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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144-201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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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44-2019 英文版 1075 GB 50144-2019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144-2019 (GB50144-2019)
中文名称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of industrial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34
国际标准分类 91.040.20
字数估计 155,149
发布日期 2019-06-19
实施日期 2019-12-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 50144-2019: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144-2019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of industrial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保证鉴定质量,加强对工业建筑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既有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 1 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物; 2 烟囱、钢筋混凝土冷却塔、贮仓、通廊、管道支架、水池、锅炉钢结构支架、除尘器结构等工业构筑物。 1.0.3 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既有工业建筑 existing industrial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已建成的,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1.2 既有结构 existing structure 已建成的各类构件及其组合。 2.1.3 可靠性鉴定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对既有工业建筑的安全性、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技术活动。安全性包括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 2.1.4 安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afety 对既有工业建筑的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技术活动。 2.1.5 使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erviceability 对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技术活动。 2.1.6 专项鉴定 special appraisal 针对既有结构的专项问题或按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 2.1.7 目标使用年限 target working life 既有工业建筑鉴定时所期望的后续使用年限。 2.1.8 调查 investigation 通过查阅文件、现场观察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 2.1.9 检测 inspection 对既有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检查、测量和检验等工作。 2.1.10 监测 monitoring 对结构状况或作用所进行的经常性或连续性的长期观察或测量。 2.1.11 评定 assessment 根据调查、检测和分析验算结果,对既有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性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所进行的评价。 2.1.12 鉴定单元 appraisal unit 根据被鉴定工业建筑的结构体系、构造特点、工艺布置等不同所划分的可以独立进行可靠性评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2.1.13 结构系统 structure system 鉴定单元中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使用功能所细分的鉴定单位,对工业建筑物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划分为三个结构系统;对工业构筑物还包括其特殊功能结构系统。 2.1.14 构件 member 结构系统中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指承受各种作用的单个结构构件,或承重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2.1.15 构件集 member assemblage 同种构件的集合,分为重要构件集和次要构件集。 2.1.16 评定项目 items of assessment 用于评定工业建筑及其组成部分可靠性的项目。 2.1.17 重要构件 import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的构件,或直接影响生产设备运行的构件。 2.1.18 次要构件 less import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构件失效且不直接影响生产设备运行的构件。 2.2 符号 2.2.1 结构性能及作用效应 h——框架层高或多层厂房层面高度; H——自基础顶面到柱顶的总高度; l0一一构件的计算跨度或计算长度; R——结构或构件的抗力; S一一结构或构件的作用效应;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2.2.2 鉴定评级 a、b、c、d——构件的评定等级; A、B、C、D——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 一、二、三、四——鉴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 使用用途或环境改变时; 3 进行结构改造或扩建时; 4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3.1.2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 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 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时; 3 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3.1.3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 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 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 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3.1.4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各种应急鉴定; 2 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性鉴定; 3 临时性建筑需延长使用期限。 3.1.5 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筑整体或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构件。 3.1.6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对鉴定对象不同的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2.1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宜按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 图3.2.1 可靠性鉴定程序 3.2.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由委托方提出,并应与鉴定方协商后确定。 3.2.3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查阅原设计施工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及施工洽商记录、竣工资料等; 2 调查工业建筑的历史情况,包括历次检查观测记录、历次维修加固或改造资料,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事故处理以及遭受灾害等情况; 3 考察现场,应调查工业建筑的现状、使用条件、内外环境、存在的问题。 3.2.4 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目的、范围、内容及初步调查结果制定,应包括鉴定依据、详细调查和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工作进度计划及需委托方完成的准备配合工作等。 3.2.5 详细凋查和检测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调查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 2 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情况; 3 检测结构材料的实际性能和构件的几何参数,还可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性能; 4 调查或测量地基的变形,检查地基变形对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系统及吊车运行等的影响;还可开挖基础检查,补充勘察或进行现场地基承载能力试验; 5 检测上部承重结构或构件、支撑杆件及其连接存在的缺陷和损伤、裂缝、变形或偏差、腐蚀、老化等; 6 检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7 检查构筑物特殊功能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8 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振动时,应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和动力特性。 3.2.6 可靠性分析应根据详细调查和检测结果,对建筑的结构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进行结构分析与验算、评定。 3.2.7 在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发现调查检测资料不足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检测。 3.2.8 可靠性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靠性鉴定评级宜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三个层次,单个构件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2 可靠性鉴定应按表3.2.8的规定进行评级,安全性分为四级,使用性分为三级,可靠性分为四级; 3 结构系统和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也可根据需要综合评定其可靠性等级; 4 可根据需要评定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也可直接评定其安全性或使用性等级。 表3.2.8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项目内容 注:1 工业建筑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振动、耐久性损伤、腐蚀、变形时,应考虑其对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使用性的影响进行评定。 2 构筑物由于结构形式多样,其特殊功能结构系统可靠性评定应按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进行,但应符合本表的评级层次和分级原则。 3.2.9 专项鉴定可按可靠性鉴定程序进行,其工作内容应符合专项鉴定的要求。 3.2.10 可靠性鉴定及专项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要求。 3.3 鉴定评级标准 3.3.1 工业建筑构件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构件的安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 构件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2 构件的使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 表3.3.1-2 构件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3 构件的可靠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 表3.3.1-3 构件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3.3.2 工业建筑结构系统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 结构系统的安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 表3.3.2-1 结构系统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2 结构系统的使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表3.3.2-2 结构系统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3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2-3的规定。 表3.3.2-3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3.3.3 工业建筑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3-1的规定; 表3.3.3-1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2 鉴定单元的使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3-2的规定; 表3.3.3-2 鉴定单元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3 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3-3的规定。 表3.3.3-3 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4 调查和检测 4.1 使用条件的调查和检测 4.1.1 使用条件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历史的调查和检测,调查中应考虑使用条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 4.1.2 结构上作用的调查可选择表4.1.2中的相应项目。 表4.1.2 结构上作用的调查 4.1.3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经调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取值者,应按标准选用; 2 结构上的作用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取值偏差较大者,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未作规定或按实际情况难以直接选用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确定。 4.1.4 设备荷载的调查,除应查阅设备和物料运输荷载资料,了解工艺和实际使用情况,尚应考虑设备检修和生产不正常时,物料和设备的堆积荷载。设备振动对结构影响较大时,应了解设备的扰力特性及其他相关影响因素,必要时应进行测试。 4.1.5 屋面、楼面、平台的积灰荷载应调查积灰范围、厚度分布、积灰速度和清灰制度等,测试积灰厚度和干、湿重度,并应结合调查情况确定积灰荷载标准值。 4.1.6 吊车荷载调查和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吊车运行正常、吊车梁系统无损坏时,可按工艺和委托方提供的吊车荷载直接采用; 2 当吊车运行异常、吊车梁系统有损坏,或无吊车资料,或对已有资料有怀疑时,应根据实际状况和鉴定要求对吊车荷载进行专项调查和检测。 4.1.7 有高温热源的工业建筑,应检测受高温热源影响结构构件的表面温度,记录最高温度、高温持续时间和高温分布范围。 4.1.8 工业建筑的使用环境可按表4.1.8所列的项目进行调查。 表4.1.8 工业建筑使用环境调查 4.1.9 工业建筑所处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可依据表4.1.9的规定进行调查。当需要评估混凝土构件的耐久年限时,对大气环境普通混凝土结构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环境类别、环境作用等级和计算参数。其他环境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规定确定环境类别、环境作用等级和计算参数。 表4.1.9 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 注:表中化学腐蚀环境,可根据工业建筑鉴定的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或《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进一步详细确定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 4.1.10 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调查应包括工业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情况;使用情况、用途变更;维修、加固、改扩建;灾害与事故;超载历史、动荷载作用历史等其他特殊使用情况。 4.2 工业建筑的调查和检测 4.2.1 对工业建筑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4.2.2 对工业建筑地基基础的调查,应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应调查地基基础现状、荷载变化、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不均匀沉降等情况;应调查上部结构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以及临近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当地基基础资料不足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场地地基补充勘察或沉降观测。 4.2.3 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能力特征值,应根据调查和补充勘察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等的规定取值。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应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足时或对资料有怀疑时,可开挖基础检测,验证基础的种类、材料、尺寸及埋深,检查基础变位、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等,并应测试基础材料性能。 4.2.4 上部承重结构的调查和检测可选择表4.2.4中的项目。 表4.2.4 上部承重结构的调查和检测项目 注:检查中应注意对按原设计标准设计的建筑结构在结构布置、节点构造、材料强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应特别说明。 4.2.5 结构和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和变形、缺陷和损伤等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材料性能的检验,当图纸资料有明确说明且无怀疑时,可进行现场抽样验证;当无图纸资料或对资料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通过现场取样或现场测试进行检测; 2 结构或构件几何尺寸的检测,当图纸资料齐全完整时,可进行现场抽检复核;当图纸资料残缺不全或无图纸资料时,可按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详细测量; 3 结构顶点、层间或控制点位移,倾斜,构件变形的测量,应在对结构或构件变形状况普遍观察的基础上,选择起控制作用的部位进行; 4 制作和安装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和本标准第6章、第7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5 构件及其节点的缺陷和损伤,在外观上应进行全数检查,并应详细记录缺陷和损伤的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 6 结构构件性能、结构动态特性和动力反应,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的规定,通过现场试验进行检测。 4.2.6 当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材料性能及耐久性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回弹、超声回弹等方法综合确定; 2 混凝土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检查、混凝土中性化测试、钢筋锈蚀检测、劣化混凝土岩相与化学分析、混凝土表层渗透性测定等确定; 3 对混凝土中钢筋的检验可从混凝土构件中截取钢筋进行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检验。 4.2.7 当需要对钢结构构件进行钢材性能检测时,应进行钢材力学性能试验和主要化学成分分析,并应以同类结构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为一批进行检验。 4.2.8 钢结构构件存在较大面积的锈蚀并使截面有明显削弱时,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进行检测;钢吊车梁疲劳损伤的检查内容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4.2.9 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强度检测,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 2 对于砌筑质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样数量。 4.2.10 围护结构的调查,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现场核实围护结构系统的布置,调查各种围护构件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坏失效等情况。 5 结构分析和校核 5.0.1 结构或构件分析和校核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结构或构件分析和校核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等的规定。 5.0.2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构造状况和边界条件。 5.0.3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取值。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确定。根据不同期间内具有相同超越概率的原则,可对风荷载、雪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按目标使用年限予以适当折减。 5.0.4 当结构构件受到不可忽略的温度、地基变形等作用时,应考虑附加作用效应。 5.0.5 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状况和已获得的检测数据按下列原则取值: 1 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根据原设计取值; 2 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著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的规定确定。 5.0.6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应考虑结构实际的变形、偏差以及裂缝、缺陷、损伤、腐蚀、老化等影响。 5.0.7 当混凝土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60℃,应考虑材料性能的变化。钢结构表面温度高于100℃时,应考虑其强度和刚度的降低;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温度高于100℃或者曾经历过高于100℃的高温时,应考虑其抗滑移承载能力的降低。 5.0.8 当需要通过结构构件荷载试验检验其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的规定进行。 6 构件的鉴定评级 6.1 一般规定 6.1.1 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对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应根据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构件的使用性等级为a级或b级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 当构件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宜定为c级; 3 位于生产工艺流程关键部位的构件,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6.1.2 构件的安全性和使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通过承载能力项目的校核、构造和连接项目分析评定;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通过裂缝、变形或偏差、缺陷和损伤、腐蚀、老化等项目分析评定。 2 当构件的状态或条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直接评定其安全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 1)已确定构件处于危险状态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评定为d级; 2)已确定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4条规定的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6.1.4条的规定评定。 3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亦可通过荷载试验按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评定。 4 当构件的变形过大、裂缝过宽、腐蚀以及缺陷和损伤严重时,应考虑其不利情况对构件安全性评级的影响,其使用性等级应评为c级。 6.1.3 当构件按结构荷载试验评定其安全性和使用性等级时,应根据试验目的和检验结果、构件的实际状况和使用条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的规定进行评定。 6.1.4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使用状况评定为a级或b级: 1 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裂缝、老化,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构件状态良好或基本良好; 2 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明显变化;构件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6.1.5 评估工业大气环境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剩余寿命时,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执行。 6.1.6 对于重级工作制钢吊车梁和中级以上工作制钢吊车桁架疲劳性能评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执行;对其剩余疲劳寿命评估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执行。 6.2 混凝土构件 6.2.1 混凝土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两个项目评定,并应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2.2 混凝土构件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表6.2.2的规定评定等级。当构件出现受压及斜压裂缝时,视其严重程度,承载能力项目直接评为c级或d级;当出现过宽的受拉裂缝、变形过大、严重的缺陷损伤及腐蚀情况时,尚应分析其不利情况对承载能力评级的影响,且承载能力项目评定等级不应高于b级。 表6.2.2 混凝土构件承载能力评定等级 6.2.3 混凝土构件的构造和连接项目包括构件构造、粘结锚固或预埋件、连接节点的焊缝或螺栓等,应根据对构件安全使用的影响按表6.2.3的规定评定等级,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和连接项目的评定等级。 表6.2.3 混凝土构件构造和连接的评定等级 注:1 评定结果取a级或b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级或d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2 当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有预埋件和构造连接的承载能力计算方法时,应按表6.2.2进行承载能力评级。 6.2.4 混凝土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按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腐蚀四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的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6.2.5 混凝土构件的裂缝项目可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1 混凝土构件的受力裂缝宽度可按表6.2.5-1、表6.2.5-2、表6.2.5-3的规定评定等级; 2 混凝土构件因钢筋锈蚀产生的沿筋裂缝在腐蚀项目中评定,其他非受力裂缝应查明原因,并应根据裂缝对结构的影响进行评定。 表6.2.5-1 混凝土构件受力裂缝宽度评定等级 表6.2.5-2 采用热轧钢筋配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受力裂缝宽度评定等级 表6.2.5-3 采用钢绞线、热处理钢筋、预应力钢丝配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受力裂缝宽度评定等级 注:1 对于采用冷拔低碳钢丝配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裂缝宽度的评定等级,可按本表和有关国家现行标准评定; 2 表中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的划分,按本标准第4.1.9条的规定进行。 6.2.6 混凝土构件的变形项目应按表6.2.6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6.2.6 混凝土构件变形评定等级 注:表中l0为构件的计算跨度。 6.2.7 混凝土构件缺陷和损伤项目应按表6.2.7评定等级。 表6.2.7 混凝土构件缺陷和损伤评定等级 注:1 表中缺陷一般指构件外观存在的缺陷,当施工质量较差或有特殊要求时,尚应包括构件内部可能存在的缺陷; 2 表中的损伤主要指机械磨损或碰撞等引起的损伤。 6.2.8 混凝土构件腐蚀项目包括钢筋锈蚀和混凝土腐蚀,应按表6.2.8的规定评定等级,其等级应取钢筋锈蚀和混凝土腐蚀评定结果中的较低等级。 表6.2.8 混凝土构件腐蚀评定等级 注:对于墙板类和梁柱构件中的钢筋,当钢筋锈蚀状况符合表中b级标准时,钢筋截面锈蚀损伤不应大于5%,否则应评为c级。 6.3 钢构件 6.3.1 钢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两个项目评定,并应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3.2 钢构件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表6.3.2的规定评定等级。构件抗力应结合实际的材料性能、缺陷损伤、腐蚀、过大变形和偏差等因素对承载能力进行分析论证后确定。 表6.3.2 钢构件承载能力评定等级 注:吊车梁的疲劳性能评定不受表中数值限制,应按本标准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 6.3.3 承重构件的钢材应符合原设计标准的规定,构件的使用条件发生改变时,则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仅材料强度不满足要求时,可按拉伸试验结果确定的设计强度计算承载能力;其他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时,不得评为a级;材料性能特别恶劣时,应评为d级。 6.3.4 钢结构构件的构造项目包括构件构造和节点、连接构造,应根据对构件安全使用的影响按表6.3.4的规定评定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构造项目的评定等级。 表6.3.4 钢结构构件构造的评定等级 注:1 评定结果取a级或b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级或d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2 构造缺陷还包括施工遗留的缺陷:对焊缝系指夹渣、气泡、咬边、烧穿、漏焊、少焊、未焊透以及焊脚尺寸不足等;对铆钉或螺栓系指漏铆、漏栓、错位、错排及掉头等;其他施工遗留的缺陷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当国家有关标准有构造连接的承载能力计算方法时,应按表6.3.2进行承载能力评级。 6.3.5 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存在明显的缺陷损伤时,应评为c级或d级。 6.3.6 腐蚀钢构件按本标准第6.3.2条评定其承载能力安全等级时,应按下列规定考虑腐蚀对钢材性能和截面损失的影响: 1 对于普通钢结构,当腐蚀损伤量不超过初始厚度的10%且剩余厚度大于5mm时,可不考虑腐蚀对钢材强度的影响;当腐蚀损伤量超过初始厚度的10%或剩余厚度不大于5mm时,钢材强度应乘以0.8的折减系数。对于冷弯薄壁钢结构,当截面腐蚀大于5%时,钢材强度应乘以0.8的折减系数。 2 强度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钢构件截面积和截面模量的取值应考虑腐蚀对截面的削弱。 6.3.7 钢桁架中有整体弯曲缺陷但无明显局部缺陷的双角钢受压腹杆,其整体弯曲不超过表6.3.7中的限值时,其承载能力可评为a级或b级;当整体弯曲严重已超过表中限值时,可根据其对承载能力影响的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 表6.3.7 双角钢受压腹杆双向弯曲缺陷的容许限值 6.3.8 钢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按变形、偏差、一般构造和腐蚀等项目进行评定,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6.3.9 钢构件变形项目应按表6.3.9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6.3.9 钢构件变形评定等级 6.3.10 钢构件的偏差包括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永久性变形,应按表6.3.10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6.3.10 钢构件偏差评定等级 6.3.11 钢构件的腐蚀和防腐项目应按表6.3.11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6.3.11 钢构件腐蚀和防腐评定等级 6.3.12 与钢构件正常使用性有关的一般构造要求,符合现行标准规定应评为a级,不符合现行标准规定时应根据对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评为b或c级。 6.4 砌体构件 6.4.1 砌体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两个项目评定,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4.2 砌体构件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表6.4.2的规定评定等级。当砌体构件出现受压、受弯、受剪、受拉等受力裂缝时,应按本标准第6.1.2条的有关规定分析其对承载能力的影响,且承载能力项目评定等级不应高于b级。当构件截面严重削弱时,承载能力项目评定等级不应高于c级。 表6.4.2 砌体构件承载能力评定等级 6.4.3 砌体构件构造与连接项目应按表6.4.3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6.4.3 砌体构件构造与连接项目评定等级 6.4.4 砌体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按裂缝、缺陷和损伤、老化三个项目评定,应取其中的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6.4.5 砌体构件的裂缝项目应按表6.4.5的规定评定等级。裂缝项目的等级应取各类裂缝评定结果中的最低等级。 表6.4.5 砌体构件裂缝评定等级 注:1 本表适用于砖砌体构件,其他砌体构件也可按本表评定; 2 墙包括带壁柱墙; 3 对砌体构件的裂缝有严格要求的工业建筑,表中的裂缝宽度限值可乘以0.4。 6.4.6 砌体构件的缺陷和损伤项目应按表6.4.6规定评定等级。缺陷和损伤项目的等级应取各种缺陷、损伤评定结果中的较低等级。 表6.4.6 砌体构件缺陷和损伤评定等级 注:1 缺陷指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控制的质量缺陷; 2 损伤指开裂、老化之外的撞伤、烧伤、高温灼伤等。 6.4.7 砌体构件的老化项目应根据砌体构件的材料类型,按表6.4.7的规定评定等级。老化项目的等级应取各材料评定结果中的最低等级。 表6.4.7 砌体构件老化评定等级 注:1 本表适用于砖砌体,其他砌体构件也可按本表评定; 2 对砌体构件的块材风化和砂浆粉化现象可按表中对腐蚀现象的评定,但风化和粉化的量大深度宜比表中相应的最大腐蚀深度从严控制。 7 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 7.1 一般规定 7.1.1 工业建筑物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应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分别进行评定。 7.1.2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根据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A级或B级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 当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宜评为C级; 3 位于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区域的结构系统,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7.1.3 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某个子系统进行鉴定评级时,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规定评定。当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可按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7.1.4 当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整体或局部的安全、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 7.1.5 当需要对结构工作状况进行监测与评定时,可按本标准附录G规定的方法进行。 7.2 地基基础 7.2.1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宜根据地基变形观测资料和工业建筑现状进行评定,需要时也可按地基基础的承载能力进行评定; 2 建在斜坡场地环境下的工业建筑,应检测评定边坡场地的稳定性及其对工业建筑安全性的影响; 3 建在回填土、特殊土等场地上的工业建筑,应根据特殊土力学性能、特点按相应标准进行评定; 4 对有大面积地面荷载或软弱地基上的工业建筑,应评价地面荷载、相邻建筑以及循环工作荷载引起的附加变形或桩基侧移对工业建筑安全使用的影响; 5 当工业建筑附近新建施工、开挖、堆填荷载,地下工程侧穿、下穿、场地地下水、土压力等与设计工况有较大改变时,应考虑其改变产生的不利影响。 7.2.2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观测资料和工业建筑现状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7.2.2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7.2.2 按地基变形评定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 7.2.3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项目评定时,应按表7.2.3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7.2.3 按承载能力项目评定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 7.2.4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2.2条和第7.2.3条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等级确定。 7.2.5 地基基础的使用性等级,宜根据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使用状况按表7.2.5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7.2.5 地基基础的使用性评定等级 7.3 上部承重结构 7.3.1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功能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必要时应考虑过大水平位移或明显振动对该结构系统或其中部分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7.3.2 结构整体性等级应按表7.3.2的规定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中的较低等级作为结构整体性的评定等级。 表7.3.2 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 注:对表中的各项目评定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级或B级,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 7.3.3 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当有条件采用较精确的方法评定时,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及空间作用,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通过结构作用效应分析和结构抗力分析,并结合该体系以往的承载状况和工程经验确定。结构抗力分析时尚应考虑结构及构件的变形、损伤和材料劣化对结构承载能力的影响。 7.3.4 当单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是由平面排架、平面框架或框排架组成的结构体系时,其承载功能的等级可按下列规定近似评定: 1 根据结构布置和荷载分布将上部承重结构分为若干平面排架、平面框架或框排架计算单元。 2 将平面计算单元中的每种构件按构件的集合及其重要性区分为:重要构件集或次要构件集。平面计算单元中每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可按表7.3.4-1的规定评定。 表7.3.4-1 构件集的安全性评定等级 注:当工艺流程和结构体系的关键部位存在c级、d级构件时,根据其失效后果影响程度,该种构件集可直接评定为C级和D级。 3 各平面计算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宜按该平面计算单元内各重要构件集中的最低等级确定。当次要构件集的最低安全性等级比重要构件集的最低安全性等级低两级或三级时,其安全性等级可按重要构件集的最低安全性等级降一级或降两级确定。 4 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等级可按表7.3.4-2的规定评定。 表7.3.4-2 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评定等级 7.3.5 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等级可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沿厂房的高度方向将厂房划分为若干单层子结构,宜以每层楼板及其下部相连的柱、梁为一个子结构;子结构上的作用除应考虑本子结构直接承受的作用,尚应考虑其上部各子结构传到本子结构上的荷载作用。 2 每个子结构宜按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评定等级。 3 整个多层厂房的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可按子结构中的最低等级确定。 7.3.6 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应按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和结构水平位移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尚应考虑振动对该结构系统或其中部分结构正常使用性的影响。 7.3.7 单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等级可按屋盖系统、柱子系统、吊车梁系统三个子系统中的最低使用性等级确定;当厂房中采用轻级工作制吊车时,可按屋盖系统和柱子系统两个子系统的较低等级确定。每个子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所含构件使用性等级按表7.3.7的规定评定。 表7.3.7 单层厂房子系统的使用性评定等级 注:屋盖系统、吊车梁系统包含相关构件和附属设施,如吊车检修平台、走道板、爬梯等。 7.3.8 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5条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划分若干单层子结构,每个单层子结构使用状况的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定,整个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按表7.3.8的规定评定。 表7.3.8 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评定等级 7.3.9 当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按结构水平位移影响评定时,可采用检测或计算分析的方法,按表7.3.9的规定评定。 表7.3.9 结构水平位移评定等级 注:当结构水平位移过大达到C级标准时,尚应考虑水平位移引起的附加内力对结构承载能力的影响,并参与相关结构的承载功能等级评定。 7.3.10 当鉴定评级中需要考虑明显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的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对结构的安全性有影响时,应在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中予以考虑;评定结果对结构的正常使用性有影响时,则应在上部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中予以考虑。 7.3.11 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的某个子系统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时,应根据该子系统在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重要性及作用按本标准第7.3.4条和第7.3.5条的有关规定评定该子系统的安全性等级,按本标准第7.3.7条和第7.3.8条的规定评定该子系统的使用性等级。 7.4 围护结构系统 7.4.1 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应按围护结构的承载功能和构造连接两个项目进行评定,并取两个项目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围护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类别按本标准第6章相应构件和本标准第7.3.4条相关构件集的评级规定评定。围护结构构造连接项目的评定等级,可按表7.4.1的规定评定,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表7.4.1 围护结构构造连接评定等级 注:1 表中的构造指围护系统自身的构造,如砌体围护墙的高厚比、墙板的配筋、防水层的构造等;连接指系统本身的连接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对主体结构安全的影响主要指围护结构是否对主体结构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或使其受力方式发生改变等。 2 对表中的各项目评定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级或B级,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 7.4.2 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围护结构的使用状况、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功能两个项目评定,并取两个项目中较低评定等级作为该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 1 围护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类别按本标准第6章相应构件和本标准第7.3.7条有关子系统的评级规定评定。 2 围护结构系统使用功能的评定等级宜根据表7.4.2中各项目对建筑物使用寿命和生产的影响程度确定出主要项目和次要项目逐项评定,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可取主要项目的最低等级; 2)主要项目为A级或B级,次要项目一个以上为C级时,宜根据需要的维修量大小将使用功能等级降为B级或c级。 表7.4.2 围护结构系统使用功能评定等级 注:1 表中的墙体指非承重墙体; 2 其他防护设施系指为了隔热、隔冷、隔尘,防湿、防腐、防撞、防爆和安全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及爬梯、顶棚吊顶等。 8 工业建筑物的鉴定评级 8.0.1 工业建筑物可按所划分的鉴定单元进行可靠性等级评定。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按下列原则评定。 1 当围护结构系统与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可靠性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作为该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 2 当围护结构系统比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可靠性等级低两级时,可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一级作为该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 3 当围护结构系统比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可靠性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一级或降两级作为该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 8.0.2 工业建筑物可按所划分的鉴定单元进行安全性等级评定。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按下列原则评定: 1 当围护结构系统与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作为该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 当围护结构系统比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安全性等级低两级时,可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一级作为该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3 当围护结构系统比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安全性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一级或降两级作为该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8.0.3 工业建筑物可按所划分的鉴定单元进行使用性等级评定。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可按三个结构系统中最低的等级确定。 9 工业构筑物的鉴定评级 9.1 一般规定 9.1.1 工业构筑物应根据其结构布置及组成按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分层次进行可靠性等级评定。 9.1.2 工业构筑物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按主要结构系统评级时,以主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确定; 2 当有次要结构系统参与评级时,主要结构系统与次要结构系统的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应以主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确定;当次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低于主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两级及以上时,应以主要结构系统的最低评定等级降低一级确定。 9.1.3 工业构筑物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定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评定。 9.1.4 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章有关规定评定。 9.1.5 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6章有关规定评定。 9.1.6 工业构筑物附属设施,应根据其结构的材料类别、功能要求按表9.1.6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1.6 构筑物附属设施评定等级 9.2 烟囱 9.2.1 烟囱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筒壁及支承结构、隔热层和内衬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 9.2.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2.3 烟囱筒壁及支承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项目的评定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损伤、裂缝和倾斜三个项目的最低评定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2.4 烟囱筒壁及支承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根据结构类型按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规定的重要结构构件的分级标准评定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效应计算时应考虑烟囱筒身实际倾斜所产生的附加弯矩; 2 当砖烟囱筒身出现环向水平裂缝或斜裂缝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9.2.5 烟囱筒壁损伤项目应按表9.2.5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2.5 烟囱筒壁损伤评定等级 9.2.6 钢筋混凝土烟囱及砖烟囱筒壁的最大裂缝宽度项目应按表9.2.6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2.6 钢筋混凝土烟囱及砖烟囱筒壁裂缝宽度评定等级 注:表中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的划分,按本标准第4.1.9条的规定评定。 9.2.7 烟囱筒身及支承结构倾斜项目应按表9.2.7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2.7 烟囱筒身及支承结构倾斜评定等级 注:倾斜指烟囱顶部侧移变位与高度的比值。当前的侧移变位为实测值,目标使用年限内的为预估值。 9.2.8 烟囱隔热层和内衬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构造连接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4.1条有关规定评定,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功能的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4.2条有关其他防护设施的规定评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2.9 烟囱附属设施应包括囱帽、烟道口、爬梯、信号平台、避雷装置、航空标志等,其鉴定评级应符合本标准第9.1.6条规定。 9.2.10 烟囱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应按地基基础、筒壁及支承结构、隔热层和内衬三个主要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最低等级确定。 9.3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 9.3.1 本节适用于自然通风钢筋混凝土冷却塔结构的可靠性鉴定。 9.3.2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通风筒及支承结构、水槽及淋水构架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 9.3.3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3.4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项目的评定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损伤、裂缝和倾斜三个项目的最低评定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3.5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本标准第6.2节有关规定评定等级。 9.3.6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损伤项目应按表9.3.6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3.6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损伤评定等级 9.3.7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裂缝应按本标准第6.2.5条规定评定等级。 9.3.8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倾斜项目应按表9.3.8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3.8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倾斜评定等级 注:倾斜指结构顶部侧移变位与高度的比值,当前的倾斜为实测值,目标使用年限内的倾斜为预估值。 9.3.9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附属设施应包括爬梯与平台、航空标志、避雷装置、人孔门、挡风板、塔顶栏杆等,其鉴定评级应按本标准第9.1.6条规定评定等级。 9.3.10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通风筒及支承结构的最低评定等级确定;当水槽及淋水构架的评定等级低于地基基础、通风筒较低等级两级及以上时,冷却塔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可按地基基础、通风筒较低等级降低一级确定。 9.4 贮仓 9.4.1 贮仓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仓体与支承结构两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 9.4.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4.3 仓体与支承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能力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状况和整体倾斜变形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4.4 仓体与支承结构整体性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规定评定等级。 9.4.5 仓体及支承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结构类型根据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规定的重要结构构件的分级标准评定等级。对于环向钢筋采用搭接连接的钢筋混凝土筒仓仓体,当出现沿钢筋接头的开裂迹象时,或者出现保护层剥落迹象时,其承载能力项目应评定为d级;对于高耸贮仓,结构作用效应计算时尚应考虑倾斜所产生的附加内力。 9.4.6 仓体与支承结构使用状况项目应按变形和损伤、裂缝两个项目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4.7 仓体与支承结构的变形和损伤应按表9.4.7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9.4.7 仓体与支承结构的变形和损伤评定等级 注:l0为受弯构件跨度。 9.4.8 对于仓体及支承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的裂缝项目,应根据结构类型按本标准第6.2节或第6.4节有关规定评定等级。 9.4.9 仓体与支承结构整体倾斜应根据贮仓满载状态或正常贮料状态的倾斜值按表9.4.9评定等级。 表9.4.9 仓体与支承结构整体倾斜评定等级 注:结构倾斜应取贮仓顶端侧移与高度之比。当前的侧移为实测值,目标使用年限内的侧移为预估值。 9.4.10 贮仓附属设施应包括进出料口及连接、爬梯、避雷装置等,其鉴定评级应按本标准第9.1.6条规定评定等级。 9.4.11 贮仓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仓体与支承结构两个主要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 9.4.12 对于建造于贮仓顶的布料通廊、贮仓下部的出料通廊等附属建筑,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分别进行鉴定评级。 9.5 通廊 9.5.1 通廊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 9.5.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5.3 通廊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评定,并取承载功能项目的评定等级作为其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状况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定,并取使用状况项目的评定等级作为其使用性等级。当通廊结构主要连接部位有严重变形开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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