-12 石油化工塔型设备的体型系数μs 注:1 表中μs值适用于包括了平台、梯子、管线等影响的单个塔型设备,计算风荷载时其挡风面积可仅取塔型设备的外径; 2 当塔型设备直径为变直径时,可按各段高度和外径求加权平均值; 3 当设备直径为表中中间值时,μs可用插入法计算。 10 球状结构(图4.2.7-10)的体型系数应按表4.2.7-13的规定取值。 图4.2.7-10 球状结构 表4.2.7-13 球状结构的体型系数 11 封闭塔楼和设备平台(图4.2.7-11)的体型系数应按表4.2.7-14的规定取值。 图4.2.7-11 封闭塔楼和设备平台立面图 表4.2.7-14 封闭塔楼和设备平台的体型系数 12 四管组合柱(图4.2.7-12)的体型系数应按表4.2.7-15的规定取值。 图4.2.7-12 四管组合柱 表4.2.7-15 四管组合柱体型系数μs 注:以一个圆管的直径计算挡风面积。 13 三管组合柱对角线风向[图4.2.7-13(a)、(b)、(c)]的体型系数μs应按表4.2.7-16取值,0°风向[图4.2.7-13(c)、(d)]的体型系数μs应按表4.2.7-17取值。 图4.2.7-13 三管组合柱 表4.2.7-16 三管组合柱对角线风向体型系数μs 注:以一个圆管的直径计算挡风面积。 表4.2.7-17 三管组合柱0°风向体型系数μs 注:1 以一个圆管的直径计算挡风面积; 2 μsX、μsY分别为X方向和Y方向的体型系数,为整体体型系数,且整体体型系数在x轴、y轴投影,应等于在x轴、y轴上的单独体型系数。 4.2.8 高耸结构体型未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列出的,但与本标准所列结构体型相似时,其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采用;特别重要或体型复杂的高耸结构,宜由风洞试验或数值风洞计算确定。 4.2.9 自立式高耸结构在z高度处的风振系数βz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ξ——脉动增大系数,按表4.2.9-1采用,其中T取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 ε1——风压脉动和风压高度变化等的影响系数,按表4.2.9-2采用; ε2——振型、结构外形的影响系数,按表4.2.9-3采用。 表4.2.9-1 脉动增大系数ξ 注:1 表中给出了结构对应的阻尼比从左到右依次为0.01~0.05,可根据结构型式相应选取;对于单管塔可取阻尼比0.01,其余类型塔的阻尼比可按照本标准第4.4.6条选取; 2 对于上部用钢材、下部用混凝土的结构,可近似地分别根据钢和混凝土查取相应的ξ值,并计算各自的风振系数。 表4.2.9-2 考虑风压脉动和风压高度变化的影响系数ε1 注:1 对于结构外形或质量有较大突变的高耸结构,风振计算均应按随机振动理论进行; 2 计算时,对地面粗糙度B类地区可直接带入基本风压,而对A类、C类、D类地区应按当地的基本风压分别乘以1.28、0.54、0.26。 表4.2.9-3 考虑振型和结构外形的影响系数ε2 续表4.2.9-3 注:1 表中有括弧的,括弧内的系数适用于直线变化结构,括弧外的系数适用于凹线形变化的结构,其余无括弧的系数两者均适用; 2 表中变化范围中的数字为A类地貌至D类地貌,B类地貌可取该数字范围内约1/5处,C类可取约1/2处。 4.2.10 钢桅杆风振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身风振系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钢桅杆高度不大于150m时: 悬臂段βz(z)=2.1; 非悬臂段βz(z)=1.6; 2)当钢桅杆高度大于150m时: 式中:g——峰值因子,取2.5; I10——10m高紊流度,A类、B类、C类、D类地貌分别为12%、14%、23%、39%; α——风剖面指数,A类、B类、C类、D类地貌分别为0.12、0.15、0.22、0.30; ξj——脉动增大系数,按表4.2.9-1采用; H——塔身全高; N——沿杆身全高取N个等分点计算风振系数,每小段的长度为dH=H/N,点的编号自下至上为1,2,…,N; Φ,(i)——杆身第i点所在高度的第j阶振型系数。 2 钢桅杆纤绳风振系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钢桅杆高度不大于150m时: βz=1.6 2)当钢桅杆高度大于150m时: βz=1+ξεq (4.2.10-2) 式中:ξ——脉动增大系数,按表4.2.9-1采用,其中T取纤绳的基本自振周期; εq——综合考虑风压脉动、高度变化及振型影响的系数,按表4.2.10采用。 表4.2.10 综合考虑风压脉动、高度变化及振型影响的系数εq 注:1 变化范围的数字A类至D类地貌,B类地貌取该数字范围内约1/10处,C类取1/2处; 2 表中,ω为考虑杆身影响后的纤绳实际基频(rad/s),l为纤绳弦向长度(m),S为纤绳张力(N),m为纤绳线质量密度(kg/m); 3 两端铰支的纤绳的基频为。 4.2.11 高耸结构应考虑由脉动风引起的垂直于风向的横向共振的验算。 4.2.12 对于竖向斜率不大于2%的圆筒形塔、烟囱等圆截面构筑物以及圆管、拉绳和悬索等圆截面构件,应根据雷诺数Re的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横风向风振的验算: 1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构或构件的雷诺数Re、临界风速υcr、结构顶部风速υH: 式中:υcr,j——第j振型临界风速(m/s); υ——计算雷诺数时所取风速(m/s),可取υ=υcr,j; d——圆筒形结构的外径(m),有锥度时可取2/3高度处的外径; St——斯脱罗哈数,对圆形截面结构或构件取0.2; Tj——结构或构件的j振型的自振周期(s); υH——结构顶部的风速(m/s); μH——高度H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2 圆形截面结构或构件的横风向风振响应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雷诺数Re<3×105且υH>υcr,j时,应在构造上采取防振措施或控制结构的临界风速υcr,j不小于15m/s; 2)当雷诺数Re≥3.5×106且1.2υH>υcr,j时,应验算共振响应。横向共振引起的等效静风荷载ωLdj(kN/m2)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φji——第j振型在i点的相对位移; υcr,j——第j振型的共振临界风速(m/s),按公式(4.2.12-2)计算; υH,α——粗糙度指数为α时的结构顶点的风速; ξj——结构第j振型阻尼比,对于高振型,可参考类似资料,如无试验资料,也可取与第1振型相同的值; μL——横向力系数,取0.25; λj——共振区域系数,由表4.2.12确定; H1——共振临界风速起始高度。 表4.2.12 λj计算用表 注:校核横风向风振时考虑的振型序号不大于4,对一般悬臂结构可只考虑第1或第2振型。 3)当雷诺数为3×105≤Re<3.5×106时,不发生超临界范围的共振,可不做处理。 4.2.13 对于非圆截面构筑物,其横风向风振可按本标准公式(4.2.12-1)~公式(4.2.12-5)进行验算,并宜通过风洞试验或可靠资料确定有关系数,当无试验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斯脱罗哈数St取0.15; 2 方形截面以及深宽比1≤D/B≤2的矩形截面的横风向力系数μL,取0.60; 3 公式中圆筒外径d由迎风面最大宽度B代替。 4.2.14 考虑横风向风振时,风荷载的总效应S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SL——横风向风振效应; SD——发生横风向共振时相应的顺风向风荷载效应。 4.2.15 输电高塔设计风荷载可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电高塔设计基本风速的重现期取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确定。 2 位于山地上的高塔的基本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统计分析和对比观测等方法,由临近地区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推算,并应结合实际运行经验确定; 2)当无可靠资料时,宜将附近平原地区的统计值提高10%。 3 大跨越高塔的基本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无可靠资料时,宜将附近陆上相同电压等级输电线路的风速统计值换算到跨越处历年大风季节平均最低水位以上10m处,并增加10%,考虑水面影响再增加10%后选用; 2)大跨越高塔的基本风速不应低于相连接的陆上输电线路的基本风速,且330kV及以下大跨越高塔的基本风速不低于25m/s,500kV、±400kV及以上大跨越高塔的基本风速不低于30m/s; 3)必要时,尚宜按稀有风速条件进行验算。 4.2.16 对于处于地形条件复杂或几何形状复杂的高耸结构,可通过风洞试验或数值模拟来确定风荷载计算参数。 4.3 覆冰荷载 4.3.1 设计电视塔、无线电塔桅和输电高塔等类似结构时,应考虑结构构件、架空线、拉绳等表面覆冰后所引起的荷载及挡风面积增大的影响和不均匀脱冰时产生的不利影响。 4.3.2 基本覆冰厚度应根据当地离地10m高度处的观测资料和设计重现期分析计算确定。当无观测资料时,应通过实地调查确定,或按下列经验数值分析采用: 1 重覆冰区:基本覆冰厚度可取20mm~50mm; 2 中覆冰区:基本覆冰厚度可取15mm~20mm; 3 轻覆冰区:基本覆冰厚度可取5mm~10mm。 4.3.3 覆冰重力荷载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截面的构件、拉绳、缆索、架空线等每单位长度上的覆冰重力荷载可按下式计算: ql=πbα1α2(d+bα1α2)γ×10-6 (4.3.3-1) 式中:ql——单位长度上的覆冰重力荷载(kN/m); b——基本覆冰厚度(mm),按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采用; d——圆截面构件、拉绳、缆索、架空线的直径(mm); α1——与构件直径有关的覆冰厚度修正系数,按表4.3.3-1采用; α2——覆冰厚度的高度递增系数,按表4.3.3-2采用; γ——覆冰重度,一般取9kN/m3。 2 非圆截面的其他构件每单位面积上的覆冰重力荷载qa(kN/m2)可按下式计算: qa=0.6bα2γ×10-3 (4.3.3-2) 式中:qa——单位面积上的覆冰重力荷载(kN/m2)。 表4.3.3-1 与构件直径有关的覆冰厚度修正系数α1 表4.3.3-2 覆冰厚度的高度递增系数α2 4.4 地震作用 4.4.1 基于结构使用功能和重要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将结构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四类,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设计。 4.4.2 对设防烈度为7度(0.15g)及以上带塔楼的高耸结构、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高耸混凝土结构和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高耸钢结构,应同时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和水平地震作用的不利组合。对高耸结构的悬挑桁架、悬臂梁、较大跨梁等,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存在偏心时,应考虑地震作用的扭转效应。 4.4.3 带有塔楼的高耸结构应进行性能化设计。当高耸结构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时,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功能要求、投资、造成损失大小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 4.4.4 地震影响系数(图4.4.4)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采用,其最大值按本标准第4.4.5条的规定采用,其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4.4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α-地震影响系数;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 整系数;γ-衰减指数;Tg-特征周期;η2-阻尼调整系数;T-结构自振周期 1 直线上升段,周期小于0.1s的区段; 2 水平段,自0.1s至特征周期区段,应取最大值αmax; 3 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区段,衰减指数应取0.9; 4 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6.0s区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取0.02; 5 特征周期,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4.4.4采用;计算8度、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表4.4.4 特征周期值(s) 4.4.5 计算地震作用标准值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4.4.5采用。 表4.4.5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为0.15g(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0.30g(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 4.4.6 当高耸结构抗震阻尼比的取值不等于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η2及形状参数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γ——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 ζ——结构抗震阻尼比,按表4.4.6采用。 表4.4.6 结构抗震阻尼比 注:对于上部钢结构、下部钢筋混凝土的高耸结构,换算阻尼系数可根据该振型振动时能量耗散等效的原则确定。 2 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当小于0时取0。 3 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η2——阻尼调整系数,当小于0.55时,应取0.55。 4.4.7 计算高耸结构的地震作用时,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自重标准值和各竖向可变荷载的组合值之和。结构自重和各竖向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结构自重(结构和构配件自重、固定设备重等)取1.0; 2 对设备内的物料重取1.0,对特殊情况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 3 对升降机、电梯的自重取1.0,对吊重取0.3; 4 对塔楼楼面和平台的等效均布荷载取0.5,按实际情况考虑时取1.0; 5 对塔楼顶的雪荷载取0.5。 4.5 温度作用 4.5.1 对带塔楼的多功能电视塔或其他旅游塔,应计算塔楼内结构和邻近处塔楼外结构的温差作用效应。电梯井道封闭的多功能钢结构电视塔应计算温度作用引起井道相对于塔身的纵向变形值,并采取措施释放其应力,且不应影响使用。计算温差标准值△t为当地的历年冬季或夏季最冷或最热的钢结构日平均气温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月平均气温与室内设计温度之差值,正负温差均应验算。 4.5.2 高耸结构由日照引起向阳面和背阳面的温差,应按实测数据采用,当无实测数据时可按不低于20℃采用。 4.5.3 桅杆温度作用应按当地历年冬季或夏季最冷或最热的日平均气温与桅杆安装调试完成时的月平均气温之差计算。 5 钢塔架和桅杆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钢塔架和桅杆结构(以下简称塔桅钢结构)设计应进行强度、稳定和变形验算。 5.1.2 对于承受疲劳动力作用的高耸钢结构应进行抗疲劳设计 5.1.3 塔桅钢结构选用的钢材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螺栓、紧固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5.1.4 塔桅钢结构的钢材及连接强度设计值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表A.0.1~表A.0.4采用,并按本标准表A.0.5折减。钢铰线的强度设计值可按本标准表A.0.6采用。单角钢连接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5.1.5 塔桅钢结构应做长效防腐蚀处理。一般情况以热浸锌为宜,构件体型特殊且很大时可用热喷锌(铝)复合涂层。对厚度大于或等于5mm的构件,锌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86μm;对厚度小于5mm的构件,锌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65μm。 5.1.6 塔桅钢结构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接地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当采用镀锌钢塔塔体作为引下线时,必须保证塔体由避雷针到接地线全线连通,无绝缘涂层。高强缆索不应作为接地体。 5.1.7 桅杆结构设计时,宜有一层纤绳采用各向双纤绳,纤绳所在轴线不宜通过桅杆杆身轴线(图5.1.7)。 5.1.8 塔桅钢结构节点处各杆件的内力宜交汇于一点。 图5.1.7 双纤绳布置方案 1-杆身;2-纤绳 5.2 塔桅钢结构的内力计算 5.2.1 塔桅钢结构宜按整体空间桁架做静力结构分析;对于需进行抗震验算的钢塔及安全等级属一级高耸结构的钢塔,应进行反应谱分析或时程分析。 5.2.2 桅杆可用梁索单元或杆索单元非线性有限元法做静力分析;当钢桅杆安全等级为一级时应进行非线性动力分析。当桅杆杆身为格构式并按压弯杆件计算时,其刚度应乘以折减系数ξ,折减系数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l0——弹性支承点之间杆身计算长度(m); i——杆身截面回转半径(m); λ0——弹性支承点之间杆身换算长细比,按本标准第5.5.5条的规定计算。 5.2.3 当计算所得四边形钢塔斜杆承担的剪力与同层塔柱承担的剪力之比时,斜杆内力宜取塔柱内力乘系数α(图5.2.3),α可按公式(5.2.3)确定。当未按本条规定的方法复核斜杆受力时,斜杆设计内力不宜小于主材内力的3%。 式中:μ——斜杆为刚性时,μ=1;斜杆为柔性时,μ=2; V、M——层顶剪力、弯矩; b——为层顶宽度; θ——塔柱与铅直线之夹角; h——所计算截面以上塔体高度。 图5.2.3 斜杆最小内力限值计算图 1-斜杆;2-指向塔心方向;3-上部结构 5.2.4 塔桅钢结构中的构造支撑的设计内力不应小于被它所支撑的杆件的内力值的1/50。 5.2.5 塔桅钢结构中柔性预应力交叉斜杆的预拉力值不宜小于按线弹性理论计算时交叉斜杆的压力设计值,应按预应力结构体系进行计算。 5.3 塔桅钢结构的变形和整体稳定 5.3.1 塔桅钢结构在结构布置、结构形体设计时应考虑结构变形的影响,并进行变形验算。变形应满足本标准第3.0.10条和本标准第3.0.11条的规定。 5.3.2 桅杆除应按本标准第5.1.1条验算承载能力外,尚应验算各安装阶段的整体稳定,整体稳定安全系数不应低于2.0。对于纤绳上有绝缘子的桅杆,应验算绝缘子破坏后的受力状况,此时可假定纤绳初应力值降低20%,相应的稳定安全系数不应低于1.6。 5.4 纤绳 5.4.1 桅杆纤绳可按一端连接于杆身的抛物线计算。 5.4.2 纤绳的初应力应综合考虑桅杆变形、杆身的内力和稳定以及纤绳承载力等因素确定,宜在200N/mm2~300N/mm2范围内选用。 5.4.3 纤绳的截面强度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N——纤绳拉力设计值(N); A——纤绳的钢丝绳或钢绞线截面面积(mm2); fw——钢丝绳或钢绞线强度设计值(N/mm2),按本标准表A.0.6、表A.0.7采用。 5.5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5.5.1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的截面强度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N——轴心拉力和轴心压力; An——构件净截面面积(mm2),对多排螺栓连接的受拉构件,要计及锯齿形破坏情况; f——钢材的强度设计值(N/mm2),按本标准附录A的表A.0.1采用,并按本标准附录A的表A.0.5修正。 5.5.2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A——构件毛截面面积; 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可根据构件长细比λ、材料强度及截面类别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5.5.3 塔桅钢结构的构件长细λ可按下列方法取值: 1 单角钢: 1)弦杆长细比λ按表5.5.3-1采用。 2)斜杆长细比λ按表5.5.3-2采用。 3)横杆和横膈长细比λ按表5.5.3-3采用。 表5.5.3-1 塔架和桅杆的弦杆长细比λ 表5.5.3-2 塔架和桅杆的斜杆长细比λ 表5.5.3-3 塔架和桅杆的横杆和横膈长细比λ 2 单角钢、双角钢、T形及十字形截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考虑扭转及弯扭屈曲采用等效长细比计算。 5.5.4 构件的容许长细比λ应符合表5.5.4的规定。 表5.5.4 构件容许长细比λ 注:格构式桅杆采用换算长细比。 5.5.5 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应按本标准公式(5.5.2)验算。此时对虚轴长细比应采用换算长细比λ0,λ0应按表5.5.5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缀板式构件的单肢长细比λ1不应大于40; 2 斜缀条与构件轴线间的倾角应为40°~70°; 3 缀条式轴心受压格构式构件的单肢长细比λ1不应大于构件双向长细比的70%;缀板式轴心受压格构式构件的单肢长细比λ1不应大于构件双向长细比的50%。 表5.5.5 格构式构件换算长细比λ0 续表5.5.5 5.5.6 所有对地夹角不大于30°的杆件,应能承受跨中1kN检修荷载。此时,不与其他荷载组合。 5.6 拉弯和压弯构件 5.6.1 高耸结构拉弯和压弯构件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执行。 5.6.2 单圆钢管或多边形钢管塔径厚比D/t不宜大于400,单管塔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中压弯构件的有关公式进行强度和稳定验算外,尚应进行局部稳定验算。单管塔受弯时,考虑到管壁局部稳定影响,当验算弯矩作用平面内稳定时,其设计强度f应乘以修正系数μd。μd应按公式(5.6.2-1)~公式(5.6.2-4)计算。当径厚比D/t大于公式(5.6.2-1)~公式(5.6.2-4)规定范围时,应按本标准附录C计算单管塔局部稳定。 5.7 焊缝连接 5.7.1 高耸钢结构中,承受疲劳动力作用且受拉或高频振动的对接焊缝及角接焊缝,宜采用一级焊缝;其他对接焊缝及角接焊缝可采用二级焊缝。所有对接焊缝宜与较薄母材等厚。对于操作空间狭小,无法按二级焊缝要求焊接的位置,允许采用熔透焊并按二级焊缝做外观检查。次要结构的焊缝可采用角焊缝,按二级焊缝做外观检查。 5.7.2 高耸钢结构中的对接焊缝、角焊缝的承载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进行验算。 5.7.3 承受疲劳动力荷载的高耸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对焊缝相邻处的母材进行疲劳验算。 5.7.4 高耸空间桁架结构的主管与支杆连接(图5.7.4-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上下两支杆相连的节点板连成一体。 2 应符合螺栓连接的构造要求。 3 应符合螺栓连接的承载能力要求。 4 节点板与钢管的焊缝应满足上下两支杆内力NX1,NX2在焊缝处的合力△N及弯矩的强度要求(图5.7.4-2)。N、N+△N为主管上段和下段内力。△N、△M为焊缝内力。 5 节点板宽b1与板厚t1之比不应大于15,节点板厚t1≤t-2,且t1不应小于4mm,t为主管壁厚。 6 当完全符合本条第1款~第5款要求且节点板的长度lg与主管直径D的比值lg/D大于本标准附录D表D.0.1中节点板临界比值要求时,可不对主管承载力进行验算,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或按弹塑性有限元法验算主管承载力,在荷载设计值作用下,塑性发展深度不应大于0.1t。 5.7.5 高耸钢结构主管与支管用相贯线焊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管径厚比D/t不宜大于45;支管与主管直径之比不宜小于0.4,主管壁厚与支管壁厚之比t/ti不宜小于1.2;主管长细比不宜小于40。应按本条第2款第1项~第4项要求设计焊缝。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不做主管局部承载力验算,否则应按现......
相关标准:     GB/T 50132-2014     GB/T 25181-2019
英文版PDF:   GB 50009-2012  GB 50009  GB50009   GB 50728-2011  GB 50728  GB50728   GB 50843-2013  GB 50843  GB50843   DL 5022-2012  DL 5022  DL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