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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151-2021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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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51-2021 英文版 1499 GB 50151-2021 [PDF]天数 <=8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151-2021 (GB50151-2021)
中文名称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英文名称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行业 国家标准
字数估计 235,231
发布日期 2021-04-09
实施日期 2021-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0281-2006; GB 50151-2010

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51-2021 英文名称: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 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 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沸点低于45℃、碳5及以下组分摩尔百分数占比不低于30%的低沸点易燃液体储罐不宜选用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1.0.5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Ⅰ 通用术语 2.0.1 泡沫液 foam concentrate 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0.2 泡沫混合液 foam solution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溶液。 2.0.3 泡沫预混液 premixed foam solution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预先配置成的储存待用的泡沫溶液。 2.0.4 混合比 concentration 泡沫液在泡沫混合液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数。 2.0.5 发泡倍数 foam expansion ratio 泡沫体积与形成该泡沫的泡沫混合液体积的比值。 2.0.6 低倍数泡沫 low-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低于20的灭火泡沫。 2.0.7 中倍数泡沫 medium-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介于20~200之间的灭火泡沫。 2.0.8 高倍数泡沫 high-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高于200的灭火泡沫。 2.0.9 供给强度 application rate( density) 单位时间单位面积上泡沫混合液或水的供给量,用“ L/(min· ㎡ )”表示。 2.0.10 固定式系统 fixed system 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或喷头)和管道等组成的灭火系统。 2.0.11 半固定式系统 semi-fixed system 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与泡沫比例混合器,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2.0.12 移动式系统 mobile system 由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或有压水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泡沫炮或移动式泡沫产生器,用水带等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2.0.13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balanced pressure proportio-ning set 由单独的泡沫液泵按设定的压差向压力水流中注入泡沫液,并通过平衡阀、孔板或文丘里管(或孔板与文丘里管结合),能在一定的水流压力和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比例混合装置。 2.0.14 机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装置 coupled water-turbinedriven pump proportioning set 由叶片式或涡轮式等水轮机通过联轴节与泡沫液泵连接成一体,经泡沫消防水泵供给的压力水驱动水轮机,使泡沫液泵向水轮机后的泡沫消防水管道按设定比例注入泡沫液的比例混合装置。 2.0.15 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 pump direct injection pro-portioning 泡沫液泵直接向系统水流中按设定比例注入泡沫液的比例混合流程。 2.0.16 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bladder pressure proportio-ning tank 压力水借助于孔板或文丘里管将泡沫液从密闭储罐胶囊内排出,并按比例与水混合的装置。 2.0.17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 in-line eductor 安装在通向泡沫产生器供水管线上的文丘里管装置。 2.0.18 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 air-aspirating discharge device 利用文丘里管原理,将空气吸入泡沫混合液中并混合产生泡沫,然后将泡沫以特定模式喷出的装置,如泡沫产生器、泡沫枪、泡沫炮、泡沫喷头等。 2.0.19 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non air-aspirating discharge device 无空气吸人口,使用水成膜等泡沫混合液,其喷射模式类似于喷水的装置,如水枪、水炮、洒水喷头等。 2.0.20 泡沫消防水泵 foam system water supply pump 为泡沫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水泵。 2.0.21 泡沫液泵 foam concentrate supply pump 为泡沫灭火系统供给泡沫液的泵。 2.0.22 泡沫消防泵站 foam system pump station 设置泡沫消防水泵的场所。 2.0.23 泡沫站 foam station 不含泡沫消防水泵,仅设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储罐等的场所。 Ⅱ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 2.0.24 液上喷射系统 surface application system 泡沫从液面上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 2.0.25 液下喷射系统 subsurface injection system 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 2.0.26 立式泡沫产生器 foam maker in standing position 在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罐壁上铅垂安装的泡沫产生器。 2.0.27 横式泡沫产生器 foam maker in horizontal position 在外浮顶储罐上水平安装的泡沫产生器。 2.0.28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high back-pressure foam maker 有压泡沫混合液通过时能吸入空气,产生低倍数泡沫,且出口具有一定压力(表压)的装置。 2.0.29 泡沫导流罩 foam guiding cover 安装在外浮顶储罐罐壁顶部,能使泡沫沿罐壁向下流动和防止泡沫流失的装置。 2.0.30 泡沫缓释罩 foam buffering cover 安装在固定顶或内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出口,引导泡沫沿罐壁向下缓释放到水溶性液体表面或单盘、双盘环形密封区的装置。 Ⅲ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 2.0.31 全淹没系统 total flooding system 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封闭或被围挡的防护区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的灭火系统。 2.0.32 局部应用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system 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 2.0.33 封闭空间 enclosure 由难燃烧体或不燃烧体所包容的空间。 2.0.34 泡沫供给速率 foam application rate 单位时间供给泡沫的总体积,用“m3/min”表示。 2.0.35 导泡筒 foam distribution duct 由泡沫产生器出口向防护区输送高倍数泡沫的导筒。 Ⅳ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 2.0.36 泡沫-水喷淋系统 foam-water sprinkler system 由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泡沫液与水供给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向防护区依次喷洒泡沫与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0.37 泡沫-水雨淋系统 foam-water deluge system 使用开式喷头,由安装在与喷头同一区域的火灾自动探测系统控制开启的泡沫-水喷淋系统。 2.0.38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closed-head foam-water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泡沫-水喷淋系统,包括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泡沫-水干式系统和泡沫-水湿式系统。 2.0.39 泡沫-水预作用系统 foam-water preaction system 发生火灾后,由安装在与喷头同一区域的火灾探测系统控制开启相关设备与组件,使灭火介质充满系统管道,并从开启的喷头依次喷洒泡沫与水的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2.0.40 泡沫-水干式系统 foam-water dry pipe system 由系统管道中充装的具有一定压力的空气或氮气控制开启的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2.0.41 泡沫-水湿式系统 foam-water wet pipe system 由系统管道中充装的有压泡沫预混液或水控制开启的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2.0.42 泡沫喷雾系统 foam spray system 采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向被保护设备或防护区喷洒泡沫的自动灭火系统。 2.0.43 作用面积 total design area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最大计算保护面积。 3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3.1 一般规定 3.1.1 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及管道等,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3.1.2 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 1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管道过滤器等宜涂红色; 2 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3 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4 隐蔽工程管道可不涂色。 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 3.2.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3%型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临近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地、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地区,应选用不含强酸强碱盐的3%型氟蛋白泡沫液; 3 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时,泡沫液的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3.2.2 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3%型氟蛋白、水成膜泡沫液; 2 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3.2.3 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2.4 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储罐区储罐的单罐容量均小于或等于10000m3时,可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当储罐区存在单罐容量大于10000m3的储罐时,应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对水溶性液体储罐和非水溶性液体储罐分别选取相应的泡沫液。 2 当保护场所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时,应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2.5 固定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3%型泡沫液。 3.2.6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3.2.7 泡沫液宜储存在干燥通风的房间或敞棚内;储存的环境温度应满足泡沫液使用温度的要求。 3.3 泡沫消防水泵与泡沫液泵 3.3.1 泡沫消防水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水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2 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泵出口总管道上应设置持压泄压阀及带手动控制阀的回流管; 3 当泡沫液泵采用不向外泄水的水轮机驱动时,其水轮机压力损失应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扬程;当泡沫液泵 采用向外泄水的水轮机驱动时,其水轮机消耗的水流量应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 3.3.2 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 压力; 2 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料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晌泡沫液 的性能; 3 当用于普通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4m;当用于抗溶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 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6m,且泡沫液储罐至泡沫液泵之间的管道长度不宜超过5m,泡沫液泵出口管道长度 不宜超过10m,泡沫液泵及管道平时不得充入泡沫液; 4 除四级及以下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防护面积小于200m2单个非重要防护区设置的泡沫系统外,应设置 备用泵,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5 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3.3.3 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本标准第7.1.3 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条件下,当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 时,主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宜采用电动机,备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应采用水轮机;当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 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分开设置时,主用与备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应为水轮机或一组泵采用电动机、 另一组泵采用水轮机; 2 其他条件下,当泡沫灭火系统需设置备用泡沫液泵时,主用与备用泡沫液泵可全部采用一级供电负荷电动 机拖动; 3 当拖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采用叶片式或涡轮式等不向外泄水的水轮机时,其水轮机及零部件应由耐腐蚀 材料制成。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3.4.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系统,应选用平衡式、机械泵入式、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或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混合比类型应与所选泡沫液一致,且混合比不得小于额定值; 2 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3的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选择平衡式或机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装置; 3 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机械泵入式、平衡式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4 各分区泡沫混合液流量相等或相近的泡沫-水喷淋系统宜采用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 5 保护油浸变压器的泡沫喷雾系统,可选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3.4.2 当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衡阀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2 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3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3.4.3 当采用机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2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3.4.4 当采用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0.2MPa; 2 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3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3.4.5 当采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 2 内囊应由适宜所储存泡沫液的橡胶制成,且应标明使用寿命。 3.4.6 当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采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混合器的水进口压力应在0.6MPa~1.2MPa的范围内,且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产生装置的进口压力要求; 2 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可按水进口压力的35%计算。 3.5 泡沫液储罐 3.5.1 盛装泡沫液的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5.2 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2 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出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0.5m; 3 储罐泡沫液管道吸液口应朝下,并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且当采用蛋白类泡沫液时,吸液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小于0.15m; 4 储罐宜设计成锥形或拱形顶,且上部应设呼吸阀或用弯管通向大气; 5 储罐上应设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 3.5.3 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储罐上应标明泡沫液剩余量。 3.6 泡沫产生装置 3.6.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 外浮顶储罐宜选用与泡沫导流罩匹配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并不得设置密封玻璃,当采用横式泡沫产生器时,其吸气口应为圆形; 3 泡沫产生器应根据其应用环境的腐蚀特性,采用碳钢或不锈钢材料制成; 4 立式泡沫产生器及其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得低于1.6MPa,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 5 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MPa; 6 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2 外浮顶储罐主要按密封圈火灾设防,由第1款条文说明所述火灾案例可知,密封圈内可燃气体产生的爆炸冲击波也可将目前所用的泡沫产生器损坏,因此,也建议外浮顶储罐采用立式泡沫产生器。考虑到相对于固定顶和内浮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密封圈产生的爆炸破坏力相对较小,在对横式产生器的结构、材质及安装方式进行优化后,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破坏的风险,同时考虑到横式泡沫产生器在外浮顶储罐的应用现状,本标准并不禁止在外浮顶储罐上使用横式泡沫产生器。要求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吸气口采用圆形,主要是为了防止应力集中,目前所用的横式产生器采用铸造一次成型时,产生器吸气部位扼臂连接处易产生应力集中,导致强度降低。 由于对外浮顶储罐要求在罐壁顶安装泡沫导流罩,其选配的立式产生器的结构形式与固定顶、内浮顶储罐有所不同。外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密封玻璃无用,亦可划损储罐密封以及影响泡沫喷射,因此,要求不得设置密封玻璃。 3 本款规定了泡沫产生器要根据其使用环境的腐蚀特性,选用碳钢或不锈钢材料制造。如在海边使用时,可采用含有钼元素的不锈钢材料制作,以应对海洋大气环境的腐蚀。 4 本款规定是为了提高泡沫产生器抵御被保护储罐爆炸导致的破坏的能力。 5 本款规定有利于泡沫产生器的正常工作。 6 本款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堵塞泡沫产生器或泡沫喷射口。 3.6.2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 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 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3.6.3 保护液化天然气(LNG)集液池的局部应用系统和不设导泡筒的全淹没系统,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且其发泡网应为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3.6.4 泡沫喷头、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80%。 3.7 控制阀门和管道 3.7.1 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3.7.2 当泡沫消防水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不宜采用手动阀门。 3.7.3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与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3.7.4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宜采用镀锌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部、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其管道过滤器的连接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管。 3.7.5 泡沫液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管。 3.7.6 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7.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其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末端放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相关规定。 3.7.8 防火堤或防护区内的法兰垫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3.7.9 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法兰连接螺栓数量少于5个时应进行防静电跨接。钢制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2 水溶性甲、乙 、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4 当己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可按实际混合比计算泡沫液用量;当未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3%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3.9%计算泡沫液用量,6%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7%计算泡沫液用量。 4.1.5 设置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1.5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240L/min。 4.1.6 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应执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1.7 在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8 石油储备库、三级及以上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的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与管道应分开设置;当其他生产加工企业的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4.1.9 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当未设置泡沫消火栓时,应有保证满足本标准第4.1.5条要求的措施。 4.1.10 储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4.1.11 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 5min的要求 4.2 固定顶储罐 4.2.1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4.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1的规定; 2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 (min·m2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 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2的规定。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4.2.3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4.2.3的规定; 注:对于直径大于35m且小于5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m2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产生器。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 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释罩。 4.2.4 液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根据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并联使用; 3 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4.2.5 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m/s ,泡沫进入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m/s; 2 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的斜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 倍。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 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m2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喷射口。 4.2.6 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 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 3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 4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4.2.7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2 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3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的放空坡度; 4 在液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供系统试验用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5 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并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 4.2.8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4.3 外浮顶储罐 4.3.1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4.3.2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4.3.3 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其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 2 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9m; 3 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m2环形面积280mm2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 9mm。 4.3.4 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导流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 应在罐壁顶部设置对应于泡沫产生器的泡沫导流罩。 4.3.5 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 2 3个或3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常开阀门; 3 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系统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泡沫消防车的供给量; 4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4.3.6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 4.3.7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半固定式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4.3.8 储罐各梯子平台上应设置二分水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分水器应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的管径应满足所配泡沫枪的压力、流量要求; 2 应在防火堤外的连接管道上设置管牙接口,其距地面高度宜为0.7m; 3 当与固定式系统连通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控制阀。 4.4 内浮顶储罐 4.4.1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直径不大于48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4.4.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 非水溶性液体及加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12.5L/ (min·m2),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4.4.3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 2 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4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水溶性液体内浮顶储罐,其泡沫释放口处应设置泡沫缓释罩。 4.4.5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6条~第4.2.8条的规定;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第 4.3.5条、第4.3.7 条的规定。 4.5其他场所 4.5.1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2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s; 3 汽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8L/s;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5.2 设有围堰的非水榕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4.5.2的规定。 4.5.3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4.5.4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2 应配置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30L/min ,射程不应小于6m;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 ,且宜配备水成膜泡沫液; 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 5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4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5.1.3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5.1.4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3 当泡沫产生器的进风侧不直通室外时,应设置进风口或引风管; 4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5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6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5.1.5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2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3 应符合本标准第 5.1.4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的规定。 5.1 6 固定安装的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5.1.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5.1.8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5.1.9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5.2 全淹没系统 5.2.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封闭空间场所; 2 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3 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 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3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4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5.2.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 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5.2.4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V=S × H-Vg(5.2.4) 式中: V一一淹没体积(m3); S一一防护区地面面积(m2); H一一泡沫淹没深度(m); Vg 一一固定的机器设备等不燃物体所占的体积(m3)。 5.2.5 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表5.2.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5.2.6 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R一一最小泡沫供给速率(m3/min); T一一淹没时间(min); CN一一泡沫破裂补偿系数,宜取1.15; CL一一泡沫泄漏补偿系数,宜取1.05~1.2; Rs一一喷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m3/min); Ls一一泡沫破泡率与洒水喷头排放速率之比,应取 0.0748(m3 /L); Qy一一预计动作最大水喷头数目时的总水流量(L/min )。 5.2.7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3 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5.2.8 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2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5.3 局部应用系统 5.3.1 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高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5.3.2 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 5.3.3 当高倍数泡沫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2 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 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3.4 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高于45℃且固定位置面积不大100m2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 2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5.3.5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发泡网距集液池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且导泡筒出口断面距集液池设计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 2 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L/(min · m2); 4 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40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 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5.4 移动式系统 5.4.1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3 中倍数泡沫系统还可用于面积不大于100㎡的可燃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5.4.2 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5.4.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 2 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0.5t; 3 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5.4.4 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5.4.5 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5.4.6 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便于运送到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5.4.7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移动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满足最大数量的泡沫产生器的使用要求。 5.4.8 当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高于45 ℃且面积不大100㎡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的规定。 5.4.9 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2 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5.4.10 移动式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的要求。 6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 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6.1.2 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面积不大于200㎡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6.1.3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 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6.1.4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3 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4 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6.1.5 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且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 6.1.6 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 6.1.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泄漏量、固定式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6.1.8 为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爆炸危险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2 设置在腐蚀性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 3 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15mm~25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6.2 泡沫-水雨淋系统 6.2.1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6.2.2 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6.2.2的规定;当保护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1.gif 6.2.3 泡沫-水雨淋系统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6.2.4 泡沫-水雨淋系统应选用泡沫喷头、水雾喷头。 6.2.5 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布置应根据系统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 2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6.2.6 泡沫-水雨淋系统设计时应进行管道水力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2 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6.2.7 飞机库内设置的泡沫-水雨淋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执行。 6.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6.3.1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1 流淌面积较大,按本标准第6.3.4条规定的作用面积不足以保护的甲、乙、丙类液体场所; 2 靠泡沫混合液或水稀释不能有效灭火的水溶性液体场所; 3 净空高度大于9m的场所。 6.3.2 火灾沿水平方向蔓延较快的场所不宜选用泡沫-水干式系统。 6.3.3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管道充水的泡沫水-湿式系统: 1 初始火灾为液体流淌火灾的甲、乙、丙类液体桶装库、泵房等场所; 2 含有甲、乙、丙类液体敞口容器的场所。 6.3.4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 2 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 3 当试验值不同于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时,可采用试验值。 6.3.5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 (min·㎡ )。 6.3.6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6.3.7 喷头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 2 当喷头设置在屋顶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 3 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57℃~79℃;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3.8 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2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3 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 4 同一支管上两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 6.3.9 泡沫-水湿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管道充注泡沫预混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耐泡沫预混液腐蚀,且不应影响泡沫预混液的性能; 2 充注泡沫预混液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 3 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 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70℃。 6.3.10 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 。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应超过800只,泡沫-水干式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 6.3.11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6.4 泡沫喷雾系统 6.4.1 泡沫喷雾系统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时,其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大于600MV·A 时,宜采用由泡沫消防水泵通过比例混合装置输送泡沫混合液经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喷洒泡沫的形式; 2 当单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大于600MV·A时,可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储罐内的泡沫液经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喷洒泡沫的形式。 6.4.2 当泡沫喷雾系统设置比例混合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当系统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形式时,应选用100%型水成膜泡沫液;泡沫液的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6.4.3 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泡沫喷雾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的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算确定; 2 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
相关标准:     GB 55036-2022     GB 55037-2022
英文版PDF:   GB 50116-2013  GB 50116  GB50116   GB 50084-2017  GB 50084  GB50084   GB 50222-2017  GB 50222  GB50222   GB 50222-1995  GB 50222  GB5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