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397 (2026-05-14)
路径: 主页 > GB > 第49页 > GB 50187-2012

[PDF] GB 50187-2012 - 英文版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状态
GB 50187-2012 英文版 145 GB 50187-2012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187-2012 (GB50187-2012)
中文名称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The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raphic Design Rul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34
国际标准分类 91.040.20
字数估计 203,237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0187-1993
引用标准 GB 50007; GBJ 12; GB 50014; GB 50016; GB 50021; GBJ 22; GB 50028; GB 50030; GB 50040; GBJ 42; GB 50061; GB 50067; GB 50073; GBJ 87; GB 50089; GB 50091; GB 50127; GB 50160; GB 50180; GB 50195; GB 50201; GB 50202; GB 50330; GB 50421; GB 50489; GB 50545; GB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GB 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187-2012 英文名称: The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raphic Design Rules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业企业 industrial enterprise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 厂址选择 selection of plant site 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2.0.4 总平面布置 general layout 在选定的场地内,合理确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运输线路和设施的最佳空间位置。 2.0.5 功能分区 functional zoning 将工业企业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2.0.6 厂区通道 plant passage 厂区内用以集中通行道路、铁路及各种管线和进行绿化的地带。 2.0.7 竖向设计 vertical design 为适应生产工艺、交通运输及建筑物、构筑物布置的要求,对场地自然标高进行改造。 2.0.8 计算水位 calculated water level 计算水位为设计水位加上壅水高度和浪高。 2.0.9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为完成生产过程(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工艺装置,包括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备及各种配套设施。 2.0.10 运输线路 transport route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 2.0.11 工业站 industrial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企业外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2 企业站 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3 码头陆域 land area of wharf 用于布置码头装卸机械、仓库、堆场、运输线路、运输装备停放场,以及修建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所需要的场地。 2.0.14 泊位 berth 港区内供船舶停靠的位置。 2.0.15 管线综合布置 integrated arrangement of pipeline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他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2.0.16 排土场 dumping site 集中堆放剥离物的场所,指矿山采矿按一定排岩(土)程序循环排弃的场所。 2.0.17 施工用地 land for construction 指建设期间,临时施工和堆放材料的用地。 2.0.18 绿化布置 green layout 为防止企业污染扩散,改善和保护自然环境,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选择不同种类植物合理布置,种植绿化。 2.0.19 绿地率 ratio of green space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20 安全距离 safety distance 各设施之间为确保安全需设置的最小距离,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离等。 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3.0.2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4 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3.0.5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 3.0.6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短捷,且用水、用电量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 3.0.7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3.0.8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9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3.0.10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宜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3.0.11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 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4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条件时,规划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 4.1.3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均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4.1.4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应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展,应分期征地,并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4.1.5 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防止危害的治理措施。 4.2 防护距离 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 /T 3840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耕地、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2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有条件时应绿化。 4.2.2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4.2.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的有关规定。 4.2.4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J 87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4.3 交通运输 4.3.1 交通运输规划应与企业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还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并应为与相邻企业的协作创造条件。 4.3.2 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3.3 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 J 12的有关规定。 2 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接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主管单位的同意,并应在接轨点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3 不得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 4 应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 5 应靠近工业企业,并应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的合理布置,并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4.3.4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4.3.5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路线应短捷,工程量应小。 4.3.6 工业企业厂区的外部交通应方便,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之间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4.3.7 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采取专业化、社会化协作。 4.3.8 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具备通航条件,且能满足工业企业运输要求时,应采用水路运输,并应合理确定码头位置。 4.3.9 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置,并应与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 4.4 公用设施 4.4.1 沿江、河、海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海岸稳定且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江、河道和海岸整治规划的要求。 2 水源地的位置应符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要求。 3 应符合当地给水工程规划的要求。 4 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 4.4.2 高位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4.4.3 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2 宜靠近企业的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3 排出口位置应位于地势较低的地段,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4.4 热电站或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并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排放的烟尘、灰渣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4.4.5 总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其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厂区边缘,且输电线路进出方便的地段。 2 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3 不得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4 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5 宜布置在地势较高地段。 4.5 居 住 区 4.5.1 企业职工居住和生活问题应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当需要设置居住区时,宜集中布置,也可与临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的居住区,并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 4.5.2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宜与城镇统一规划。 4.5.3 居住区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4.5.4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4.5.5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繁程度等因素,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4.5.6 居住区内不应有国家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当居住区一侧有铁路通过时,居住区至铁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的管理规定。 4.5.7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4.6 废料场及尾矿场 4.6.1 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需综合利用的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4.6.2 废料场及尾矿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 含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4 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 2)应确保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4.6.3 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废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有条件时,应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废料场。 4.6.4 江、河、湖、海等水域严禁作为废料场。 4.6.5 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并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4.6.6 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及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6.7 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宜选择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充分利用地形。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4.7 排 土 场 4.7.1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场宜靠近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以外设置。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在条件允许的矿山,应利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 2 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3 应保证排土场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线路、通信光缆、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安全。 4 应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5 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并应设在居住区和工业企业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下游。含有污染源废石的堆放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6 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宜避免迁移村庄。 7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应为其创造有利的装运条件。 4.7.2 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的铁路、道路、工业场地、村镇等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等的有关规定。 4.7.3 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7.4 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8.1 需要独立设置施工基地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布置的要求,宜布置在生产基地的扩建方向或规划预留位置,并宜靠近主要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布置,有关生活设施应与工业企业居住区统一布置。 4.8.2 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大宗材料到达和产品外运条件,并宜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水运等运输设施。 4.8.3 施工用地应充分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当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另行规划必要的施工用地。施工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施工设施。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能、施工、检修、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5.1.2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集中、联合、多层布置。 2 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 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5.1.3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 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 预留发展用地除应满足生产设施的发展用地外,还应预留辅助生产、动力公用、交通运输、仓储及管线等设施的发展用地。 5.1.4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2 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 应符合绿化布置的要求。 5 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6 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要求。 7 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5.1.5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2 应结合地形及竖向设计,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 5.1.6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5.1.7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的规定。 5.1.8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保证物流顺畅、径路短捷、不折返。 2 应避免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3 应使人、货分流,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货流与人流交叉。 4 应避免进出厂的主要货流与企业外部交通干线的平面交叉。 5.1.9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城镇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整洁友好的工作环境。 5.1.10 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 生产设施 5.2.1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5.2.2 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洁净厂房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5.2.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不应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交角布置。 5.2.4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2.4-1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5.2.4-2的规定。 注:1 表列间距,锻锤、落锤及空气压缩机均自振源基座中心算起;铁路自中心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水爆清砂自水池边缘算起;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自其中心算起; 2 表列数值系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湿的砂类土、粉质土和可塑的黏质土的防振间距。当湿的砂类土、粉质土和可塑的黏质土的波能量吸收系数小于或大于0.04/m时,其防振间距应适当增加或减少; 3 地质条件复杂或为表列振源外的其他大型振动设备时,其防振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或按实测资料确定; 4 当采取防振措施后,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5.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相对集中布置并远离人员集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 2 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应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布置。 3 产生高噪声生产设施的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 4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5 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J 87的有关规定。 5.2.6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生产大宗产品的设施宜靠近其产品储存和运输设施布置。 5.2.7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5.2.8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与循环水冷却塔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 5.3 公用设施 5.3.1 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3.2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靠近厂区边缘且地势较高地段。 2 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3 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4 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3.3 氧(氮)气站宜布置在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氧(氮)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他碳氢化合物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场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5.3.4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3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和第5.2.5条的规定。 5.3.5 乙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排水及自然通风良好的地段。 2 应避开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地段。 3 乙炔站与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5.3.6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段和位于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发生炉煤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 煤气站应避免其灰尘、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水处理设施和焦油池宜布置在站区地势较低处。 4 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并应位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液化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运输条件方便的地段; 2)宜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3)应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5.3.7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 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的地段。 3 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与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8 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当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且与主要用户支管距离短的地段。 5.3.9 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应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 2 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5.3.9的规定。 注:1 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的外壁算起;屋外变、配电装置自最外构架边缘算起;堆场自场地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与屋外变、配电装置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20℃以下的地区,冷却塔与相邻设施(不包括屋外变、配电装置和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25%;当设计中规定在寒冷季节冷却塔不使用风机时,其间距不得增加; 3 附属于车间或生产装置的屋外变、配电装置与冷却塔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 4 单个小型机械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玻璃钢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5 在改、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超过25%。 5.3.10 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宜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且地势较低的地段。 3 宜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乡污水处理厂。 5.3.11 中央试(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散发有害气体、粉尘,以及循环水冷却塔等产生大量水雾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宜有良好的朝向和通风采光条件。 3 与振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 5.3.12 当需设置排水泵站时,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污水泵站应布置在生活污水总排水管的附近。 2 雨水排水泵站应布置在雨水总排水方沟(管)出口的附近。 5.3.13 当建设自备热电站时,应布置在靠近热电负荷的中心,且燃料供应便捷的地段。 5.4 修理设施 5.4.1 全厂性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车间维修设施应在确保生产安全前提下,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5.4.2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对环境的要求合理布置,并应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5.4.3 仪表修理设施的布置宜位于环境洁净、干燥的地段,与振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 5.4.4 机车、车辆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机车作业较集中、机车出入较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作业繁忙的咽喉区。 5.4.5 汽车修理设施应根据其修理任务和能力布置,可独立布置在厂区外,也可与汽车库联合布置,并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轮胎等堆放场地。 5.4.6 建筑维修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外独立的地段,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操作场、堆场和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5.4.7 矿山用电铲、钎凿设备等检修设施宜靠近露天采矿场或井(硐)口布置,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检修和备件堆放场地。 5.5 运输设施 5.5.1 机车整备设施宜布置在工业企业的主要车站或机车、车辆修理库附近。 5.5.2 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停放库的布置宜位于企业主要车站的一侧,其附近应有一定的材料堆放场地。 5.5.3 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主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布置,并应减少空车行程。 2 应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 3 加油装置宜布置在汽车主要出入口附近。 4 洗车装置宜布置在汽车库入口附近便于排水除泥处,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汽车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车型、停放形式及数量确定。 5.5.4 轨道衡的布置应根据车辆称重流水作业的要求和线路及站场布置条件布置,可布置在装卸地点出入口或车场牵出线的道岔区附近、交接场或调车场的外侧,也可布置在进厂联络线的一侧。 5.5.5 汽车衡应布置在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并应设置一定面积的停车等待场地,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5.5.6 叉车库和电瓶车库宜靠近用车的库房布置,并宜与库房的建筑物合并设置。 5.5.7 铁路车站站房应布置在站场中部到发线的一侧。由几个车场组成的车站应布置在位置适中、作业繁忙的地点。 5.5.8 信号楼应布置在便于瞭望、调度作业方便、通信及电力线路引入短捷的地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楼应布置在车站中部或作业繁忙的道岔区一侧。 2 信号楼凸出部分的外墙边缘至最近铁路中心线的间距不宜小于5m。 3 距正线、高温车通过线的铁路中心线不宜小于7m。 5.6 仓储设施 5.6.1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应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防爆、安全、卫生等标准的规定。 5.6.2 大宗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应按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主要用户,运输应方便。 2 应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3 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5.6.3 金属材料库区的布置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并宜位于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6.4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5.6.5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2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 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罐区。 4 当靠近江、河、海岸边时,应布置在临江、河、海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和有防泄漏堤的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海的措施。 5 不应布置在高于相邻装置、车间、全厂性重要设施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场地,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漫流的安全措施。 6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5.6.6 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不应与循环水冷却塔毗邻布置。电石库与冷却塔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 5.6.7 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应布置在易受腐蚀的生产设施或仓储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应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 5.6.8 爆破器材库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的有关规定。 5.7 行政办公及其他设施 5.7.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便于行政办公、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位置。 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7.2 全厂性的生活设施可集中或分区布置。为车间服务的生活设施应靠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或职工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5.7.3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区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确定。凡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时,应统一布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布置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方便、迅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2 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5分钟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 3 消防站布置宜避开厂区主要人流道路,并应远离噪声源。其主体建筑距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口不应小于50m。 4 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厂区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或厂区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5m。门应避开管廊、栈桥或其他障碍物,其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应向道路方向设1%~2%的坡度。 5.7.4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 2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堆场,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3 铁路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瞭望条件。 5.7.5 厂区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应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确定。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墙突出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3 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4 条件困难时,准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当有调车作业时,可为3.5m;当无调车作业时,可为3.0m。窄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可分别为3.0m和2.5m。 6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6.1 一般规定 6.1.1 工业企业的运输线路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货物性质、流向、年运输量、到发作业条件和当地运输系统的现状与规划,以及当地自然条件和协作条件等因素,进行运输方案的比较确定,应选择能满足生产要求、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运输方式。 6.1.2 改、扩建的工业企业内外部运输应合理利用和改造既有运输线路。 6.1.3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生产要求,物流应顺畅,线路应短捷,人流、货流组织应合理。 2 应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改善劳动条件,运行应安全可靠,并应使厂区内、外部运输、装卸、贮存形成完整的、连续的运输系统。 3 应合理利用地形。 4 应便于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 5 经营管理及维修应方便。 6 运输繁忙的线路应避免平面交叉。 6.1.4 运输及维修设施应社会化。对于运输量大、作业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需配置专用设备或设施时,应依据充分、数量适当、量能匹配、选型合理、方便维修、定员精减。 6.1.5 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运输线路布置的近期和远期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应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6.2 企业准轨铁路 6.2.1 当工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修建铁路,但应与其他运输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企业近期的年到、发货运量达到30万t及以上,并可能采用铁路运输,且采用铁路运输能满足生产要求时。 2 虽年货运量达不到本条第1款的要求,但到、发货运量达到30万t的50%及以上,且接轨条件好、工程量小、取送作业方便时。 3 以铁路运输最为安全可靠,或发货、卸车地点已确定采用铁路运输时。 4 有特殊需要,必须采用铁路运输时。 6.2.2 工业企业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生产、运输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2 厂区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应满足货流方向和近、远期运量的要求。 3 对运量大、机车多、作业复杂的工业企业,铁路线路布置宜适应机车分区作业的需要。 4 道岔宜集中布置。 5 车间、仓库、堆场的线路宜合并集中与联络线或连接线连接,应力求扇形面积最小。 6 固体物料装卸线宜布置在该储存设施的边缘。 7 可燃液体、剧毒的货物或散发粉尘的大宗物料装卸线宜分类集中布置在全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带。 8 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在满足生产和技术要求的条件下,选取线路短、工程量小、干扰少的路线。 6.2.3 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区、工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主要为其服务的铁路工业站。工业站的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的有关规定。 6.2.4 工业企业交接站(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车流的汇集方向顺流,避免机车车辆出现迂回干扰和折角走行。 2 应简化交接作业程序,避免重复作业。 3 进入工业企业的线路路径应顺直,对路网主要车流干扰应最小,取送作业时,单机走行应最少。 6.2.5 采用车辆交接、取送车组较多或取送距离较远的企业可设置企业站。企业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企业站的位置应便于与工业站(或接轨站)联系,应有利于厂区铁路进线,并应减少折角运行。 2 应根据引入线的数量、方向、作业性质、作业量以及工程条件等,选择合理的车站位置和站型,并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3 近期站场及与其有关设施的布置应便于运营和节省投资,并应为将来扩建创造良好的条件。 4 站内各组成部分之间应相互协调,并应减少线路交叉和作业干扰。 5 应缩短机车车辆、列车的走行距离和在站内的停留时间。 6.2.6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部门之间的交接作业方式应根据经济比选由路、厂双方协商确定。交接作业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实行货物交接时,可在企业的装卸线上办理。 2 当实行车辆交接,且工业站与企业站分设时,宜在工业站设交接场办理交接。当双方车站间铁路专用线运输由铁路部门管理时,在工业站可不设交接场,可在企业站到发场办理交接。 3 当实行车辆交接,且工业站与企业站联设时,可根据车站布置形式在工业站的交接场或双方的到发场办理交接。 6.2.7 工业企业内部可根据生产需要设置其他车站,其他车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各类生产车间、仓库的布置和作业要求确定车站的分布。 2 应满足铁路技术作业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3 应有适宜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 4 车站应按运量的增长、通过能力和作业的需要分期建设。 6.2.8 露天矿山铁路线路的布置宜有列车换向的条件。沿露天矿采掘场或排土场境界布置时,应确保路基边坡稳定及行车安全的要求。 6.2.9 厂内货物装卸线应与其配套的生产车间、仓库、堆场、装卸站(栈)台相匹配,装卸线的有效长度应按货物运输量、货物品种、作业性质、取送车方式以及一次装卸车数量等因素确定。 6.2.10 货物装卸线应设在直线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特别困难条件下,曲线半径不应小于500m。 2 不靠站台的装卸线(可燃、易燃、危险品的装卸线除外)可设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 3 货物装卸线宜设在平道上,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1.5‰的坡道上。 4 货物装卸线起讫点距离竖曲线始、终点不应小于15m。 6.2.11 可燃液体、液化烃、剧毒品和各种危险货物的铁路装卸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品种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 2 宜按品种设计为专用的尽头式平直线路。当物料性质相近,且每种物料的年运量小于5万t时,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不宜超过3个品种;液化烃、丙B类可燃液体的装卸线宜单独布置。 3 装卸线宜设在平直线路上。困难情况下,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4 装卸线不宜与仓库入口交叉,且不应兼作走行线。 6.2.12 装卸作业区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的坡度应满足列车启动要求,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坡度的长度不应小于该作业区最大车组长度、机车长度及列车停车附加距离之和。列车停车的附加距离不应小于20m。 6.2.13 厂内线不宜设置缓和曲线;当有条件时,正线和联络线宜设置长度为30m和20m的缓和曲线。 6.2.14 洗罐站所辖的各种线路应根据洗罐工艺配置。线路布置应满足洗罐作业要求,其中待洗线、停放线和取送线宜与企业车站及存车线结合布置。 6.2.15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液体和液化烃,以及腐蚀、剧毒物品的装卸线和库内线等防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有关规定。 6.2.16 民用爆破器材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的有关规定。 6.2.17 尽头式铁路线的末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表示器。车挡前的附加距离与车挡后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货物装卸站台(或栈桥)的末端至车挡的附加距离不应小于10m,困难条件下,可小于10m;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品的装卸线的末端至车挡的附加距离不应小于20m。 2 厂房与仓库内采用弹簧式车挡或金属车挡的线路,附加距离不宜小于5m。 3 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厂房(库房)内不应小于6m;露天不应小于15m;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内不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安装设备;车挡外延30m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贮存液化烃、可燃液体、危险品和剧毒品的设施,以及全厂性的架空管廊的支柱。 6.2.18 轨道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衡线应采用通过式布置,轨道衡线的长度应根据线路配置和轨道衡的类型、称重方式、一次称重最多车辆数等条件确定。 2 轨道衡两端应设为平坡直线段,并应加强其中紧靠衡器两端线路的轨道。平坡直线段和加强轨道的长度应符合轨道衡的技术要求,加强轨道的长度不应小于25m。 6.3 企业窄轨铁路 6.3.1 窄轨铁路设计应采用600mm、762mm、900mm三种轨距,同一企业铁路,轨距宜统一,同类设备型号宜一致。 6.3.2 窄轨铁路等级应按表6.3.2的规定划分。 6.3.3 运输线路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2.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避开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地段,当线路必须设置在采空区或井田上时,应按各行业矿山开采规程规定的保护等级,留设安全保护矿柱。 2 线路走向宜结合井田境界和开发部署,宜集中布置。 6.3.4 线路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应在保证行车安全、迅速的前提下,采用较高的技术指标,不应轻易采用最小指标或低限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间线路及厂(场)内或移动线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符合表6.3.4-1的规定;圆曲线的长度和相邻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600mm轨距铁路不宜小于10m,762mm(900mm)轨距铁路不宜小于20m;困难条件下,均不得小于一台机车或一辆车辆的长度。 2 车站正线、到发线和装(卸)车线应设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除装(卸)车线在装卸点范围内的地段外,可设在半径不小于表6.3.4-1规定的同向曲线上。 3 道岔区应设在直线上,道岔后连接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该道岔的导曲线半径。 4 窄轨铁路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3.4-2的规定;线路纵断面的坡段长度不宜小于设计采用的最大列车长度,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最大列车长度的1/2。 6.3.5 运输爆炸材料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km/h,并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和工具。 6.3.6 厂内线不宜设置缓和曲线,行车速度大于30km/h的正线、联络线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0m的缓和曲线。 6.3.7 窄轨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口应设置在瞭望条件良好的直线地段,并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2 道口不宜设在道岔区或站场范围内以及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并不得设在道岔尖轨处。 3 道口两侧道路,当为厂内主干道和次干道时,从最外股钢轨外侧算起,两侧各应有长度不小于10m(不包括竖曲线长度)的平道。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连接平道或平缓路段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6.3.8 装、卸车站站型应根据运量、产品种类、车流组织、取送车作业方式、地形、地质和厂(场)区总平面布置等因素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留有发展的条件。 6.3.9 窄轨......

英文网页English: GB 50187-2012

相关标准: GB 50156 | GB/T 50530 | GB 50161 | GB 50197 |